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国家制度的基石:地方自治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8:04:59
多数观众在看西方制度是,往往着眼于"上层建筑",如政府议会的选举,法院的运作等等,不过我认为,西方国家制度的根本基础,在于地方自治制度.
尤其对于大的国家来说,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央政府很难通过统一的方法来解决,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这个时候就显得比较重要,让当地人自己解决
自己熟悉的问题.在自治制度的最基本单位,可以实施直接民主的原则,能够比较直接的反应当地住民的利益.

而在我国,尽管长期以来都是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但是在各朝,县以下基本也是实施的自治,不过我国的乡村自治有所不同,基本上是基于乡绅,而不是
基于直接民主制的.

另外,在民国时期,有两个人对乡村自治做出了非常有意的试验,一个是晏阳初,另外一个是梁漱溟.

我认为,我国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逐步恢复乡村自治制度,可以考虑最终在县级以下实施自治,同时应该鼓励不同形式的自治实验,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地方自治道路.

以下有一些介绍西方自治制度的文章:多数观众在看西方制度是,往往着眼于"上层建筑",如政府议会的选举,法院的运作等等,不过我认为,西方国家制度的根本基础,在于地方自治制度.
尤其对于大的国家来说,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央政府很难通过统一的方法来解决,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这个时候就显得比较重要,让当地人自己解决
自己熟悉的问题.在自治制度的最基本单位,可以实施直接民主的原则,能够比较直接的反应当地住民的利益.

而在我国,尽管长期以来都是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但是在各朝,县以下基本也是实施的自治,不过我国的乡村自治有所不同,基本上是基于乡绅,而不是
基于直接民主制的.

另外,在民国时期,有两个人对乡村自治做出了非常有意的试验,一个是晏阳初,另外一个是梁漱溟.

我认为,我国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逐步恢复乡村自治制度,可以考虑最终在县级以下实施自治,同时应该鼓励不同形式的自治实验,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地方自治道路.

以下有一些介绍西方自治制度的文章:
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体制比较研究

■ 刘重春

摘 要: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体制是长期历史演变的结果,它们名称范围各异,地位作用不同,但均实行不同程度的地方自治,根据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民意代表,设置精干的行政机构,独立处理辖区公共事务。这些国家在农村基层政府体制建设过程中所作的探索,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基层政府体制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地方自治
  中图分类号:C5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3-0009-05
  
  农村基层政府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体制的重要基础。在长期的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进程中,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对于整合不同利益、动员社会力量、稳定社会秩序、普及公民教育、促进民主政治等,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选取美、英、法、日四个国家,对它们农村基层政府体制进行比较,以为借鉴。
  
