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增持新规 大股东可先操作后申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26:07
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由增持(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

  “决定”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市场人士认为,完善增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在对修改作出积极肯定的同时,反馈意见还建议,应从制度建设上提高增持行为的市场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出现不利于市场消极的行为,加强在市场操作层面要的监管安排。

    据介绍,该细则的制定旨在以信息披露为主线进一步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安排,防止因信息披露不透明,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做出不利于市场的消极行为。

http://news.hexun.com/2008-08-28/108418321.html在经过了一周的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由增持(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申请”。同时,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为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

  “决定”主要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豁免程序规定做出了两方面的调整。第一,对于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根据该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请的,程序不变。第二,根据监管实践需要,相应将中国证监会对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市场人士认为,完善增持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进市场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给予控股股东增持行为更大的灵活性,将有利于控股股东在公司低迷时发出积极信号,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在对修改作出积极肯定的同时,反馈意见还建议,应从制度建设上提高增持行为的市场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出现不利于市场消极的行为,加强在市场操作层面要的监管安排。

    据介绍,该细则的制定旨在以信息披露为主线进一步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安排,防止因信息披露不透明,控股股东利用信息和资金优势做出不利于市场的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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