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为什么没有通奸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5:07:27
以保护婚姻自由的名义?

世风日下与没有这罪不能说毫无关系吧,道德这块烂布现在早就遮不住那些破事了;虽然枉法的事也不少见,但总还有那么点威慑力吧以保护婚姻自由的名义?

世风日下与没有这罪不能说毫无关系吧,道德这块烂布现在早就遮不住那些破事了;虽然枉法的事也不少见,但总还有那么点威慑力吧
lz不要混淆视听,搞的好像除了中国大陆,全球都是通奸即犯罪

欧盟就没有通奸罪。

当年土耳其为了入盟,修订刑法典,把通奸不作为犯罪以便对接欧盟法律。
欧盟没有的大陆就该没有?什么逻辑。
我可没想混淆什么视听,难道现在大陆的世风是我混淆出来的?
或者是说,你觉得大陆现在包二奶婚后出轨的只是“极个别”现象,完全没必要大惊小怪;还是通奸罪妨碍了谁的利益?!

我特指大陆是因为我是大陆的,看到现如今这副景象发表点意见碍着你了?欧盟美国哪怕天天SM+3P我都幸灾乐祸呢。想不到现如今的贵宾(一小撮,非属此类者请勿对号入座)跟砖家叫授一个河蟹德性了。
古代有,男的TXJJTDS,女的进猪笼.
不仅要用通奸罪,而且要严厉,通奸的女的绑大石头沉了,男的吊死示众3天;而且下一步就是女的被强奸要有3个证人,不然就用石头砸死. 女的出门都要用黑布从头包到脚,面罩扣俩洞给眼睛,然后外面再戴个墨镜这样眼睛也看不见. 女的不准单行,男得感瞄一眼的全切JJ.
因为你不知道大陆的立法思想大部分来自欧洲,特别是德法两国。

通奸入罪是一个纯法律讨论,不要想当然把它和世风联系起来。

绝大部分人是抱着要求“法律保护婚姻”的角度出发来看待通奸即罪的。

引用一下通奸有罪的台湾地区的一段话:

他們也認為,婚姻的基礎在於感情。他們認為婚姻是一種感情的長期保障,有的說法更認為婚姻是感情永恆的保障。如果通姦除罪的話,對於婚姻生活沒有保障,那麼婚姻制度本身的存在也就變得沒有意義。

事实上所有人都知道,婚姻不是感情的永恒保障。

现代社会,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婚姻并不规定双方的感情忠贞,相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关系的自由缔结和终止。

通奸即罪就是矛盾的。

当然,通奸无罪并不是说我们赞赏这种行为,违背婚约在法律规定之下有民事赔偿的。但,用通奸有罪来约束感情,约束想结束感情,结束婚姻的人是愚蠢的。
]]
再说在中国,通奸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违法的,但没有严重到“犯罪”。

请准确理解立法思想。
美国也没有,伊斯兰世界有
保护婚姻?“婚姻并不规定双方的感情忠贞,相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关系的自由缔结和终止”——等离婚都来不及?法律可没有剥夺你离婚的自由。
或者你觉得一个人可以同时跟多个人有“婚姻的感情”?那又为什么定义重婚罪呢?参照阿联酋的多妻制不是更河蟹?

成年人为自己的行为负点责行不行,不然还有什么脸去教孩子?
通奸罪约束的绝对不是感情,而是滥交。想结束感情自有离婚自由去保障——我们交流到这里谁在混淆是非似乎已经比较明显了……

我们现在的社会,确实应该有通奸罪去约束一些不道德的事情了。

PS:你觉得对包二奶和滥交的纵容很“明智”吗?
原帖由 法国上空的蝇 于 2008-2-11 17:43 发表
再说在中国,通奸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违法的,但没有严重到“犯罪”。

请准确理解立法思想。


:o 破坏军婚滴不算犯罪?;funk :L
原帖由 woyeye 于 2008-2-11 17:39 发表
大陆只能说军婚的特权就有。不过不是lz所说滴(通奸)二字;P 。法律的解释名词为(破坏);P

这是例外情况之一。
除了军婚以外,还有几种情况

比如说和幼女通奸,算强奸罪。

重婚性质的通奸算重婚罪。

对于军婚问题需要重开新主题讨论,确实很多法律工作者也在讨论如何对军婚的过度保护进行纠偏。  毕竟靠法律保护军婚依旧是保护不住感情的。
原帖由 法国上空的蝇 于 2008-2-11 17:49 发表

这是例外情况之一。
除了军婚以外,还有几种情况

比如说和幼女通奸,算强奸罪。

重婚性质的通奸算重婚罪。

对于军婚问题需要重开新主题讨论,确实很多法律工作者也在讨论如何对军婚的过度保护进行纠偏。 ...