  一、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范围
  
  农村基层政府是指直接面向农村地区居民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处于最基础层面的机关。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政府指广义的政府,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议会、地方公共团体等。尽管在有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与国家机构不是一回事,但本文仍把它视为地方政府。在西方国家有关法律及政体运作实践中,有的没有严格区分农村基层政府与城市基层政府,二者很多地方构架相同,本文重点探讨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体制。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州之下,一般设有县、乡镇,乡镇是面向广大农村的基层行政单位。在美国的官方统计中,把镇和乡都归入乡一类,但二者实际上有区别。在有的州,镇一般指小城镇,由当地居民依州的法律结成市政自治体,其体制与市相同;而在有的州,镇即是乡。镇与乡在美国有时可以互换,有的州将其视为小型城镇,有的视同乡。在新英格兰地区,镇是一种主要的农村政府或非城市型政府,也是地方综合性管理单位,地位极为突出,县形同虚设,乡镇的作用比县大。新英格兰的市镇通常是一个农村地区,大小从20到40平方英里不等,人口多的有4到5万人,少的不足300人。在美国南部和远西部都没有乡镇,县以下一般再分为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功能大体相同),区不同于乡镇,无法人地位,只充当选举单位或承担几种特别职权。在中西部地区,县以下通常设乡,但无法人地位,职权有限,无一般政府责任。在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等州,乡的边界极不规则,但从俄亥俄州以西,乡为人工设立,成正方型,常包括36平方公里。美国目前大概有16600多个乡镇。
  英国虽为单一制国家,但其农村基层政府也差别甚大。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过去基层政府名目繁多,大小悬殊,机构庞杂,管理混乱,责任分散。1972年制定的地方政府条例(1974年实施),首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进行改革,减少地方政府数量,扩大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同时将地方政府一般改为两级,第一级为郡,第二级为区,有的还有第三级,为教区或社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非大城市区之下,现约有一万多个教区或社区。苏格兰基层在过去也存在大量徒有虚名的小机构,1975年实施的苏格兰地方政府条例也对原有的机构进行了改革,全境划分为9个专区,3个岛区。苏格兰地方政府一般分为两级,第一级为专区,第二级为区,3个岛区只有一级。区之下还设有社区,但苏格兰的社区不同于英格兰、威尔士的社区或教区,没有法定权力,只是对社区有关事务表示意见,不算是一级政府。
  法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大区、省和市镇三个层级,现有22个大区,96个省,36000多个市镇。市镇在法律上既是国家的行政区域,也是地方团体的自治区域。法国地方行政机关与地方团体不一样,前者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听命于上级,经费由上级拨付,后者以地方民意为基础建立,主要是为了方便地方民众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当然二者在管辖区域上重叠,组织机构上交叉,都承担地方政府的职能。市镇是法国最古老的地方组织,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有的甚至可追溯到罗马帝国或以前时期。在旧制度下,法国的市镇地位很不一致,有些由国王或封建主颁给特许状,享有其他市镇所没有的特权。法国大革命扫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全国所有市镇,均地位平等,这种平等精神至今仍保留,成为法国市镇的特点。法国市镇按自然群体划分,数量非常多,市镇平均面积约为14平方公里,最小的只有3公顷,最大的约有7.6万公顷。人口少的只有一二百人,多的有数十万人。有少数市镇因地理和自然条件优越,发展成为大型或中型城市。由于小城镇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国制定政策,鼓励市镇合并或联合。从1971年到1977年,合并成立的市镇达到838个。
  日本属于单一制国家,第一级地方政府为都道府县,第二级为市町村,另还有特别地方自治体,如特别市、特别区等,它们都属于地方公共团体。市町村为基层组织,全国约有642个市、1991个町、615个村。③市的规模差距比较大,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包括东京、大阪等共有10个,町村为面向广大农村及乡镇地区的居民自治体。日本近代市町村制度是在1890年正式确立的。明治维新后,日本于1871年实行废藩置县改革政策,在此基础上明治政府确立了市町村为地方自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宪法及地方自治法进一步确立了市町村作为基层地方自治组织的地位。
  从以上各个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情况来看,可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是长期历史演变的产物,不管是尊重传统的英国,还是较为激进的法国,对基层政府设置尽可能地避免过多的人为干预。如法国规定乡镇合并或乡镇联合,须经有关乡镇全体居民或其民意代表机关投票表决。 (2)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数量一般比较多,人口较少,面积较小。如法国有乡镇36000多个,中国2004年底共有乡镇37000多个,但中国国土面积及人口数量远大于法国。(3)西方各国因其历史传统不同,政治结构和社会特性不同,其农村基层政府设置的差别很大,即使是同一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自治传统深厚的国家,基层政府的名称、地位及作用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地位
  
  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形态差别很大,但也有共同之处,即其在整个国家政府体制中的地位较接近,普遍实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地方自治概念有两点须说明:一是相对于上级或中央集权而言,它是一种分权;二是相对于官治而言,它是由居民自我治理。地方自治的本质是地方居民管理自己的事务。西方国家的农村基层地方自治大体可分以下两种类型。

