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我党首部自我监督条例 权利监督从中央做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18:04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和最高层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条例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本报驻京记者 孙亚菲

  入冬。北京。

  在古都某个不惹人注目的宾馆里,一个重要的会议正在紧张的筹备之中,众所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将在这个会上讨论并作出正式决定。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它很自然地引起全党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转型期共产党寻求新的发展道路之际,人们更是寄望:新条例可以成为推进执政党清除腐败、完善自身、与时俱进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制定显得很低调。但11月7日新华社报道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进展顺利的消息后,即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从今年初的寒峭之中开始启动至今,《党内监督条例》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与意见征询。

  突破:权力监督从中央做起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就当着全体中纪委委员的面明确说:“这里,我郑重地向同志们表个态,在党风廉政方面自己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大家对我进行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都表示要从自身做起,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

  胡锦涛的讲话透露出极强的政治信号:作为最高权力层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委会也在考虑纳入监督范围。

  接下来的事实表明,最高层的这种决心不仅仅停留在语言上。

  起草完毕的《党内监督条例》中有类似这样的表述:中央政治局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在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它的意义无疑非常重大。”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实际上,这一规定已经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进行过实际“演练”,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人民网对此发文指出:这体现了“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使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加明确。还有舆论评价说,这是中央对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最新努力。

  近年来,李嘉廷、刘方仁、丛福奎、程维高等省部级干部相继“落马”,“谁来监督一把手”的命题被广泛提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最高层主动接受监督显然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垂范作用。从现实层面上看,权力层越高,监督的技术操作就越费思量。胡锦涛在中纪委全会上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何建立一套既使基层官员、也使高级干部甚至是最高层领导都能受到有效监督的机制?这一点,《党内监督条例》破了题。

  “内外兼修”

  党内监督根本来说是对权力的监督,这是诸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者们的共识。

  那么,对权力的监督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决策,二是执行。

  在以往,重大决策上的“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历来为众人诟病。条例试图对这个“痼疾”作出一些规定。

  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说,以后在重大决策方面规定了严密的程序,比如有大额度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不能个人决定;有些不仅是常委讨论,还要交由全委会定夺。

  而在执行方面,则是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诸多问题。政治家们从理论上寻找到一条有效道路:实行党内分权。

  如何分?

  即把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在党内自成体系,各司其职。

  然而现实的党内权力架构是,实施监督权的纪委,在地方是受同级党委领导的,难以做到“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那么,能不能把监督系统独立出来,由中央垂直领导,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呢?

  “起草条例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跟党章有抵触。”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专家任铁英说,各级纪委的归属权问题,直接涉及党内领导体制,不可能由一个监督条例来体现。而充分体现基层党内权力分解的党代会常任制,尽管学术界要求将之写入条例的呼声很高,但同属于与党章“抵触”,任铁英表示,条例不会涉及这方面内容,需要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但据了解,巡视制度在条例中将被固定下来。今年3月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组成的巡视工作组,对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五省开展巡视。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有一定收效,党内监督问题研究专家李永忠表示,巡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加强了对地方权力、尤其是地方高级官员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腐败分子。

  除报告工作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巡视制度外,条例还吸收了多年来各地党内监督的经验,譬如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制度;述职述廉的制度;领导推荐负责制等。

  述职述廉,指领导干部在以往述职的基础上,还加上要向群众报告自己的廉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而领导推荐责任制,则是从《干部选拔任免条例》“嫁接”而来,即推荐某人任领导职务,若查出被推荐者在推荐前的一些问题,推荐人要承担失察的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通报情况制度,就是党内发生的重大事情,必须向党代表通报,不通报就要受到处理。”叶笃初教授说,重大情况通报制度解决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问题,而在以前,很多情况无法抵达基层,“如果连情况都不知道,谈何民主?”

  《党内监督条例》还给普通党员和群众提供了更多民主参与的渠道。在未来,我们将在条例上看到类似的“白纸黑字”:党员群众不仅可以就有关问题信访,还可以要求信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党纪国法的处理。

  这一切,都贯穿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准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数十个条款,一万余字,这一部条例,涉及到的不仅是6800多万党员,还有全国人民对于一个执政党的要求和希望。

  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用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外部监督利于党的自我完善。

  除传统的民主党派监督被正式写入条例外,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它的表述显得意味深长:尊重舆论是施行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从事实出发的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得到保护。

  十三年磨一剑

  一部影响全党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法规,它的诞生自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追寻历史,可以回溯至23年前。

