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积极履行《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相关国际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1:19:40
中国积极履行《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相关国际义务2007年02月13日 解放军报 自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简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我国一直积极履行所承诺担负的相关人道主义义务,在地雷履约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为维护地区安全、拓展国际人道主义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是我国根据《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所享有的9年推迟期的最后一年。近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履约事务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未来地雷作战运用有什么样的影响?

负责人:《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包括14条正文和1个技术附件,界定了该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并对地雷、杀伤人员地雷、遥布地雷、转让等重要概念做了全新的界定。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对其布设的地雷等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对其进行清除、销毁或维护。议定书禁止使用进行正常探雷作业时因探雷器磁力或其他非接触影响而引爆的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议定书要求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不受地雷等的影响。议定书还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自毁、自失能标准的遥布杀伤人员地雷,不符合自毁、自失能标准的非遥布杀伤人员地雷只能布设在标界区内。议定书禁止转让不符合议定书标准的地雷,要求冲突各方对雷场资料按规定予以记录并在适当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这些资料。《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对地雷武器的技术性能和战术运用做出了许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地雷武器在未来作战中的效能,增加了作战部队监控、维护地雷场和战后清除地雷的负担。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议定书在国际军控和人道主义领域有着特殊的、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个全面处理地雷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该议定书平衡地处理了人道主义关切与主权国家正当军事需要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地雷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框架,也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各国如能普遍参加并严格遵守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就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地雷对平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有效地解决地雷引发的人道主义关切。因此,认真履行该议定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国际影响。

记者:加入《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我国在履约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自加入《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我国除组织开展了中越边境地区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和善后重建工作外,还大力开展了国际扫雷交流与合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8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组织开展了库存地雷普查、销毁和改造工作;面向武装人员和人民群众广泛传播了与议定书有关的知识;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有关地雷作战运用的多种教材、教范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规范地雷的训练、教学和作战运用;严格控制地雷转让。早在1996年4月,在《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尚未生效以前,我国政府就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目前仍在坚定地履行这一承诺。

我国加入了所有最重要的保护平民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而且还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保障其得以实施。我国的《国防法》第6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对军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具体惩罚措施,有效地确保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

记者:我军在向武装部队人员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时,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负责人:我军一贯重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传播工作,坚持对广大指战员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使其熟悉并掌握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各军区、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高度重视地雷履约工作,制定了周密的地雷履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坚持以增强地雷履约意识和普及地雷履约知识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理论教学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地雷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断强化了广大官兵的地雷履约意识,基本确立了广大官兵的依法用雷观念,全面推动了全军部队的地雷战法研究,达到了理解精神、掌握原则和探索对策的目的,收到了初步成效。

我军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建立8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2004年完成了济南地区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的建设工作,其他7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目前已基本完成营区、销毁场地等主要设施的建设任务,部分仪器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之中。全部建成后,全军8个检测处废站将达到每年检测处理地雷爆破器材16000吨的设计指标。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特别是我军开展国际扫雷合作方面的具体情况。

负责人:我国在基本扫清境内雷患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开展了国际扫雷援助活动。从1998年至今,我国通过举办国际扫雷培训班、捐助款项和扫雷器材、派遣专家组赴雷患国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扫雷等多种方式,向10个亚非国家提供了扫雷援助。为更好地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我国于2003年加入了“地雷行动支助小组”。2004年,我国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合作在中国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具体而言,1998年11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认捐10万美元,专门用于波黑的人道主义扫雷工程。2001年初至2002年底,我国先后向厄立特里亚、柬埔寨、纳米比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卢旺达等7个国家捐赠了一批扫雷器材。1999年10月和2000年5月,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先后承办了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培训了来自7个国家的40名扫雷人员。2006年9月至12月,40名黎巴嫩和约旦扫雷人员又在该学院接受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培训。2002年9月、2003年3月和2005年9月,我军先后派出三个扫雷专家组,两次赴厄立特里亚、一次赴泰国执行援助扫雷培训任务。2003年7月,由军地双方专家和代表组成的扫雷勘察组赴阿富汗,对帕尔旺水利修复工程施工区域实施了实地扫雷勘察,为我援阿水利修复工程尽早上马和安全施工提供了决策依据。此外,我军还承担了对外援助的扫雷物资、器材的筹措和交运任务。

   
作者: 李东航中国积极履行《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相关国际义务2007年02月13日 解放军报 自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简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我国一直积极履行所承诺担负的相关人道主义义务,在地雷履约方面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措施,为维护地区安全、拓展国际人道主义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今年是我国根据《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所享有的9年推迟期的最后一年。近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履约事务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记者:《修订的地雷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未来地雷作战运用有什么样的影响?

