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法院判其赔4万(图)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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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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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在天涯看了,这事情没完,那个姓徐的老巫婆和他那个当警察的儿子,以及当天的那个叫王浩的法官,很快就会体会到人肉引擎的强大威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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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是下意识的问题。这个裁决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标准。
什么叫“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方面举不出她被被告撞倒的事实依据。公安局提供的笔录还是电子档的,谁都知道笔录的合法性应为书面档加当事人签名为基础。更加奇怪的是,报道中说笔录没了,怎么判决书里又出现了?很多事情并不清楚。
比较无语。。。 原告方仅靠推测想象就可以判决被告方了
如果说是有人摔倒,不是你的责任,不要去扶,打电话叫警察或救护车,一来伤者本来就不应乱动,你也不是医生,二来也保护自己,遇见跟自己利益相关的事情脑子里时刻想着证据、责任问题,西方社会受过教育的人普遍如此,成熟的社会就应该有成熟的做法,跟道德关系不大。也不要老抱怨社会风气人心不古什么的,假设这个事情真的是冤情,里面有一个小人,但不是也有两个好人吗,网上不是还有那么多“好人“吗?也就是说出小人的比例远低于1/100,干吗一个个悲观的跟世界末日似的。
原帖由 abcbuzhiming 于 2007-9-6 12:47 发表
早上在天涯看了,这事情没完,那个姓徐的老巫婆和他那个当警察的儿子,以及当天的那个叫王浩的法官,很快就会体会到人肉引擎的强大威力的

解决法律问题,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我觉得,当事人如果没有错,网友又为什么要用“网络暴力”方式去添乱?真的搞出了什么“人肉引擎”,本来有理合法的诉求反而变质成了打击报复司法人员和胜诉方。整个事件的性质就变了。到那时候,被告反而难以洗不清了。坚决反对网络暴民!
原帖由 tulipe 于 2007-9-6 12:57 发表

解决法律问题,还是要通过法律手段,我觉得,当事人如果没有错,网友又为什么要用“网络暴力”方式去添乱?真的搞出了什么“人肉引擎”,本来有理合法的诉求反而变质成了打击报复司法人员和胜诉方。整个事件的 ...


当事人已经决定上述,这就是法律手段,至于网民的道德压迫是一种很自然的的行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要混为一谈
怎么尽是要被告举证?现在都举证倒置了?
法院的判决主要是根据派出所的笔录,纪录了被告最初说法是老太撞了他。据说笔录原件找不到,是个电子照片文档。如果这份证据是真的,那可以说老太已经证明了两人有过碰撞,由于法院认为双发均无过错,所以举证义务完成。但蹊跷的是为什么原件找不到了却有照片留下来,派出所会对所有一般笔录都拍照存档吗?如果不是,为什么单这一份拍照,而且原件还找不到了。
原帖由 abcbuzhiming 于 2007-9-6 13:00 发表
当事人已经决定上述,这就是法律手段,至于网民的道德压迫是一种很自然的的行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要混为一谈


法律和道德本质上是一体的,法律的基础就是道德,道德随着时代不断变化,法律也同样跟随道德不断变化,比如一夫一妻,杀人偿命;就是我们的道德要求确定了法律~~ 不同国家的道德准则带来了各个国家的法律的不同,比如我们国家杀人偿命之类的道德观点所以死刑就不大可能消除~~
原帖由 abcbuzhiming 于 2007-9-6 13:00 发表


当事人已经决定上述,这就是法律手段,至于网民的道德压迫是一种很自然的的行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要混为一谈

什么叫道德?网络暴力不能算道德,把当事法官和原告的住址、电话等找出来公之于众然后进行骚扰,这就是你们所谓的道德?根本就是打击报复。这种行为对二审的法官会造成外界压力,这是干预司法公正,和陈水扁搞的那套如出一辙。这个案件,被告方有理,一审判决证据明显有疑点。为什么要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去满足某些网民自己的心理欲望?这样做不但不负责任而且很幼稚。
下次遇到这种事,直接打110!
下次遇到这种事,直接打110!找警察来扶老太太:@
打过N个110的人飘过.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L
原帖由 tulipe 于 2007-9-6 13:21 发表

什么叫道德?网络暴力不能算道德,把当事法官和原告的住址、电话等找出来公之于众然后进行骚扰,这就是你们所谓的道德?根本就是打击报复。这种行为对二审的法官会造成外界压力,这是干预司法公正,和陈水扁搞 ...




你要是去天涯 西四 发帖,“ 说就是那个男的撞得, 我亲眼看到”

众网友就会 把这男的 住址、电话等找出来公之于众然后进行骚扰 ?



别把别人当傻瓜, 网友的怀疑是有部分媒体的调查为支撑的好不好?
原帖由 白云居士 于 2007-9-6 12:25 发表
在中国这个问题早已存在,太多事例了,当你开车在路上看见有人被撞到在路上,你怎么办? 当你看见有老人摔倒在地,你怎么办?  本来似乎普通的事情已经变的不普通。  难道这个社会非要把自己整的跟贾府一样,一 ...