  1980年2月29日,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历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共产党,无论从内部结构还是思想认识上,均百废待兴。这一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鲜明地表述道: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党内民主,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这种自我监督的要求和思想,在十年后开始朝向切实可行的法规努力。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群关系,树立执政党良好形象。

  然而,这之后,条例并没有马上出来。

  长期关注党内监督问题的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解释,这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因为任何法规的出台都需要积累经验,需要深化认识,需要在党内形成普遍的共识和要求,有历史条件限制,甚至还要付出代价。”

  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党的十五大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十六大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迅猛发展,为政治体制改革奠下基础。

  而全社会的共识,也在不断进步的民主政治生活里形成。日益凸现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催生条例的角色。

  “不仅群众意愿强烈,党中央高层也认识到,腐败问题是我党面临的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一位官员表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希望通过治本的方式,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而十六大的一个着重点,“党内民主”是会上最浓墨重彩强调的词汇之一。会后,沉寂多年的《党内监督条例》重新启动。

  一切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不仅仅是反腐

  《党内监督条例》从重新启动伊始就受到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馈的信息表明,人们对它的期望值甚高。

  “主要是基于对腐败现象的怨气。”由于条例制定之初,反腐是重要动因之一,因而不少人直接将之称为“反腐败条例”。

  “这样的认识太狭隘、太片面了。”叶笃初教授说,制定这个条例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多抓几个腐败分子,更是为了推进党内民主,希望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发扬民主,促进肌体健康。

  “监督也是为了体现民主。”陈登才教授表示,条例重在治本,因为系统理顺了,民主发展了,普通党员的意见能得到尊重了,权力得到保障了,腐败行为自然就会得到遏制。“制定条例不是为了反腐而反腐,而是要从机理上理顺。一个良性的肌体,就不会有腐败发生。”

  当然,这部条例更多是现有经验的集合,一些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因此一些专家认为,下一步应推出配套的改革和可操作的举措,以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

  面对这些意见,李永忠认为,不要期待一部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许多东西尚待日后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补充和完善。条例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奠定了它的里程碑作用,它的诞生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

  “就像小孩要经历很多过程才能长大,不能因为它蹒跚,走得不够坚实,我们就否定这个生命的价值。只要他能站起来往前走,哪怕很小的一步,你也要鼓励他。”一位专家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和最高层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条例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本报驻京记者 孙亚菲

  入冬。北京。

  在古都某个不惹人注目的宾馆里,一个重要的会议正在紧张的筹备之中,众所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将在这个会上讨论并作出正式决定。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它很自然地引起全党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转型期共产党寻求新的发展道路之际,人们更是寄望:新条例可以成为推进执政党清除腐败、完善自身、与时俱进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制定显得很低调。但11月7日新华社报道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进展顺利的消息后,即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从今年初的寒峭之中开始启动至今,《党内监督条例》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与意见征询。

  突破:权力监督从中央做起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就当着全体中纪委委员的面明确说:“这里,我郑重地向同志们表个态,在党风廉政方面自己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大家对我进行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都表示要从自身做起,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

  胡锦涛的讲话透露出极强的政治信号:作为最高权力层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委会也在考虑纳入监督范围。

  接下来的事实表明,最高层的这种决心不仅仅停留在语言上。

  起草完毕的《党内监督条例》中有类似这样的表述:中央政治局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在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它的意义无疑非常重大。”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实际上,这一规定已经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进行过实际“演练”,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人民网对此发文指出:这体现了“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使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加明确。还有舆论评价说,这是中央对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最新努力。

  近年来,李嘉廷、刘方仁、丛福奎、程维高等省部级干部相继“落马”,“谁来监督一把手”的命题被广泛提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最高层主动接受监督显然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垂范作用。从现实层面上看,权力层越高,监督的技术操作就越费思量。胡锦涛在中纪委全会上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何建立一套既使基层官员、也使高级干部甚至是最高层领导都能受到有效监督的机制?这一点,《党内监督条例》破了题。

  “内外兼修”

  党内监督根本来说是对权力的监督,这是诸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者们的共识。

  那么,对权力的监督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决策,二是执行。

  在以往,重大决策上的“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历来为众人诟病。条例试图对这个“痼疾”作出一些规定。

  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说,以后在重大决策方面规定了严密的程序,比如有大额度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不能个人决定;有些不仅是常委讨论,还要交由全委会定夺。

  而在执行方面,则是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诸多问题。政治家们从理论上寻找到一条有效道路:实行党内分权。

  如何分?

