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一起案件,问问中国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0:15:26
先贴新闻
http://news.sohu.com/20080710/n258055526.shtml
5名韩籍少年寻求刺激 上海街头飞车抢劫
晨报讯 5名在沪就读的韩国籍少年,为寻求刺激,结伙在长宁、闵行、徐汇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劫路人财物。短短一周时间,他们共作案三次,劫得价值近人民币5千元的财物。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均为缓刑。

  2007年7月5日晚9时许,韩籍少年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于是2人驾驶摩托车在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作案对象。见骑电瓶车途经的王先生,他们便追上去猛踢车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的背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

  7日凌晨,小勋、小赫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拳打脚踢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还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他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嗣后,他们将劫得的这辆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摩托车喷漆后自行使用。

  11日晚9时许,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本市长宁区的龙溪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即被警察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2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一中院少年审判庭认为,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5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且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决定适用缓刑。



是不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以后都是审判为缓刑,然后驱逐出境。或者说没有可能外国人在中国监狱服刑的。先贴新闻
http://news.sohu.com/20080710/n258055526.shtml
5名韩籍少年寻求刺激 上海街头飞车抢劫
晨报讯 5名在沪就读的韩国籍少年,为寻求刺激,结伙在长宁、闵行、徐汇等地,驾驶摩托车抢劫路人财物。短短一周时间,他们共作案三次,劫得价值近人民币5千元的财物。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均为缓刑。

  2007年7月5日晚9时许,韩籍少年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于是2人驾驶摩托车在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作案对象。见骑电瓶车途经的王先生,他们便追上去猛踢车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的背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

  7日凌晨,小勋、小赫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拳打脚踢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还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他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嗣后,他们将劫得的这辆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摩托车喷漆后自行使用。

  11日晚9时许,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本市长宁区的龙溪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即被警察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2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一中院少年审判庭认为,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5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他们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且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决定适用缓刑。



是不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以后都是审判为缓刑,然后驱逐出境。或者说没有可能外国人在中国监狱服刑的。
《韩中服刑者移送条约》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

         韩国总统李明博27日访华时签署了《韩中服刑者移送条约》。根据该条约,今后触犯中国法律在中国坐牢的韩国人,只要本人愿意就可以回国服刑,直到刑满。

以下内容转载自环球网:
  据韩联社5月27日报道,《韩中服刑者移送条约》规定,被中国法院判刑坐牢的韩国人可以通过两国相关部门的审查,获准后回国服刑。但移送对象局限于刑期剩余一年以上,且触犯两国都承认的罪行。条约还包括“回国服刑的人可按照本国法律获得减刑”的条款。


  然而,在中国服刑的韩国人在当地刑满获释后,在韩国不会显示犯罪前科,但移送到韩国服刑就会留下犯罪记录。截至5月初,在中国监狱服刑的韩国人共有193人,其中大部分都会成为新条约的受益人群。


  《韩中服刑者移送条约》需获得韩国国会批准,在两国交换批准书30天后正式开始生效。

                                                                                                                           (环球网 蒋黎黎)
上海提篮桥监狱有两多:经济犯多,外国人多
中国监狱里外籍犯人最多的就是韩国人了吧

执行死刑最多的也是韩国人吧
好像对外国人不能执行死刑!!!

有谁来解释一下?
好像对外国人不能执行死刑!!!

有谁来解释一下?

======就四个字:胡说八道。
少年法庭,应该在14-18岁,减轻、从轻处罚:D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0 12:03 发表
好像对外国人不能执行死刑!!!

有谁来解释一下?

这个就胡扯了,至于中国每年有多少死刑犯被执行死刑,至今仍然被列位国家秘密,老外经常抨击我们
晕,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外国人在中国被法院判处死刑!!!!!!
原帖由 来而往 于 2008-7-10 11:58 发表
中国监狱里外籍犯人最多的就是韩国人了吧

执行死刑最多的也是韩国人吧



我把你的句子看成在中国被枪毙最多的外国人是韩国人。:L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0 12:44 发表
晕,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外国人在中国被法院判处死刑!!!!!!

