附条件逮捕制度加速推进 寻求惩罪与保障人权平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2:46:46
附条件逮捕制度加速推进 寻求惩罪与保障人权平衡

--------------------------------------------------------------------------------

2008年08月31日  来源:法制日报

--------------------------------------------------------------------------------


  对少数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基本构成犯罪,即使证据尚不充分,即可附条件逮捕,继续补充侦查证据。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的案件,当即撤捕。附条件逮捕制度减少了羁押,保障了人权

  一项在全国悄然试行3年的逮捕工作新制度正被加速推进,这项名为附条件逮捕的制度如若成形,或将促进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8月29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主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研讨会名为“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实则讨论的对象只有一个———附条件逮捕制度。参会人员的“阵容”连会议的组织者都“出乎意料”,除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与会外,出席会议的还有来自最高检和公安部的9位厅、处级干部。此外,来自学界以及全国各地的各级检察机关代表,更是多达百位。

  附条件逮捕制度似乎是一夜降生,其名称和含义还不为人所完全理解,就迅速吸引了业内人士的目光。会议的组织者之一、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这项制度完整的名称应该是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它并不是逮捕制度的创新,更不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而是一种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创新。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施要点,是按提请逮捕的案件性质实行分流,按犯罪性质、犯罪危害性将侦查机关提捕的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对一般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减少逮捕数量,降低积压率,多采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减少羁押;对少数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基本构成犯罪,即使证据尚不充分,即可附条件逮捕,继续补充侦查证据。

  提出这项制度,就是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全面、正确、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羁押率,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苗生明对记者说。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2007年1月,冉某独自一人从看守所走了出来。

  此前,他和妻子向均二人同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附条件逮捕。事情发生在2006年12月10日深夜,从朝阳区一家歌厅下班的向均和同事麻某发生了争执,被麻某打了一耳光的向均心里不服,于是打电话叫来了丈夫,想要“打麻某两个耳光给她点颜色看看”。

  两人当晚在东坝乡小井村,拦住了麻某。双方当即厮打在一起,混乱中,向均从包中拿出弹簧刀向麻某胸口扎了两刀。流血倒地的麻某被众人送入了朝阳万杰医院,但最后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向均和冉某。然而,夫妻二人到底是谁持刀扎人,检察机关并不能马上认定。鉴于案情重大,属于特殊案件,虽然证据尚不充分,但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决定对二人实施附条件逮捕,并继续补充侦查证据。

  之后,侦查机关核实了证人证言、找到了作案凶器、走访鉴定法医,通过更完善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持刀扎人的行为系向均一人作出,冉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

  随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撤销了对冉某的附条件逮捕,以故意伤害罪对向均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结案后,承办检察员总结,对于冉某是否犯有故意伤害这样的重大案件,要求在30日内做到每名犯罪嫌疑人都充分满足定罪条件,确有极大困难,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则既可以在严格区别对待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性质的情况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又可以为彻底查清事实、依法惩罚犯罪赢得必要时间。

  “在附条件逮捕实施之前,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基本上都予以批捕。但如果遇到案件证据仍无法完善,则要等到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时才能释放犯罪嫌疑人;而适用附条件逮捕之后,对那些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的案件,当即撤捕,减少了羁押,保障了人权。”苗生明说。

  “附条件逮捕制度全面考量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总体平衡”,苗生明说,“彰显了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和正义价值的追求”。

  总体上降低逮捕羁押率

  不独是保障了人权,实行附条件逮捕给司法机关带来的直接利好,是总体上降低了羁押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居高不下。长久以来,居高不下的逮捕案件数量和审前羁押率一直困扰着我国检察机关。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逮捕的证据条件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相比,逮捕的条件放宽、降低了。现行法律规定降低了逮捕条件固然有利于侦查活动,但是却带来了高羁押率的问题。

  “这一制度的前提是对逮捕案件的分流、分类处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能不捕就不捕,实际上是以依法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作为标准,也就是适用了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诉判标准。用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逮捕案件的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率、羁押率。”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说。