  即把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在党内自成体系,各司其职。

  然而现实的党内权力架构是,实施监督权的纪委,在地方是受同级党委领导的,难以做到“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那么,能不能把监督系统独立出来,由中央垂直领导,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呢?

  “起草条例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跟党章有抵触。”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专家任铁英说,各级纪委的归属权问题,直接涉及党内领导体制,不可能由一个监督条例来体现。而充分体现基层党内权力分解的党代会常任制,尽管学术界要求将之写入条例的呼声很高,但同属于与党章“抵触”,任铁英表示,条例不会涉及这方面内容,需要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但据了解,巡视制度在条例中将被固定下来。今年3月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组成的巡视工作组,对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五省开展巡视。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有一定收效,党内监督问题研究专家李永忠表示,巡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加强了对地方权力、尤其是地方高级官员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腐败分子。

  除报告工作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巡视制度外,条例还吸收了多年来各地党内监督的经验,譬如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制度;述职述廉的制度;领导推荐负责制等。

  述职述廉,指领导干部在以往述职的基础上,还加上要向群众报告自己的廉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而领导推荐责任制,则是从《干部选拔任免条例》“嫁接”而来,即推荐某人任领导职务,若查出被推荐者在推荐前的一些问题,推荐人要承担失察的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通报情况制度,就是党内发生的重大事情,必须向党代表通报,不通报就要受到处理。”叶笃初教授说,重大情况通报制度解决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问题,而在以前,很多情况无法抵达基层,“如果连情况都不知道,谈何民主?”

  《党内监督条例》还给普通党员和群众提供了更多民主参与的渠道。在未来,我们将在条例上看到类似的“白纸黑字”:党员群众不仅可以就有关问题信访,还可以要求信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党纪国法的处理。

  这一切,都贯穿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准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数十个条款,一万余字,这一部条例,涉及到的不仅是6800多万党员,还有全国人民对于一个执政党的要求和希望。

  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用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外部监督利于党的自我完善。

  除传统的民主党派监督被正式写入条例外,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它的表述显得意味深长:尊重舆论是施行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从事实出发的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得到保护。

  十三年磨一剑

  一部影响全党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法规,它的诞生自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追寻历史,可以回溯至23年前。

  1980年2月29日,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历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共产党,无论从内部结构还是思想认识上,均百废待兴。这一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鲜明地表述道: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党内民主,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这种自我监督的要求和思想,在十年后开始朝向切实可行的法规努力。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群关系,树立执政党良好形象。

  然而,这之后,条例并没有马上出来。

  长期关注党内监督问题的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解释,这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因为任何法规的出台都需要积累经验,需要深化认识,需要在党内形成普遍的共识和要求,有历史条件限制,甚至还要付出代价。”

  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党的十五大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十六大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迅猛发展,为政治体制改革奠下基础。

  而全社会的共识,也在不断进步的民主政治生活里形成。日益凸现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催生条例的角色。

  “不仅群众意愿强烈,党中央高层也认识到,腐败问题是我党面临的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一位官员表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希望通过治本的方式,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而十六大的一个着重点,“党内民主”是会上最浓墨重彩强调的词汇之一。会后,沉寂多年的《党内监督条例》重新启动。

  一切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不仅仅是反腐

  《党内监督条例》从重新启动伊始就受到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馈的信息表明,人们对它的期望值甚高。

  “主要是基于对腐败现象的怨气。”由于条例制定之初,反腐是重要动因之一,因而不少人直接将之称为“反腐败条例”。

  “这样的认识太狭隘、太片面了。”叶笃初教授说,制定这个条例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多抓几个腐败分子,更是为了推进党内民主,希望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发扬民主,促进肌体健康。

  “监督也是为了体现民主。”陈登才教授表示,条例重在治本,因为系统理顺了,民主发展了,普通党员的意见能得到尊重了,权力得到保障了,腐败行为自然就会得到遏制。“制定条例不是为了反腐而反腐,而是要从机理上理顺。一个良性的肌体,就不会有腐败发生。”

  当然,这部条例更多是现有经验的集合,一些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因此一些专家认为,下一步应推出配套的改革和可操作的举措,以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

  面对这些意见,李永忠认为,不要期待一部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许多东西尚待日后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补充和完善。条例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奠定了它的里程碑作用,它的诞生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

  “就像小孩要经历很多过程才能长大,不能因为它蹒跚,走得不够坚实,我们就否定这个生命的价值。只要他能站起来往前走,哪怕很小的一步,你也要鼓励他。”一位专家说。
意義重大哦
晕死!
指望左手打右手?

巡视制度,有屁用!封建时代早就有御使巡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