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了唐朝的“行政三分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20:25:02
想起了唐朝的“行政三分制”






据北京青年报(2003.1.21)载:“关于深圳正在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已经有所涉及,并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改变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将行政权力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大部分,通过科学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使这三部分权力在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实现高效运转。正像哲学家形容的那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传统体制下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权力的监督,正是权大于法、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得以滋生的土壤。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决策更民主、科学,执行更透明、公正,监督更充分、有力,才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


文中最后说:“由深圳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对此解释说,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绝不是全盘照搬西方的做法。”


在这里我不禁想提醒一下深圳,以及北京青年报。其实“行政三分制”,可不应该是从“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而来的。要知道“行政三分制”其实可是我们老祖宗的发明和创造啊!


众所周知,“行政三分制”,这是在唐朝就已完善的政治体制,唐太宗贞观时代,唐太宗李世民就建立和完善了一种政治体制,这就是国家行政大权的“三省”制度。


具体如下:唐朝的国家行政大权集中于“三省”、“一台”。“三省”包括决策权、行政权、审核权,“一台”为御史台,代表监督弹劾权。


三省是尚书省,中书省与门下省。三省的关系原则上是:中书省决策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最后由尚书省执行法令。


尚书省的首长是尚书令,下面分设左右两仆射,分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省管理一切行政事务。因为唐太宗曾为尚书令,故尚书令一职,常虚而不设,实权则落在左右仆射的身上,所以尚书仆射常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中书省的首长是中书令,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官制规定“中书省”“执掌全国之政令”,是根据天子的意旨,撰制国家的诏命法令,所以中书省也等于一个帮助天子决策和立法的机构。


门下省的首长是侍中,下有侍郎,或称黄门侍郎,及谏议大夫等。职责负责审核中书省的法令。可见门下省也可称为监察部门。


行政程序原则上是这样的,首先尚书省根据皇帝的意志做了行政计划,或中书省直接根据皇帝的旨意,充分考虑同意后就草拟法令,起草后还要署行而过门下省,由门下省审核,如果认为不妥,可以涂改奏还,谓之‘涂归’。再经过中书令的省审,给事黄门郎的驳正.一个诏书法令,往往要经过多少次的往复检讨,说明唐代决策之审慎,这制度谓之三省驳议制度。


而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力的李世民,对“行政三分制”也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的。贞观元年,唐太宗曾严令门下省黄门侍郎王硅执行驳议权,他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查。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当论断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莫顾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后贞观三年唐太宗又督责中书令房玄龄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应论执,比来唯睹顺从,不闻违旨,若但行文书,则谁不可为,何必择才!”


从此两省乃厉行驳议制度,三省间一方面互相监核,一方面遇有国家大事,则由三省长官,会议于政事堂,参与其会者,谓之参知政事,或平章政事,主持者恒为尚书仆射,唐三省长官常加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称为真宰相,盖主持三省政事会议,真正之行政首长矣.这种三省驳议制度与合议制度,是采取分工合作的方法,收相反相成之效,无疑义的这在当时是政治上的一种进步制度,而一千多年前的唐朝,就能有如此制度,不禁想问读者,怎么样?不愧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吧?所以李世民也成就了开创中国历史上最盛的“贞观之治”,而那才真叫盛世呢!“贞观”有一年,全国总共才处死了26名犯人,门不闭户,路不拾遗啊。李世民真不愧为中国的第一位政治家。


但在今天看来,作为明君如李世民之流,虽然也坚决要属下有“违旨”之声,但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皇上手上的,就如有了某种“立法权”的中书省,也是要据天子的意旨,来撰制国家的诏命法令的。所以“行政三分制”可以兴在皇上,废也在皇上,名存实亡还在皇上,最后唐朝的灭亡,不也证明了再好的“政治制度”,如果制约不了皇上,制约不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碰上个“昏君”也还是最终逃不了共同灭亡的命运。


最后补充一下,北京青年报这篇文章的标题是:“行政三分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


附:《“行政三分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北京青年报(2003.1.21)


据新华社报道,正在广州参加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介绍说,为了打造一个决策、执行、监督“行政三分制”的全新政府架构,深圳计划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撤并和调整,设置若干个决策局、执行局和一个监察局,决策局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局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决策权,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作为监督部门直接对市长负责。


关于深圳正在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已经有所涉及,并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改变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将行政权力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大部分,通过科学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使这三部分权力在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实现高效运转。正像哲学家形容的那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传统体制下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权力的监督,正是权大于法、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得以滋生的土壤。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决策更民主、科学,执行更透明、公正,监督更充分、有力,才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


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构想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着力强化了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国内外形势,使十六大确定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变得更加迫切。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圳推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就是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职能,使政府从“全知全能”转变为“有限责任”,从权威命令转变为科学决策,从人治管理转变为依法行政,从“传统部门利益型政府”转变为“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有从制度上保证权力与利益脱钩,尽可能消除行政机关谋取部门私利的可能和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规范公务员队伍的待遇和收入分配,防止公共权力利益化、政府资产部门化、部门收益个人化的现象。


由深圳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对此解释说,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绝不是全盘照搬西方的做法。十六大强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深圳的行政体制改革正是对十六大精神的有益实践。(潘洪其)


(摘自北京青年报网站 本文仅供参考,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想起了唐朝的“行政三分制”






据北京青年报(2003.1.21)载:“关于深圳正在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已经有所涉及,并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改变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将行政权力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大部分,通过科学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使这三部分权力在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实现高效运转。正像哲学家形容的那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传统体制下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权力的监督,正是权大于法、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得以滋生的土壤。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决策更民主、科学,执行更透明、公正,监督更充分、有力,才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


文中最后说:“由深圳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对此解释说,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绝不是全盘照搬西方的做法。”


在这里我不禁想提醒一下深圳,以及北京青年报。其实“行政三分制”,可不应该是从“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而来的。要知道“行政三分制”其实可是我们老祖宗的发明和创造啊!


