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出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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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提出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03月08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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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工伤后,性功能严重受损,妻子黄珍为争取自己的性权利,走上了法庭,状告开发商损害了自己配偶权中的性利益,造成其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2月13日,广西浦北县法院宣判了这起罕见的“工伤性索赔案”。被告认为:“我们并没有伤害过你的性权利,你的身体也好好的,性功能也好好的,我们并不需要对你赔偿什么。”

  黄珍进行反驳,她认为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体,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黄珍不具备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与被告有法律关系的是其丈夫,精神受到损害的是其丈夫,黄珍属第三人,提出两万元“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接到判决书,黄珍掩面而泣,她完全不顾一个女人应有的矜持道出了内心的苦楚:“我爱丈夫,我不能背叛他,我的性生活只能通过他来完成。”

  针对此案,一位法律人士颇有感触。他说,《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说明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来完成的,因此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性爱的权利应该成为每个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的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从法理上分析,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保护,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办案尺度。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杨杰)女子提出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2007年03月08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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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工伤后,性功能严重受损,妻子黄珍为争取自己的性权利,走上了法庭,状告开发商损害了自己配偶权中的性利益,造成其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2月13日,广西浦北县法院宣判了这起罕见的“工伤性索赔案”。被告认为:“我们并没有伤害过你的性权利,你的身体也好好的,性功能也好好的,我们并不需要对你赔偿什么。”

  黄珍进行反驳,她认为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体,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并导致精神痛苦。

  法院认为,黄珍不具备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与被告有法律关系的是其丈夫,精神受到损害的是其丈夫,黄珍属第三人,提出两万元“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接到判决书,黄珍掩面而泣,她完全不顾一个女人应有的矜持道出了内心的苦楚:“我爱丈夫,我不能背叛他,我的性生活只能通过他来完成。”

  针对此案,一位法律人士颇有感触。他说,《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说明性生活是夫妇双方共同来完成的,因此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性爱的权利应该成为每个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的重要内容。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从法理上分析,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保护,司法机关缺乏统一的办案尺度。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