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立法万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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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立法万能主义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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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立法万能主义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警惕被庸俗化了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自治性的吞噬

  近来,一些法律专家乃至普通老百姓似乎有些喜欢动辄呼吁立法,似乎一切问题立了法就可以依法了结,立法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据《信息日报》2月13日报道,国内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理由是最近在美国已经有议员提议订立法案,限制在街道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相比之下,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禁联想起了前不久有人要求立法处罚说脏话粗话者的新闻。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明确反对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和立法禁止说脏话粗话。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其实这些本就是一些由个人自律和道德规范来解决的问题,根本就不应动辄交由立法解决。而在这种类似于“依法治嘴”的立法冲动,表面上是在崇尚法治,实则已经陷入了盲目的立法万能论误区。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法治的缺憾及其局限性是正常的、绝对的和无法完全克服的。尽管相对于“人治”和“无为之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甚至可以堪称是迄今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相对而言更符合人之本性的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制度安排。然而,法治本身却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正所谓人无完人,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而法治的局限性,实际上就根源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无知”(有限理性)和人性的变幻莫测(善恶兼容)。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和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而自九十年代起,一种“法律万能”的舆论开始在社会上颇为盛行,并有泛化流行的迹象。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大多数动辄呼吁立法的立法冲动现象,实际上都没有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永远是一对令无数哲人和智者煞费苦心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二者的冲突和交融是极其错综复杂的。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打手机说粗话等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是脱离实际的。更何况,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决定了必然存在诸如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私人感情生活等与法律无涉的“特区”或“禁区”。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这种通过立法来“治嘴”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需要警惕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不当干涉。

  法治永远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正是这种缺憾和局限性才不断激发人类完善法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立法万能主义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警惕被庸俗化了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自治性的吞噬。人的希冀、想象、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界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在法治这个“魔瓶”中予以消解的。实际上,法治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立法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要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放在真正需要立的法上。

  因此,如今一些动辄呼吁立法的现象,实际上从侧面提醒了我们:不能过于强调甚至无限夸大法律的功用,而没有实事求是地正视法律的局限性;不能过于强调法律的外在规制,而忽视倡导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崇尚法治而不迷信法治,重视立法而不迷信立法,弘扬“依法治国”和倡导“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刘武俊)警惕立法万能主义  
2007年02月16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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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立法万能主义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警惕被庸俗化了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自治性的吞噬

  近来,一些法律专家乃至普通老百姓似乎有些喜欢动辄呼吁立法,似乎一切问题立了法就可以依法了结,立法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据《信息日报》2月13日报道,国内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理由是最近在美国已经有议员提议订立法案,限制在街道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相比之下,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禁联想起了前不久有人要求立法处罚说脏话粗话者的新闻。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明确反对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和立法禁止说脏话粗话。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其实这些本就是一些由个人自律和道德规范来解决的问题,根本就不应动辄交由立法解决。而在这种类似于“依法治嘴”的立法冲动,表面上是在崇尚法治,实则已经陷入了盲目的立法万能论误区。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法治的缺憾及其局限性是正常的、绝对的和无法完全克服的。尽管相对于“人治”和“无为之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甚至可以堪称是迄今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相对而言更符合人之本性的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制度安排。然而,法治本身却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正所谓人无完人,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而法治的局限性,实际上就根源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无知”(有限理性)和人性的变幻莫测(善恶兼容)。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和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而自九十年代起,一种“法律万能”的舆论开始在社会上颇为盛行,并有泛化流行的迹象。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大多数动辄呼吁立法的立法冲动现象,实际上都没有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永远是一对令无数哲人和智者煞费苦心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二者的冲突和交融是极其错综复杂的。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打手机说粗话等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是脱离实际的。更何况,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决定了必然存在诸如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私人感情生活等与法律无涉的“特区”或“禁区”。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这种通过立法来“治嘴”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需要警惕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不当干涉。

  法治永远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正是这种缺憾和局限性才不断激发人类完善法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立法万能主义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警惕被庸俗化了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自治性的吞噬。人的希冀、想象、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界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在法治这个“魔瓶”中予以消解的。实际上,法治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立法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要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放在真正需要立的法上。

  因此,如今一些动辄呼吁立法的现象,实际上从侧面提醒了我们:不能过于强调甚至无限夸大法律的功用,而没有实事求是地正视法律的局限性;不能过于强调法律的外在规制,而忽视倡导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崇尚法治而不迷信法治,重视立法而不迷信立法,弘扬“依法治国”和倡导“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刘武俊)
忘记有句话是怎么说的了,好象是说,法律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没有了道德,什么法也是摆设。事实上看看党的干部,确实也是如此。不知道有没有记错说错。
警察有枪可以保护人民
土匪拿了枪那就是相当危险的

法律就是枪,道德就是警察和土匪

现在警察和土匪不时还来个勾结啥的,郁闷~~~~~~~~~
最让人受不了的是还经常玩无间道
有时干脆来个人格分裂,一会儿警察,一会儿土匪的
那你就等着被玩死吧
如果白纸黑字写的法律都靠不住, 难道要靠各人有各人说法的道德 ?;P
原帖由 屠城校尉 于 2007-2-16 17:51 发表
如果白纸黑字写的法律都靠不住, 难道要靠各人有各人说法的道德 ?;P