那也算有吧!虽然法律的解释词不一样。
中国那些立法的人和管着立法的人的人有几个不通奸的?
他们怎么能做个套自己钻?
原帖由 法国上空的蝇 于 2008-2-11 17:43 发表
再说在中国,通奸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违法的,但没有严重到“犯罪”。

请准确理解立法思想。



我对这个观点持谨慎怀疑的态度。

就事论事,这事情是可以重复和模仿的,对社会风气的危害远远超过ATM案这样不可模仿的小概率事件;事实我们都看到了,ATM是犯罪,通奸无罪。如果你仅拿“社会危害和后果”来堵我的嘴,怕是不能信服。

立法确实是砖家叫兽这些专业人士的事情不错,所以我才仅仅提下我的个人观点而已。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7:47 发表
保护婚姻?“婚姻并不规定双方的感情忠贞,相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关系的自由缔结和终止”——等离婚都来不及?法律可没有剥夺你离婚的自由。
或者你觉得一个人可以同时跟多个人有“婚姻的感情”?那又为什么定义重 ...

今天我们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滥交,把滥交的人都关进监狱。
那明天我们可不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浪费呢?在资源有限的地球,浪费可是比滥交更应该受谴责哦

那接着后天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YY呢,YY即浪费时间又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忠,凡是YY都要等到离婚以后来。

接着数不尽的事情可以提出来要求入罪,只要是你觉得比滥交更严重的都可以。

为什么刑法里的罪就那么419条罪? 人类的丑恶远不止这419条。

lz觉得不入罪不足以平民愤吗?

对于辛苦种田的农民来说,卖的粮食才赚那么一点钱,却被很多人浪费掉了,他们也觉得不入罪不足以平民愤。

我觉得楼下的阿姨把我的信弄丢了,再也找不到最爱的人的地址了,我也觉得不入罪不足以平我愤,那是不是都要入罪呢?

再请楼主准确理解 违法 和 犯罪 的两个概念。

从中国的婚姻法角度看,通奸已经是违法了。 但,不是 犯罪
站在男人滴立场和角度来说。偶可是灰常灰常滴支持 恋爱婚姻自由滴选择。:D
在印尼,手淫就是死罪,陈冠希那样的在沙特要切小JJ.:D
原帖由 法国上空的蝇 于 2008-2-11 18:00 发表

今天我们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滥交,把滥交的人都关进监狱。
那明天我们可不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浪费呢?在资源有限的地球,浪费可是比滥交更应该受谴责哦

那接着后天我们是不是还可以提出靠刑事罪来抵制 ...


请教下贵宾,通奸违法是参照哪个法?如何处罚?罚款还是拘留?

这个我确实不知道。
lz:
我说了我们并不是要故意从法律上纵容包二奶等行为。

1. 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
2. 考立法来惩戒包二奶等行为有很多方式,用“入罪”并不一定有效。参考美国(我不说欧洲了,免得你又说我媚欧),就有罚款、获取大比例遗产、监护权等多种方式。

毕竟,包二奶,就说明感情已经破裂。

这个时候刑事惩罚一个有过错的人,不如让这个人付出更多的民事代价来弥补没有过错的人。

这对受害者来说更有用。
奸 性行为而已 本身是不违法的吧?至于通奸 ,你情我愿的犯什么罪呢?
强奸罪为什么是罪,是因为“强”字。
至于“通”字犯什么罪,那还真难说了
]]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8:04 发表


请教下贵宾,通奸违法是参照哪个法?如何处罚?罚款还是拘留?

这个我确实不知道。

参考婚姻法第4条。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关于处罚,参考婚姻法第46条
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司法解释的含义,一是要求加害人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共同居住有一定的期间,即“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

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同居”概念,是指有配偶而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居住,主要针对的是“包二奶”现象。

离婚损害赔偿就是一种处罚形式。
犯罪都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针对通奸
第一条没问题吧;
第二条是我开贴的原因,如果刑法有了我也不用多这嘴了。哪怕在重婚罪里包涵了也可以,事实是没有;
第三条也没问题吧。

贵宾前引的台湾的讨论意见我深以为不妥,这不是在否定高院94年12月14日的司法司法解释吗?“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论处。”既然通奸除罪就是婚姻生活没有保障,就颠覆了婚姻制度本身的意义的话,那么这重婚罪不是废了更好?

贵宾的中心思想是不是这个:通奸一次两次无伤大雅,但不要老跟特定对象通奸,影响太大了我们也罩不住;多跟N个对象进行不特定的通奸就不是重婚了,而且这样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于跟单一对象通奸可以更加被接受。如果你确实认为这样的事情没什么了不起,当我没发这贴,网友们看看就是了,不用再多说。
原帖由 法国上空的蝇 于 2008-2-11 18:06 发表
lz:
我说了我们并不是要故意从法律上纵容包二奶等行为。

1. 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
2. 考立法来惩戒包二奶等行为有很多方式,用“入罪”并不一定有效。参考美国(我不说欧洲了,免得你又说我媚欧),就有罚款、 ...


