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到底承诺了什么 对百姓智商的巨大考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4:13
2008-04-08

今天凌晨,银监会通过中国证券网对人们广泛担心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回应(见附件一),笔者反复看了几遍,感觉如同是深奥难测的智力游戏,特别是其中两点让人无论如何也无法理解:其一,报道的大字标题是“银监会强调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可内容却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既然没有了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还有什么比例不比例的?其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二)的25%是对控股下限的规定,此前20%的比例是对控股上限的规定,现在宣布两个法规同时有效,等于是说控股银行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下限不得低于25%,如此荒谬的比例能让全世界的算数老师羞愤自杀!如此玩弄老百姓的智商,是不是有些过分?

还有,银监会的回应中提到是在“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现在入世已经七、八年了,中国入世到底承诺了什么,也应该告诉中国老百姓了,因为那毕竟是中国人民的承诺,中国人民有权知道。

  

附:

银监会强调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

2008年04月08日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之一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因此,使得不少人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产生了疑问。记者昨天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该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代表将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而仍将按“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的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苗燕

  记者在采访该份《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时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 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该位起草人表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他还表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2008-04-08

今天凌晨,银监会通过中国证券网对人们广泛担心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回应(见附件一),笔者反复看了几遍,感觉如同是深奥难测的智力游戏,特别是其中两点让人无论如何也无法理解:其一,报道的大字标题是“银监会强调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可内容却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既然没有了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还有什么比例不比例的?其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二)的25%是对控股下限的规定,此前20%的比例是对控股上限的规定,现在宣布两个法规同时有效,等于是说控股银行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下限不得低于25%,如此荒谬的比例能让全世界的算数老师羞愤自杀!如此玩弄老百姓的智商,是不是有些过分?

还有,银监会的回应中提到是在“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现在入世已经七、八年了,中国入世到底承诺了什么,也应该告诉中国老百姓了,因为那毕竟是中国人民的承诺,中国人民有权知道。

  

附:

银监会强调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

2008年04月08日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之一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因此,使得不少人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产生了疑问。记者昨天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该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代表将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而仍将按“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的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苗燕

  记者在采访该份《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时了解到,《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并不冲突。该人士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 2003年之前,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此外,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仍然适用。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该位起草人表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他还表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政策
这个东西才是中国真正的法律,红头文件的执行力和法律相比大多了
在中央民族大学张宏良教授及部分专家、网友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质疑之后,4月7日,题为《银监会: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并没有取消》的消息被多家媒体刊发。  
    但是,相关澄清内容依然疑点重重,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首先,联合控股中资银行是否已准许?  
    一位网友给我这样留言:时先生,你好!虽然有关部门发了声明,但我怎么感觉还是玩了猫腻呀? “外资单独控股中国银行不能超过20%,联合控股中国银行不能超过25%”——这是原来的规定。但是,银监会现在的声明只是就外资单独控股进行了澄清,却对外资联合控股没有说明,那么那些外资仍然可以为了自身利益暂时抱团的啊!!! 我觉得声明没有解释任何问题。  
    如果联合控股中资银行已经准许,那么,有关部门仅强调“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仍然为自己自由操作留下了巨大空间,而国家利益仍然可能被出卖。  
    其次,张宏良教授在自己的博客对银监会的声明给予了回应,他发现了一个更荒唐的问题。  
    其一,报道的大字标题是“银监会强调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可内容却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见报道原文,点击进入)既然没有了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还有什么比例不比例的?  
    其二,“征求意见稿”的25%是对控股下限的规定,此前20%的比例是对控股上限的规定,现在宣布两个法规同时有效,等于是说控股银行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下限不得低于25%,如此荒谬的比例能让全世界的算数老师羞愤自杀!如此玩弄老百姓的智商,是不是有些过分?  
    还有,银监会的回应中提到是在“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相关承诺”,现在入世已经七、八年了,中国入世到底承诺了什么,也应该告诉中国老百姓了,因为那毕竟是中国人民的承诺,中国人民有权知道。  

