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发生三天后银行获ATM生产商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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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发生三天后银行获ATM生产商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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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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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取款案重审在即,但日前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出的“银行是否已经获得赔偿”、“银行缘何拒绝许家还钱?”等一系列问题在过去的三个月里一直是个疑团。昨日,辩护律师吴义春在查看检察机关提供的新材料时,揭开了疑团。

  在新的公诉材料中,广州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报案的保卫部副经理黄敏穗、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的最新笔录首次“亮相”。

  根据笔录显示,事发3天后,ATM生产商——广电运通就全额赔偿了银行的全部损失。

   

  事后3天商家全赔

  之前,银行对于是否获赔一事一直讳莫如深,而吴义春律师昨日从新材料中获悉,银行首次提供了一张“进账单”,证明了广电运通公司确实已为银行的损失“埋单”了。记者看到该进账单的“出票人”填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恰好是ATM损失的196004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电运通公司给广州市商行汇款的日期是2006年4月27日,而银行是在4月24日发现ATM出故障的。对此,吴义春表示,广州市商业银行和负责升级ATM的广电运通公司之间有合同,ATM出故障后,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所有损失,证明他们之间启动了民事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按照我的观点,为什么这不能适用在许霆身上呢?”

  事后5天银行报案

  在报案人黄敏穗及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两人的询问笔录中,银行于2006年4月24日发现ATM出错并造成损失后,并未正式报案,直到2006年4月30日才到广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对于这段时间,黄称:“我们和负责个人银行的部门经理卢刚在核实到许霆的开户资料后,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许霆的领导赵队长……但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就收拾东西走了,连手续(辞职)都没办……”

  其中,卢刚在笔录中说:“因为银行一开始只是想把损失追回来,所以想先找许霆了解情况,耽误了几天时间,另外就是案件发生后,银行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后来在广州市经侦支队的指点下,又到冼村派出所报了案。”

  多次协商还款无果

  许父曾喊“还钱无门”,这与银行在公安机关留下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此前许父曾表示,“案发后银行和派出所的人来过,没提还钱的事,只是一味让许霆自首。”而卢刚在询问笔录中却表示,“在案发一个月后,我曾接到一个自称是许霆的男子打来的电话,他说因为钱被偷,没有那么多钱还,问先还一半行不行。我当时就说希望你全部还清……许霆说,肯定还不清,最多只能还一半,我就跟他说:“希望他早点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干警登门许家还价

  另外,新材料中一份《关于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中提到,2006年11月12日,冼村派出所的两名侦查员前往山西临汾追捕犯罪嫌疑人许霆时,侦查员“让许霆的父亲劝许霆早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退还款项,许父提出,还款后能否不再抓捕、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

  侦查员拒绝了许父提出的要求,向其说明了帮助许霆还款和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并再三叮嘱许霆的父亲尽快敦促许霆自首,但之后就没有了许霆的消息。

  “在许霆被抓获带回广州后,许霆的母亲曾联系其中一名侦查员,许母称自愿帮助许霆退还赃款,并询问了还款的方式。之后几天,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许母,许母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拒绝还款……” (记者 李斯璐 来源:新快报)“许霆案”发生三天后银行获ATM生产商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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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2月21日 来源:新华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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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取款案重审在即,但日前本报在报道此案时,提出的“银行是否已经获得赔偿”、“银行缘何拒绝许家还钱?”等一系列问题在过去的三个月里一直是个疑团。昨日,辩护律师吴义春在查看检察机关提供的新材料时,揭开了疑团。

  在新的公诉材料中,广州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报案的保卫部副经理黄敏穗、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的最新笔录首次“亮相”。

  根据笔录显示,事发3天后,ATM生产商——广电运通就全额赔偿了银行的全部损失。

   

  事后3天商家全赔

  之前,银行对于是否获赔一事一直讳莫如深,而吴义春律师昨日从新材料中获悉,银行首次提供了一张“进账单”,证明了广电运通公司确实已为银行的损失“埋单”了。记者看到该进账单的“出票人”填的是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而进账的金额恰好是ATM损失的196004元。

  值得注意的是,广电运通公司给广州市商行汇款的日期是2006年4月27日,而银行是在4月24日发现ATM出故障的。对此,吴义春表示,广州市商业银行和负责升级ATM的广电运通公司之间有合同,ATM出故障后,广电运通公司赔偿了银行的所有损失,证明他们之间启动了民事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按照我的观点,为什么这不能适用在许霆身上呢?”