其实这个2已经接近我的本意了,只不过除了刑法我们国家的其他法律有这么大的处罚力度吗?这个确实是不了解。
印象中只有犯罪的处罚力度比较大,还稍有威慑之力;其他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我觉得在某种程度上简直是在纵容犯罪(这种印象主要是从日常治安处罚条例得来的,一普通百姓也不可能天天专这法那法里,见谅)。
原帖由 hu_bird 于 2008-2-11 18:10 发表
奸 性行为而已 本身是不违法的吧?至于通奸 ,你情我愿的犯什么罪呢?
强奸罪为什么是罪,是因为“强”字。
至于“通”字犯什么罪,那还真难说了


是否犯罪现在还有讨论的余地,违法就没什么好争论的了吧。
卖淫算违法吗?一个愿买一个愿卖,难道不是你情我愿,管人家那闲事。
PS:友情提示,某些国家妓女发牌照你也可以拿来当论据。
楼上的以及那位贵宾,现在看看上面的发言有点冲。这大过年的不好意思了,先道个歉,祝各位网友新年快乐!

其实说话冲是被贵宾大大二楼的“混淆”给激的,呵呵,勿怪。:D
哈哈哈

第一条有问题,你认为通奸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到足以被认为是犯罪,但有人不认为。这还是讨论中的,无论是在大众中,还是在法律工作者中,还是在人大代表那里,这都是没有定论的。

第三条其实是一个意思,要对社会的危害大到要用“刑罚”来处罚,这也是所有人都在讨论而没有统一意见的,哪怕是一个多数人对少数人这样一个明显的比例都看不到。 目前还停留在:道德处罚和民事处罚。

至于台湾的那句引用,是针对台湾现在施行的通奸罪,由台湾人自己发表的意见。

我们后面的讨论是基于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是基于中国大陆的婚姻法。

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没有表示通奸一两次无伤大雅,我表达的观点是对于通奸,当事人应该首先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基于通奸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实,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足够的民事补偿来保障其日后的生活。
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道德和民事的惩戒,不要总想到事情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要上升到刑事罪以儆效尤。

我国不是没有过通奸罪,新中国建国之后都还有,后来才取消的。

为什么会取消呢? 难道因为当时的人大代表们都通奸了才去为了自己的利益修改法律吗?

通奸确实更偏重于一个道德问题,“惩罚犯罪”不是治疗社会的万能药。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8:38 发表
楼上的以及那位贵宾,现在看看上面的发言有点冲。这大过年的不好意思了,先道个歉,祝各位网友新年快乐!

其实说话冲是被贵宾大大二楼的“混淆”给激的,呵呵,勿怪。:D

新年快乐,我潜水好久了,是时候出来多冒点气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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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2-11 18:49 发表
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性解放便是自由的直接体现

就现实而言,建立在婚姻基础之上的所谓核心家庭更构成了隐性化的统治场域;毫不夸张地说,传统意义上的核心家庭乃是女性权利最阴险也最卑鄙的侵害者;从这个角度来看 ...

浓缩一下你的意思:靓女穿堂过,忠贞心中留。
应该首先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基于通奸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实,对无过错的一方给予足够的民事补偿来保障其日后的生活。”对“对有过错的一方给予道德和民事的惩戒,不要总想到事情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要上升到刑事罪以儆效尤。”也表示理解,但我们更应该正式现实。

现实是现在的道德已经并在继续崩坏着,对于通奸,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按照“应该”的情况处理的,所以在道德的谴责失效的情况下,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威慑不能说是没有必要的吧?

通奸可以不入刑法,但应该加重民事惩罚,尤其是在经济上,这个观点其实是我的本意。如果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现下大部分的通奸现象就能得到很大的抑制了。
社会问题本没有“万能药”,道德和法制本就只是两味常用药而已,当道德已经产生抗药性的时候,该换法律试试了。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2-11 18:49 发表
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性解放便是自由的直接体现

就现实而言,建立在婚姻基础之上的所谓核心家庭更构成了隐性化的统治场域;毫不夸张地说,传统意义上的核心家庭乃是女性权利最阴险也最卑鄙的侵害者;从这个角度来看 ...