负责人:《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包括14条正文和1个技术附件,界定了该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并对地雷、杀伤人员地雷、遥布地雷、转让等重要概念做了全新的界定。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方或冲突当事方对其布设的地雷等负有责任,并有义务对其进行清除、销毁或维护。议定书禁止使用进行正常探雷作业时因探雷器磁力或其他非接触影响而引爆的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议定书要求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使平民不受地雷等的影响。议定书还规定,禁止使用不符合自毁、自失能标准的遥布杀伤人员地雷,不符合自毁、自失能标准的非遥布杀伤人员地雷只能布设在标界区内。议定书禁止转让不符合议定书标准的地雷,要求冲突各方对雷场资料按规定予以记录并在适当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这些资料。《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对地雷武器的技术性能和战术运用做出了许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地雷武器在未来作战中的效能,增加了作战部队监控、维护地雷场和战后清除地雷的负担。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议定书在国际军控和人道主义领域有着特殊的、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个全面处理地雷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该议定书平衡地处理了人道主义关切与主权国家正当军事需要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地雷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框架,也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各国如能普遍参加并严格遵守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就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地雷对平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有效地解决地雷引发的人道主义关切。因此,认真履行该议定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国际影响。

记者:加入《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后,我国在履约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负责人:自加入《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我国除组织开展了中越边境地区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和善后重建工作外,还大力开展了国际扫雷交流与合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8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组织开展了库存地雷普查、销毁和改造工作;面向武装人员和人民群众广泛传播了与议定书有关的知识;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有关地雷作战运用的多种教材、教范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规范地雷的训练、教学和作战运用;严格控制地雷转让。早在1996年4月,在《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尚未生效以前,我国政府就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目前仍在坚定地履行这一承诺。

我国加入了所有最重要的保护平民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而且还通过相应的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保障其得以实施。我国的《国防法》第6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对军人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具体惩罚措施,有效地确保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

记者:我军在向武装部队人员传播《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时,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负责人:我军一贯重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传播工作,坚持对广大指战员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使其熟悉并掌握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各军区、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高度重视地雷履约工作,制定了周密的地雷履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坚持以增强地雷履约意识和普及地雷履约知识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理论教学和专题辅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了地雷履约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不断强化了广大官兵的地雷履约意识,基本确立了广大官兵的依法用雷观念,全面推动了全军部队的地雷战法研究,达到了理解精神、掌握原则和探索对策的目的,收到了初步成效。

我军自2002年开始在全国建立8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2004年完成了济南地区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的建设工作,其他7个地雷爆破器材检测处废站目前已基本完成营区、销毁场地等主要设施的建设任务,部分仪器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之中。全部建成后,全军8个检测处废站将达到每年检测处理地雷爆破器材16000吨的设计指标。

记者:请介绍一下我国特别是我军开展国际扫雷合作方面的具体情况。

负责人:我国在基本扫清境内雷患的同时,力所能及地开展了国际扫雷援助活动。从1998年至今,我国通过举办国际扫雷培训班、捐助款项和扫雷器材、派遣专家组赴雷患国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扫雷等多种方式,向10个亚非国家提供了扫雷援助。为更好地参与国际扫雷援助活动,加强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我国于2003年加入了“地雷行动支助小组”。2004年,我国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合作在中国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具体而言,1998年11月,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认捐10万美元,专门用于波黑的人道主义扫雷工程。2001年初至2002年底,我国先后向厄立特里亚、柬埔寨、纳米比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卢旺达等7个国家捐赠了一批扫雷器材。1999年10月和2000年5月,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先后承办了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培训了来自7个国家的40名扫雷人员。2006年9月至12月,40名黎巴嫩和约旦扫雷人员又在该学院接受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培训。2002年9月、2003年3月和2005年9月,我军先后派出三个扫雷专家组,两次赴厄立特里亚、一次赴泰国执行援助扫雷培训任务。2003年7月,由军地双方专家和代表组成的扫雷勘察组赴阿富汗,对帕尔旺水利修复工程施工区域实施了实地扫雷勘察,为我援阿水利修复工程尽早上马和安全施工提供了决策依据。此外,我军还承担了对外援助的扫雷物资、器材的筹措和交运任务。

   
作者: 李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