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贴:我国海上石油开发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44:24
首先,请各位,特别是FF们看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8号  

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2001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

    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即为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九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

    前款企业的雇员,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者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收率。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五 条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1、"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2、"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活动。

    3、"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4、"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5、"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6、"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7、"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8、"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9、"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10、"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11、"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先,请各位,特别是FF们看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8号  

国务院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2001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

    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所有。

    在前款海域内,为开采石油而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业船舶,以及相应的陆岸油(气)集输终端和基地,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第三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外国企业的合作开采活动。

    在本条例范围内,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参与实施石油作业的企业和个人,都应当受中国法律的约束,接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参加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投资和收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外国企业在合作开采中应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合作海区、面积,决定合作方式,划分合作区块;依据国家长期经济计划制定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规划;制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政策和审批海上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地区公司、专业公司、驻外代表机构,执行总公司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

    前款石油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即为有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运用外国企业的技术和资金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所签订的文件,也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第二章石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订立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以下称外国合同者)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合作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至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和费用,并取得报酬。

   第九条 外国合同者可以将其应得的石油和购买的石油运往国外,也可以依法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汇往国外。

    第十条 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

    前款企业的雇员,都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

    第十二条外国合同者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其他外汇事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石油合同者可以约定石油作业所需的人员,作业者可以优先录用中国公民

    第十四条 外国合同者在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及时地、准确地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报告石油作业情况;完整地、准确地取得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并定期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交必要的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第十五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前款机构的住所地应当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同商量确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向石油作业提供服务的外国承包者,类推适用。

    第三章石油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者必须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开采石油资源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和实施生产作业,以达到尽可能高的石油采收率。

    第十八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开发、生产作业,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有的基地;如需设立新基地,必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前款新基地的具体地点,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都必须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外国合同者为执行石油合同,除租用第三方的设备外,按计划和预算所购置和建造的全部资产,当外国合同者的投资按照规定得到补偿后,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合同期内,外国合同者仍然可以依据合同的规定使用这些资产。

    第二十一条 为执行石油合同所取得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其所有权属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前款数据、记录、样品、凭证和其他原始资料的使用和转让、赠与、交换、出售、公开发表以及运出、传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作业,保护渔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防止大气、海洋、河流、湖泊和陆地等环境的污染和损害。

    第二十三条 石油合同区产出的石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陆,也可以在海上油(气)外输计量点运出。如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点登陆,必须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五 条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1、"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2、"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活动。

    3、"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4、"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5、"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6、"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7、"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8、"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9、"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10、"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11、"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中国海域开放区块
http://www.cnooc.com.cn/zhyww/xwygg/266634.shtml
我国现有海上平台汇总: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313508
]]
对此次东海油气田的归属问题,完全是依照这国务院318号令来操作的,划定区块,共同开发,权益分配协商解决。只不过是合作方限定了是日本,位置在东海有争议地区。
再看中海油今年开放的区块,那个不比东海那块地里大陆近?
在我们已确认的国土上都可以由外国人来开发,那么,那块没有确认,或者说,没有的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地方合作开发就不可以么?
对此次东海问题,我只能说前有法律依据,无可厚非。
PS;从个人情感角度讲,那个区块都不愿意给外国人去开发,那时我们自己兜里的,想什么时候开就什么时候开,但事实是。。。。。。:(
4楼的,好快,我还没发完呢
要是按照那个国务俄院令去理解,也可以这么说阿:
那地方是我(TG)的,为了照顾你(日本)的情绪,世代友好,老子画块地皮,就让你来开发了,但是,出了油我要拿,你建立的所有设施以后都是我的,要是没油,你自认倒霉,赔钱别怨我!
这么理解呢?卖国还是。。。。。
PS;实际海上开采油气风险不亚于发射卫星,就说春晓吧,虽然早已投产,但是由于地质条件的原因,在杭州湾外一点点的地方,海底管线经常断裂,导致无法稳定生产,而且据说春晓本身开采价值并不高。。。
另外,前一段时间,ROC OIL公司在北部湾一个区块试打了一口井,结果打出来一堆沙子,损失几百万美金,对此区块是否要继续开发产生了严重的疑问。
]]
退一步进两步,关键看下棋的人水平和心态。
不过日本人的围棋棋圣基本不构成威胁。
]]
不说话只顶贴,还差6篇升级
能和谐的都被和谐了,科普贴呢?
贴图,捞分,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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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那旮旯离俺家太远,不管偶事……:@
楼主没搞清楚状况。没明白开放和所谓“共同开发”的区别。
个人认为,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与共同开发是有区别的。
怎么你们这些小白老是那么烦,非要CD关闭了你们才开心是吧.好好百度问题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