  事后5天银行报案

  在报案人黄敏穗及个人银行部门经理卢刚两人的询问笔录中,银行于2006年4月24日发现ATM出错并造成损失后,并未正式报案,直到2006年4月30日才到广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对于这段时间,黄称:“我们和负责个人银行的部门经理卢刚在核实到许霆的开户资料后,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找到了许霆的领导赵队长……但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就收拾东西走了,连手续(辞职)都没办……”

  其中,卢刚在笔录中说:“因为银行一开始只是想把损失追回来,所以想先找许霆了解情况,耽误了几天时间,另外就是案件发生后,银行到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后来在广州市经侦支队的指点下,又到冼村派出所报了案。”

  多次协商还款无果

  许父曾喊“还钱无门”,这与银行在公安机关留下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此前许父曾表示,“案发后银行和派出所的人来过,没提还钱的事,只是一味让许霆自首。”而卢刚在询问笔录中却表示,“在案发一个月后,我曾接到一个自称是许霆的男子打来的电话,他说因为钱被偷,没有那么多钱还,问先还一半行不行。我当时就说希望你全部还清……许霆说,肯定还不清,最多只能还一半,我就跟他说:“希望他早点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他就把电话挂了。”

  干警登门许家还价

  另外,新材料中一份《关于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中提到,2006年11月12日,冼村派出所的两名侦查员前往山西临汾追捕犯罪嫌疑人许霆时,侦查员“让许霆的父亲劝许霆早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及退还款项,许父提出,还款后能否不再抓捕、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

  侦查员拒绝了许父提出的要求,向其说明了帮助许霆还款和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并再三叮嘱许霆的父亲尽快敦促许霆自首,但之后就没有了许霆的消息。

  “在许霆被抓获带回广州后,许霆的母亲曾联系其中一名侦查员,许母称自愿帮助许霆退还赃款,并询问了还款的方式。之后几天,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许母,许母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拒绝还款……” (记者 李斯璐 来源:新快报)
ATM厂商是否赔偿,和这个案件定性,量刑没有关系。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1 11:33 发表
ATM厂商是否赔偿,和这个案件定性,量刑没有关系。

但至少有关联性,,ATM厂商错误最先.,银行其次,许最后...并且在已经赔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告被告并不接受还款,说明不厚道.......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次。
刑法处罚的是行为。许的行为的违法性更值得讨论。
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就是这样的。

对许公诉,说到底,和银行关系不大,不是赔钱就可以了事的。
原帖由 zh020 于 2008-2-21 12:17 发表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次。
刑法处罚的是行为。许的行为的违法性更值得讨论。
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就是这样的。

对许公诉,说到底,和银行关系不大,不是赔钱就可以了事的。

  刑法处罚也有讲合理。。。。许的行为如果被认定是是因为被诱导或者银行错误在先,,判罚力度肯定有所不同。
1.诱导一说?机器如何诱导,教唆?
如果有诱导教唆,那么,就有人和机器成为共犯的问题。
现阶段,讲人和机器共犯,理论上的难度太大,实务中更不可能。
2.银行的错误,不是许 利用,并171次的理由。
不是说没错,而是法院量刑的标准!
不管改不改判,银行已经赢了,因为没人再敢对银行有半分不敬。
取到假钱,被营业员呵斥那是前世修到的福,看你不顺眼,吐多几张钱给你,看你不吓摊?
原帖由 xxg027 于 2008-2-21 12:43 发表

  刑法处罚也有讲合理。。。。许的行为如果被认定是是因为被诱导或者银行错误在先,,判罚力度肯定有所不同。


被诱导这也能被当成理由,那些强奸犯是不是也可以说那些被强奸的女性为啥要长的漂亮穿的那么暴露引诱他了!
小偷更可以说你们这些失主为什么要带钱外出去引诱他们犯罪了!
前两天看了CCTV2的经济半小时,特别谈到了“许霆案”,看报道的语气和观点,这次很有可能会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