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无罪辩护的证据审查(律师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53:03
作者:李常永、李潜律师
分别为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副主任
来源:鸿鹄之辩、为你辩护网

案情

《起诉书》指控: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被告人D某受朋友之邀约,与网友(多为女性)数人前往郊区游玩。入住农家院,晚餐数人均饮用大量白酒,K女士酒醉。被告人D某遂起羞羞之念,进入K女士房间,趁其醉酒不能反抗之际强行奸淫。其后,K女士报警。

以“强奸罪”立案后,笔者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

供述

会见时,被告人D某坚称二人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云雨之后,K女士要钱不遂而报警。经阅卷,发现其前后供述稳定、一致,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前后供述不一致,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辩解的,其真实性不能保证,可信度降低;其无罪辩解的部分,也就不能排除是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因此,被告人供述的稳定、一致性,是本案无罪辩护的基础。

然而,刑辩律师做无罪辩护要极其慎重,不能轻言无罪。审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是否成立,不仅要看笔录,而且要将其放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以及本人的性格阅历、家庭背景中予以综合评价。通过观察发现: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被告人D某具有好面子、爱玩耍的特点,但是并没有暴力倾向;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妻子,多年来夫妻感情融洽,且坚信丈夫“不是那种人”;被告人的女儿彬彬有礼,有良好的修养。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告人无罪辩解趋近“客观事实”的程度很高,辩护人决定支持其作无罪辩护。

分析

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于案发当晚发生了性关系,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DNA鉴定予以证实,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伴随着“暴力”,即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在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从三个层面展开了分析。

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可信度的考量

被害人K女士的笔录前后不稳定、不一致,变化的趋势可疑,可信度不高。报案初期,K女士笔录称自己是“被强奸”;其后有若干次笔录称是“自愿”;再后来的所有笔录均称自己是“被强奸”,并逐渐固定了全案的细节。相比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质量明显较低。

二、“暴力”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从卷宗上看,被害人所称的“暴力”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缺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原因是K女士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缺少被害人身体损伤情况的相关病例、诊断证明,没有赶赴医院就医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是“变动现场”,不是原始现场;“床头柜上放一条牛仔裤,南边床上有一乳罩”,但两件衣物没有被破坏的痕迹。根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所示,侦查机关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拍摄《照片》显示左手背有划痕、脖颈下方微红,但拍摄照片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十小时,仅靠《照片》并不能确定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致。

三、细节比对,不能得出“违背女方意志”的结论

辩护人以客观性最强的监控录像(门外)、被害人《通话记录》等证据为主轴,结合同行的网友、宾馆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根据时间顺序做横向的细节比对,对“违背女方意志”的细节逐一质疑。

A: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及其朋友率先进入608房间,将衣物放于屋内,然后下楼吃饭,K女士明知这一点。证明“608是K女士选定的休息房间”之陈述不可信。

B: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K女士与被告人在吃饭期间举动亲密,多次主动耳语、搂抱、亲吻被告人。K女士初期笔录不承认有亲密举止,其后笔录改称“东北人性格热情豪爽”,不拘小节。在法庭审理时,辩护人指出:有亲密举止而不承认,说明其可信度低;根据生活经验,东北女性热情而有礼、豪爽不轻浮,与陌生男性初次见面时,一般不会主动耳语、搂抱、亲吻,以东北人性格作解释并不符合常理。

C: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与K女士是相拥、自愿进入608房间,被告人没有强制、诱导动作。证明K女士“被告人将自己架进房间”的陈述不可信。

D: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结合多名证人证言陈述的细节,锁定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并以此对照《通话记录》、《报警记录》显示的K女士首次拨打110报警的时间,间隔时间达一个多小时。证明K女士所称“被强奸过程中趁机拨打110报警”的陈述不可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及说理。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案的审查与认定,常常存在着武断的做法:只要能够证明发生了性关系,且被害人说自己当时不愿意,就判定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刑事法治的“严格证据标准”。应客观、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体系,审慎判断“违背女方意志”能否成立。据以证明“暴力”的证据严重不足、指向不明,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不高,又与其他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则应依法判决无罪。作者:李常永、李潜律师
分别为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副主任
来源:鸿鹄之辩、为你辩护网

案情

《起诉书》指控: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被告人D某受朋友之邀约,与网友(多为女性)数人前往郊区游玩。入住农家院,晚餐数人均饮用大量白酒,K女士酒醉。被告人D某遂起羞羞之念,进入K女士房间,趁其醉酒不能反抗之际强行奸淫。其后,K女士报警。

