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奴工事件定刑(大明律)(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8 18:42:48
拐騙民工者:
依大明律: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你說民工是自願的?你只是給人販子幫忙的?
好,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另外,報道中出現了八嵗童工,這就非常嚴重了: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對於用工者:
你再次買過童工嗎?
大明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沒有?
好,即便你待他很好,依律: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什麽?你只是買了,還沒來得及用工?
可以,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
什麽?你不知情?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參與拐賣人口??
好,即便如此,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

後來的報道據説還有拐賣女工的,那一並參考:

是犯罪團夥嗎?
大明律: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刼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請審決,梟首示眾。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
團夥沒那麽大是嗎?不是主謀是嗎?
兇徒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出過人命嗎?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對婦女犯罪了嗎?
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強姦者,絞。
未遂?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居然説是自願的?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要自首減刑?也太無恥了吧!
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什麽?法不責衆?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贜、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

官員:
大明律條例:文職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贜犯姦,並一應行止有虧,便發為民。(其罪具論)

需要説明的是:山西奴工事件,是連明朝人也想象不出的惡性犯罪。即便《大明律》裏面所說的奴婢,也是與主人簽訂了賣身契約,規定好服役年份、工資、勞役内容的!而今天的這群禽獸,居然把人當奴隸來使!



五刑之圖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 絞 【 全其肢體】
    斬 【 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徒  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拐騙民工者:
依大明律: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你說民工是自願的?你只是給人販子幫忙的?
好,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另外,報道中出現了八嵗童工,這就非常嚴重了: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對於用工者:
你再次買過童工嗎?
大明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沒有?
好,即便你待他很好,依律: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什麽?你只是買了,還沒來得及用工?
可以,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
什麽?你不知情?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參與拐賣人口??
好,即便如此,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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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的報道據説還有拐賣女工的,那一並參考:

是犯罪團夥嗎?
大明律:強盜殺傷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刼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隨即奏請審決,梟首示眾。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
團夥沒那麽大是嗎?不是主謀是嗎?
兇徒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出過人命嗎?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對婦女犯罪了嗎?
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強姦者,絞。
未遂?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居然説是自願的?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要自首減刑?也太無恥了吧!
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什麽?法不責衆?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贜、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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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
大明律條例:文職官吏、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贜犯姦,並一應行止有虧,便發為民。(其罪具論)

需要説明的是:山西奴工事件,是連明朝人也想象不出的惡性犯罪。即便《大明律》裏面所說的奴婢,也是與主人簽訂了賣身契約,規定好服役年份、工資、勞役内容的!而今天的這群禽獸,居然把人當奴隸來使!



五刑之圖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 答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 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十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 徒者謂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 二千里
    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三千里
    杖一百
   【 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 絞 【 全其肢體】
    斬 【 身首異處】
    刑之極者
遷徒  謂遷離鄉土一千里之外
额大明真是法制社会的典范啊!:D ;P 怀念大明!:D
也许是额不懂得幽默。但是你要比较也要拿现代的法治国家来进行比较,弄一个君权逐渐高度集中、不知现代人权为何物的古代王朝来比较,这不是太……太滑稽了?:D ;P
什么叫人权?就是要尽力保护犯法分子的权利,忽视受害人的权利?前天看中央电视台关于飞抢可以就地枪决的讨论,你看那反方的叫兽一上来的满口仁义道德,等受害者一个弱女子一上来反驳,全部哑口无言!全国每年有多少无辜群众和警察死于飞车贼的刀下?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所谓的人权在保护他们,所以他们可以嚣张,但枪决令一出,飞车党没了!!!!!!反过来是我们的叫兽砖家出来为他们喊冤,说这种命令违反人权!我们的社会和西方不一样,如果全部按照西方的观点来做,亡国有日!一旦全国皆抢,谁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所以人权应该保护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而不是为非作歹的匪徒的人权!新加坡是西方社会吧?人家还是有鞭刑!西方有什么可说三道四的?
  说的有针对性,但是你的标点用得不好。
老兄我承认你说得对,但是咱们就事论事的说,大明朝有人权吗?:D
就事论事
这帖子说得是黑窑这个案例就是放在非常封建的大明朝,受到的惩处也比现在要重得多。现在这个案例恐怕没有几个人会被判死刑的,尽管他们干的都是些天怒人怨,人神共愤的事情!
谁说大明朝没有人权?难道大明人都民不聊生?
大明朝皇帝蓄养了成千上万的阉人为奴,按大明律这该当何罪?:D
原帖由 可笑所以哈哈 于 2007-6-19 13:48 发表
大明朝皇帝蓄养了成千上万的阉人为奴,按大明律这该当何罪?:D

乃不知道那时候太监是个很有前途的职业吗?
相当于现在的社会科学院或者中宣部的地位:D
原帖由 ptacc 于 2007-6-19 13:16 发表
就事论事
这帖子说得是黑窑这个案例就是放在非常封建的大明朝,受到的惩处也比现在要重得多。现在这个案例恐怕没有几个人会被判死刑的,尽管他们干的都是些天怒人怨,人神共愤的事情!

法律只有能实际有效的施行才有用,因此可以说现在的社会还远远谈不上是法制社会。现在谈不上,5、6百年前的大明更谈不上。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6-19 13:55 发表

乃不知道那时候太监是个很有前途的职业吗?
相当于现在的社会科学院或者中宣部的地位:D

有几个能做刘瑾、魏忠贤?:D
原帖由 可笑所以哈哈 于 2007-6-19 14:02 发表

有几个能做刘瑾、魏忠贤?:D

你又不明白了吧
那个时候刘魏再大的势力,也要被天下舆论攻击,总是反面形象
而现在的中宣部,社科院的头头,不但权力不小,而且还能够引领舆论攻击方向

你说说谁厉害?:D
原帖由 马甲1号 于 2007-6-19 14:04 发表

你又不明白了吧
那个时候刘魏再大的势力,也要被天下舆论攻击,总是反面形象
而现在的中宣部,社科院的头头,不但权力不小,而且还能够引领舆论攻击方向

你说说谁厉害?:D

想进中宣部的就“净身”呗。:D ;P
:D
原帖由 可笑所以哈哈 于 2007-6-19 14:09 发表

想进中宣部的就“净身”呗。:D ;P

不能多说鸟
否则也要被净滴
大明未必就没有法治.


最起驴,皇帝说话算数.
原帖由 可笑所以哈哈 于 2007-6-19 13:48 发表
大明朝皇帝蓄养了成千上万的阉人为奴,按大明律这该当何罪?:D

当时太监是一个职业,和人权有关吗?和法律有关吗?人家皇宫那么多姑娘,男人就那么几个,难道你想皇帝家里出人命?为了活命你肯定要净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