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实施 赖账罚款翻十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9 11:30:50
【星岛网讯】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起实施,赖账不还者,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官员都要面临拘留。

“老赖”罚款翻10倍

  《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介绍称,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刘跃南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政府部门有协助义务

  去年,在广州大道南,发生了一起当街“拍卖”判决书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屡屡发生此类事件。“法院的文书拿出来卖,这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没了,老百姓对政府的行为失去了信心,这是很危险的!”刘跃南表示。

  广州市几名人大代表跟随广州中院亲身体验“执行难”,一起去车管所、税务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查资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号、排队”,拿出法院的证件也没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部门不协助,法院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新法对此专门有了这样一项新规定,“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刘跃南很高兴地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四项新制度攻破执行难

  1.期限延长到两年

  之前,申请执行的期限,个人的是一年,单位的是6个月,执行期较短,容易使“老赖”把时间拖过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此, 新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变更为两年。

  2.财产报告制度

  一直以来,如何有效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因为对绝大多数执行案件而言,只有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有鉴于此,新法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仅应当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而且要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复议制度

  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要怎么处理。

  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复议的内容,涵盖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既可以针对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也可以针对法院的执行程序、书面裁定等提出异议。同时,有权提出异议的,既包括了案件的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这就意味着凡因执行行为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方都有权提出异议。

  4.变更执行法院

  之前,遇到消极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导致案件“久拖未执”。

  对此,新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刘跃南说,这一新规定,对于解决长期以来“熟人社会”、“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社会痼疾所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无疑是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星岛网讯】新《民事诉讼法》4月1日起实施,赖账不还者,不仅“老赖”最高可以罚款30万或拘留,老赖们的“帮凶”,不协助提供“老赖”信息的工商、税务、车管所官员都要面临拘留。

“老赖”罚款翻10倍

  《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跃南介绍称,依据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付“老赖”,个人罚款最高1000元,单位罚款最高3万元,可以说“不痛不痒”;“老赖公司”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甚至可以毫发无伤,因为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此,新法加强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条第一款,将罚款的金额全部扩大10倍,个人罚款最高1万元,单位罚款最高30万元,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对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执行员应当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向老赖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这个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时却成了法官头上“紧箍咒”,被“老赖”充分利用。

  刘跃南说,有些案件中的“老赖”,法官怀疑他会转移财产,可以采取搜查,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必须得先发通知给他。不发通知还好,一发变成了是在通知老赖赶紧转移财产,于是,等到过了规定期限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时,已经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新法在第216条规定了“立即执行”措施,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新法第224条规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进行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政府部门有协助义务

  去年,在广州大道南,发生了一起当街“拍卖”判决书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国其他一些地方也屡屡发生此类事件。“法院的文书拿出来卖,这说明了什么?法律的尊严没了,老百姓对政府的行为失去了信心,这是很危险的!”刘跃南表示。

  广州市几名人大代表跟随广州中院亲身体验“执行难”,一起去车管所、税务局、房管局、银行等部门查资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号、排队”,拿出法院的证件也没用,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有关部门不协助,法院能拿他们怎么样?

  而新法对此专门有了这样一项新规定,“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和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明文规定可曝光老赖

  “以前我们对‘老赖’们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但那都只地方的规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赖’经常质问我们有何法律依据,我们也会经常有些底气不足,但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毫无顾虑地这么做了”,刘跃南很高兴地说。

  新法231条规定,对于那些面对债务破罐破摔,不久又改头换面、照旧潇洒的“老赖”们,将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诚信黑名单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和个人诚信档案。该制度将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连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制裁,使“老赖”在社会上生活得没有尊严。

四项新制度攻破执行难

  1.期限延长到两年

  之前,申请执行的期限,个人的是一年,单位的是6个月,执行期较短,容易使“老赖”把时间拖过去,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此, 新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变更为两年。

  2.财产报告制度

  一直以来,如何有效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因为对绝大多数执行案件而言,只有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有鉴于此,新法明确确立了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仅应当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而且要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复议制度

  之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要怎么处理。

  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复议的内容,涵盖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既可以针对法院的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也可以针对法院的执行程序、书面裁定等提出异议。同时,有权提出异议的,既包括了案件的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这就意味着凡因执行行为涉及到的利益关系方都有权提出异议。

  4.变更执行法院

  之前,遇到消极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导致案件“久拖未执”。

  对此,新法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刘跃南说,这一新规定,对于解决长期以来“熟人社会”、“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等社会痼疾所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无疑是开辟了一条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