众所周知,“行政三分制”,这是在唐朝就已完善的政治体制,唐太宗贞观时代,唐太宗李世民就建立和完善了一种政治体制,这就是国家行政大权的“三省”制度。


具体如下:唐朝的国家行政大权集中于“三省”、“一台”。“三省”包括决策权、行政权、审核权,“一台”为御史台,代表监督弹劾权。


三省是尚书省,中书省与门下省。三省的关系原则上是:中书省决策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最后由尚书省执行法令。


尚书省的首长是尚书令,下面分设左右两仆射,分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省管理一切行政事务。因为唐太宗曾为尚书令,故尚书令一职,常虚而不设,实权则落在左右仆射的身上,所以尚书仆射常为事实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中书省的首长是中书令,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官制规定“中书省”“执掌全国之政令”,是根据天子的意旨,撰制国家的诏命法令,所以中书省也等于一个帮助天子决策和立法的机构。


门下省的首长是侍中,下有侍郎,或称黄门侍郎,及谏议大夫等。职责负责审核中书省的法令。可见门下省也可称为监察部门。


行政程序原则上是这样的,首先尚书省根据皇帝的意志做了行政计划,或中书省直接根据皇帝的旨意,充分考虑同意后就草拟法令,起草后还要署行而过门下省,由门下省审核,如果认为不妥,可以涂改奏还,谓之‘涂归’。再经过中书令的省审,给事黄门郎的驳正.一个诏书法令,往往要经过多少次的往复检讨,说明唐代决策之审慎,这制度谓之三省驳议制度。


而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力的李世民,对“行政三分制”也是要坚决贯彻执行的。贞观元年,唐太宗曾严令门下省黄门侍郎王硅执行驳议权,他说:‘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查。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人心所见,互有不同,苟当论断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莫顾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后贞观三年唐太宗又督责中书令房玄龄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诏敕有不便者皆应论执,比来唯睹顺从,不闻违旨,若但行文书,则谁不可为,何必择才!”


从此两省乃厉行驳议制度,三省间一方面互相监核,一方面遇有国家大事,则由三省长官,会议于政事堂,参与其会者,谓之参知政事,或平章政事,主持者恒为尚书仆射,唐三省长官常加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称为真宰相,盖主持三省政事会议,真正之行政首长矣.这种三省驳议制度与合议制度,是采取分工合作的方法,收相反相成之效,无疑义的这在当时是政治上的一种进步制度,而一千多年前的唐朝,就能有如此制度,不禁想问读者,怎么样?不愧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吧?所以李世民也成就了开创中国历史上最盛的“贞观之治”,而那才真叫盛世呢!“贞观”有一年,全国总共才处死了26名犯人,门不闭户,路不拾遗啊。李世民真不愧为中国的第一位政治家。


但在今天看来,作为明君如李世民之流,虽然也坚决要属下有“违旨”之声,但最终决定权还是在皇上手上的,就如有了某种“立法权”的中书省,也是要据天子的意旨,来撰制国家的诏命法令的。所以“行政三分制”可以兴在皇上,废也在皇上,名存实亡还在皇上,最后唐朝的灭亡,不也证明了再好的“政治制度”,如果制约不了皇上,制约不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碰上个“昏君”也还是最终逃不了共同灭亡的命运。


最后补充一下,北京青年报这篇文章的标题是:“行政三分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


附:《“行政三分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北京青年报(2003.1.21)


据新华社报道,正在广州参加广东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介绍说,为了打造一个决策、执行、监督“行政三分制”的全新政府架构,深圳计划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撤并和调整,设置若干个决策局、执行局和一个监察局,决策局只有决策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局只有执行权而没有决策权,监察局和审计局将作为监督部门直接对市长负责。


关于深圳正在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中已经有所涉及,并给予了十分积极的评价。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改变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的行政权力运作模式,将行政权力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大部分,通过科学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使这三部分权力在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过程中实现高效运转。正像哲学家形容的那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传统体制下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对权力的监督,正是权大于法、卖官鬻爵、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得以滋生的土壤。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分解,才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使决策更民主、科学,执行更透明、公正,监督更充分、有力,才能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


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构想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着力强化了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中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进行到今天,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国内外形势,使十六大确定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变得更加迫切。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圳推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就是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职能,使政府从“全知全能”转变为“有限责任”,从权威命令转变为科学决策,从人治管理转变为依法行政,从“传统部门利益型政府”转变为“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只有从制度上保证权力与利益脱钩,尽可能消除行政机关谋取部门私利的可能和积极性,才能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规范公务员队伍的待遇和收入分配,防止公共权力利益化、政府资产部门化、部门收益个人化的现象。


由深圳筹划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深圳市市长于幼军对此解释说,自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后,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这种政府架构,这种架构有利有弊,深圳只是有选择地吸收了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绝不是全盘照搬西方的做法。十六大强调,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深圳的行政体制改革正是对十六大精神的有益实践。(潘洪其)


(摘自北京青年报网站 本文仅供参考,文章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