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少女,被捅直肠,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23:54
佛山一男子用树枝捅穿女孩直肠 致14岁少女六级伤残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日期:2012-7-10 09:13
2010年初,一名14岁的小女孩在公园里被人用树枝从肛门捅至腹腔,致直肠、十二指肠破裂,阴道破裂,生命垂危,虽然路人及时施救,但是最终还是落得了六级伤残的永久伤害。佛山中院向媒体提供了当时的多张照片,不过这些照片太过血腥不宜在报纸上发表,可以说用“惨绝人寰”来形容这起案件并不为过。事隔一年半,凶手又在同一地点猥亵一名年轻女子并致其轻微伤,此次行凶后,凶手终于落网。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件的详情。中院近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凶手王某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惨剧:
树枝从女孩肛门插到腹腔
“又粗又长且带有分叉的粗糙树枝从小女孩的肛门一直插到腹腔,还有一大截树枝裸露在体外,令人触目惊心。” 2010年2月25日晚8时,14岁的小女孩阿红(化名)被路人发现时正以如此情形倒趴在南海区里水镇某公园池塘边的草地上奄奄一息。
阿红被送到医院抢救的时候,医生说捅进体内的树枝长约40厘米,为手术需要,医生将该体内残留的树枝分别锯成三段取出,才保住了阿红的性命。
为什么阿红会受到如此灭绝人性的伤害?原来,当天傍晚7时,阿红与哥哥分开后,横穿里水镇某公园当步行至园内一偏僻无人路段时,梦魇开始了。
当晚7时许,被害人阿红独自行走时,一名男子突然窜出将其拖到小路旁的草地后实施猥亵。因阿红反抗,男子将她翻趴在地,并随手用一根长约40厘米的树枝插进阿红肛门并连续捅插多次后逃离现场。阿红伤重倒于现场,后被途经的群众发现并送医院抢救。
法医鉴定显示,阿红是被长条异物(树枝)由肛门插入腹腔,致直肠、十二指肠破裂,阴道破裂,属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
抓获:
一年后再行凶被抓
凶手一直没有落入法网,直到一年半之后,同一地点再次发生一宗恶性案件。
2011年9月14日晚7时许,年轻女子阿凤(化名)在公园散步的时候,遭遇陌生男子抢劫并强制猥亵。
当时,阿凤路过一名男子身边时,被该男子用手撞了一下胸部。阿凤骂了一声神经病,没想到该男子忽然将她按倒在地,并暴力殴打、掐其颈部后强制猥亵,因阿凤大声呼救,男子逃离现场并将其手机抢走。经法医鉴定,阿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躯干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阿凤回忆,行凶男子约30岁,身高约170厘米。其描述的凶手特征与阿红之前在公安机关描述的凶手特征如出一辙。
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在附近鞋厂打工的四川籍男子王某均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合法传唤后,王某均供认阿红与阿凤的案件均是其所为。此外,王某均还供认了另一起猥亵案件。
翻供:
阿红致残非自己所为
王某均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至去年9月14日,共在南海里水镇某公园作案三起。其中一起因找不到受害者,检察机关没有就此案提起公诉。2010年2月底的一天18时许,其在案发公园池塘边看见一女孩独自行走,且四周无人,遂产生抢劫念头,后见女孩长相较年轻,即产生强奸念头,但因精神过度紧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强奸行为。
庭审阶段,王某均以警方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供认的2010年2月25日强奸阿红未遂后以残忍手段致阿红伤残的犯罪行为。
认定:
多项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法院认为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王某均进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笔录排除了王某均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可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因王某均的供述与阿红描述的案发过程基本一致,且阿红所描述的作案人的外貌等与王某均的供述基本吻合。此外,DNA鉴定结论证实阿红指甲上含有王某均的STR分型结果。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某均实施了对阿红的侵害行为。
