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zt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38:10
中国网3月31日报道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中国网3月31日报道今天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zt-------------“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其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扣款174元,也不视为盗窃。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共计173826元。”
  (上文出自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0331/002855.htm)
  
  这段文字说明的目的是针对认定的具体盗窃金额作出解释,第一次的取款是正常取款,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柜员机扣款174元这部分也不视为盗窃,而多出来的173826元是盗窃的。
  
  我个人觉得这里很有问题,既然已经认定柜员机扣款的174元不视为盗窃,即:171次取款动作合法。那么多出来的17万多元究竟是怎么出来的?他有“盗窃”这个动作实施吗?若没有,何来“盗窃”?如果认定了有盗窃动作,这样的判决才能成立。
:L :L :L
放着正当的程序不走.......:Q :Q :Q
你跟TG的司法机关讲法`````````````````只能```````````````
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
应该是把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给否定了,在加上积极退还赃款,量刑被减轻到3-10年了
;funk ;funk ;funk
怎么回事啊
如果没有互联网的话
我看他是死定了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3-31 21:29 发表
应该是把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给否定了,在加上积极退还赃款,量刑被减轻到3-10年了


许霆他哪能算得上积极退还赃款啊,都潜逃一年多,最后还是被逮回去的。
怎么样,一个“无期”就把他吓出尿了吧
无期与五年之间的差距
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8-3-31 21:29 发表
应该是把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给否定了,在加上积极退还赃款,量刑被减轻到3-10年了

应该是把柜员机认定为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给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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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采用的仍是春秋诀狱的主观定罪那一套。“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小”,就是不敢说“罪刑法定”。:b
不过,最终的结果是差不多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效力位阶究竟如何?课本和实践各有个的解答。:lol
总算糊弄过去,有个交代了。:lol
总算糊弄过去,有个交代了。:D
原帖由 红色信念 于 2008-3-31 19:57 发表
...这段文字说明的目的是针对认定的具体盗窃金额作出解释,第一次的取款是正常取款,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柜员机扣款174元这部分也不视为盗窃,而多出来的173826元是盗窃的。
  
  我个人觉得这里很有问题,既然已经认定柜员机扣款的174元不视为盗窃,即:171次取款动作合法。那么多出来的17万多元究竟是怎么出来的?他有“盗窃”这个动作实施吗?若没有,何来“盗窃”?如果认定了有盗窃动作,这样的判决才能成立。

应该是说被柜员机从他帐户里扣掉的174元不算作赃款,因为他拿到的是自己账户里的钱。

本来判无期,现在改5年,爽了吧,要是一审判5年,许肯定会很不满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