    而且,我今天还发现了更诡异的事情。  
    在《上海证券报》封三“财经要闻”版题为《银监会:外资持股中资行20%上限未松动》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要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报纸在报道的时候也都有这段话。  
    但是,在该报道上网时,许多网站却删除了这一段话。这是上证报原稿地址(删除了上段话):http://www.cnstock.com/paper_new ... ontent_61044497.htm  
    以下是其他网络转载的网址(保留了那段话,这说明,那段话是后来删掉的),在网上搜索,一些网站转载的时候还有这段话。  
    http://business.sohu.com/20080408/n256149893.shtml  
    其他媒体报道的时候,也有那段话。请看下面的链接:  
    http://news.hexun.com/2008-04-08/105073069.html  
    请大家对比。  

    在4月7日的文章中,我已经提到一些诡异之处:  
    《征求意见稿》中的电子信箱退信;在人民网的投票网页中,在反对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规定的票数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某一时间段,支持的票数突然像长了翅膀一样诡异地超过反对者,激起网友们的一片愤怒……  
    这些诡异现象的背后还遮掩着什么?  
    本人并不反对金融开放,问题是,这种开放应该是对等的,在美国牢牢守着自己的金融大门,连个门缝都不愿意开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却不仅敞开大门,甚至恨不能连裤子都扒下来送给外国人,以证明自己是多么的会脱,民众难道不应该追问他们如此慷慨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吗?!  
    《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声明,让我们更加困惑,让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但是,现在已经不是通过欺骗可以隐瞒一切的时代,人民需要真相!
这两年银监会很有意思,时不时弄出些匪夷所思的纰漏,逗大家伙玩儿。

  上一次是2006年初,银监会发布一个2号令,规定国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要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当股东才行。按那意思,没有外国人点头并掏钱,咱中国人就办不成银行了!这么荒唐的规定,自然引起了轩然大波。结果,银监会还算从善如流,年底又发了一个7号令,把“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境外”二字删掉,总算给了国人一个交代。

  按理说,吃一堑长一智,银监会经此一“劫”,应该聪明多了。现在看来确实如此。

  最近,银监会公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打算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境外控股股东进行监管,然而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下称《2003管理办法》)明明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所以《征求意见稿》被普遍看成是放开外资入股上限、将中国金融控制权拱手让给外国的信号,因而再一次遭到强烈质疑。

  很快,该意见稿起草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问询时明确指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2003管理办法》没有冲突。

  看来这一次聪明的是银监会,愚蠢的是老百姓,是老百姓没搞懂“严谨、完整”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接着,这位起草人给大家上课说,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这里需要简单介绍一下控股的概念。一般地说,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占股份比例超过一半的就叫绝对控股,这比较容易理解。有些公司,没有一个股东的股份超过一半,但由于股权相对分散,也可能造成某些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公司几乎所有股东持有股份都不超过1%,只有一个股东持有10%的股份,虽然距50%以上的绝对控股要求还差很远,但由于此时该股东已经比其他股东大得多,自然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比其他股东大得多的影响力,这就叫相对控股。因此,那位起草人所说的持股比例不到20%却取得相对控股地位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

  不过,起草人在这种场合讲所谓20%的故事,玩的却是一种云山雾罩的障眼法,一种概念魔术--这持股20%与大家关注的持股25%以上有关系吗?根本没有!按照《2003管理办法》,单一外资股东持股不得超过20%,那么持股25%以上的外资股东就不可能拿到“准生证”。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没有“准生证”的家伙却突然有合法身份,银监会可以给他“上户口”了!居然还红口白牙说这两个法规“没有冲突”,真敢“玩弄老百姓的智商”啊!

  一直觉得陕西那只“华南虎”开了个很坏的头,让官员在光天化日之下玩弄老百姓的智商而不受追究。这不,陕西那只虎还没被打死,银监会又放出了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