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ATM主动诱惑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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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09日01: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评论:银行恶意“刷卡”咋就没判刑?许霆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仅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本案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李斯璐 陈杨)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 非盗窃罪,“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金羊网-新快报

  构成不当得利,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2008年01月09日01: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评论:银行恶意“刷卡”咋就没判刑?许霆案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认为仅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本案将择日宣判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李斯璐 陈杨)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昨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8律师为许霆案上书最高法,认为法律缺陷导致判决结果“合法不合理”

  “盗窃9999元只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只要再增加1元,量刑就提高到无期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昨日,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联合7名律师针对“许霆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表示无论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量刑标准都存在问题。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提交建议书的李方平律师。他表示,包括自己在内的许多律师一直都在关注“许霆案”,虽然他们8位律师对许霆的定罪问题存在分歧,但一致认为该案件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他们于1月6日拟定了一份公民建议书,并在7日下午通过同城快递投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昨日上午收到取单短信。

  据了解,8名律师分别来自北京、广东、上海和福建,其中6人为专业律师,两名为法学学者。

  建议书中指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陷问题。其他的侵犯财产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都实现了无缝衔接,然而盗窃金融机构情形则不然。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盗窃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可定为数额特别巨大。ATM一旦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或以上徒刑。“这中间存在非常严重的断档现象,真可谓1元之差,差之千里。”李方平说。

  在建议书中,李方平等律师还分别提取了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来表明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盗窃公私财物量刑数额标准上滞后。

  按照建议书所指,1997年和2006年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分别为6470元和21001元,相差3.24倍,然而盗窃量刑标准却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以至于判决结果相较十年前显得越来越重。这种现状如果继续维持,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

  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 非盗窃罪,“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

  ATM主动“诱惑”属于“共犯”,“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

  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与其他侵犯财产型犯罪先期就生成的主观占有故意、积极追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相比,更多的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诱惑,来自道德层面上的意志薄弱和贪利心理使然。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所以在社会上也不存在其他犯罪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

  同时,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马上通过相应途径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这一方面说明其所受的实际损失已减小甚至完全得到了弥补,另一方面从及时能得到赔偿本身也说明通过非刑事方式就已经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证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能以非刑罚的方式就可以基本消除。金羊网-新快报

  构成不当得利,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

  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明知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还故意取款,实际上就使得银行当时是处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将17.5万元错误支付出去的。同时,他的恶意取款,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其目的却是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的银行现金,这也就是民法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义春认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或由于银行实际已经得到赔偿后出现的追偿权转移,那是银行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事,刑事审判程序本身无权主动干预民事。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件事实清晰,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而二审判决“出炉”日期未定。
偶也做过讼棍,偶认为吴义春律师作无罪辩护是一种失策,要是偶就侵占作为辩护支点。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嘿嘿,这个辩护理由如果能被法庭采纳,那绝大部分盗窃犯都是冤枉滴鸟
用受不了诱惑从而犯罪来作为脱罪的理由,是不会被法院接纳的。一旦接纳了这种理由以后什么抢劫、强奸之类的案犯全部可以用受不了诱惑才犯罪为由要求减刑了。
法条不改他就只能进去,而且进去很久。
法条改了他也是要进去,进去得没那么久。

就是这样了!
这个律师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阿。丢学法律的人的脸。
更强大的律师出现了,反正ATM柜员机也不会抗诉
据说疯子在你面前脱光了你也不能上,否则就判QJ,到时候看能不能用这个道理辩护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8-1-9 14:12 发表
这个律师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阿。丢学法律的人的脸。

