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警方可行政处罚包二奶,你怎么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06:01
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

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尤其在广东各地,职业二奶已经普遍,二奶中介也遍地开花,可谓明码标价,丰简由人.

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

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

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尤其在广东各地,职业二奶已经普遍,二奶中介也遍地开花,可谓明码标价,丰简由人.

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

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
没有可操作性
人和人之间的感情事情
政府非要插一腿
会严重降低广东省的经济竞争性和外商吸引力,会影响gdp的:(
一纸荒唐~!既然包二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那就直接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好了,为何又搞一个行政处罚?
对第三者的处罚也够无聊的,跟第三者同居就违法,那如何定义同居这个词?
天天在不同的酒店开房,没有固定居住场所,不能算同居。
跟第三者1个月开一次房,也不能算同居。那这个法律还有可行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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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帖由 南宫逸云 于 2007-10-6 15:41 发表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 ...

从法律角度来看,包二奶,到底是重婚罪,还是和妓女达成长期协定呢,或是其它定义?
越来越有意思了………………

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D
一夜情看来具有操作性。每天都来一夜情怎么算?
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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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厢情愿的闭门造车运动!!!!:D
想起N年前非法同居要判刑的事情....我们公司的老总在96年的时候和女朋友在出租屋给查房查到了还给派出所以非法同居罚款1000...:L
中国的法律还很不健全,我看不然,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胡管,中国的法律应该叫不健够全.:D
不就一个批发零售的问题么,搞滴这么复杂干吗啊?别谈什么感情在里面,一个包字说明一切。

不过我是坚决反对处罚滴。
封建主义永远是想在一个新的领域重新抬头!!!可悲的广东人大。。。。。。:Q :L :L :L
要么回到五十年代,要么就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要随意发挥
发现公务员包“二奶”的,一律结扎,屡教不改的,一律阉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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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有名无实的规定
包二奶是只包二个“奶”吗?
;P
蔑视人权,抱二奶违反哪门子法律了。
应该是严厉打击吧,搞半天搞了一个"可"行政处罚,sigh~~
原帖由 cy12222 于 2007-10-6 14:20 发表
一纸荒唐~!既然包二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那就直接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好了,为何又搞一个行政处罚?
对第三者的处罚也够无聊的,跟第三者同居就违法,那如何定义同居这个词?
天天在不同的酒店开房,没有固 ...


正想这么说,你替我说了。
当然拉,对政敌要从严从重,直接按照重婚罪来处理。
其次是没后台的人,当要敲他们一笔时,这规定对他们特有效。
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时代,纪律、规定、法律是用来被当权者践踏的。
不如没有这些法,直接被黑社会管理,老百姓交保护费。
原帖由 未来戦士 于 2007-10-8 08:26 发表
非常反对这种冠冕堂皇的法律,不但缺乏可操作性,反而到头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广东有多少娼妓?犯不犯法?从这里就可以预料到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


黑社会治下的社会都比这种情况好!
关键是处罚!
钱的问题,警察的收入啊
你以为会全数上缴???
搞笑,包二奶都要管,吃饱撑吗?
行政处罚算什么??:D
我国台湾省,通奸,包2奶,是刑事犯罪,可操作性 极强:D

由此可见,我大陆同胞的 觉悟 已经大大领先 我台湾省人民 。。。:D
说实话,我们要是搞个一人一票的选举,这个法案被通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谁敢反对?所以才有所谓“满嘴仁义道德,满脑子男盗女娼”一说:D
原帖由 猫眼睇鬼 于 2007-10-9 17:58 发表


黑社会治下的社会都比这种情况好!


既然如此,您干脆去参加黑手党算了。或者台湾的竹联帮,香港的洪兴。也就一个机票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