他为何专挑年轻女性行凶?
“我看见那些弱小的女孩就想控制她”
户籍资料显示,王某均,现年36岁,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
王某均案发前与妻子同在里水镇的鞋厂务工。他的务工生活比较单调,因文化程度不高,王某均不会上网;除了上班,就是到鞋厂附近的小店铺看录像或与朋友打下桌球。
对于为何专挑陌生的年轻女性作为行凶对象,王某均说:“得从小时候说起,因亲生母亲早死,我觉得后母对我不好,而且上学不多总觉得被别人看不起,所以我看见那些弱小的女孩就想控制她,这样我才觉得自己是强者,所以那些女孩子越反抗我就越想征服她。”
他是怎样的人?
在妻子眼里:
王某均是个老实人,对家人很好,人也挺正常,就是有点内向,不喜欢与人交往。
在同事眼里:
王某均个性较外向,平时话多,夏天天气较热的时候,喜欢赤裸上身。
在法官眼里:
王某均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杀人狂魔成瑞龙都有一个共同点:自小心灵受到扭曲,由于得不到及时矫正,以致一朝爆发,酿成惨剧。
判决: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均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王某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此,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某均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副院长:
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判死
在学界呼吁废除死刑的今天,法院对待死刑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王某均的犯罪行为并未致使其中的某个被害人死亡,为何法院会对其处以极刑?
佛山中院副院长万选才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某均致未成年少女伤残等级高达六级,被告人王某均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通过王某均的其他犯罪行为来看,此人的人身危险性极高,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佛山一男子用树枝捅穿女孩直肠 致14岁少女六级伤残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日期:2012-7-10 09:13
2010年初,一名14岁的小女孩在公园里被人用树枝从肛门捅至腹腔,致直肠、十二指肠破裂,阴道破裂,生命垂危,虽然路人及时施救,但是最终还是落得了六级伤残的永久伤害。佛山中院向媒体提供了当时的多张照片,不过这些照片太过血腥不宜在报纸上发表,可以说用“惨绝人寰”来形容这起案件并不为过。事隔一年半,凶手又在同一地点猥亵一名年轻女子并致其轻微伤,此次行凶后,凶手终于落网。
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公布了该案件的详情。中院近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未遂)、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凶手王某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惨剧:
树枝从女孩肛门插到腹腔
“又粗又长且带有分叉的粗糙树枝从小女孩的肛门一直插到腹腔,还有一大截树枝裸露在体外,令人触目惊心。” 2010年2月25日晚8时,14岁的小女孩阿红(化名)被路人发现时正以如此情形倒趴在南海区里水镇某公园池塘边的草地上奄奄一息。
阿红被送到医院抢救的时候,医生说捅进体内的树枝长约40厘米,为手术需要,医生将该体内残留的树枝分别锯成三段取出,才保住了阿红的性命。
为什么阿红会受到如此灭绝人性的伤害?原来,当天傍晚7时,阿红与哥哥分开后,横穿里水镇某公园当步行至园内一偏僻无人路段时,梦魇开始了。
当晚7时许,被害人阿红独自行走时,一名男子突然窜出将其拖到小路旁的草地后实施猥亵。因阿红反抗,男子将她翻趴在地,并随手用一根长约40厘米的树枝插进阿红肛门并连续捅插多次后逃离现场。阿红伤重倒于现场,后被途经的群众发现并送医院抢救。
法医鉴定显示,阿红是被长条异物(树枝)由肛门插入腹腔,致直肠、十二指肠破裂,阴道破裂,属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
抓获:
一年后再行凶被抓
凶手一直没有落入法网,直到一年半之后,同一地点再次发生一宗恶性案件。
2011年9月14日晚7时许,年轻女子阿凤(化名)在公园散步的时候,遭遇陌生男子抢劫并强制猥亵。
