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许与倒许之争已经变成中国法律的捍卫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35:31
李肖霖:谢谢研讨会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已经讨论很久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归纳出一个判决的抉择,而且对以后有一个指导性的作用,在法律上能够让大家信服,我们试图要进行一个探讨,提出这个案件的判决规则。  
  许霆ATM机提款案件到底是否有罪?应当以什么标准去判断它的性质?争议双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不分胜负,甚至网站上在征集人们对他应该判多少年的心理预期,也因此有的人已经给他定出了“合适的”刑期。但所有的这些都没有解析出来该行为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些问题社会上争议良久仍不得要领,很多观点都是在一般的价值判断上徘徊,即或涉及到法律原理,也没有涉及到法律的基本原理。  
  我认为本案或者说该类案件最关键的判断性质的标准就是:争议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否是建立在双方之间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比如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违反的行为。比如不当得利,合同违约等等,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存在的话,就是涉嫌(说他"涉嫌"是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是否达到犯罪有数额标准,比如盗窃小额财物不构成刑事罪名,因此要看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额度)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盗窃和被盗窃两者之间绝对不会有双方之间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注:民事法律关系自使就是合法的关系,这里不特别说明其合法性)  
  单纯地指责许霆多次提款就构成盗窃是不对的。举例购货合同的法律关系说明,(1)、如果发货方多次多发货物,收货方多次多收货物但不声明导致发货方继续多发货物,后来发现以后向收货方索要,收货方不愿意返还,这样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收货方收货后不按合同支付货款,企图赖账的心态是明显的,也是不道德的。这两例当中的违约方的心态和许霆企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心态几乎没有区别。不论被拖欠的或者不当得利的数额是多少,有多么巨大,也不论被害方是国有资产还是民营资产,被违约方也只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们之间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只能通过经济、民事诉讼来解决。  
  许霆和银行之间有合同法律关系,他取款的行为基于该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合法的正常的取款行为,事实上他的操作并没有超过任何人的正常取款行为一步,机器多给付款项并没有受到许霆的非法干预或者强迫,许霆也没有任何砸坏机器这样的破坏行为,或者伪造银行卡的超过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发生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而小偷与银行之间是不可能有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关系,他拿走银行的钱无论多少都可能是涉嫌刑事法律关系的盗窃或者诈骗行为;相比较,本案当中的另一被告人郭安山在得知机器有故障以后,他伪造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去取款的行为绝对不属于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他的行为绝对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行为,是有罪的。所以说,判断该行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双方之间的行为基础是否是建立在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的。依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合同关系多取得或者少取得他人的财物引发的争议,都只能够带来民事法律上的后果,而不可能带来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所以说,许霆只能够站在民事法庭上当被告而郭安山必须站在刑事法庭上当被告。这是两者的关键的法律区别。  
  一旦有合同关系,就只能够使用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够使用刑事手段;因为我主观上和行为上均没有偷、没有骗、没有抢、没有强迫你做违背你的意志的事情。是你自愿依事先设定的合同关系多给我的,我就是赖账,你也只能够使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在这样的关系里面,我们不能够要求一般的社会人都是圣贤,对他们的自私自利行为只能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如果我们将所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违背都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那对社会将会是一场灾难!李肖霖:谢谢研讨会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这个案件在社会上已经讨论很久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归纳出一个判决的抉择,而且对以后有一个指导性的作用,在法律上能够让大家信服,我们试图要进行一个探讨,提出这个案件的判决规则。  
  许霆ATM机提款案件到底是否有罪?应当以什么标准去判断它的性质?争议双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不分胜负,甚至网站上在征集人们对他应该判多少年的心理预期,也因此有的人已经给他定出了“合适的”刑期。但所有的这些都没有解析出来该行为的判断标准到底是什么?这些问题社会上争议良久仍不得要领,很多观点都是在一般的价值判断上徘徊,即或涉及到法律原理,也没有涉及到法律的基本原理。  
  我认为本案或者说该类案件最关键的判断性质的标准就是:争议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否是建立在双方之间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比如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违反的行为。比如不当得利,合同违约等等,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存在的话,就是涉嫌(说他"涉嫌"是因为我们国家规定是否达到犯罪有数额标准,比如盗窃小额财物不构成刑事罪名,因此要看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额度)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行为。比如盗窃,盗窃和被盗窃两者之间绝对不会有双方之间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注:民事法律关系自使就是合法的关系,这里不特别说明其合法性)  
  单纯地指责许霆多次提款就构成盗窃是不对的。举例购货合同的法律关系说明,(1)、如果发货方多次多发货物,收货方多次多收货物但不声明导致发货方继续多发货物,后来发现以后向收货方索要,收货方不愿意返还,这样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收货方收货后不按合同支付货款,企图赖账的心态是明显的,也是不道德的。这两例当中的违约方的心态和许霆企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心态几乎没有区别。不论被拖欠的或者不当得利的数额是多少,有多么巨大,也不论被害方是国有资产还是民营资产,被违约方也只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为什么?就是因为它们之间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只能通过经济、民事诉讼来解决。  
