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钉子户想到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买的都是使用权的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8:42:04
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花了1万元一个平方买的只是使用权,并不是产权,
产权看来是属于国家的。就是说政府在我这个地方规划一个花园,再在郊区给我一套房子基本上就可以实施了。是吗?
然后政府再把这块地圈起来卖掉。多出来的钱再在城内修建高架桥,隧道等等的公共事业。


这么看从道理上来讲似乎不应该做钉子户啊。政府是为了老百姓好啊。修路,建高架等等的事情。


可为什么会觉得那么别扭呢?如果政府规划的不合理,那么摊到老百姓身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是不是可以这么认为,花了1万元一个平方买的只是使用权,并不是产权,
产权看来是属于国家的。就是说政府在我这个地方规划一个花园,再在郊区给我一套房子基本上就可以实施了。是吗?
然后政府再把这块地圈起来卖掉。多出来的钱再在城内修建高架桥,隧道等等的公共事业。


这么看从道理上来讲似乎不应该做钉子户啊。政府是为了老百姓好啊。修路,建高架等等的事情。


可为什么会觉得那么别扭呢?如果政府规划的不合理,那么摊到老百姓身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羊毛出在羊身上哈
为老百姓好那事儿,本质就是当官的想搞钱、升官,都是拿幌子骗人的
房产和地产是两个概念.
地产属于物权,由国家行使所有权
房产从土地国有制的严格意义上说,应该是地上附属物.当然,另一个角度讲,从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的角度来讲,是绝对有个人所有权的.


然后政府再把这块地圈起来卖掉。多出来的钱再在城内修建高架桥,隧道等等的公共事业。
即使是个人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仍然是可以征收征用的,但应该给予相应补偿-------个人觉得,应该是赔偿,就是对因征收征用造成的个人损失全额赔偿.个人毕竟已经贡献了自己的合法财产,很可能是不情愿的....:lol
房屋是所有权,土地只有使用权。其实执行起来有问题,土地和房屋价值往往很难分。不过既然这么规定的,那就是这个法律了。从理论上说,土地所有权人才能最终决定谁来使用土地,在已经有了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做钉子户很没道理,你又没有土地所有权,凭什么占着别人(国家)的土地不走呢,你的房子所有权很重要,人家的土地所有权也很重要,房子的所有权给你挪个地方你也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可就只能是这一块,没法挪。
而政府因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在各国都一样,无论是土地国有还是私有。随着社会关联性的增加,公共利益的定义往往越来越宽,美国法院甚至认为私人商业开发也涉及经济发展和就业,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几年前首开因为私人商业开发而允许强制拆迁的先例。
拆迁并不是天生就是坏事,换个好房子新房子不是更好?关键是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共利益认定的透明性,只要大部分人认可了,就不应该为个别古怪或贪婪的1、2个人耽误发展。因此有人说香港规定收购90%以上产权后就可以强制拆迁剩下的钉子户,我认为还是合理的。否则将来一栋楼上千人,1、2个人不满意就耽误其他几百人拆迁,太荒谬了。
房屋是所有权,土地只有使用权。其实执行起来有问题,土地和房屋价值往往很难分。不过既然这么规定的,那就是这个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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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法的理论来说, 地上附着物归属土地. 中国的土地法抄香港, 可算是源於英国, 这个概念应适用. 至於什麽才算是土地附着物, 有很多案例, 大致是不能移动带走的就是.;P
原帖由 屠城校尉 于 2007-3-24 12:16 发表
房屋是所有权,土地只有使用权。其实执行起来有问题,土地和房屋价值往往很难分。不过既然这么规定的,那就是这个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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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普通法的理论来说, 地上附着物归属土 ...

是抄苏联好不好
是抄苏联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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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当年负责搞土地法的国土厅到那里取经吗. 几乎是香港土地制度的翻版.;P
土地属于国民,  不过国家要求代管: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