以“强奸罪”立案后,笔者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

供述

会见时,被告人D某坚称二人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云雨之后,K女士要钱不遂而报警。经阅卷,发现其前后供述稳定、一致,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前后供述不一致,既有有罪供述,又有无罪辩解的,其真实性不能保证,可信度降低;其无罪辩解的部分,也就不能排除是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因此,被告人供述的稳定、一致性,是本案无罪辩护的基础。

然而,刑辩律师做无罪辩护要极其慎重,不能轻言无罪。审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是否成立,不仅要看笔录,而且要将其放置于全案证据体系以及本人的性格阅历、家庭背景中予以综合评价。通过观察发现: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被告人D某具有好面子、爱玩耍的特点,但是并没有暴力倾向;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妻子,多年来夫妻感情融洽,且坚信丈夫“不是那种人”;被告人的女儿彬彬有礼,有良好的修养。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告人无罪辩解趋近“客观事实”的程度很高,辩护人决定支持其作无罪辩护。

分析

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于案发当晚发生了性关系,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DNA鉴定予以证实,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伴随着“暴力”,即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在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从三个层面展开了分析。

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可信度的考量

被害人K女士的笔录前后不稳定、不一致,变化的趋势可疑,可信度不高。报案初期,K女士笔录称自己是“被强奸”;其后有若干次笔录称是“自愿”;再后来的所有笔录均称自己是“被强奸”,并逐渐固定了全案的细节。相比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质量明显较低。

二、“暴力”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从卷宗上看,被害人所称的“暴力”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缺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原因是K女士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缺少被害人身体损伤情况的相关病例、诊断证明,没有赶赴医院就医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是“变动现场”,不是原始现场;“床头柜上放一条牛仔裤,南边床上有一乳罩”,但两件衣物没有被破坏的痕迹。根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所示,侦查机关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拍摄《照片》显示左手背有划痕、脖颈下方微红,但拍摄照片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十小时,仅靠《照片》并不能确定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致。

三、细节比对,不能得出“违背女方意志”的结论

辩护人以客观性最强的监控录像(门外)、被害人《通话记录》等证据为主轴,结合同行的网友、宾馆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根据时间顺序做横向的细节比对,对“违背女方意志”的细节逐一质疑。

A: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及其朋友率先进入608房间,将衣物放于屋内,然后下楼吃饭,K女士明知这一点。证明“608是K女士选定的休息房间”之陈述不可信。

B: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K女士与被告人在吃饭期间举动亲密,多次主动耳语、搂抱、亲吻被告人。K女士初期笔录不承认有亲密举止,其后笔录改称“东北人性格热情豪爽”,不拘小节。在法庭审理时,辩护人指出:有亲密举止而不承认,说明其可信度低;根据生活经验,东北女性热情而有礼、豪爽不轻浮,与陌生男性初次见面时,一般不会主动耳语、搂抱、亲吻,以东北人性格作解释并不符合常理。

C: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与K女士是相拥、自愿进入608房间,被告人没有强制、诱导动作。证明K女士“被告人将自己架进房间”的陈述不可信。

D: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结合多名证人证言陈述的细节,锁定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并以此对照《通话记录》、《报警记录》显示的K女士首次拨打110报警的时间,间隔时间达一个多小时。证明K女士所称“被强奸过程中趁机拨打110报警”的陈述不可信。

