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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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
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
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
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
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
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
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
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
,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
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
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
,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
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
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
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
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
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
,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
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
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
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
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
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中文
俄文各缮两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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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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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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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洛托夫 (签字)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1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
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
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
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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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
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
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
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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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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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
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
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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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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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
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
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
准後,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
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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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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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洛托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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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友好同盟条约) 关於旅顺口之协定
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
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
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
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於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
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
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
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
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於中国。中国政府,对於主要民政人员之
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徵得苏联军事指挥
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
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
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
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
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後,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
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
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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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
王世杰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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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莫洛托夫 (签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愿以
同盟及战後善邻合作、加强苏联与中国素有之友好关系,又决於此次世界
大战抵抗联合国敌人侵略之斗争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
此合作,以迄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又为两国及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人民之
利益,对於维持和平与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坚定不移之合作志愿,并根据一
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联合国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签字
之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国际组织宪章所宣布之原则,决定签订本条约,各派
全权代表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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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莫洛托夫;
两全权代表业经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後胜利为止
,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
与支持。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
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
,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後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
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
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
持。
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
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叁加反对
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
,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
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 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
意在战後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 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
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 本条约应於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
本条约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
方不於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
约国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条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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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於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
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
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
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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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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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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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谅解如左∶
一 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
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 关於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
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 关於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
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於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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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败
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
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批准後,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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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
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於日本战
败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
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於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
准後,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
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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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
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 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
定 (见附件) 。
第三条 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
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於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
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
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 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托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
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
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於中国。中国政府,对於主要民政人员之
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徵得苏联军事指挥
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
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
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 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
驻扎地点。
第七条 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
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 本协定期满後,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
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 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
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於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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