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续:强奸案被告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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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070509/001351.htm
2007年05月09日12:01   新华网    评论12条
四川大竹强奸致死案引发群体性事件 民警涉案
四川大竹奸杀案引发群体事件 县委书记被停职


  新华网成都5月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引发该县的一起烧楼事件的强奸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持坤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刘持坤今年25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人,原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调酒师。去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持坤和该酒店娱乐部的工作人员欧洪、李欧一同下楼时,见一楼KTV一包间内有灯光。欧洪推门欲关灯时发现杨代莉(该案被害人,女,16岁,系莱仕德商务酒店迎宾小姐)仰躺在地,昏迷不醒。3人呼喊杨代莉的名字,杨未答应。被告人刘持坤认为杨代莉系“嗨”粉过量,遂将杨代莉背回大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待所杨居住的房间。杨的室友因害怕便住进该所另一房间,留下刘持坤一人看护杨代莉。
  
  刘持坤见杨代莉仍处于昏迷状态,便对杨实施了奸淫。事后,刘持坤发现杨代莉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即打电话告诉莱仕德商务酒店管理人员,并同赶来的该酒店保安人员将杨代莉送往医院抢救。杨代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代莉因慢性胰腺炎伴急性出血坏死而死亡。
  
  案发后,不明真相的群众于今年1月17日将莱仕德酒店放火烧毁。事后,杨代莉的父亲杨万国与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莱仕德商务酒店给予杨万国一次性补偿,已全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持坤趁被害人杨代莉昏迷之机,违背其意志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遂作出如上判决。http://news.qq.com/a/20070509/001351.htm
2007年05月09日12:01   新华网    评论12条
四川大竹强奸致死案引发群体性事件 民警涉案
四川大竹奸杀案引发群体事件 县委书记被停职


  新华网成都5月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引发该县的一起烧楼事件的强奸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持坤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刘持坤今年25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人,原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调酒师。去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持坤和该酒店娱乐部的工作人员欧洪、李欧一同下楼时,见一楼KTV一包间内有灯光。欧洪推门欲关灯时发现杨代莉(该案被害人,女,16岁,系莱仕德商务酒店迎宾小姐)仰躺在地,昏迷不醒。3人呼喊杨代莉的名字,杨未答应。被告人刘持坤认为杨代莉系“嗨”粉过量,遂将杨代莉背回大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待所杨居住的房间。杨的室友因害怕便住进该所另一房间,留下刘持坤一人看护杨代莉。
  
  刘持坤见杨代莉仍处于昏迷状态,便对杨实施了奸淫。事后,刘持坤发现杨代莉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即打电话告诉莱仕德商务酒店管理人员,并同赶来的该酒店保安人员将杨代莉送往医院抢救。杨代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代莉因慢性胰腺炎伴急性出血坏死而死亡。
  
  案发后,不明真相的群众于今年1月17日将莱仕德酒店放火烧毁。事后,杨代莉的父亲杨万国与大竹县莱仕德商务酒店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莱仕德商务酒店给予杨万国一次性补偿,已全额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持坤趁被害人杨代莉昏迷之机,违背其意志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遂作出如上判决。
:@ 贞操不值钱啊,强奸致死就判决十四年!
杀个人判14年
这样的法官也太人道了
  感觉中国人权事业在倒退……性权力作为重要的人权,遭到侵犯以后法律惩罚力度减轻,是对性权利的践踏!
"案发后,不明真相的群众于今年1月17日将莱仕德酒店放火烧毁。"
;P ;P ;P
原帖由 新侨联委员 于 2007-5-9 18:23 发表
  感觉中国人权事业在倒退……性权力作为重要的人权,遭到侵犯以后法律惩罚力度减轻,是对性权利的践踏!