最终,法院采纳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及说理。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案的审查与认定,常常存在着武断的做法:只要能够证明发生了性关系,且被害人说自己当时不愿意,就判定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刑事法治的“严格证据标准”。应客观、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体系,审慎判断“违背女方意志”能否成立。据以证明“暴力”的证据严重不足、指向不明,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不高,又与其他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则应依法判决无罪。
这个案子有那么多录像证据,那个女人考虑不够周全。假如进房间时故意在门口开玩笑式的拉扯几下,事情就很难说清楚了。
这种情节是强奸案里最有扯头的,还用作案例…
本所15年有件一模一样的,办案民警都觉得很牵强。结果…结果检察院的把人捕了,大半年了公诉的都没能起诉,现在头疼死了。
这种情节是强奸案里最有扯头的,还用作案例…
本所15年有件一模一样的,办案民警都觉得很牵强。结果…结果 ...
反正死道友不死贫道。卷不在手里自己不头疼就好╮(╯▽╰)╭
咳咳 律师和太监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阉割的是肉体 一个阉割的是灵魂
希望死在“临时性精神病”下的两个亡灵安息
办案民警估计少取了一个酒精含量的证据。否则,套一下不知反抗,一样铁铁的强奸既遂。
这种情节是强奸案里最有扯头的,还用作案例…
本所15年有件一模一样的,办案民警都觉得很牵强。结果…结果 ...
就怕是有人故意挖坑,我们院有个案子,明显是挖坑,结果真的坑到了。被害人,或者说是报案人,一家子都不是好人。摆明了要坑人。结果真有往里跳的。星星工作时小心小心。
说白了就是综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在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唯一有罪证据是被害人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就怕是有人故意挖坑,我们院有个案子,明显是挖坑,结果真的坑到了。被害人,或者说是报案人,一家子都不 ...
强奸、重伤这种重罪指控,被害人有疑点的全放摄像头下问…讲清楚,说假话,关你。
本所那案子,提捕阶段嫌疑人家属做了工作,被害人要求更改陈述。放监控下,要么你涉嫌诬陷、要么他涉嫌强奸,你想陈述并为之负责的事实到底是什么…被害人又不做鸟。
有时,可以合理怀疑被害人其实是出于某种原因的反悔行为。
虽然无罪释放,但被告人后期家庭生活不会不受影响

单位里估计也传开了。。。
hxy111 发表于 2016-1-3 21:32
咳咳 律师和太监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阉割的是肉体 一个阉割的是灵魂
希望死在“临时性精神病”下的两个亡 ...
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一直在强调一个“当事人主观”,尼玛人的主观意识还是可以被其他人看到的??骂律师不如骂哪些坐在办公室里的立法砖家。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6-1-8 21:17
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一直在强调一个“当事人主观”,尼玛人的主观意识还是可以被其他人看到的??骂律师不 ...
其实骂了也没用 这两种人都骂不死....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6-1-8 21:17
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一直在强调一个“当事人主观”,尼玛人的主观意识还是可以被其他人看到的??骂律师不 ...

主观意识可以被客观行为所映证。比如占有牟利的主观,你实际据有这物品或者将这物品变卖兑现,不用一定开口承认占有牟利想法,即可认定主观上占有牟利。犯罪认定上主观不可能没有,因为事情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也可能是意外的,必须予以区分。

主观构件操蛋的时候在于,如果行为人不承认主观,因为客观条件或侦查人员能力的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充分的客观证据对其行为想法进行映证,无法为裁判人合理心证提供足够的支撑,就如本楼,一个吃醉的女人,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她OOXX时对于客观世界的认知到底是个什么样的状态?光醉酒测试这一项很薄弱,醉酒测试不能完全否定一个人的当场认知能力,否定是理论上的,事实上大家都知道,不同人、不同环境,实际认知能力是有区别的,必须联系到本案的具体事实结合其他证据得出结论。

即使醉酒驾驶这种行为犯,在酒精测试具有的条件下,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喝什么酒,也要抱证据出来证实,以支撑醉酒状态的必然因果事实。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3 16:18
这种情节是强奸案里最有扯头的,还用作案例…
本所15年有件一模一样的,办案民警都觉得很牵强。结果…结果 ...
如果超过一年没能移送起诉或用别的法子把案子挂起来,但最后把人放了,对方提起国家赔偿,那赔偿单位应该是批捕的检察院吧?
studhorse 发表于 2016-1-8 23:26
如果超过一年没能移送起诉或用别的法子把案子挂起来,但最后把人放了,对方提起国家赔偿,那赔偿单位应该 ...
如果结论是无罪释放的话、逮捕后,是的。但超过一年的说法不准确,用尽所有羁押手段,不止一年。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8 22:42
主观意识可以被客观行为所映证。比如占有牟利的主观,你实际据有这物品或者将这物品变卖兑现,不用一定 ...
也就是说,嫌疑犯不承认杀人只能刑讯逼供?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6-1-9 00:21
也就是说,嫌疑犯不承认杀人只能刑讯逼供?


你的提问题干设置有问题。你把杀人的主观追求和杀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混为一谈了。

拿把刀,把人捅倒,再补上几刀,人死;拿把刀捅了一刀,人死;人家拉你,你猛然一推,人倒地撞死。这三种都叫杀人,第一种可能故意杀人、第二种可能故意伤害致死、第三种可能过失杀人,一定需要开口承认当时的想法就是要杀死对方么?