  实际上,只有重大案件才适用附条件逮捕,已经成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总结了10项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200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原某镇副镇长房广成因涉黑被逮捕,一同被捕的还有其他11名涉黑人员。“这起案件包含了多起不同性质的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行为之间相互交叉,犯罪时间跨度很大,涉案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取证面临很多困难,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余浩说。

  承办的检察员迅速对这批涉黑人员采取了附条件逮捕,“主要是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众多嫌疑人就有可能翻供、串供,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一位北京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的负责人认为,附条件逮捕在北京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工作中,功不可没。

  北京是较早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如今已历三载。据统计,北京市检察机关实行附条件逮捕后,批捕率由2003年的89.4%下降到了2007年的82.9%,不批捕率则由2003年的3%上升到了2007年的5.5%,而2006年不批捕率更是达到了12.2%,捕后做无罪处理的案件比率在2007年则只占到1.15%,逮捕人数明显减少。

  捕后无罪率高催生附条件逮捕

  这样的制度构想是从何而来呢?

  2003年底,北京市检察院开展了一次案件质量的专项复查,捕后无罪处理案件的快速上升引起了检察院领导的注意。

  在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所作的统计显示,逮捕后作无罪处理包括三种情况:撤案、不起诉、判无罪。2001年,逮捕后无罪处理的案件还只占当年逮捕案件的0.99%,而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就飞升到了2.17%。

  当时的北京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2004年上半年,在他的组织下,北京市检察系统展开了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大复查,重点审查捕后无罪处理的案件。“当时主管检察长带着侦查监督处长和公诉处长一个院一个院地跑,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查。”时任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苗生明回忆。

  2005年1月,依据此次复查所做的总结,北京市检察院向最高检呈送了《关于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的报告》,正式把“附条件逮捕”作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项执法标准单列了出来。

  北京市检察院的报告让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眼前一亮”,早在2003年11月,最高检就印发了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检察院自身的实践摸索正契合了最高检的政策方向。2005年5月,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对“附条件逮捕”予以了肯定,并作了比较标准的阐述。同时,2005年佘祥林、胥敬祥两起重大冤错案的纠正与披露,也间接推动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发展。朱孝清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针对冤假错案提出八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就是要“正确把握逮捕条件”。

  2006年8月,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文件形式正式确认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

  低调运行事出有因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法定标准之内制定的,合法性不容置疑。3年来,附条件逮捕制度一直处于低调运行之中,原因在于各地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的规定不尽相同,始终没有得出一致的工作标准。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坦承,附条件逮捕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它只是实践部门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的一种概括。“各地标准不一非常正常,甚至于同一检察机关承办的不同案件标准都会有所不同。”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提出的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在实行附条件逮捕后,检察机关将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并对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检察机关将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明要求继续侦查的事项,然后将之移送侦查机关。

  这样的举措对“侦检关系”提出了挑战。如何落实捕后跟踪监督,曾出现各种争议,尤其是一些公安机关对捕后限期补充证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致使所附条件往往落实不力。

  “在刚开始实行时,的确存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配合时出现摩擦的情况,但后来双方就逐渐适应了,公安机关越来越习惯每周、每月来检察院通报侦查情况。”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余浩说,检察院审查的方式尽量避免单一,既包括听取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的通报,也包括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甚至还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听证。

  经过了3年的低调摸索,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率在逐年上升,而羁押率和捕后作无罪处理率在逐年下降,在这一升一降的数据反映中,附条件逮捕制度也正在逐渐加快向前推进的脚步。(记者 陈虹伟 实习生 王 峰)附条件逮捕制度加速推进 寻求惩罪与保障人权平衡

--------------------------------------------------------------------------------

2008年08月31日  来源:法制日报

--------------------------------------------------------------------------------


  对少数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基本构成犯罪,即使证据尚不充分,即可附条件逮捕,继续补充侦查证据。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的案件,当即撤捕。附条件逮捕制度减少了羁押,保障了人权

