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波三折反映几个法理上的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0:37:19
今年的“两会”上,酝酿了七年的中国首部《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大会审议议程。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被暂停的《物权法》已列入今年下一轮的立法计划中。

  BBC发表分析文章说,物权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历10余年形成草案。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至去年7月《物权法》(草案)的终于出台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一时间曾引发过轰动效应,同时也首开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的先例。《物权法》(草案)和《反分裂法》一样后来都入选了“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

  但是事态的后来变化出人意料,全国人大在轰轰烈烈地征询了全社会的意见之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突然归于了沉寂。 “打断”这个进程的起因,据说是北京大学一位巩姓法学教授的公开信。一石击起千层浪。巩信显然也得到了上层的注意,在信发表后的半个月内,巩被请到全国人大的相关负责人那里阐述意见。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很高兴自己的信起到了作用”,但那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

  制定一项重要的法律,当然要汲取甚至容忍各种不同的意见,这在中国尤其是值得欣慰的事情。就像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巩信多少让人感觉到了不止“一个人”的问题背后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潮。

  物权法的周折,反映了中国民众在几个简单的法理上的误区。

  其一,“平等保护”很可怕吗?

  一种很强烈的论调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物权法却规定要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没有明确要优先保护国家财产显然违宪。

  的确,宪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该理解为宪法确立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应该忘记宪法同时也确认了中国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就为物权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其他形式的财产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物权法是宪法位价之下的一个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要解决的是在民事关系中物权归属问题,而民法的根基则是她调整的是平等者主体之间的关系。

  作为民法的一个最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其物权的主体地位自然也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受到损害时也应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因为是国家财产就要多赔,而属于个人财产就要少赔。例如,你在马路上撞坏了一辆车,损失折合10万元。总不能说如果这辆车是国有资产,你就赔10万;如果这辆车是私车,赔5万就行了。这显然于法于理都是讲不通的。

  中国的宪法自1982年以来,几经修订,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宪法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也就失去了宪法的现代价值。中国目前所需要制订的是一部符合宪法的现代精神,肯定20余年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的物权法,而不是一部"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其二, 贫富不均问题如何解决?

  贫富不均问题,显然不能仅指望依靠物权法来解决。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财产,穷人哪怕只有一根讨饭棍,物权法要保护;百万富翁,只要他是合法所得,物权法也要保护。

  至于如何识别是否合法所得,这不是应由物权法来解决的问题。的确,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在加大,甚至是到了全社会都不得不高度重视的程度。

  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在现代国家都是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来完成的。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来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中国目前尤其不能退回到“不患寡,患不均”的老路上去。

  其三,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办?

  一些人认为强调了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是弱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优先保护,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愈发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目前的中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完全的法律问题。

  即使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也要明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配套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大力完善中国的法制体系,而不是相反。

  中国的先哲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国将物权制度的确立,必将调动起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最终也必将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文/张慎思)今年的“两会”上,酝酿了七年的中国首部《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大会审议议程。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被暂停的《物权法》已列入今年下一轮的立法计划中。

  BBC发表分析文章说,物权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起草,历10余年形成草案。此后经过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至去年7月《物权法》(草案)的终于出台并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一时间曾引发过轰动效应,同时也首开了中国的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的先例。《物权法》(草案)和《反分裂法》一样后来都入选了“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

  但是事态的后来变化出人意料,全国人大在轰轰烈烈地征询了全社会的意见之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突然归于了沉寂。 “打断”这个进程的起因,据说是北京大学一位巩姓法学教授的公开信。一石击起千层浪。巩信显然也得到了上层的注意,在信发表后的半个月内,巩被请到全国人大的相关负责人那里阐述意见。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很高兴自己的信起到了作用”,但那不是“我一个人”的作用。

  制定一项重要的法律,当然要汲取甚至容忍各种不同的意见,这在中国尤其是值得欣慰的事情。就像法国大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是巩信多少让人感觉到了不止“一个人”的问题背后姓“社”还是姓“资”的思潮。

  物权法的周折,反映了中国民众在几个简单的法理上的误区。

  其一,“平等保护”很可怕吗?

  一种很强烈的论调是,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物权法却规定要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平等保护,而没有明确要优先保护国家财产显然违宪。

  的确,宪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该理解为宪法确立了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但不应该忘记宪法同时也确认了中国实施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这就为物权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其他形式的财产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物权法是宪法位价之下的一个属于民法范畴的法律,要解决的是在民事关系中物权归属问题,而民法的根基则是她调整的是平等者主体之间的关系。

  作为民法的一个最重要组成的物权法,其物权的主体地位自然也是平等的。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受到损害时也应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因为是国家财产就要多赔,而属于个人财产就要少赔。例如,你在马路上撞坏了一辆车,损失折合10万元。总不能说如果这辆车是国有资产,你就赔10万;如果这辆车是私车,赔5万就行了。这显然于法于理都是讲不通的。

  中国的宪法自1982年以来,几经修订,对私有财产地位的肯定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宪法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也就失去了宪法的现代价值。中国目前所需要制订的是一部符合宪法的现代精神,肯定20余年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成果的物权法,而不是一部"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其二, 贫富不均问题如何解决?

