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警方可对包二奶现象进行行政处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4:23:57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薛江华

  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  
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因为“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诛笔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她表示,这是一个进步,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卓冬青认为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薛江华

  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  
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因为“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诛笔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她表示,这是一个进步,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卓冬青认为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
不好认定吧?
原帖由 f22 于 2007-10-5 17:59 发表
不好认定吧?

:hug: 锁定党员干部跟企业老总即可。
包二公就不管了?
性别歧视.
这种事是不告不理,首先要有举报,然后取证,最后才是处罚.如果哪位不识相的LD与您过不去,这手段可以试一试.
保障大奶的应得利益,二奶的地位很没保障。。。。所以,应该由妇联牵头,全体大奶们联合起来。。。。。。:D :D :D
广东警方可罚“包二奶”引热议 专家质疑可行性  

2007年10月05日 16:31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本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诸如“包二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缺乏相关法律依据: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这位律师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改头换面”,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他还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真正缺乏的应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据。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处罚,那“包二奶”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暗娼”,等同于变相“嫖娼”,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包二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者“婚外情”,但无论如何,当事人都可能因为“包二奶”引发多重矛盾,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缓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因为“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也是不现实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引入公权力对“包二奶”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但《办法》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处罚“第三者”是个进步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诛笔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办法》突破性地将“第三者”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她表示,这是一个进步,对“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卓冬青认为这是《办法》的特别之处,“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第三者’可以爱这个人,但绝不能同居,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对于“第三者”和“出轨者”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从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风险,因为“无过错方(大都为女性)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薛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