不知道,不是相关办案人员
法律上只是说外国人犯罪的,审级比较高.某些外交特权的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也不是说不定罪).
所以说外国人犯罪死刑是没问题的.至于具体案例--我身边还真没接触过.
就知道有人会断章取义来看这个案子,这案子昨天在SC有讨论。

这5个小棒被判缓刑不是因为他们的国籍,而是:1. 未满18岁,2,有自首等情节,3,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以上所述的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况。
这个在上海东方早报上已经特别强调过了。就怕某些人误解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0 13:08 发表
这个在上海东方早报上已经特别强调过了。就怕某些人误解


不过还是有人会选择性无视,将“外国人”放大,将“未满18岁”等缩小。
好吧,这个案子是个特例。

但是过去外国人犯罪,无论前面判决如何,最后结尾为驱逐出境。

那么这个驱逐出境是指服刑完毕呢,还是先驱逐呢?
原帖由 chinayx 于 2008-7-10 13:15 发表
好吧,这个案子是个特例。

但是过去外国人犯罪,无论前面判决如何,最后结尾为驱逐出境。

那么这个驱逐出境是指服刑完毕呢,还是先驱逐呢?

一般是服刑完毕立即驱逐出境。
如果很轻微的,也有立即驱逐的。
有些国家跟我国有协议,可以交给该国按照我国判决执行。
原帖由 Fatmike 于 2008-7-10 13:13 发表


不过还是有人会选择性无视,将“外国人”放大,将“未满18岁”等缩小。


团伙骑车抢劫你说,社会危害低????你看看广东为什么叫这个为两抢,你也是高丽棒子吧,现在韩国棒子跑来中国的太多.
是个老外就是等级高点.妈的银行存钱排个队,如果都是200块是个老外就可以拿VIP号不用等,而咱中国百姓只能拿通号排队!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0 12:03 发表
好像对外国人不能执行死刑!!!

有谁来解释一下?

相关内容超大就有:D

第2个韩国人在中国被执行死刑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84194
*

http://news.tom.com/1002/20050118-1772011.html

10少年被轻判缓刑 虽多次抢劫但均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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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tom.com 2005年01月18日08时34分  来源: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首页楚天金报荆楚扫描

  10少年被轻判缓刑 虽多次抢劫但均未成年

  (2005-01-1807:51:32)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通讯员黄鸣)虽然合伙犯了抢劫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愿意认罪,10名少年均被法院判为缓刑。17日,三峡坝区检察院公布了这一案件。

  据透露,邵某、罗某等10人团伙多次在一起抢劫作案,其中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14岁,有的被捕前还是中学生。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6 日晚9时许,邵某等人在深圳路北山超市见被害人彭某等二人路经此地,便上前将二人挟持到北苑运河堤处进行殴打,抢走彭某“迪比特”2051P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29元。

  2004年4月28日晚11时许,邵某、罗某等人持刀在深圳路“下里巴人”网吧处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邱某、吴某挟持到附近偏僻处,抢走邱某“海尔”彩智星1000型手机一部、吴某现金100多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15元。

  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被告人邵某等人在深圳路北山超市附近将路过的受害人陈某、汪某等三人拦住,并持刀威逼被害人交出财物。因被害人汪某进行反抗,被邵某等人砍伤。案发后,陈某、吴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邵某等归案后均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的表现。

  法院认为,邵某等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时为临时纠合,主观恶性不大,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自愿认罪,三峡坝区法院遂作出缓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1/24/content_169194.htm
3,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 以上所述的符合从轻处理的情况。

原来公安部每年部署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是针对“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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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hinayx 于 2008-7-10 10:56 发表
先贴新闻
http://news.sohu.com/20080710/n258055526.shtml



是不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以后都是审判为缓刑,然后驱逐出境。或者说没有可能外国人在中国监狱服刑的。


枪毙过N+1个贩毒的了。可以google下。我记得有个还和韩国闹过误会。
原帖由 gu1981china 于 2008-7-10 12:44 发表
晕,我的意思是:有没有外国人在中国被法院判处死刑!!!!!!

有 我知道的都是非洲黑人在沪贩毒
被枪毙了不少
白人死刑没听说 不过有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大有人在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