其实,各类犯罪中,杀人犯主动认罪态度的可能性是最高的,有认罪态度也不代表认罪态度可以代替解决证据问题,就算所谓“不认罪”也有两种主要表现,一种承认行为事实,不承认主观目的追求,我们还得证实他这个不承认是知识认识原因的错误、还是逃避责任的故意,才能在移送意见书上定他认罪或是不认罪态度;一种行为事实也一概否定,拒不认罪。现在的诉讼要求,杀人这一级严重罪名,早早想法子在零口供、可能翻供上动脑子,刑讯逼供,你能想到,律师更能想到。


我同学辖区上周出了桩命案,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这认罪态度够好了吧,当时他们刑大分管命案的领导就想偷个懒,让辖区中队先接手,把人刑拘后大队在接手。我同学当时就顶了回去,以派出所这一级的办案经验和保障能力,这是命案,万一初期证据取得有闪失,补都补不回来。证据缺失,就算有罪供述都有麻烦,更不提人家想通了翻供。

做有罪供述不见得真的认罪;做无罪辩解也不见得真不愿认罪。


一/五零零 发表于 2016-1-9 00:21
也就是说,嫌疑犯不承认杀人只能刑讯逼供?


你的提问题干设置有问题。你把杀人的主观追求和杀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混为一谈了。

拿把刀,把人捅倒,再补上几刀,人死;拿把刀捅了一刀,人死;人家拉你,你猛然一推,人倒地撞死。这三种都叫杀人,第一种可能故意杀人、第二种可能故意伤害致死、第三种可能过失杀人,一定需要开口承认当时的想法就是要杀死对方么?

其实,各类犯罪中,杀人犯主动认罪态度的可能性是最高的,有认罪态度也不代表认罪态度可以代替解决证据问题,就算所谓“不认罪”也有两种主要表现,一种承认行为事实,不承认主观目的追求,我们还得证实他这个不承认是知识认识原因的错误、还是逃避责任的故意,才能在移送意见书上定他认罪或是不认罪态度;一种行为事实也一概否定,拒不认罪。现在的诉讼要求,杀人这一级严重罪名,早早想法子在零口供、可能翻供上动脑子,刑讯逼供,你能想到,律师更能想到。


我同学辖区上周出了桩命案,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这认罪态度够好了吧,当时他们刑大分管命案的领导就想偷个懒,让辖区中队先接手,把人刑拘后大队在接手。我同学当时就顶了回去,以派出所这一级的办案经验和保障能力,这是命案,万一初期证据取得有闪失,补都补不回来。证据缺失,就算有罪供述都有麻烦,更不提人家想通了翻供。

做有罪供述不见得真的认罪;做无罪辩解也不见得真不愿认罪。

错判。因为已经说明是酒醉,灌醉和下药一样,丧失个人意识,不用再往下瞎掰了。

另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是绝对保密的案件,尽管用代号代替人名,但根据细节描述,仍能推测出具体人,是违法行为鹅,该律所应该被司法局处理,律协整治,该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应被处罚,至暂扣掉销职业资格。
主观意识可以被客观行为所映证。比如占有牟利的主观,你实际据有这物品或者将这物品变卖兑现,不用一定 ...
醉酒就完全应该定罪,错判。
错判。因为已经说明是酒醉,灌醉和下药一样,丧失个人意识,不用再往下瞎掰了。

另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 ...
能不能具体说下律师透露哪条隐私了?
能不能具体说下律师透露哪条隐私了?
可见对李某某案的业内反思。
天一是不是律师没找对?
mmmmmmm 发表于 2016-1-9 09:27
醉酒就完全应该定罪,错判。
现实是,光醉酒前天刚把二退的卷送回去。这案子反正我们心里都打着问号。现在反而不晓得其他手段该怎么理解了醉酒,可进房前所有他方证据都表现被害人相当有认知啊。。。。。。所以后来我们总结了个“三一定”,一定要女上、一定要议价、一定要自拍