  1,英美模式。英美国家对基层自治十分重视,其自治理论基础为,自治权利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原始社会由个人结合的自由公社便具有自治权。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依然存在,国家不仅不能干涉,而且应予保护。因此,英美国家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由国家法律确认的自治权时,中央及上级机关一般不加过问,地方自治机关形式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之外,自治机关成员由当地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他们只具有地方官员的身份,只对本地居民负责,中央及上级政府不得撤换他们。如地方自治机关逾越法定权限时,中央政府只可诉请司法机关加以制止。因此,英美国家的地方自治较为彻底。另外,由于基层政府财力比较有限,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使用得也较广泛。
  美国乡镇作为基层单位,其自治地位极被珍视,特别是在新英格兰各州,乡镇自由被看成是人民的力量所在。自19世纪末以来,许多州推行了发展和鼓励“地方自治”的改革,现有40多个州的地方政府能够凭借州宪法中的“地方自治”条款,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定自己的事务。州立法机关通过地方自治条款使地方政府获得自治权,地方政府能够独立行使职能,而不再通过州的授权立法。基层地方政府设立和存在的目的不是代理州政府执行事务,而是为了服务于某一特定区域内的居民,虽然它们的权力受到州法律限制,但在法律范围内,它们执行职务的目的是为了本区域居民的利益。美国乡镇数量多,但与县州等无严格的等级之分,它们之间不是严格的上下级关系。
  英国地方政府有着悠久的自治传统。理论上说,英国地方政府存在及其一切权力均来源于议会的法律,地方应服从中央,但由于其久远的地方自治传统的影响,地方政府有着广泛的自治权力,这些权力以中央立法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地方政府由当地居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在一些乡村地区,有时某个教区或社区居民人数太少,由居民大会直接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基层地方政府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地位过去由英王特权授予,或由议会法律赋予(现都由法律赋予),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2.法日模式。法国和日本的地方自治理论不同于英美的“人民自治”论,而是主张“团体自治”,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不为地方人民所固有,而是由国家主权所赋予。在地方制度上,地方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有最终的决定权。地方政府不论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或地方居民选举产生,其官员都同时兼具中央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有立法监督、财政监督,也包括较为直接的行政监督,中央政府可向地方政府发出强制性的指示,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法国传统上属于中央集权国家,但近代以来,地方自治也得到重视和发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地方自治原则,宪法第72条规定:“共和国的地方领土单位为市镇、省和海外领地。所有其他地方领导单位由法律确立。这些地方领导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自由地进行管理。”《市镇法典》规定,“市镇议会通过商议管理市镇事务”,明确了地方自由管理的精神。市镇是具有公法人资格的自治行政主体,有自己独立财产、机构、人员和预算,其权力机关享有独立地位,不再服从中央权力机关的等级权力。乡镇自治只涉及行政,不涉及政治;只涉及行政管理,不涉及行政的组织。宪法规定地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问题唯有法律可确定,地方政府无权确定其职权范围。法国市镇在法律上既是国家的行政区域,也是地方团体的自治区域。国家对市镇有一定直接监管权,当市镇议会无力行使职权时,部长会议可颁布法令,说明缘由,解散议会,省长也可停止市镇议会活动一个月。
  日本的地方自治先后受德、英及美国的影响,其自治制度是不同模型结合的产物,既表现出团体自治,也有居民自治特点。日本的市町村在法律上称为地方公共团体,日本宪法第92条规定:“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之。”市町村尽管在区域上包含在都道府县内,但作为地方公共团体却都是对等的法人,不是垂直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是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地方行政事务。都道府县的知事(地方机关的主管)可以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命令和监督市町村地方政府,并有权解散其议会,有权撤换下属机构长官,但市町村主管长官可对这种撤换向法院提出不服申诉,如胜诉可恢复任职。
  尽管英美和法日等国在地方自治的侧重点上有所区别,但总的来看,各国在保持自身传统和特点的基础上,存在互相借鉴,互相融合的趋势。法国和日本过去较强调集权,现进一步向基层放权,强化了地方的主体地位;过去基层自治权较大的国家,某种程度上加强了上级的监督和控制,如英国加强了对基层政府的财政及法律监督。
  