  贫富不均问题,显然不能仅指望依靠物权法来解决。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财产,穷人哪怕只有一根讨饭棍,物权法要保护;百万富翁,只要他是合法所得,物权法也要保护。

  至于如何识别是否合法所得,这不是应由物权法来解决的问题。的确,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在加大,甚至是到了全社会都不得不高度重视的程度。

  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在现代国家都是通过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来完成的。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等手段,来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中国目前尤其不能退回到“不患寡,患不均”的老路上去。

  其三,国有资产流失怎么办?

  一些人认为强调了平等保护,实际上就是弱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优先保护,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愈发严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目前的中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完全的法律问题。

  即使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也要明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配套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来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大力完善中国的法制体系,而不是相反。

  中国的先哲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中国将物权制度的确立,必将调动起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最终也必将大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文/张慎思)
今年的“两会”上,酝酿了七年的中国首部《物权法》(草案)没有进入大会审议议程。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表示,被暂停的《物权法》已列入今年下一轮的立法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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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哪个今年。不是刚刚还在审议吗?
又不审了。
来源:中国评论通讯社

    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华人对今次的北京两会关注重点之一是物权法草案能否通过。之所以关注,不是因为草案争议很大,不是因为草案经13年反覆讨论、审议次数创全国人大立法史之最,显得特别不同,而是因为物权法事关千千万万港澳台侨胞的切身利益。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日前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这部物权法草案,极有可能在今次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

    物权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是很大的,北京的强卫代表表述得非常清楚,他说:物权法草案比较成熟,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充分体现了从国情出发、立足实际的精神;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指导作用;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对物权的规定符合法制基本规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能起到规范、指导、调整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实施物权法是贯彻《宪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保护公民财产、实现以人为本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重大作用。

    如果不采取如此官式的言论来表述呢?那就需要明白地看到,这部法对民众究竟有什么好处?我们认为最大的好处是:私人财产能明确得到法律的保护。举例而言,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民众的房子怎么办?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许多民众为70年后自己住宅的命运焦虑不已。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为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百姓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仅此一项,物权法就能得到人民的高度支持!

    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物权法对中国社会的和谐建设能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首先,它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矛盾。其次,它能激发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第三,有利促进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只要中国大陆好,港澳台侨胞就不会不好,因此,物权法也施惠于港澳台侨胞。



    更加直接的是,港澳台侨胞长期来是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投资者,物权法的出台当使港澳台侨胞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物业得到更加充分完善的法律保护,对其他的各项经济贸易投资项目也同样起到保护作用。



    香港文汇报的社评表示,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和人员交往的进一步频繁,前往内地经商和置业的港人日益增多。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所有物权所有人,包括海外投资者及港人在内地的财产权利,都将会得到公平的对待,他们受到的待遇与公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会有差别。这将为港人在内地投资、置业去除了一个最大的后顾之忧,大大提升港人前往内地发展的信心。这篇社评说的很对,其实,不仅仅是港人,澳门的同胞、台湾的同胞、海外的同胞,莫不同样受益,莫不同除后顾之忧!



    对于物权法的争论,我们没有视而不见。各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争论,应该是正常的,因为这毕竟是过去没有的新鲜事物。但是,如果把争论划定在富人穷人之矛盾,恐怕就是大错特错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人人平等。只维护富人,法理不容。只维护穷人,法理也不对。如果以为只有富人需要物权法,穷人不需要,也是错的!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燕继荣在论述物权法时讲了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18世纪中叶英国有一位首相,名叫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他说过这样一句话,“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表达了财产权对穷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皮特作为政治家对财产权的尊重,表明他认识到了财产权对个人(包括穷人)的保护作用。他提醒人们,即使是穷困潦倒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有对抗国王权威的权利。那么,是什么赋予了一个穷人以对抗国王的勇气和力量?



    港澳台侨胞在大陆投资经营,最大的担忧是自己的房子人人都能进,如今有了物权法,国王也不能进寒舍,港澳台侨胞还担心什么?物权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将是极其深刻的!



    作为绝大多数在中国大陆投资房地产以及经营企业的港澳台侨胞来说,为数极少数人能与富豪划等号,但是大部分人可能很难与所谓穷人划等号,这是一个很特殊的阶层。在物权法未有出台之前,心中总是有所不安的,有所顾忌的。事实上,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保护,很多的港澳台侨商人在大陆的投资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占、伤害。所以,物权法的通过,势能消弭损害,展开新的局面,加强投资大陆的信心,对港澳台侨胞来说,绝对是一大福音!港澳台侨胞,翘首以待!
作为老百姓更关注的是执行起来的时候能不能穷人富人在物权法面前都平等对待
在中国那么多法律不是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实行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法律面前穷人和富人根本就不平等
在法律面前,穷人和富人 事实上的不平等,世界各国都是一样的,只是,我们不应再使之扩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