  一项在全国悄然试行3年的逮捕工作新制度正被加速推进,这项名为附条件逮捕的制度如若成形,或将促进检察工作更加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8月29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主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研讨会名为“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实则讨论的对象只有一个———附条件逮捕制度。参会人员的“阵容”连会议的组织者都“出乎意料”,除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与会外,出席会议的还有来自最高检和公安部的9位厅、处级干部。此外,来自学界以及全国各地的各级检察机关代表,更是多达百位。

  附条件逮捕制度似乎是一夜降生,其名称和含义还不为人所完全理解,就迅速吸引了业内人士的目光。会议的组织者之一、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这项制度完整的名称应该是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它并不是逮捕制度的创新,更不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而是一种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创新。

  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施要点,是按提请逮捕的案件性质实行分流,按犯罪性质、犯罪危害性将侦查机关提捕的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对一般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减少逮捕数量,降低积压率,多采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减少羁押;对少数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基本构成犯罪,即使证据尚不充分,即可附条件逮捕,继续补充侦查证据。

  提出这项制度,就是为了“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全面、正确、慎重适用逮捕措施,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羁押率,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苗生明对记者说。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2007年1月,冉某独自一人从看守所走了出来。

  此前,他和妻子向均二人同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附条件逮捕。事情发生在2006年12月10日深夜,从朝阳区一家歌厅下班的向均和同事麻某发生了争执,被麻某打了一耳光的向均心里不服,于是打电话叫来了丈夫,想要“打麻某两个耳光给她点颜色看看”。

  两人当晚在东坝乡小井村,拦住了麻某。双方当即厮打在一起,混乱中,向均从包中拿出弹簧刀向麻某胸口扎了两刀。流血倒地的麻某被众人送入了朝阳万杰医院,但最后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向均和冉某。然而,夫妻二人到底是谁持刀扎人,检察机关并不能马上认定。鉴于案情重大,属于特殊案件,虽然证据尚不充分,但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决定对二人实施附条件逮捕,并继续补充侦查证据。

  之后,侦查机关核实了证人证言、找到了作案凶器、走访鉴定法医,通过更完善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持刀扎人的行为系向均一人作出,冉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

  随后,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撤销了对冉某的附条件逮捕,以故意伤害罪对向均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结案后,承办检察员总结,对于冉某是否犯有故意伤害这样的重大案件,要求在30日内做到每名犯罪嫌疑人都充分满足定罪条件,确有极大困难,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则既可以在严格区别对待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性质的情况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又可以为彻底查清事实、依法惩罚犯罪赢得必要时间。

  “在附条件逮捕实施之前,对于重大犯罪案件基本上都予以批捕。但如果遇到案件证据仍无法完善,则要等到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时才能释放犯罪嫌疑人;而适用附条件逮捕之后,对那些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的案件,当即撤捕,减少了羁押,保障了人权。”苗生明说。

  “附条件逮捕制度全面考量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总体平衡”,苗生明说,“彰显了刑事诉讼对人权保障和正义价值的追求”。

  总体上降低逮捕羁押率

  不独是保障了人权,实行附条件逮捕给司法机关带来的直接利好,是总体上降低了羁押率。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透露,全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居高不下。长久以来,居高不下的逮捕案件数量和审前羁押率一直困扰着我国检察机关。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逮捕的证据条件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相比,逮捕的条件放宽、降低了。现行法律规定降低了逮捕条件固然有利于侦查活动,但是却带来了高羁押率的问题。

  “这一制度的前提是对逮捕案件的分流、分类处理。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能不捕就不捕,实际上是以依法适用更为严格的逮捕条件作为标准,也就是适用了捕得了、诉得了、判得了的诉判标准。用这样的标准,来保障逮捕案件的质量,从总体上降低逮捕率、羁押率。”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说。

  实际上,只有重大案件才适用附条件逮捕,已经成了这项制度的基本原则。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总结了10项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案件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200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原某镇副镇长房广成因涉黑被逮捕,一同被捕的还有其他11名涉黑人员。“这起案件包含了多起不同性质的共同犯罪,多起犯罪行为之间相互交叉,犯罪时间跨度很大,涉案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取证面临很多困难,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余浩说。