  三、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机构设置
  
  西方国家基层政府机构设置得比较简单,人数也较精干,其主体多为民选的代表机构,以此作为整个基层政府权力主体及活动中心,另根据公共事务的多寡,配有少量行政人员。
  美国乡镇政府机构设置差异较大。在新英格兰地区,实行镇民大会制度,镇民大会由全镇合格选民参加,每年召开一次,为决策机关,选民直接参与制定规则,决定征税对象及拨款。行政机关为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九人不等组成,由镇民大会或专门的普选产生,任期一般为数年,在两届镇民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管理镇的日常事务的职能,并有权制定有关规则和条例。镇管理委员会还可以任命若干一般官员及各种委员会成员。在镇民大会体制下,另有普选产生的镇财政委员会,负责本镇的财政预算方案。镇还设有若干官员和专门委员会,如书记官、治安法官、镇司库官员和文官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在没有镇民大会的地方,由居民选举产生乡镇管理委员会,兼掌立法和行政的职能,类似于市政体制中的委员会制。乡镇政府的专职官员一般不多,名称各不相同,主要有督察、书记官、司库、警官等。有的乡镇还实行乡镇议会制、乡镇经理制等。
  英国基层地方政府实行立法和行政相结合的体制,地方议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既行使立法职能,也行使行政职能。根据有关规定,教区选民在 200人以上的,应设立教区议会,教区议会可决定采取镇的形式,这时教区议会称为镇议会,其议会主席称为镇长。基层地方议员任期一般为四年,每隔四年全部改选。议会全体会议是最高决策机关,它有权制定重要法规和规则。由议会任命的各委员会是地方议会的执行机构,通常就某一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地方各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每项工作的政策与管理都由一批议员集体掌握。议员基本上没有报酬,多数为兼职。1980年制定的《地方政府计划与土地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给其领导成员发放职务津贴。但由于这不是一个硬性规定,只有少部分地方实行了这一办法,领取津贴的主要是议会议长及一些主要公务委员会主任。另外,基层地方政府有少量专兼职雇员。

  法国除巴黎等大城市外,各市镇无论经济地理人口等状况如何,都设有议会、市镇长及若干市镇长助理。市镇议会是市镇的自治权力机关,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市镇议员须年满18周岁,享有民事和政治权利。接受救济者、部分公务员及司法官员、与市镇政府有永久性业务关系的企业主和特许权享有者均无被选举资格。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同一市镇议员(500人口以下者除外)。市镇议员没有报酬,也无司法豁免权。市镇议员人数按人口多少而定,一股在9到35名之间。市镇议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但在市镇长、省长、副省长,或半数议员要求下,也可召开临时会议。议会会议是公开的,会议报告、决议要在市镇政府门口公布。市镇议会组建行政机构,管理市镇公共事务。市镇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议会的决议,也没有薪俸,但可领取职务津贴,报销差旅费等。市镇长既代表中央政府利益,也代表地方的利益。市镇长任期内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如出现议会多数人不信任时,也可不辞职。市镇长设助理,最少2人,最多不得超过市镇议会法定人数的30%。市镇长助理由市镇议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他们是市镇长的高级辅助人员,不具有任何自己的权力。
  日本的市町村由地方行政机关和议会两部分组成。根据1947年颁布实施的《地方自治法》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设置议会,为地方事务的决策机构。议会每年召开4次定期例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议员提出要求,可召开议会临时会议,开会时一般允许公众旁听。议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人数最少为12人,最多有48人。参选者不论在该市町村有无住所,只要年满25岁,没有资格欠缺的日本国民,都有当选资格。市町村同时设置市町村长,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并执行市町村自治事务及国家法律政令规定的有关事务,监督指挥机关职员。市町村的行政机关一般设有委员会,如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和公平委员会等。
  