  许霆和银行之间有合同法律关系,他取款的行为基于该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合法的正常的取款行为,事实上他的操作并没有超过任何人的正常取款行为一步,机器多给付款项并没有受到许霆的非法干预或者强迫,许霆也没有任何砸坏机器这样的破坏行为,或者伪造银行卡的超过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以发生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而小偷与银行之间是不可能有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关系,他拿走银行的钱无论多少都可能是涉嫌刑事法律关系的盗窃或者诈骗行为;相比较,本案当中的另一被告人郭安山在得知机器有故障以后,他伪造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去取款的行为绝对不属于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他的行为绝对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行为,是有罪的。所以说,判断该行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双方之间的行为基础是否是建立在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的。依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合同关系多取得或者少取得他人的财物引发的争议,都只能够带来民事法律上的后果,而不可能带来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所以说,许霆只能够站在民事法庭上当被告而郭安山必须站在刑事法庭上当被告。这是两者的关键的法律区别。  
  一旦有合同关系,就只能够使用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够使用刑事手段;因为我主观上和行为上均没有偷、没有骗、没有抢、没有强迫你做违背你的意志的事情。是你自愿依事先设定的合同关系多给我的,我就是赖账,你也只能够使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在这样的关系里面,我们不能够要求一般的社会人都是圣贤,对他们的自私自利行为只能用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如果我们将所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违背都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那对社会将会是一场灾难!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不是许霆出现了错误,而是机器少给了钱,或者取了10元,被记录了取了200元;存款8000元,只被柜台写了800元,这些案例都有发生,是否就是银行就是盗窃呢?这种事情现实当中也有发生;吞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是否也属于盗窃呢?这样的事情必须使用民事的方法去解决。这就是基于双方之间事先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的性质只能够是民事关系而非刑事犯罪。  
  无论许霆的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如何,无论他能够得到多少的社会同情或者批判,都不影响他的行为仅仅是合同违约的、不当得利等民事性质,即使他仅仅是有贪婪的一念之差还是根本上就是一个贪婪的人,都不影响对他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的认定。还要记住一点,法律不是判他后来的态度,也不是考虑他能够得到多少社会同情,而是主要判他当时的行为性质和行为。  
  本案当中,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具有盗窃罪名必须具有的秘密行为的特征,他不可能隐藏自己的身份达到盗窃他人财物而不被发现这样的行为目的,这也是因为他和银行之间有着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但需要提出的就是,郭安山的行为具备了盗窃和诈骗的全部特征,没有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主观上企图达到隐瞒身份秘密窃取的目的,所以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成立要素,因为他是伪造了身份证,临时办了一个银行卡,存了一点钱,然后到那里取了1.8万,这绝对是盗窃,这个之间没有合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运用这一观点进行判断以后你会发现,这一概念可以对有一念之差的人,对人的自私心理的、并没有真正地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在这里如果许霆撬开、砸碎机器取走钱财,远远超出了他们之间的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的行为,他的行为就成为属于欺诈手段,其后的行为也就不是建立在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上的行为,或者说他根本就摆脱了事先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就可能涉嫌犯罪,同时也显示出了许霆的主观上具有更大的恶意,这种行为应该给与严厉的刑事打击。但目前看来,许霆的行为还属于本份的、老实的行为,他没有越合同的雷池一步,顶多是有点贪婪,和一般的合同违约行为者比较不相上下,也就不能够给于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那些认为许霆涉案的数额不是很大,不应该毁了他的一生的人在应用这样的观点进行判断以后,也会发现担心的问题不存在了。目前最受争议的就是:你自动多给我的钱,怎么能说我是盗窃呢?你的错误怎么能够让我来承担刑事处罚的后果?钱的安全是银行的责任还是我普通的公民的责任?目前的各种的争论在这样的观点面前,也基本上都可以各得其所。以此观点作出的最终的处理也会是对社会有益的多赢的局面。我这里认为,银行对自己所保管金钱的安全,这个责任是不可让步的。  
  目前该案件已经发回重审,除了说明上级法院也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外,也说明了社会上广大公众对判决不满意,没有附和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和道德感、责任感等等。而这些社会正义依靠什么来维护?还是要靠法律的正确实施来维护。  
  当我们发现这一关键之点以后,我们会发现"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有效和无效"等等的这些民事法律基础概念的设计、规定和运用带来的结果是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又达到了实现人们普遍的希望:判决应当有利于人们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它还会给那些有私心的人一个法律的约束和民事改正错误的机会。刑事手段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许霆的行为既不代表普遍性也不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甚至其他人想学都无法学会这一行为,所以没有刑事严厉打击的必要,更不应该让一个青年认为自己的一念之差就毁掉终生,这样对社会和个人以及家庭都不会有利。这些各种各样的价值判断都隐含在这些法律的基本原理里面,这是多么令人叹为观止的精确效果!了解这一点的同时也让我们不得不赞叹立法者、和法律先贤们的智慧!谢谢大家!
强势与弱势的较量而已,捍卫?搞法的几个没玩过点猫腻
为什么挺许 倒许??
他是成年人,自己做事自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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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谁说有了个案就要修改刑法,笑话。
民事合同??
还有合同诈骗罪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除非把这个案例作为法条写入法律
这件事已经说了那么多,现在有个状况都要往上面扯,无招:L
刑事责任 和 民事责任 相互抵触吗??要择一为之吗???
2种责任同时付的案件,大把大把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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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TM是吐100扣1000,那么是不是银行在盗窃了?为什么银行少给钱,可以事后冲账形式解决,而银行多给钱,就是对方盗窃?难道行为人不可以返回冲账?