当时,阿凤路过一名男子身边时,被该男子用手撞了一下胸部。阿凤骂了一声神经病,没想到该男子忽然将她按倒在地,并暴力殴打、掐其颈部后强制猥亵,因阿凤大声呼救,男子逃离现场并将其手机抢走。经法医鉴定,阿凤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颈部、躯干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阿凤回忆,行凶男子约30岁,身高约170厘米。其描述的凶手特征与阿红之前在公安机关描述的凶手特征如出一辙。
公安机关经排查,发现在附近鞋厂打工的四川籍男子王某均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合法传唤后,王某均供认阿红与阿凤的案件均是其所为。此外,王某均还供认了另一起猥亵案件。
翻供:
阿红致残非自己所为
王某均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至去年9月14日,共在南海里水镇某公园作案三起。其中一起因找不到受害者,检察机关没有就此案提起公诉。2010年2月底的一天18时许,其在案发公园池塘边看见一女孩独自行走,且四周无人,遂产生抢劫念头,后见女孩长相较年轻,即产生强奸念头,但因精神过度紧张身体原因无法完成强奸行为。
庭审阶段,王某均以警方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供认的2010年2月25日强奸阿红未遂后以残忍手段致阿红伤残的犯罪行为。
认定:
多项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法院认为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王某均进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笔录排除了王某均被刑讯逼供的可能,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可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因王某均的供述与阿红描述的案发过程基本一致,且阿红所描述的作案人的外貌等与王某均的供述基本吻合。此外,DNA鉴定结论证实阿红指甲上含有王某均的STR分型结果。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某均实施了对阿红的侵害行为。
他为何专挑年轻女性行凶?
“我看见那些弱小的女孩就想控制她”
户籍资料显示,王某均,现年36岁,四川省达县人,小学文化。
王某均案发前与妻子同在里水镇的鞋厂务工。他的务工生活比较单调,因文化程度不高,王某均不会上网;除了上班,就是到鞋厂附近的小店铺看录像或与朋友打下桌球。
对于为何专挑陌生的年轻女性作为行凶对象,王某均说:“得从小时候说起,因亲生母亲早死,我觉得后母对我不好,而且上学不多总觉得被别人看不起,所以我看见那些弱小的女孩就想控制她,这样我才觉得自己是强者,所以那些女孩子越反抗我就越想征服她。”
他是怎样的人?
在妻子眼里:
王某均是个老实人,对家人很好,人也挺正常,就是有点内向,不喜欢与人交往。
在同事眼里:
王某均个性较外向,平时话多,夏天天气较热的时候,喜欢赤裸上身。
在法官眼里:
王某均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杀人狂魔成瑞龙都有一个共同点:自小心灵受到扭曲,由于得不到及时矫正,以致一朝爆发,酿成惨剧。
判决: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死刑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均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王某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此,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某均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于近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副院长:
手段特别残忍依法判死
在学界呼吁废除死刑的今天,法院对待死刑一直持谨慎的态度。王某均的犯罪行为并未致使其中的某个被害人死亡,为何法院会对其处以极刑?
佛山中院副院长万选才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王某均致未成年少女伤残等级高达六级,被告人王某均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通过王某均的其他犯罪行为来看,此人的人身危险性极高,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有死刑真好
这个一定是小女孩没反抗,反抗就杀了小女孩也不会判死了。
死刑还得最高院复核呢