  四、西方国家农村基层政府的职权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在于向地方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包括管理地方公共财产,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等。另外,地方政府还须管理和执行国家事务,这类事务原属于国家,由国家委任地方承办,故又称委办事项。
  美国的乡镇政府的作用较为有限。乡镇的职能随其大小和地理位置不同而不同。大的乡镇和市郊乡镇职能大于小乡镇。镇的主要职能有:执行法律,办理镇的选举,救济贫穷,维修道路,维持道路秩序,管理乡区市场,估计税价,执行镇内的土地区划,接近市郊的镇还执行一些城市的职能,如排污、供水、清垃圾、防火、兴办福利事业等。那些没有乡镇会议的州将地方职权授予选举产生的官员,如受托管理员、干事、估价员、司库、治安员和警察,这些官员的任务由法令明文规定,如在印第安纳州,权力最大的官员为受托管理员,负责编制市镇预算,监管农村地区的公立学校。除新英格兰各州外,许多州乡镇正在萎缩乃至消失,或失去原有的职能,没有多少工作可做,其主要职能只是选出本地区的公职人员。俄克拉荷马州将乡的职能削弱到近乎乌有后又把乡完全取消。在依阿华,乡依然正式存在,但它的许多职能已经消失,以致统计局已停止对它们的统计。过去它们承担的职能,如保养道路、管理学校和救济穷人,如今已逐步转移到其他机构。
  英国基层政府的职权范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们政治观念的变迁而不同,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基层地方政府职权限于维持治安和救济贫穷。二战后,在“福利国家”口号下,职能范围空前扩张,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很广,大体有以下类型:(1)维持公共秩序。负责消防、治安、公众保护等。(2)保持环境卫生。负责排污工程、垃圾清除及处理、噪音废气等公害管制、卫生检查、美化环境等。(3)管理和发展公用事业。负责公共浴室、运动场、公墓、博物馆的管理等。(4)提供福利服务。提供教育、住房、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服务。
  法国市镇议会负责市镇地方事务,权限较为广泛,包括市镇管理,设立和组织市镇机构,讨论和表决市镇预算并监督执行,批准市镇长的账目,决定市镇财产管理,决定市镇公共工程及实施方式,领导市镇规划,批准市镇长签订的合同等。市镇议会还可确立市镇公共事业,但受限制。法国公共事业分两种,一是强制的,如基础教育等,另一类是可自由处置的。对强制的市镇无权推诿。对自由处置的公共服务,议会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法规条例、不侵犯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和国家的权限的前提下,可自行确立。法国市镇长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在市镇的公务员,也是市镇的最高行政长官。作为国家公务员,受省长和中央政府指挥和监督。
  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规定:凡是处理有关地方居民的事务,叫做“固有事务”;处理受国家委托的事务,叫做“委托事务”。固有事务分为公共事务和行政事务。公共事务是指自治政府为增进居民福利和方便居民而兴办的各项事业,如修建学校、医院和市场,绿化小区,管理公共设施,经营上下水道、煤气、交通等公营企业。行政事务是指为保护地方利益、防止居民权利受到损害而以行政手段加以限制的事务。如限制团体示威活动,取缔暴力行为,维持地方公共秩序,保护居民和行人安全以及对各种物品检查等。行政事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固有事务原则上由地方自主处理。委托事务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其他自治团体或公共团体委托地方自治体办理的事务。委托自治体整体办理的事务称为团体委托事务,如修建传染病医院、负担市町村学校职员薪俸等,团体委托事务的内容大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地方干脆把它作为固有事务来处理。委托给自治体行政首长或执行机构办理的事务称“机关委托事务”,如户籍管理、居民登记、国会议员选举、征税等。委托事务的经费由国家负责,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接受中央政府主管行政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责任编辑:浩 淼
  
  基金项目:武汉市科技基金项目《武汉市取消农业税对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影响研究》(20064003113-37)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重春,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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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建在村上
干脆联邦制得了 [:a10:]
不仅要有地方自治,而且要有人民团体自治.
在中国这套行不通,以中国基层那些“公仆”的手段,让他们成为独立法人只可能有两个结果:
第一:基层管理政府破产
第二:收费太多,民众不堪重负走上街头

要知道这种基层政府法人化的前提是良好的法治,中国的法治根本不可能保证这样的制度。同级法院受同级政府管辖,工资也是他们出。假如基层政府法人化,以后民众与政府产生纠纷找谁讲理去?这不就是典型的自己又当球员又当裁判嘛。
除非让法院在共产党领导下有着更高的独立性,也就是做到司法部自上而下垂直领导,而不是现在的平级领导,不然以现在的司法制度来说当民众这类弱势群体根本就不可能作到哪怕是相对一点的公证,而当你放权之后这类纠纷必然会大大增多的。

