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法重审五年前驾车撞人案 3次审理3个结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58:59
三次审理三个结果:死缓、死刑、无罪———

  省高法重审五年撞人沉案

  一个关于驾车撞人的案子,从一审、二审到最高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被告人的判决先是“死缓”,继而“死刑”,到最后竟然是“无罪”。当事双方不断的上诉和申  
诉使案子一审就是五年。2月3日,省高法开庭重审了此案。

  被害人被挤死在墙上

  事情发生在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韩冰驾驶的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运营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土井子村村南,准备在此处调头继续运营时,因被害人丁宁及丁启鹏停放路上的摩托车挡住了去路,便鸣喇叭示意让开,引起丁宁及丁启鹏的不满。被害人丁宁先骂了被告人,被告人韩冰与之对骂。后在车上乘客和售票员的劝说下,被告韩冰开始倒车后调头,车右侧倒视镜刮到被害人丁宁,丁踢了车门一脚,并挡在车右前方约一点五米处继续辱骂被告人。车上的被告人韩冰十分恼火,就在这时,车子向被害人丁宁驶去,在一旁的丁启鹏见状抛石头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最后,中型客车将被害人丁宁挤在了他身后不远的一面墙上,致使丁宁因头部受撞击、挤压,造成重度颅脑挫裂伤即时死亡。碰撞发生后,被告人根本没有到车前查看,而是逃走,公安机关于1998年12月3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将其抓获。

  检察院、原告、被告均不满判决

  在沈阳市中法对此案进行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的故意杀人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他当时没有看见被害人在车前方,不是故意开车撞人的,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丁启鹏的砸车行为致使车辆失去了控制。由于就此问题争论不下,同时也为了获得有助于此案定罪、量刑的重要附证,一审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就“是否故意驾车撞人”这一问题,对被告人进行了测谎,但是测谎的显示结果却表明,被告人没能通过。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沈阳市中法的一审判决是,被告人韩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以及原告和被告都对判决表示不满,并分别提出了抗诉和上诉。

  省高法二审改判“死刑”

  按照程序,省高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过程中,省高法认为一审中的被告韩冰无视国法,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竟驾车撞人,撞后又下车逃跑,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被害人丁宁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但韩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对于韩未看见被害人丁宁在车前方,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高法经查认为,发生口角过程中,丁一直在车的右前方,而且在韩倒车时还曾用脚踹车门子;此外,当时协助韩运营的邱某还证实,车撞墙后韩离开了车,他追上韩,韩对他说撞人了;现场目击者也证实,车撞墙后,司机下车就跑了。所以韩所提未看见车前方有人,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原判决虽然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量刑不当。

  2000年11月3日,省高法作出了二审判决,被告人韩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被判“无罪”

  但是一切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案子在报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之后,最高法院经审理,在2002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中,以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冰故意杀死丁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市中法的重审过程中,丁启鹏的证言因其与此案的利害关系而未被采用,而其他一些证人又不停地改变证言,不能再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使用;而就韩驾驶的中型客车是否是在车玻璃被砸之后失去控制撞人的这一焦点问题,公诉机关又无法对其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说明。所以市中法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韩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对被害人丁宁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市中法判决被告人韩冰无罪;被告人韩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宝海(丁宁之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的判决中,没有对一审中所涉及的重要附证———“测谎”结果有所提及。

  “无罪”判决再遭抗诉

  一个原本为“死刑”的判决能转变为“无罪”,这样的重审判决出来后,被害人丁宁的家人感到了震惊,丁宁的父亲丁宝海当然不能接受,立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沈阳市检察院也明确表示了他们的抗诉立场,对于这一点,省检察院予以支持,据了解,这起案件出现的从“死刑”到“无罪”改判情况,是十分少见的。为此,昨天省高法开庭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庭上,当事双方仍就各自手中的各种证据进行了举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没有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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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法重审五年撞人沉案