这样的畜生还是斩立决吧
看得人心惊肉跳,这样的变态死不足惜啊


看这畜生伏法,突然记起好几年前有一个专门袭击女孩用手从阴道穿破内壁掏直肠给扯出来的渣滓,后来抓住了没有给忘了。

这两个畜生作案有相似的地方。

看这畜生伏法,突然记起好几年前有一个专门袭击女孩用手从阴道穿破内壁掏直肠给扯出来的渣滓,后来抓住了没有给忘了。

这两个畜生作案有相似的地方。
可考虑对这种泯灭人性的恶魔恢复凌迟大刑。
小女孩没反抗,导致犯罪人用力过猛,这个受害人有一定的责任啊,不应该判死刑的
看来这个副院长说话挺靠谱,不是那种断章取义死读书、头脑发热赶时髦、拿变态当理性的“法律人”。
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不死不足以张正义。
我还是那个观点,应该给予受害人惩罚罪犯的权利!
对罪大恶极的人,至少也要对等报复么。
罪大恶极啊,法律判他。。
妖孽出,什么世道啊
妖孽出,什么世道啊
咳,咳,慎言,慎言。
不过偶最近在看穿越回古代的小说,古代要有这事,当地父母官妥妥要下岗的
太可恶了
拉出去 枪毙5分钟,时间没到不能死。。
楼上好象还有认为不该判死刑的,什么人啊,没死人怎么啦,这种特别变态的就该判死
这种人渣一旦确认罪行就地处决以快人心
畜生,建议给他做个木驴,让他爽极而死!
必须死刑
不杀不足平民愤
e8098 发表于 2012-7-11 14:48
这样的畜生还是斩立决吧
那是太仁慈了,应该拿那根树枝让他自己尝尝。
应该给这变态穿串儿
死刑是必须的,但先关1个月的监狱,并向他的狱友大肆宣传他的事迹。
梅川内裤 发表于 2012-7-11 14:08
有死刑真好
公平公正的死刑才好。
公平公正的死刑才好。
死刑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终极震慑
也是普通人的终极心理保障
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心理安慰
公平公正的死刑才好。
死刑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终极震慑
也是对普通人的终极心理保障
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心理安慰
白日衣衫尽 发表于 2012-7-12 15:33
死刑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终极震慑
也是对普通人的终极心理保障
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心理安慰
对于错判的人又是如何说!
对于司法不公下的死刑又是如何说!
在这畜生枪毙前,来几回机械手臂自动取精试验。
对于错判的人又是如何说!
对于司法不公下的死刑又是如何说!
马路上有交通事故,难道大家都不上街了么?典型的因噎废食
对于错判的人又是如何说!
对于司法不公下的死刑又是如何说!
多数人的利益
凌迟大刑应该恢复
BACK阿斯兰 发表于 2012-7-12 16:13
马路上有交通事故,难道大家都不上街了么?典型的因噎废食
马路上的交通规则基本是在执行。
可死刑是很严肃的事,也是要在法制下才行吧。现今可不能认会是法制社会了。法制还是很大不公的。犹其是弱式群体。
598238925 发表于 2012-7-12 16:20
马路上的交通规则基本是在执行。
可死刑是很严肃的事,也是要在法制下才行吧。现今可不能认会是法制社会 ...
司法公正跟废除死刑有一毛钱的关系?
BACK阿斯兰 发表于 2012-7-12 16:36
司法公正跟废除死刑有一毛钱的关系?
我没有说要废除啊。
只要要慎,不要一味的说死刑有多好,镇慑作用多好,不公正,这些就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
那么DG理工那个怎么就判了死缓?同样是虐死花季少女,都明知这样的后果,只是这案没有导致死亡,那个导致死亡了
598238925 发表于 2012-7-12 15:42
对于错判的人又是如何说!
对于司法不公下的死刑又是如何说!
错判的,追究出错的法官等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
司法不公的,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责任,并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
立法不公的,修改法律,并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

这些确实救不回冤死者的命!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代价的,没有十全十美、完美无瑕、没有绝对。如果怕出现错判而取消法律、取消法院,社会只会变得更乱,大家受的苦会更深,两害相权取其轻。

598238925 发表于 2012-7-12 16:40
我没有说要废除啊。
只要要慎,不要一味的说死刑有多好,镇慑作用多好,不公正,这些就起不到惩恶扬善的 ...
这个判例具体是哪里不慎、不公、不合法呢?
魔术杨 发表于 2012-7-11 15:04
小女孩没反抗,导致犯罪人用力过猛,这个受害人有一定的责任啊,不应该判死刑的
法国盲人表示看不懂
out慢 发表于 2012-7-12 17:39
这个判例具体是哪里不慎、不公、不合法呢?
不针对这个判例,针对说死刑好,凌迟大刑应该恢复,死刑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终极震慑,也是对普通人的终极心理保障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