醉酒判有罪的前几年也有过,被害人还是事后先索要经济不成后报的警,后来来复盘倒不觉有什么疑点,就是起了打猫心肠、灌得妹子人事不省。。。。。。
据说最关键分水岭是那话儿进去的时候,女方有没有用手帮扶正以便“滑”进去,如果没有扶,那就是强奸,有扶,而且又是滑进去的,就是女方同意了,是吧@拖鞋哥 ?你就是这样滑脱的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6-1-9 14:31
据说最关键分水岭是那话儿进去的时候,女方有没有用手帮扶正以便“滑”进去,如果没有扶,那就是强奸,有扶 ...
长老 秘藏的经验还要说给 板块内的小年轻人听么
既然@ 我来了 那我就 补充一点个人观点 ;如果刚一进去 女方 臀部就配合 上下抖动  也不算强奸
拖鞋哥 发表于 2016-1-9 15:01
长老 秘藏的经验还要说给 板块内的小年轻人听么
既然@ 我来了 那我就 补充一点个人观点 ;如 ...
难点在于用啥子来证明。你说她动的、她说你动的,对挖腹,要证据。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9 16:51
难点在于用啥子来证明。你说她动的、她说你动的,对挖腹,要证据。
那就 在法庭上 大哭大喊冤枉~~~ 鼻涕眼泪 流一地  不论法官问什么   就喊 冤枉~~~~啊 你把我强奸了 还要来告我 我不想活了
拖鞋哥 发表于 2016-1-9 17:38
那就 在法庭上 大哭大喊冤枉~~~ 鼻涕眼泪 流一地  不论法官问什么   就喊 冤枉~~~~啊 你把我强奸了 还要 ...
上一个在法庭上寻死觅活的,小事儿都变大事儿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9 16:51
难点在于用啥子来证明。你说她动的、她说你动的,对挖腹,要证据。


原始口供最真实,这要派出牙齿都吃黄了的老干探做讯问,民警要善于问细节,做笔录要派更年期的大妈来做,才不脸红。笔录要宛如黄色小说,把证据固定好,翻不了案。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9 16:51
难点在于用啥子来证明。你说她动的、她说你动的,对挖腹,要证据。


原始口供最真实,这要派出牙齿都吃黄了的老干探做讯问,民警要善于问细节,做笔录要派更年期的大妈来做,才不脸红。笔录要宛如黄色小说,把证据固定好,翻不了案。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6-1-9 19:49
原始口供最真实,这要派出牙齿都吃黄了的老干探做讯问,民警要善于问细节,做笔录要派更年期的大妈来做 ...
上次强奸笔录我就叫小鲜肉做的,我旁听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8 22:42
主观意识可以被客观行为所映证。比如占有牟利的主观,你实际据有这物品或者将这物品变卖兑现,不用一定 ...
醉酒状态血检结果不足以证明么?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6-1-9 23:00
醉酒状态血检结果不足以证明么?
法律上的以其他手段实施强奸,其中就有醉酒为代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有案子你看到整个过程自己会觉得诡异,信心不足。
lnsyjb 发表于 2016-1-4 07:28
办案民警估计少取了一个酒精含量的证据。否则,套一下不知反抗,一样铁铁的强奸既遂。
怎么肯能,可以从步态,表情,动作判断醉酒程度啊
看了上面各位jc的评论,不管俩人之前有没有小暧昧,只要喝醉了拉去啪啪啪,女方一告就能判强奸?
夜色阑珊 发表于 2016-1-8 18:47
虽然无罪释放,但被告人后期家庭生活不会不受影响

单位里估计也传开了。。。
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9 23:59
法律上的以其他手段实施强奸,其中就有醉酒为代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有案子你看到整个过程自己会觉得 ...
哦,我刚才是想问星君酒驾上的醉酒问题的。

强奸光看血检肯定有客观归罪的风险的,女公关喝趴两三酒徒都是可能的,要是直接移植醉驾的标准恐怕就太荒诞了。。
13849949682 发表于 2016-1-10 09:54
看了上面各位jc的评论,不管俩人之前有没有小暧昧,只要喝醉了拉去啪啪啪,女方一告就能判强奸?
你可以自拍避险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6-1-10 13:24
哦,我刚才是想问星君酒驾上的醉酒问题的。

强奸光看血检肯定有客观归罪的风险的,女公关喝趴两三酒徒 ...
哦,醉驾啊,酒精测试只是构罪的条件之一。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6-1-10 13:36
哦,醉驾啊,酒精测试只是构罪的条件之一。
在没有伤到他人或者财产损失2000以下(不鉴定提前赔就睁闭眼了)的同等情况下,我这边只要是现行抓下来一测超过80,一律醉驾。至于公诉不公诉,那就哼哼哈兮了。。。
蒲扇子江山 发表于 2016-1-10 14:50
在没有伤到他人或者财产损失2000以下(不鉴定提前赔就睁闭眼了)的同等情况下,我这边只要是现行抓下来一 ...
做得太水,所以处理也水啦。
我X,现场测试做刑案证据用,我可以骂人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