不过这个案件还是找司法解析吧,不然很麻烦,主要是对ATM主体和个人账户之间的界定问题,这个要解析清楚。

如果认定许是在自己账户取钱,只不过是因为银行错误而多取的钱,那就是侵占罪。(第一次为不当得利)
如果认定只要是ATM里面的钱都是银行的,那么就是盗窃罪。
本来就是盗窃罪.居然还说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肯定是在拘留所时那些老油条教他,这种话也敢说:L .
只是无期是有点重了
就这标题
我只能说,某些人,太把自己当块料了.
其实大部分人都只是螺丝钉.部分还拧歪了.
所以,从银行ATM机中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不是盗窃银行,而是盗窃其他银行储户的钱。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8 16:03 发表

开玩笑了。。。:L
我看不出 本案为什么不能解释为盗窃罪。


我春节前刷卡买衣服,银行因为系统问题多扣了我一倍的钱,这可不可以解释为盗窃罪呢:D
我觉得楼主说得很有道理
银行对你的盗窃“行为”。
啊哈哈哈哈哈哈哈
不用举这样的例子。
刑法处罚的是行为。
是在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
举出这样的例子,只能 增加喜剧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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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只有当广州商业银行要求,并接受顾客还款,而顾客不还款,才称的上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
而顾客要还款,银行不接受,根本就是银行在默认合同成立,或者就是在故意搞顾客,这种事情竟然可以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
难道不觉得是玩弄广大顾客?
刑法的立场,
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既遂了。

这是刑事案件。
从本质上讲,和银行和许怎样,已经没有关系了。
是国家公权力 对 公民许 盗窃罪 的诉讼。
而许刚好遇到个不接受顾客还款的广州商业银行,就变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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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明确说一次:
无论许还不还钱,银行要不要钱,与本案的定性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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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遥远的星空 于 2008-2-28 20:24 发表
严格按照法律来讲,只有当广州商业银行要求,并接受顾客还款,而顾客不还款,才称的上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
而顾客要还款,银行不接受,根本就是银行在默认合同成立,或者就是在故意搞顾客,这种事情竟然可以发生在光天化日之 ...

你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好吧,把以下300多人全部以盗窃罪逮捕吧

“工资翻倍了,快去银行查看!”前晚(2月26日),水口国康电子厂员工面对中国农业银行工资卡里凭空多出的钱,既兴奋,又诧异。很快消息在员工中传开,人们纷纷涌向工厂附近的农行网点柜员机取钱,竟然把柜员机里的钱都取光了。目前,银行正向工人追讨多发的工资。


300多工人多发工资,银行工作人员承认出错


位于水口街道办事处政府附近的国康电子厂,有员工400多人,员工工资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分行代发。27日一早,农业银行发现问题后,立即冻结没有取出钱的账号,并到国康厂向工人追讨多发的钱。


昨日上午,记者到国康厂采访,看到水口派出所两名民警及农业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正会同工厂负责人现场处理。