这个问题N有深度!!!真的是大问题!!!
法律所规范的是人世间最起码的道德。所以任何蔑视法律和轻视法律的人不能称为合格的“人”。:@
原帖由 肥警AA 于 2007-2-16 19:25 发表
法律所规范的是人世间最起码的道德。所以任何蔑视法律和轻视法律的人不能称为合格的“人”。:@


NO,,就拿税法来说,超大里面如果有办企业或者办过企业的人就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法来给企业上税,那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办的下去。

法有“善法”和“恶法”之分,法律并不具备你说的那种道德属性,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NO,,就拿税法来说,超大里面如果有办企业或者办过企业的人就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法来给企业上税,那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办的下去。

典型的危言耸听.
美国法律那么多好的东西不学/
偏学习这个
中国现在不是法律多了是法律太少了
是管理立法执法者的法律少。
是有法不依。权比发大 。党比发大
中国那些立法者大家认识几个了解几个
又是谁让他们来代表大家立法的
原帖由 不得不说 于 2007-2-16 20:21 发表
NO,,就拿税法来说,超大里面如果有办企业或者办过企业的人就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法来给企业上税,那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办的下去。

典型的危言耸听.



你可以调查办过企业的或是正在办企业的人,有谁没有规避过税法?

也许你会说私营企业的企业主会为了利润,你也可以把调查方向放在国营企业上!
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19:59 发表


NO,,就拿税法来说,超大里面如果有办企业或者办过企业的人就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中国的税法来给企业上税,那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办的下去。

法有“善法”和“恶法”之分,法律并不具备你说的那种道德属性,只 ...


“善法”与“恶法”之分,与你上面提到的所谓事实有什么关系吗?原来不依法纳税,偷逃税款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啊:D 哪个国家的法律也不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
而且单就税负而言,中国在同水平国家中算低的了。
还有,兄弟,照你这种说法,中国所有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起家的喽?!说你危言耸听都是好听的了。根本就是一税盲!你以为税务局当摆设哪?
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20:31 发表



你可以调查办过企业的或是正在办企业的人,有谁没有规避过税法?

也许你会说私营企业的企业主会为了利润,你也可以把调查方向放在国营企业上!


避税是合法的,兄弟。
国家虽然不鼓励你避税,但是一有这种情况发生,国家都会设法进行补救,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的,不要莫名惊诧了!
原帖由 肥警AA 于 2007-2-16 20:38 发表


“善法”与“恶法”之分,与你上面提到的所谓事实有什么关系吗?原来不依法纳税,偷逃税款还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啊:D 哪个国家的法律也不会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
而且单就税负而言,中国在同水平国家中算低 ...

而我提到“善法”“恶法”只是提醒兄弟你,法律并不具备规范人间道德的功能。

税务局是否摆设不知道,税务局的人收了红包就成了摆设,这到是事实。今年负责我们公司税务的税务官的红包可是我亲手送上的。你是理想主义者,而我却是现实的人,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好比超大永不凋落的话题:“共产主义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哪一个是我们应该发展的道路”~,理想主义者会选共产主义,而现实的人会选走资本主义道路。

中国基本上所有的企业都一定程度上规避过税法,区别的只是程度。单就税负而言,中国是世界上税收最重的国家之一~如果有兴趣,兄弟你可以作一个统计。
最可笑的就是“以德治国”这句话。
法制和法治喊了多少年,最后还是回到“以德服人”的路上了。以德治国是建立在“法”的基础上的,没有法的强制力保障,难道要设立保甲、三老和祠堂来维护国家秩序吗?;P
原帖由 肥警AA 于 2007-2-16 20:43 发表


避税是合法的,兄弟。
国家虽然不鼓励你避税,但是一有这种情况发生,国家都会设法进行补救,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所有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的,不要莫名惊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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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和依法纳税我不认为是一个意思。避税就意味着要一定程度上做假帐,假凭证,假单据~否则你如何避税?
是你行贿,还是他索贿?:( :D
不过这和法律本事是善法还是恶法没有关系呀,而是应当守法和执法的人没有依法履行他们的权力和义务。你可以检举,也可以同流合污,但是不要因此蔑视法律本身。
不要当法律惩罚你的时候才意识到法的存在:),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的甚至在有些环境下是唯一的工具,看你怎么运用了。法“恶”还是“善”,不是以你能否直接受益为标准的
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20:5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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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和依法纳税我不认为是一个意思。避税就意味着要一定程度上做假帐,假凭证,假单据~否则你如何避税?

兄弟,好好学学税法吧。
照兄弟您的说法,中国还有全世界的会计师都要进小黑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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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20:31 发表



你可以调查办过企业的或是正在办企业的人,有谁没有规避过税法?

也许你会说私营企业的企业主会为了利润,你也可以把调查方向放在国营企业上!