  一个关于驾车撞人的案子,从一审、二审到最高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被告人的判决先是“死缓”,继而“死刑”,到最后竟然是“无罪”。当事双方不断的上诉和申  
诉使案子一审就是五年。2月3日,省高法开庭重审了此案。

  被害人被挤死在墙上

  事情发生在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韩冰驾驶的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运营到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土井子村村南,准备在此处调头继续运营时,因被害人丁宁及丁启鹏停放路上的摩托车挡住了去路,便鸣喇叭示意让开,引起丁宁及丁启鹏的不满。被害人丁宁先骂了被告人,被告人韩冰与之对骂。后在车上乘客和售票员的劝说下,被告韩冰开始倒车后调头,车右侧倒视镜刮到被害人丁宁,丁踢了车门一脚,并挡在车右前方约一点五米处继续辱骂被告人。车上的被告人韩冰十分恼火,就在这时,车子向被害人丁宁驶去,在一旁的丁启鹏见状抛石头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最后,中型客车将被害人丁宁挤在了他身后不远的一面墙上,致使丁宁因头部受撞击、挤压,造成重度颅脑挫裂伤即时死亡。碰撞发生后,被告人根本没有到车前查看,而是逃走,公安机关于1998年12月3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将其抓获。

  检察院、原告、被告均不满判决

  在沈阳市中法对此案进行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的故意杀人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他当时没有看见被害人在车前方,不是故意开车撞人的,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丁启鹏的砸车行为致使车辆失去了控制。由于就此问题争论不下,同时也为了获得有助于此案定罪、量刑的重要附证,一审的调查、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还就“是否故意驾车撞人”这一问题,对被告人进行了测谎,但是测谎的显示结果却表明,被告人没能通过。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沈阳市中法的一审判决是,被告人韩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市检察院以及原告和被告都对判决表示不满,并分别提出了抗诉和上诉。

  省高法二审改判“死刑”

  按照程序,省高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过程中,省高法认为一审中的被告韩冰无视国法,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竟驾车撞人,撞后又下车逃跑,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被害人丁宁在案件起因上有责任,但韩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对于韩未看见被害人丁宁在车前方,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高法经查认为,发生口角过程中,丁一直在车的右前方,而且在韩倒车时还曾用脚踹车门子;此外,当时协助韩运营的邱某还证实,车撞墙后韩离开了车,他追上韩,韩对他说撞人了;现场目击者也证实,车撞墙后,司机下车就跑了。所以韩所提未看见车前方有人,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原判决虽然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量刑不当。

  2000年11月3日,省高法作出了二审判决,被告人韩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被判“无罪”

  但是一切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案子在报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之后,最高法院经审理,在2002年5月作出的刑事裁定中,以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冰故意杀死丁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市中法的重审过程中,丁启鹏的证言因其与此案的利害关系而未被采用,而其他一些证人又不停地改变证言,不能再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使用;而就韩驾驶的中型客车是否是在车玻璃被砸之后失去控制撞人的这一焦点问题,公诉机关又无法对其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说明。所以市中法经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韩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对被害人丁宁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市中法判决被告人韩冰无罪;被告人韩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宝海(丁宁之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的判决中,没有对一审中所涉及的重要附证———“测谎”结果有所提及。

  “无罪”判决再遭抗诉

  一个原本为“死刑”的判决能转变为“无罪”,这样的重审判决出来后,被害人丁宁的家人感到了震惊,丁宁的父亲丁宝海当然不能接受,立刻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沈阳市检察院也明确表示了他们的抗诉立场,对于这一点,省检察院予以支持,据了解,这起案件出现的从“死刑”到“无罪”改判情况,是十分少见的。为此,昨天省高法开庭对此案进行了重审,庭上,当事双方仍就各自手中的各种证据进行了举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没有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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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上有这样的反复是好事,说明我们的法制建设有进步.人头不是韭菜,割了长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