工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超过80%的员工多发了双倍工资,有的甚至发了4倍工资,实际多发了工资的工人有300多人。被多发工资的都是普通员工。“是银行搞错了。”该人士表示,国康厂管理人员工资一般是提前半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普通工人的工资则是到当月底发上个月的工资。


这名人士说,发工资的程序是,员工持工资条提前到工厂财务部确认,然后工资打到员工卡上。2月22日,员工确认了工资条,25日银行打钱到个人账户。该人士说,根据他了解的原因,银行第一次转账时,电脑提示交易失败,之后又转了一次,但其实第一次转账是成功的。


现场一位民警对记者说,“工人不可能走那么多,这么大的厂,走那么多工人,怎么开工?”这位民警对记者说,确实多发了钱,目前就是找到那些工人,把钱要回去就行了。


自称国康厂负责人的一名中年妇女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让民警不要再对记者说,称要私下解决。另一名自称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妇女,说这个事(发工资)是她负责,现在出错了,希望记者不要报道,否则她会下岗,也拒绝了采访。


对此事,农业银行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没有证实出错的原因。


当地农行柜员机钱被取光,打的到市区取钱


国康厂本次主要发1月份工资,还有部分是去年12月、今年1月份两个月的工资。所以,这次多发,一个月工资变2个月,2个月工资变成4个月。


昨日,在国康厂外,一名李姓员工告诉记者,他同女朋友都在国康厂打工,他女朋友去年12月、今年1月的工资还没有领,共有2000多元,在这个月末发。26日下午3点多,李先生陪女朋友去工厂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取工资卡里的钱,把卡插进柜员机取钱时,却发现卡里有4000多元。


李先生说,当时他和女朋友很吃惊,他问女朋友怎么会多出这么多钱,女朋友也说不知道。愣了好大一会,李先生说,他和女朋友还是有些不敢相信,不知道该怎么办,但又很高兴,“钱多总比钱少好,有钱谁不愿意啊!”最后,李先生说,他和女朋友因为拿不定主意到底是不是要取出这笔凭空多出的钱花掉,只好决定先存在卡里,放一段时间再说。


该工厂另一位员工王先生告诉记者,26日中午12点多,他去农业银行取一月份的工资时,还没有钱。到了晚上五六点的时候,就有消息传发了双倍工资。很多人去农业银行的柜员机取钱。


农业银行水口龙湖网点旁边的居民证实,26日晚七八点时,柜员机旁很多人排队取款。


王先生说,晚上8点多,他去取钱时,有几十人排队。当晚,农业银行该网点的柜员机钱被取光。因为农行在水口只有一个网点,而跨行取钱要收手续费,为了省下手续费,一些知道消息晚、没有取到钱的员工,其中包括他的几个老乡,则连夜打的到惠州市区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取钱。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共有160多工人持卡取走了多发的工资。


多发钱工人高兴坏了,取钱购物、寄回家


“平时就是加班累死,也拿不到这么多钱!”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国康厂很多员工表示,看到多出这么多钱,当时真是高兴坏了。


据了解,去年12月份、今年1月份是该厂加班最多的月份,因此,也是工人能拿到最多工资的月份,大部分普通工人都能拿到1000多元。


工资最高的月份,竟然发了2倍,甚至4倍工资,消息传开,员工个个高兴。昨日,一位在国康厂打工一年多、今年只有18岁的李小姐(化名)说,大家都高兴坏了,“平时不加班,一个月工资不到1000块钱,加班到累死,才可能拿到1000多块。”


26日下午,小李听其他工友说多发了双倍的工资,才赶紧请假出来看是真是假。“既没有偷,也没有抢,工资卡里突然多出这么多钱,当然开心了。”小李说,取出钱后,她立即把大部分钱寄回家了。


记者了解,26日晚,大部分员工都把钱取了出来。一位来自安徽的小伙子说,他把钱取出来,晚上就到惠州市买了部手机。“取了钱后,有的寄回家,有的购物,还有的赌博。”


另外据该厂一名管理层员工说,还有10多个工人把钱取出了后,辞工走人了。


银行出动追讨,不能当场退钱要签保证书


据透露,银行多发的工资总计有几十万元。为了追回多发的钱,27日,工厂负责人和银行代表临时借用了工厂食堂,由于银行方面有取款工人的名单,按照名单,由工厂方面协助,分批分批把工人请到食堂,要求工人退还多发的工资,以致影响了该厂当日的生产。


在银行、民警的要求下,一些员工表示愿意退还,并当场把钱全部退还。还有一部分员工则称钱都花完了,没钱,想退还也没有钱了。不能当场还钱的工人,被要求在一张写明非法取钱、保证还款的保证书上签名,有可能从今后的工资上扣除。


昨日下午,在国康厂外,4名刚在农行水口网点退钱的女工告诉记者,她们本来不太愿意还,但是对方说,如果大家不还钱,就把他们的名字在网上公布,要上黑名单,还要报警察,而且知道他们家的地址,找他们父母要。“反正钱也不是自己的,没办法只有去退还了!”