以前就见过与市政府下属机构打官司的,情法理完全不在那机构的一边,好嘛,秘书出来“调解”法院就在一旁帮腔,说白了就是大半的损失自己啃,对方屁事没有,这还是在相对开明的沿海大城市。内陆更加,就如最近重新热起来的马克东一审案,真正的公检法是一家,公安局的人都当起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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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扯,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己历史背景和传统
目前地方自治还是不现实的!
容易产生一些狭隘的地方主义

比如我这个地方有钱的话,那我就想自己花,别的地方穷,那它倒霉。凭什么要我去支援它?

比如一些化工企业,对全国都是必要的,但是你要它放在什么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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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aasssaaa 于 2008-5-28 17:17 发表
在中国这套行不通,以中国基层那些“公仆”的手段,让他们成为独立法人只可能有两个结果:
第一:基层管理政府破产
第二:收费太多,民众不堪重负走上街头

要知道这种基层政府法人化的前提是良好的法治,中国的 ...

所以,地方自治和地方民主选举必须要结合起来。让民众有用脚投票的权力。并且,司法必须独立。这三点做不到,就是阁下说的结果。
老是发这样的贴,CD的将来不光明啊。
历史到现在中国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
民众的等级观念已经深入到每一个毛孔之中
中国的文化对于地方自治一直是比较避讳和反对的
这有好的一面,也有其负面作用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8-5-28 23:16 发表
历史到现在中国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
民众的等级观念已经深入到每一个毛孔之中
中国的文化对于地方自治一直是比较避讳和反对的
这有好的一面,也有其负面作用

台湾现在还有等级观念吗?我说的不是黑社会。
我也承认地方自治有其积极的一面
但是需要有前提
1。那就是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的广泛认同
2。国家整体法律的有效保障
3。军队的国家化彻底完成

否则这种有缺陷的"地方自治"
历史上这种状况会引发内战
原帖由 nangi 于 2008-5-28 23:21 发表

台湾现在还有等级观念吗?我说的不是黑社会。


真的没有么?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8-5-28 23:24 发表


真的没有么?

像红衫军军散步建立凯莱蒂亚第二共和国这种猛事是等级观念重的表现吗?不要说蓝绿,施明德是铁杆台独。
再来30年的改革! 快的话10年,
原帖由 nangi 于 2008-5-28 23:28 发表

像红衫军军散步建立凯莱蒂亚第二共和国这种猛事是等级观念重的表现吗?不要说蓝绿,施明德是铁杆台独。


请看我17楼的发言
PS:
我认为以台湾为例子对比大陆不太合适
毕竟台湾的人口和文化构成相对来说比较单一
而大陆的人口结构和文化差异比台湾复杂得多
我并不否认"地方自治"的优点
但在很多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
走"自治"这条路,比较危险
而要达成这种条件,需要几代人很艰难甚至冒险的努力
另外,我觉得对于西方的有些观念
其实和中国文化冲突还是很大的
中国人如何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实在非常非常难于下定论
其实几千年来,中国不是没有过一些形式的地方自治,可结果........:') :')
其实自治也罢,中央集权也罢
目的都是要解决利益和责任的问题
如何建立一套制度
保障“公平”的利益,限制“聚集”的利益
合理"分配"新产生的利益
规避"目前和将来的风险"
才是本质上的东西
地方应该有更多的自治权~
原帖由 happywar 于 2008-5-28 23:49 发表
其实自治也罢,中央集权也罢
目的都是要解决利益和责任的问题
如何建立一套制度
保障“公平”的利益,限制“聚集”的利益
合理"分配"新产生的利益
规避"目前和将来的风险"
才是本质上的东西

:handshake :handshake
北洋军阀时代是典型的地方自治,结果反倒不如国民党一党专政
在其他制度基本完善的基础上,地方自治是大势所趋。说白了,让各地自由竞争而已。
统一和自治不矛盾!!就看如何用相映的制度来固定!!无论走向那个极端,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让8亿农民自治,中国政府还能代表中国吗,中国历史上农民起多大作用,西方历史农民起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