我告诉你,我怎么办.

"当你开车在路上看见有人被撞到在路上,你怎么办?" 不管是不是我撞的,我首先110报警让110叫救护车,边报警边下车.
PS:我亲历开车撞到人事故,我坐副驾驶,我用手机打的110叫的救护车,驾驶员我兄弟.

这里我还要问下你,你,怎么办?
QBQ有位兄弟说得好啊:
到时法官问:不是你,你打啥110啊?法官还可以推理就是你干的!你咋办?:D
原帖由 tulipe 于 2007-9-6 13:21 发表

什么叫道德?网络暴力不能算道德,把当事法官和原告的住址、电话等找出来公之于众然后进行骚扰,这就是你们所谓的道德?根本就是打击报复。这种行为对二审的法官会造成外界压力,这是干预司法公正,和陈水扁搞 ...



干预司法公正

呵呵,好大的帽子, 高天虎案有不下100万网友怀疑有问题, 干预司法了? 还不是该怎么判怎么判的?

难道你还能找到1000万人来支持你?
原帖由 士大夫惹是非 于 2007-9-6 14:16 发表
QBQ有位兄弟说得好啊:
到时法官问:不是你,你打啥110啊?法官还可以推理就是你干的!你咋办?:D


首先声明,我所的是我真实经历,绝非臆断.后续发展是,伤者入院,医疗费+赔偿金10W.
我兄弟1年未开车,一方面是执照吊销,另一方面,心寒.

再来回答你问题,110在中国很多地方,起到了120,122,119等作用,回答完毕.

另外请楼主不要以介个法官的水平来推断所有法官是如此水平.
网上的这篇报导,11223看了真不知道谁对谁错,只有等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了,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判决.
发错几个字,修正下子

“另外请楼主不要以介个法官的水平来推断所有法官是如此水平.”

修正为  “请士大夫TX不要以...":$
原帖由 WGJYX 于 2007-9-6 14:31 发表
发错几个字,修正下子

“另外请楼主不要以介个法官的水平来推断所有法官是如此水平.”

修正为  “请士大夫TX不要以...":$

请注意标题,转贴自腾讯新闻.:handshake
不代表11223的任何个人意见.
原帖由 碧落黄泉 于 2007-9-6 14:17 发表



干预司法公正

呵呵,好大的帽子, 高天虎案有不下100万网友怀疑有问题, 干预司法了? 还不是该怎么判怎么判的?

难道你还能找到1000万人来支持你?

自己回去看帖,人肉引擎是干什么的?别告诉我,人肉引擎就是怀疑怀疑。我也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存有疑问。而我反对的是有事没事就把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在网上公布,然后进行骚扰的所谓“人肉引擎”。
对司法人员进行骚扰的行为就是干预司法公正。
原帖由 11223 于 2007-9-6 14:35 发表

请注意标题,转贴自腾讯新闻.:handshake
不代表11223的任何个人意见.


11223这位TX:handshake ,也请看清楚我的帖子,我说"楼主"属于笔误,并已发帖修正:$

不在原帖上直接修改,主要是不跟每帖必改的人学习;P
:D :D :D :lol
今后碰到这样的事只能敬而远之了,最多打个电话,而且绝不会打给他的家人,否则说不清啊!!!
原帖由 tulipe 于 2007-9-6 14:42 发表

自己回去看帖,人肉引擎是干什么的?别告诉我,人肉引擎就是怀疑怀疑。我也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存有疑问。而我反对的是有事没事就把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在网上公布,然后进行骚扰的所谓“人肉引擎”。
对司法人员进 ...


查电话本就不能骚扰了?

网络只是工具, 你认为买西瓜刀的都是为了杀人?
原帖由 碧落黄泉 于 2007-9-6 15:25 发表


查电话本就不能骚扰了?

网络只是工具, 你认为买西瓜刀的都是为了杀人?

你真可爱。。。。。。;P
前有精神溜号,现有推论断案!
我看这个法官在CD的ID是不是哪个核聚变教主?
我不知道楼主说的这个人是不是好人,但这年头好人的确难当。
这案子还没完,全南京的媒体都还在盯着呢!
也要看的,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举动就打倒一大片需要帮助的人
其实有人摔第三,特别是老人
最好还是120急救,毕竟你不知道他摔得如何,你也不懂如何救治
特别有些症状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粉碎性骨折等等
这种事情多着呢,现在好人不那么容易做的,所以,以后做好人,最好离远点,打电话报警是最好的选择,只要你不接触当事人,要告你也没有直接证据,没有接触证据是不可能被判有罪的。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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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全家等着下油锅地狱吧!
强烈建议同志们复习《离开雷锋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