而另有一些员工则因为对银行态度不满,表示不想退还。一名员工说,银行要他们退钱时,态度很不好,威吓他们。该员工说,平时他们去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的态度就恶劣,办事拖拖拉拉,每次都要排很久的队,“现在银行自己主动给的钱,为什么要退?”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银行已经追回10多万元。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天上掉馅饼,有这么好的事吗?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汪平斌律师表示,工人们应该退还这笔钱。汪平斌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工人们多发的这笔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汪律师说,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虽然工人被动接受这笔钱,但明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银行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利。所以依据法律,要退还。因为工人们取得这笔工资为货币形式,不存在灭失的情况,所以不管工人们主观为善意还是恶意,都应该退还。如果工人拒不退还,则属于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退还。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
原帖由 重剑无锋 于 2008-2-28 17:24 发表
如果ATM是吐100扣1000,那么是不是银行在盗窃了?为什么银行少给钱,可以事后冲账形式解决,而银行多给钱,就是对方盗窃?难道行为人不可以返回冲账?

不过这个案件还是找司法解析吧,不然很麻烦,主要是对ATM主体 ...

银行是机构,机构好象不适于刑法。
啊哈哈哈
这不就对了吗。
这就是不当得利。
许的第一次取款,同样可以认定不当得利,没有问题。
但是,他171-1=170次的取款,就是在盗窃主观犯意下的盗窃行为,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8-2-28 20:52 发表

银行是机构,机构好象不适于刑法。

也可以的,但不是那样的。
比如单位犯罪,国外的法人犯罪。
定性定性,中国一天到晚都会有银行出错多给钱或者少给钱的问题。代发工资发错也常见得很。

是不是应该以许霆案为标杆,把多拿银行钱的全部定义为盗窃?

就拿前几天的案子,银行职员错认4000给4万,拿钱那家伙在明知道银行出错(当场点了其中的一叠1万的)仍拿走了4万。如果此案按照许霆案判法,主观故意恶意占有,条件都齐备了,盗窃金融机构3万6,数额巨大,应该10年以上徒刑了。

但是最后只是判不当得利,要求还款。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8 20:55 发表
啊哈哈哈
这不就对了吗。
这就是不当得利。
许的第一次取款,同样可以认定不当得利,没有问题。
但是,他171-1=170次的取款,就是在盗窃主观犯意下的盗窃行为,盗窃罪没有任何问题。


没错,惠州这次工厂发错工资,里面的人都不止领了一次钱。去抓把,全部盗窃罪。

我有个同事,因为银行发错工资,连续3个多月,多次多拿了1万多块钱,去抓把。
]]
原帖由 重剑无锋 于 2008-2-28 20:59 发表
定性定性,中国一天到晚都会有银行出错多给钱或者少给钱的问题。代发工资发错也常见得很。

是不是应该以许霆案为标杆,把多拿银行钱的全部定义为盗窃?

就拿前几天的案子,银行职员错认4000给4万,拿钱那家伙在 ...

关键是十七次
原帖由 重剑无锋 于 2008-2-28 20:59 发表
定性定性,中国一天到晚都会有银行出错多给钱或者少给钱的问题。代发工资发错也常见得很。

是不是应该以许霆案为标杆,把多拿银行钱的全部定义为盗窃?

就拿前几天的案子,银行职员错认4000给4万,拿钱那家伙在 ...

这个不一样。
盗窃罪是要有盗窃的犯意,就是要盗窃的主观意识。
原帖由 古风斋 于 2008-2-28 21:05 发表

关键是十七次

许那个是171次,次次过1000,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想不重都很难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8 21:06 发表

这个不一样。
盗窃罪是要有盗窃的犯意,就是要盗窃的主观意识。


按照许霆案判罚的思路,当然有盗窃的主观意识嘛,我同事明知多发了工资,也多取了,还不止一次,3月内发了3次工资都去取了。同样惠州此案那些工人个个都知道多发了钱。

至于额度,都大于500。够立案标准了。
他只是按月领取,恭喜他,不当得利,连利息都不用还。
盗窃的犯意,不是其他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8 21:13 发表
他只是按月领取,恭喜他,不当得利,连利息都不用还。


OK,假如嘛,他每月,分10次把里面1万元取出来,3个月一共30次。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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