丢学法律人的脸还是小事情,关键在于他害了委托人啊
把律师的老婆强奸了,他老婆恐怕也是主动诱惑属共犯吧。
银行真他妈的卑鄙.弄了半天他们并没有损失,原来制造商已经赔偿他们了:@ :@ :@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连作为原告的资格都没有,桂圆机的生产厂家已经全额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要当原告.也只是ATM的生产厂家.
这个律师水平太高;P ;P
这个律师脑残了,无罪是不可能的,轻判是容易争取的
这个律师的脑子坏了。共犯?所有的“犯”都是人,哪有物能构成犯罪主体的?这和我们这里出现的“犯罪嫌疑狗”一样搞笑。
我道是觉得,这个律师其实心里也明白无罪是不可能.但是如果律师辩护的时候就承认有罪,那么判决结果往往会超过他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如果如果辩护的时候做无罪辩护,判决结果会刚好在心理承受底线上.
我个人认为,此案判一到三年才是比较合理的.
ATM属共犯?这个律师是怎么考过司法考试的?哪个老师教的刑法呀?:@
原帖由 mcw 于 2008-1-9 22:44 发表
在这个案件中,银行连作为原告的资格都没有,桂圆机的生产厂家已经全额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要当原告.也只是ATM的生产厂家.


大汗,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
“许霆案”再现转折!许霆的辩护律师说,许霆案将发回一审法院即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律师也已收到将发回重审的消息,但具体情况仍有待通报。

  “把程序再走一遍”

  据《新快报》报道,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1月9日称,他之前从有关途径获悉将发回重审的消息,随后他向有关方面求证后得到肯定答复,但主审法官并未明确表态。至于发回重审的原因,吴义春称尚未得到明确答案,听说是“发回重审,把程序再走一遍”。

  有关法律专家对发回重审表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是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不过,对于许霆案在何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吴义春表示:“不好说,裁定书还没发下来。”目前,许霆的辩护律师还没有正式接到广东省高院的通知,但“高院的裁定书应该会在本周内送出”。

  许霆父母看到“希望”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透露,“中午有媒体打来电话,告诉我广东省高院可能会把许霆的案子发回原法院重审。”但他表示,“若发回重审是真的,那也很好,最希望的结果就是许霆能无罪释放,我们会全额退还许霆取走的款项。”

  许霆的母亲说,虽然消息未经证实,但让她看到了希望,“最近心情好多了,没以前那么沉重了,孩子70多岁的爷爷听到这个消息后,心情也好起来了”。
能判到3年,就算大胜了
根本就应该用民事条例,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用刑法。
我支持这个律师。
原帖由 Karri 于 2008-1-10 12:37 发表
根本就应该用民事条例,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用刑法。
我支持这个律师。

幸好你不是律师。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0 08:25 发表
我道是觉得,这个律师其实心里也明白无罪是不可能.但是如果律师辩护的时候就承认有罪,那么判决结果往往会超过他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如果如果辩护的时候做无罪辩护,判决结果会刚好在心理承受底线上.

按照诉讼程序,如果他进行无罪辩护,那讨论的论题就是被告又没有罪了。一旦无罪辩护失败,被告被认定有罪,那就没有机会给他做减轻刑罚的辩护了。所以,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是具有极大风险的。无罪辩护就是否认检查机关和法院做刑事立案的正确性,这也就是放在中国,要是放在外国,法官可能会将其视为直接与自己对这干。从而激怒法官,甚至有可能在辩护失败后增加刑罚。
我觉得,这个律师如果不是脑子出了问题,就是仗着舆论上的“声势”想要拿委托人的利益赌一把,是不是想以此成就自己的名声?我这个人心理比较阴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说。
这个案子,发展到现在,已经很有意思了。典型的案例迁出了各方对于刑法的讨论,处理得好,以后说不定可以成为经典案例载入我国司法史册,关注。。。。
ATM属共犯?这个律师是怎么考过司法考试的?哪个老师教的刑法呀?

====律师有时候就是知道不可作,但死也要说成活。
这也就是放在中国,要是放在外国,法官可能会将其视为直接与自己对这干。从而激怒法官,甚至有可能在辩护失败后增加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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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这话的口气,好象中国的法官比外国的法官更青正廉明:L :L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8-1-10 16:34 发表
这也就是放在中国,要是放在外国,法官可能会将其视为直接与自己对这干。从而激怒法官,甚至有可能在辩护失败后增加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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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这话的口气, ...