呵呵,表把国外的女权主义跟国内的情况混为一谈,据我所知女权主义的基础“经济独立”在国内被女权主义的拥护者很有默契地自动忽略了。

“假以时日,婚姻将最终成为利益安排与共同责任的契约联结,对其的态度(比如是否宣誓效忠以及忠诚的标准究竟为何)也必定成为个体能够自由裁量的范畴”
——要从根本上改变一个社会的观念是潜移默化的事,不可能一日而就。不过对这种观点我也不反对。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9:15 发表

呵呵,表把国外的女权主义跟国内的情况混为一谈,据我所知女权主义的基础“经济独立”在国内被女权主义的拥护者很有默契地自动忽略了。

“假以时日,婚姻将最终成为利益安排与共同责任的契约联结,对其的态度(比如 ...


忽略?貌似经济独立是基本的基本吧?何来忽略一说?
另外什么叫“道德的暴政”?

从三妻四妾到一夫一妻是道德的暴政?正因为婚姻是包涵责任的契约,所以保证相对稳定的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必要的。没有什么孩子愿意生活在一个双亲频繁更换的社会,包括你。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9:08 发表



其实对通奸入不入刑法并不是我发贴的重点,关键在于我认为对这种行为应该有足够的惩罚以产生威慑。
我认同你的观点“对于通奸,当事人应该首先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基于通奸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实,对无过错的一 ...


但是,有观点认为以公权力的手段来惩治婚外性行为是一种恢复中世纪“通奸法”的倒退。

zt一段话,
婚外性行为属于在人口中有相当大比例的人都会有的行为,那么一旦规定将有国家公力介入来调整该行为,则执行起来就会有难度。困难首先来自警力不足。让警察来处理可能涉及人口40%的人的某种行为是一种愚蠢的想法。这种作法是有前车之鉴的:在八十年代,北京市曾试图惩治所有观看淫秽物品的行为和行为人。警察开始行动后,立即要动用大批旅馆饭店作为临时拘留所,因为监狱、拘留所已经很快就爆满了。最后整个行动不得不落了一个虎头蛇尾的结局。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的一个教训就是:要动用国家公力惩治某项行为时,首先应当了解这种行为在人口中所涉及的范围、比例(这当然是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如果在没有统计资料为依据的情况下贸然立法,就可能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若订立了用国家公权力惩治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而实际上又执行不了,就会极大地伤害法律的严肃性。
这种恢复专门针对婚外性行为的通奸法的立法态度无疑是一种倒退,是犯了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错误;其实,将婚外性行为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并对受害的一方配偶辅之以配偶权的保障已经是对婚外性行为的最好惩治办法了。在人类的立法思想史上,有道德论和效果论这两种思路。道德论的立法思想是由美国人Comstock所创,其要旨为:某种活动只要按传统观念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或邪恶的,就有足够的理由禁止这一活动,比如同性恋活动和堕胎行为

那种要以国家公力惩治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想即有浓重的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味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考虑如何减少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较少考虑法律处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以康斯托克主义(Comstockry)为鉴,我们应该检讨我国的立法思想,避免落入以法律提升人的道德的陷阱。

婚外性行为显然存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在性观念上对道德的蔑视也的确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我们绝不能以此作为运用国家公力惩治婚外性关系的理由,否则就会陷入道德论的立法思想的错误之中。


关于惩戒。
我国法律界的观点有2
1.继续要求推动确认配偶权,进而认定侵权行为并赔偿。
2.推动精神损失赔偿的范围扩大和力度加强, 这一点高法还在继续研究ing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9:21 发表
另外什么叫“道德的暴政”?

从三妻四妾到一夫一妻是道德的暴政?正因为婚姻是包涵责任的契约,所以保证相对稳定的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必要的。没有什么孩子愿意生活在一个双亲频繁更换的社会,包括你。


生活之中最为重要的便是选择的权利,不仅仅是选择正确与善之存在,更是单纯的选择过程本身;没有这一权利(以及对此的认同),那么无疑不会有任何自由,甚至没有对于自由的幻想----以赛亚.柏林

您弄清楚了我反对的是什么了么?
1,特定道德意识的自我神化(从而否定选择之权利)
2,通过对于核心家庭价值观的颂扬将女性置于附属地位
原帖由 超大喝茶专用ID 于 2008-2-11 17:47 发表
保护婚姻?“婚姻并不规定双方的感情忠贞,相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关系的自由缔结和终止”——等离婚都来不及?法律可没有剥夺你离婚的自由。
或者你觉得一个人可以同时跟多个人有“婚姻的感情”?那又为什么定义重 ...


少那道德的名义来要求法律。

道德和法律有共通的地方,但两者绝对不能等同。
原帖由 大狼芬里尔 于 2008-2-11 19:20 发表


忽略?貌似经济独立是基本的基本吧?何来忽略一说?


你是说男女在婚姻中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平等的?请确认你说的是中国。
拍拖时候BF买单就不说了,“没房也想娶本姑娘?”——家庭的责任潜意识还是该男人承担的,你确认所谓的男女平等是这么个意思?So, this is so-called "independent feminism" in your mou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