  承办的检察员迅速对这批涉黑人员采取了附条件逮捕,“主要是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众多嫌疑人就有可能翻供、串供,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一位北京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的负责人认为,附条件逮捕在北京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工作中,功不可没。

  北京是较早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如今已历三载。据统计,北京市检察机关实行附条件逮捕后,批捕率由2003年的89.4%下降到了2007年的82.9%,不批捕率则由2003年的3%上升到了2007年的5.5%,而2006年不批捕率更是达到了12.2%,捕后做无罪处理的案件比率在2007年则只占到1.15%,逮捕人数明显减少。

  捕后无罪率高催生附条件逮捕

  这样的制度构想是从何而来呢?

  2003年底,北京市检察院开展了一次案件质量的专项复查,捕后无罪处理案件的快速上升引起了检察院领导的注意。

  在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所作的统计显示,逮捕后作无罪处理包括三种情况:撤案、不起诉、判无罪。2001年,逮捕后无罪处理的案件还只占当年逮捕案件的0.99%,而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就飞升到了2.17%。

  当时的北京市检察院主管检察长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2004年上半年,在他的组织下,北京市检察系统展开了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大复查,重点审查捕后无罪处理的案件。“当时主管检察长带着侦查监督处长和公诉处长一个院一个院地跑,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查。”时任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苗生明回忆。

  2005年1月,依据此次复查所做的总结,北京市检察院向最高检呈送了《关于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的报告》,正式把“附条件逮捕”作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项执法标准单列了出来。

  北京市检察院的报告让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眼前一亮”,早在2003年11月,最高检就印发了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检察院自身的实践摸索正契合了最高检的政策方向。2005年5月,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对“附条件逮捕”予以了肯定,并作了比较标准的阐述。同时,2005年佘祥林、胥敬祥两起重大冤错案的纠正与披露,也间接推动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发展。朱孝清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中针对冤假错案提出八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个就是要“正确把握逮捕条件”。

  2006年8月,高检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文件形式正式确认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

  低调运行事出有因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法定标准之内制定的,合法性不容置疑。3年来,附条件逮捕制度一直处于低调运行之中,原因在于各地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的规定不尽相同,始终没有得出一致的工作标准。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坦承,附条件逮捕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它只是实践部门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的一种概括。“各地标准不一非常正常,甚至于同一检察机关承办的不同案件标准都会有所不同。”

  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提出的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的一个亮点就在于,在实行附条件逮捕后,检察机关将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并对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检察机关将对附条件逮捕案件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明要求继续侦查的事项,然后将之移送侦查机关。

  这样的举措对“侦检关系”提出了挑战。如何落实捕后跟踪监督,曾出现各种争议,尤其是一些公安机关对捕后限期补充证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致使所附条件往往落实不力。

  “在刚开始实行时,的确存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配合时出现摩擦的情况,但后来双方就逐渐适应了,公安机关越来越习惯每周、每月来检察院通报侦查情况。”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助理检察员余浩说,检察院审查的方式尽量避免单一,既包括听取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的通报,也包括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甚至还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听证。

  经过了3年的低调摸索,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率在逐年上升,而羁押率和捕后作无罪处理率在逐年下降,在这一升一降的数据反映中,附条件逮捕制度也正在逐渐加快向前推进的脚步。(记者 陈虹伟 实习生 王 峰)
  结案后,承办检察员总结,对于冉某是否犯有故意伤害这样的重大案件,要求在30日内做到每名犯罪嫌疑人都充分满足定罪条件,确有极大困难,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则既可以在严格区别对待一般刑事案件和特殊重大案件性质的情况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又可以为彻底查清事实、依法惩罚犯罪赢得必要时间。
  
  原来三十天限制有利于防范滥捕,同时也放纵了大批罪犯,特别是涉黑罪犯,存在着证据搜集难的严重问题,所以更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