不是。只是说明国外(主要指英美法系国家)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与清廉与否无关。至于我国的法官什么地位、清不清廉,我想,大家都是有所认识的。
牛大阿!!:D
ATM可以成为共犯:D
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万一 那个法官不开眼,再把老许 判了,那个ATM机怎样判??:D
这2个律师为许霆作无罪辩护,我看无非有2个原因:1 他们确实坚持认为许霆的行为是不当得利。2 这个案件经过媒体网络的暴光,已经为全国乃至世界关注,司法机关现在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所以他们为许霆作无罪辩护,只不过是把许霆当作了一个工具一个牺牲品,达到他们的某种意图。在司法界和法学界,对于许霆案有3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是盗窃,这个观点占主流(我本人也如此认为)2 侵占。3不当得利。本案,先由公安机关侦破,检察机关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为基础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审判。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如果本案二审以无罪告终,这无疑更加加深民众对中国整个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其后果对于先行体制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所以我认为法院二审宣判无罪几乎不可能。杨振平、吴义春应该也知道这个。
原帖由 金狈狈 于 2008-1-10 18:20 发表
这2个律师为许霆作无罪辩护,我看无非有2个原因:1 他们确实坚持认为许霆的行为是不当得利。2 这个案件经过媒体网络的暴光,已经为全国乃至世界关注,司法机关现在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所以他们为许霆作无罪辩护 ...

     冲击就冲击,倒了才好。反正是窃国者侯,窃钩者诛,法律也不过是婊子身上的遮羞布而已
要求减刑比较靠谱, 虽银码不太, 但毕竟是实施多次的犯罪. 无罪辩护看来是律师想出位.:L
修改了也是政治判决,法治没有胜利。
其实人大可以对刑法的一些条款做一些改动,
最好再出台一项定刑的具体化立法解释。
中国法庭有无定期发放判刑指引那类东东 ?
法庭是没有指引的;
中国是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所谓 “依法办事”,就是依据法律来办事;
军博上面那个黄金包的军微每天都在那主动诱惑我:(
摘自超大:“媒体详解许霆案:"史上最牛ATM机"谁能惹得起?”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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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开什么玩笑。
在我们把银行卡插到ATM机器里面的时候,ATM就代表银行和我们交易,我问要1000,你给了,你也确定了,我也没强迫你,一切都是按照手续办,你自己脑子出了问题是你自己的事情,在这台ATM机器上,ATM代表银行,许霆是银行的客户,一切按照“请当面点清,离开柜台概不负责”的游戏规则办事。而且这个规则是银行他妈自己定的规则。
这点都输不起,还玩个毛银行?愿赌服输,这都做不到,还混什么混?
唧唧歪歪的喊别人盗窃,银行损失了17万,是银行自己的事情,
前段时间,戴尔公司网上卖电脑,售价搞错了,1块钱,很多人乘机买了,
如果按照你的解释,买的人是盗窃,钻了漏洞(你的意思是不应该钻漏洞)
戴尔公司的做法是:立刻修改了报价,但是在修改之前已经订了的单子,还是会遵守诺言和信用。
而这个什么鸡巴丧业银行,狗屁不放一个,打电话直接告他盗窃,还唧唧歪歪要赔偿
俗话说的好:人无信而不立
这件事情,是谁不讲诚信?是谁一点余地都不留,直接告别人盗窃?是谁丧心病狂,胡乱判案,让一个24岁的按照规则办事的年轻人无期?
我真的不明白支持这个判决的人的思维方式是怎样的,难道是火星人?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前段时间,戴尔公司网上卖电脑,售价搞错了,1块钱,很多人乘机买了,
如果按照你的解释,买的人是盗窃,钻了漏洞(你的意思是不应该钻漏洞)

=====如果卖汽车都是卖奔驰S级600,好象有普通版和特制版的,
两者相差好象有30来万啊,要是用户不知道,我乘机把价格MS是
150多160多万的当成198万的卖给他,我也不是诈骗,是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