我妈就是他们单位的财务部门主管,我以前特意问过她们单位是否有故意的逃税行为,结果就是没有.
朋友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如果是国营企业可能是多交而不是少交,因为部分税会做为奖励退给企业,结果这部分钱就会被几个领导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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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也是法学专业的:handshake
那么,兄弟以为两汉时期的法是“善”还是“恶”呢?
古代中国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礼治、德主刑辅”,而且以当代的角度看,古代的“德”可是非常野蛮的,这点兄弟应该也清楚了。

随着时代的进步,“德”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的法制发展实际上是“以法代礼”的过程。
到近代,法的成文化进程基本完成,礼或者说德已经退居次要地位,甚至在某些社会环境中,德已经被法完全取代了!这是时代的要求。

所以,完善的法制社会,人们可以不按照“德”生活,因为法本事就是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德”。大家只要依法办事,就不会违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淘汰了一些旧道德,又催生了一些新道德,他们或者由法律保障实施,或者在将来必定由法律保障实施。
目前即使喊出了“以德治国”的口号,也只是在中国法制不完善而又无法及时填补立法漏洞的情况下的一种临时措施。
“德”终究是要成为“法”的,除非它被认为没有必要再遵守。
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21:11 发表


中国最早的法治国家“秦”就是严格的依法治国,制定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而且执行的没有一丝人情味,如果你有印象,应该记得课文《陈涉世家》的内容,陈胜吴广不能按时赶到工地,依律当斩,却不会理会你什么 ...


我在大二读过<中国法制史>中国的法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方向是越来越理性的,你所举的例子是个极端,通过前五刑和后五刑的演变就可以证明这点,其实古代中国的法律是非常有人情味的例如秋审中的留养承祀
原帖由 462532169 于 2007-2-16 21:24 发表



你换个问法,是否有避税行为!逃税,那可是犯罪行为哟~:D :D :D

当然,存心不想把企业搞好,以装自己腰包为目的的另算~还有的领导甚至可以把好好的企业当破铜烂铁给卖了,不在此列!


你这不是没事找事吗? 能少交税那肯定会少交.
中国人讲究的就是中庸,既不贪也不廉,也就是灰色.交税也一样自古就是能说的过去就可以了,何必要100%干净呢?
原帖由 不得不说 于 2007-2-16 21:36 发表


我在大二读过<中国法制史>中国的法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方向是越来越理性的,你所举的例子是个极端,通过前五刑和后五刑的演变就可以证明这点,其实古代中国的法律是非常有人情味的例如秋审中的留养承祀


实际上,五刑制度虽然形成的时间较早,但是在封建专权制度下,即使再英明的君主也没有哪个完全依法行事的:L 至于什么“留养承祀”就更别提了,犯十恶或者皇帝发诏和敕都是可以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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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先解决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个老大难问题,再来考虑更多的立法行动吧
立法不等于法治。
立了100条无法执行的法还不如立1条可以执行的法
原帖由 大黄蜂 于 2007-2-16 22:04 发表
还是先解决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个老大难问题,再来考虑更多的立法行动吧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个问题本身就可以通过立法解决.
原帖由 不得不说 于 2007-2-16 22:05 发表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个问题本身就可以通过立法解决.

有发不依、执法不严根源在于人对法律的态度,立法本身是解决不了的
原帖由 几把叉子 于 2007-2-16 22:43 发表

有发不依、执法不严根源在于人对法律的态度,立法本身是解决不了的


那你有什么好办法?

法律是标准,如果连标准都没有你怎么判断别人的对错?
在别的国家立法可能作用不大,但是在中国立一部适合我们的法律很重要,在79刑法里没有强奸罪,猥亵罪,只有流氓罪,面对这样的法你说需不需要立新的法律来代替?
在很多方面我们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所以立法是当务之急.

你说执法不严在于人对法律的态度,那我问你什么叫执法不严?严的标准是什么?执法不严会有什么后果?
立法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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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立了全世界最酷的法--立法法;P
由于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变化太快
导致旧的道德体系崩溃,新的道德体系又未能形成
所以,在现阶段,我是立法万能主义者
原帖由 几把叉子 于 2007-2-16 22:43 发表

有发不依、执法不严根源在于人对法律的态度,立法本身是解决不了的


立肯定比不立好,立了至少能对部分人产生约束力
原帖由 eboaty 于 2007-2-17 08:45 发表


立肯定比不立好,立了至少能对部分人产生约束力

法律如果是约束部分守法公民的,而不是惩罚不遵守法律的人,这才是法律的最大悲哀.
这样的后果就是在奖励不守法的行动,法律失去尊严,守法者越来越少.
这就是近30年来,法律越来越多,而违法者越来越多的原因.
哦,那我警惕下
原帖由 不得不说 于 2007-2-16 21:42 发表


你这不是没事找事吗? 能少交税那肯定会少交.
中国人讲究的就是中庸,既不贪也不廉,也就是灰色.交税也一样自古就是能说的过去就可以了,何必要100%干净呢?


呵呵~严格的法制社会你认为会允许存在中庸和灰色收入一说吗?呵呵~看看付明霞的香港老公,香港财政司司长是如何下台的~

另外我反驳你的案例是对那位肥警兄弟,并非你母亲~: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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