感觉现在的刑法有问题
缺少20~40年左右的量刑标准
对于中国这种拿强奸不当回事的国家{毛泽东时代例外}来说强奸判十四年已经不轻了{主要因为是个未成年少女 要是成年女子也判不了几年} {个人认为强奸罪有死刑无期和阉割三个判决足矣}不过按照这个调查 致死似乎不是强奸所致 在强奸之前就已经在危险状态 。如果不是这伙人发现 也不知道有什么结果 。所以法官主要按强奸判了 似乎以此为据判决并无不妥 当然法律宽松是另个问题...比较可悲的这个女孩的同屋居然见自己的姐妹而不救 放手让个大男人看着。。。。
原帖由 代号狂风 于 2007-5-9 19:43 发表
对于中国这种拿强奸不当回事的国家{毛泽东时代例外}来说强奸判十四年已经不轻了{主要因为是个未成年少女 要是成年女子也判不了几年} {个人认为强奸罪有死刑无期和阉割三个判决足矣}不过按照这个调查 致死似乎不 ...

大哥 !16岁 ! 14岁以下才是未成年,主要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要是导致死亡,14岁是“是否自愿”的标准,也就是说,14以下的,无论是否自愿都算男人
强奸。相比之下,如果男人被奸了,就是白奸,各位是不是又大受刺激了?
还是那句话,中国刑法有很多漏洞和缺失!应该设立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重刑并且必须服三分之二的刑期后才可以假释,另外无期徒刑应该设立终生监禁不可减刑的徒刑!这样才可以提少杀甚杀这样的口号!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5-9 22:26 发表
还是那句话,中国刑法有很多漏洞和缺失!应该设立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重刑并且必须服三分之二的刑期后才可以假释,另外无期徒刑应该设立终生监禁不可减刑的徒刑!这样才可以提少杀甚杀这样的口号!

       单处刑罚最高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在严重就是无期和死刑了。应该说要比哪个20到30年的严重得多了。
       假释是有条件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无期徒刑不设减刑是不现实的。
原帖由 liangzhu 于 2007-5-9 21:11 发表

大哥 !16岁 ! 14岁以下才是未成年,主要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主要是孩子小 又是趁人之危...如果那个女孩不是先就不行了 而是直接导致死亡 这个家伙必死无疑...
[quote]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5-9 22:33 发表

       单处刑罚最高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在严重就是无期和死刑了。应该说要比哪个20到30年的严重得多了。
       假释是有条件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 ... [/quote

兄弟不用给我帖这个我本人就是搞跟法律有关工作的,我说的意思是说中国现今提倡的少杀慎杀,可相关的刑法却跟不上这个口号,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只有十五年,这对于个别严重暴力犯罪明显不够,这点应该象西方学习设立超过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可设立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这几个档的刑期,这样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无期徒刑可以设立终身不得假释的判定,这样就可以少杀人而又不至于对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处罚过于软弱!我说减刑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刑期是因为我国减刑最高可以减到刑期的一半,这样的弊端是徇私枉法以钱买刑的问题突出,我的身边就有这样的人,故意杀人却只以伤害致死定罪,判了八年却只服刑了四年!

此案中该罪犯就其恶劣的犯罪手段和引起的后果来说判十四年明显过轻,如果有了长刑罚就可以判处其二十年徒刑并不得假释。
记得最早出来时的那几篇"真相"文章吧,唯恐天下不乱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还真是大把啊:D
原帖由 舰船之剑啸黄沙 于 2007-5-9 21:22 发表
主要是导致死亡,14岁是“是否自愿”的标准,也就是说,14以下的,无论是否自愿都算男人
强奸。相比之下,如果男人被奸了,就是白奸,各位是不是又大受刺激了?


错了,与14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未致严重后果的不以强奸论处.
原帖由 代号狂风 于 2007-5-10 00:27 发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主要是孩子小 又是趁人之危...如果那个女孩不是先就不行了 而是直接导致死亡 这个家伙必死无疑...



刑法上是以14岁为界的,再说,是幼女而不是未成年少女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7-5-10 01:39 发表
[quote]原帖由 fengxiang 于 2007-5-9 22:33 发表

       单处刑罚最高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在严重就是无期和死刑了。应该说要比哪个20到30年的严重得多 ...


其实直接把这"少杀"去了就行了,听国外人权贩子的P话:@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5-10 01:58 发表


错了,与14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未致严重后果的不以强奸论处.



胡说,只要明知的,一律以强奸论处。
我的身边就有这样的人,故意杀人却只以伤害致死定罪,判了八年却只服刑了四年!


