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行国防法10年10大亮点 边疆海空管理加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0:33:11
中国施行国防法10年10大亮点 边疆海空管理加强
2007年03月31日 11:50法制日报


199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有国不能无防,有防不能无法”的强烈呼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10年过后,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建设强大国防,着力构建和谐家园”的美好展望中,国防法迎来了10岁生日。国防法公布施行10年呈现出10大亮点:

亮点一:国防立法步伐大大加快。国防法公布之前,我国国防领域由于缺少一部“龙头法”,造成一些立法项目之间不协调、不衔接,许多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因缺乏立法依据而无法及时制定出来。国防法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现役军官法等5件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3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联勤条例、装备条例等140多件军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和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军事规章。

亮点二:边疆和海空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落实国防法关于加强国防设施建设的规定,国家投资20多亿元进行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修建2万多公里边防巡逻路、6000多公里边境拦阻设施和近600套边境监控设施。

亮点三:国防科研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得到完善。进入新世纪,国防科研生产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支持非国有军工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

亮点四:全民国防教育蓬勃开展。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国防教育条例,县以上党校和行政院校普遍开设了国防教育课程,多数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坚持开展学生军训,13000多所中小学开展了少年军校活动,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创办了专门的国防教育报刊。许多单位把掌握和运用国防知识作为干部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亮点五: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提高。民兵工作重心正从农村向大中城市调整,从国有企业、传统行业向民营企业、新兴科技行业拓展;预备役部队结构得到调整优化,适度扩大了专业技术性强的预备役部队规模。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提高,全国目前有100多个大中城市定期举行人防演习,重点城市防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亮点六: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与国防法同时公布的新刑法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设立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20多项罪名,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批犯罪分子受到惩处。

亮点七: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0多个地、市,27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涉军维权机制,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利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审判组织。

亮点八:拥军优属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拥军优属、复退军人安置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积极落实国防法关于优待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伤残军人和烈士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系列规定。10年来,中央政府累计下拨抚恤、安置事业费800多亿元,地方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90多亿元。

亮点九:积极开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与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军事关系,互相观摩军事演习、互派军事留学生等交往日益增多,与亚洲、欧洲、北美一些国家进行了数十次联合军事演习。10年来,我国还不断加大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灾难救援行动的力度,目前有1487名军事人员在联合国维和部和9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亮点十:认真履行国际军控和防扩散领域条约的义务。我国在1985年裁军100万、1997年裁军50万的基础上,2003年决定再次裁减军队员额20万。同时,严格履行国际军控和防扩散等一系列国际相关条约的义务,树立和维护了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

相关链接

历程

国防法从列入国家和军队立法规划、计划,启动起草工作直至公布施行,历经五年时间。

1992年4月11日,《中央军委“八五”期间立法规划》将国防法列入立法规则中,明确军委办公厅为牵头起草单位。

1993年4月26日,中央军委召开国防立法座谈会,听取新当选的八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起草国防法的意见。

1993年8月2日,军委办公厅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关于〈国防法〉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的请示。

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国防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国防法起草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起草委员会广泛收集资料,多次组织专题论证和立法调研,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几百名军内外的专家学者为起草国防法献计献策。《国防法(草案)》先后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996年4月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第23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1997年3月14日下午3时,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720名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2564票赞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内容

国防法共设总则,国家机构和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队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12章,计70条,其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国防的基本原则。(二)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三)规定了武装力量的性质、构成、任务和建设要求。(四)规定了边防、海防和空防。(五)规定了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六)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七)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八)规定了对外军事关系。

此外,国防法还对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施行国防法10年10大亮点 边疆海空管理加强
2007年03月31日 11:50法制日报


199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有国不能无防,有防不能无法”的强烈呼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公布施行;10年过后,200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建设强大国防,着力构建和谐家园”的美好展望中,国防法迎来了10岁生日。国防法公布施行10年呈现出10大亮点:

亮点一:国防立法步伐大大加快。国防法公布之前,我国国防领域由于缺少一部“龙头法”,造成一些立法项目之间不协调、不衔接,许多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因缺乏立法依据而无法及时制定出来。国防法公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了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现役军官法等5件军事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3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和修订了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联勤条例、装备条例等140多件军事法规;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和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军事规章。

亮点二:边疆和海空管理进一步加强。为落实国防法关于加强国防设施建设的规定,国家投资20多亿元进行边防基础设施建设,修建2万多公里边防巡逻路、6000多公里边境拦阻设施和近600套边境监控设施。

亮点三:国防科研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得到完善。进入新世纪,国防科研生产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支持非国有军工企业和高技术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

亮点四:全民国防教育蓬勃开展。全国已有27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了国防教育条例,县以上党校和行政院校普遍开设了国防教育课程,多数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坚持开展学生军训,13000多所中小学开展了少年军校活动,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创办了专门的国防教育报刊。许多单位把掌握和运用国防知识作为干部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亮点五: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提高。民兵工作重心正从农村向大中城市调整,从国有企业、传统行业向民营企业、新兴科技行业拓展;预备役部队结构得到调整优化,适度扩大了专业技术性强的预备役部队规模。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提高,全国目前有100多个大中城市定期举行人防演习,重点城市防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亮点六: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与国防法同时公布的新刑法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设立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20多项罪名,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一批犯罪分子受到惩处。

亮点七:依法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0多个地、市,270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涉军维权机制,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有利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审判组织。

亮点八:拥军优属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拥军优属、复退军人安置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积极落实国防法关于优待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抚恤优待伤残军人和烈士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系列规定。10年来,中央政府累计下拨抚恤、安置事业费800多亿元,地方政府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390多亿元。

亮点九:积极开展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与150多个国家建立了军事关系,互相观摩军事演习、互派军事留学生等交往日益增多,与亚洲、欧洲、北美一些国家进行了数十次联合军事演习。10年来,我国还不断加大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灾难救援行动的力度,目前有1487名军事人员在联合国维和部和9个任务区执行任务。

亮点十:认真履行国际军控和防扩散领域条约的义务。我国在1985年裁军100万、1997年裁军50万的基础上,2003年决定再次裁减军队员额20万。同时,严格履行国际军控和防扩散等一系列国际相关条约的义务,树立和维护了我国爱好和平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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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程

国防法从列入国家和军队立法规划、计划,启动起草工作直至公布施行,历经五年时间。

1992年4月11日,《中央军委“八五”期间立法规划》将国防法列入立法规则中,明确军委办公厅为牵头起草单位。

1993年4月26日,中央军委召开国防立法座谈会,听取新当选的八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关于起草国防法的意见。

1993年8月2日,军委办公厅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呈报《关于〈国防法〉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问题》的请示。

1993年9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国防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国防法起草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下,起草委员会广泛收集资料,多次组织专题论证和立法调研,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几百名军内外的专家学者为起草国防法献计献策。《国防法(草案)》先后经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996年4月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第23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1997年3月14日下午3时,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2720名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2564票赞成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内容

国防法共设总则,国家机构和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队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12章,计70条,其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国防法的适用范围、国防的基本原则。(二)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三)规定了武装力量的性质、构成、任务和建设要求。(四)规定了边防、海防和空防。(五)规定了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六)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七)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八)规定了对外军事关系。

此外,国防法还对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