伤害致死判八年?哪有这样的法律?是从犯吧,主犯最少无期。
是哪个猪将我的帖子删了?!你真坏呀,生儿子都没有屁眼.
  哈哈哈,我想起了某叫嚣“人权”的大国,某拳王强奸了一名妇女之后才获刑三年,真是人权阿人权!
总比强奸八名学生(包括两名未慢十四岁的学生)的老师狠多了。那老师只判了5年啊。
原帖由 ytgk9999 于 2007-5-10 08:08 发表
  哈哈哈,我想起了某叫嚣“人权”的大国,某拳王强奸了一名妇女之后才获刑三年,真是人权阿人权!


妇女与未成年少女区别还是很大吧。难道学法律的小二这个还不明白吗?在中国强奸一个妇女是几年呢?
无论什么方式,只要是幼女,还是应该重刑。杀了也不错
偶想知道,在人权的范围呢,幼女有没有合法享受性爱的权利;P
原帖由 郭炜 于 2007-5-10 05:25 发表
我的身边就有这样的人,故意杀人却只以伤害致死定罪,判了八年却只服刑了四年!


伤害致死判八年?哪有这样的法律?是从犯吧,主犯最少无期。



此案始发于1998年,起因是当地某企业家的公子哥与一帮朋友在练歌厅唱歌,因琐事与练歌厅老板发生争执,公子哥被打了一通,随后回家取来了一把尖刀,在次来到练歌厅对练歌厅老板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致使其当场死亡!此案1999年八月宣判,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实际他只在监狱里呆了两年多,而且还是舒服的两年。此案背后的金钱交易在当地人尽皆知!
没长全所以没有。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5-10 02:00 发表



刑法上是以14岁为界的,再说,是幼女而不是未成年少女


百度员工强奸案因罪犯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此外你仔细看好了案情再立案 受害者是16岁不是14岁 是被判处14年 别搞混了 ...别跟自己较劲了 呵呵~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5-10 01:58 发表


错了,与14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未致严重后果的不以强奸论处.

这其实是专指早恋的小孩之间的情况。不适用于成年人和违背女方志愿的情况。
原帖由 大侠随风飘 于 2007-5-10 13:38 发表


妇女与未成年少女区别还是很大吧。难道学法律的小二这个还不明白吗?在中国强奸一个妇女是几年呢?


  不是,你们听明白我什么意思。

  另:在中国强奸罪基本上也是三年起判,五年到七年的比较多。幼女的话十四年已经是重判了。
太多的人急于发表评论,太少的人能先找出有关法律条文了解了解
原帖由 代号狂风 于 2007-5-10 16:05 发表


百度员工强奸案因罪犯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此外你仔细看好了案情再立案 受害者是16岁不是14岁 是被判处14年 别搞混了 ...别跟自己较劲了 呵呵~

是你没看清我说什么吧,刑法上是以14岁为界来划分是否幼女,而于之相关的罪名所针名也是是幼女而不是未成年少女
原帖由 oo7yjg 于 2007-5-10 17:24 发表

这其实是专指早恋的小孩之间的情况。不适用于成年人和违背女方志愿的情况。


是有这方面的考虑,但似乎没有明言,那是否一定排除成年人呢?

有相关的具体说明吗?
]]
原帖由 jg0083 于 2007-5-10 01:58 发表


错了,与14岁以下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未致严重后果的不以强奸论处.

扯淡!!!
原帖由 yzbh 于 2007-5-12 03:43 发表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大在制定刑法时候,缺乏人性。
  强奸也可能发生在同性之间,强奸对被害者的性心理迫害很严重,而起刑点只有三年,一般情况下只有十年以下。
  如果乱论强奸呢?也属于极其恶劣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界定。
量刑标准主要还是法学专家们的意思吧。。。。。人大就是个表决通过的地方
老侯:
  当人大代表举手通过的时候,他们也就跟随着专家把自己的人性出卖了……
http://bbs.cjdby.net/viewthread.php?tid=366720&extra=page%3D1
  中学生作文曝出强奸案 继父姨父各获刑9年和7年

  这样的禽兽轻判,严重破坏了人伦秩序,继父和姨父把小女孩子强奸了一次,法律把公众的人权强奸了一次。
现在的法律怎么了,这可是十恶不赦的大罪啊.
法制史真成了历史吗,在这里对面的法律好象做的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