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拆迁损害公民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54:30
作者;闵良臣

  从南京到北京,今年都因拆迁纠纷闹得新闻满天飞。这里除了一些别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被拆迁户并不明白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而一些中标负责搞拆迁的单位也往往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打了折扣。鉴于此,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其中要求,拆迁现场要实行拆迁补偿公示制度(见11月25日《北
京娱乐信报》)。这样做,至少可以让拆迁户明白政府的各项拆迁政策,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谓补偿,就是要按拆迁户因拆迁受到的各种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有了补偿公示制度,拆迁户的利益也就不会轻易受到侵害,维护拆迁户的利益不被侵害也就有了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因拆迁,地方政府和公民发生纠纷的现象,几乎在很多需要搞拆迁的大小城市都存在。为什么会发生一些纠纷,说复杂就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得很。说到底,其实还是一个利益问题。当然,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什么过错,而有些地方政府所谓为了自己的形象为了自己的政绩也与百姓争起了利益,就解释不通了。谁都知道,我们政府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是为了百姓的利益,离开了这一条,就谈不上“政府形象”,更谈不上政府政绩。再说,中国的老百姓绝大部分还没有富起来,对个人的一点利益看得很重也符合常情常理。可以说,凡是拆迁遇到麻烦的地方,都是拆迁户不愿搬,而之所以不愿搬,又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觉得自己因拆迁,利益受到了某种损害。这些拆迁户不愿搬,就是希望政府能对他们因此受到的损害有个合理的补偿。依照常理,拆迁户的要求并不苛刻。可以说,凡是对百姓因拆迁受到损害补偿得比较公平,甚至让百姓觉得还因拆迁得到了一些实惠的地方,拆迁就比较顺利,也就不会发生像有些地方那样的纠纷;反之,凡是把拆迁户当“刁民”,与拆迁户过不去,不仅不能让他们多得到一点利益,甚至连公平都算不上,甚至无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让拆迁户受到一些损害的地方,发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我曾在一则短文中说过,谁也不能说政府的建设和发展就是为了政府,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我们常常挂在嘴边上的“建设”也好“发展”也罢,说到底都应该、也只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过得更加美好,否则,我们的建设我们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此说来,谁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就等于是谁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是最通情达理的。只要政府不是有意侵害他们的利益,每做一件事,尤其是做那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把群众放在心上,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群众就会满意,而只要群众满意,自然就会得到他们的拥护,甚至只要通过我们的宣传使他们懂得了我们所做的事情的道理,他们哪怕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也会支持政府把要做的事情做好。解放大半个世纪,可以说一再证明着这一点。反之,如果我们对群众的利益毫不关心,对群众的疾苦视而不见,头脑里想的只是个人的政绩,只是一些“形象工程”,群众就会反感,甚至严重的,群众还有可能与这种人对着干。现在有人自己心里没有群众,做起事情来把群众利益抛到九霄云外,反过来却埋怨群众不顾大局,埋怨群众不理解政府。这些人忘记了,衡量政府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惟一标准,就是看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答应不答应。现在有种糊涂认识,认为只要让群众满意了,政府往往就不满意。这是把政府和群众对立起来了。可以说,因为是人民的政府,只要人民满意了,政府就满意。

  政府为的就是人民满意。

  现在有人不是想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而总认为群众是“政府的人民”,政府要群众怎么着群众就该怎么着。可以说,只要我们想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说话做事就会多替人民着想,就会以人民利益为重;而只要我们想到群众是“政府的人民”,我们就会觉得人民应该无条件地听政府的,即便损害一些群众的利益也是“理所当然”。可只要有了像后面这样一种想法,那地方就少不了要出乱子。这是值得警惕的。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有些人不知,这正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忠告。

  自然,就拆迁这件事而言,如果是站在有些地方政府一边,就觉得一些百姓不讲道理,不通情理,甚至是胡搅蛮缠,不可理喻,就会埋怨那些拆迁户不理解政府的苦衷,不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可当你一旦站到拆迁户一边,甚至你就是那拆迁户中的一员,你的态度就有可能立即改变,你的思维就会发生逆转,你看问题就会与先前截然不同,觉得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方面确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做得确实不到位;因拆迁损害了百姓的利益,百姓没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说,我们各个城市在搞拆迁时,当地政府只要抱着一个宗旨,即不让百姓因拆迁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这项工作就会很顺利地做下去,更不会还发生一起又一起的纠纷。

  请记住,百姓与政府发生纠纷,还是要在政府身上找原因。只要有了这个认识,一切纠纷、矛盾都会迎刃而解。作者;闵良臣

  从南京到北京,今年都因拆迁纠纷闹得新闻满天飞。这里除了一些别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被拆迁户并不明白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而一些中标负责搞拆迁的单位也往往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打了折扣。鉴于此,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市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其中要求,拆迁现场要实行拆迁补偿公示制度(见11月25日《北
京娱乐信报》)。这样做,至少可以让拆迁户明白政府的各项拆迁政策,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所谓补偿,就是要按拆迁户因拆迁受到的各种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有了补偿公示制度,拆迁户的利益也就不会轻易受到侵害,维护拆迁户的利益不被侵害也就有了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因拆迁,地方政府和公民发生纠纷的现象,几乎在很多需要搞拆迁的大小城市都存在。为什么会发生一些纠纷,说复杂就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得很。说到底,其实还是一个利益问题。当然,百姓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没有什么过错,而有些地方政府所谓为了自己的形象为了自己的政绩也与百姓争起了利益,就解释不通了。谁都知道,我们政府一切工作的中心都是为了百姓的利益,离开了这一条,就谈不上“政府形象”,更谈不上政府政绩。再说,中国的老百姓绝大部分还没有富起来,对个人的一点利益看得很重也符合常情常理。可以说,凡是拆迁遇到麻烦的地方,都是拆迁户不愿搬,而之所以不愿搬,又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因为觉得自己因拆迁,利益受到了某种损害。这些拆迁户不愿搬,就是希望政府能对他们因此受到的损害有个合理的补偿。依照常理,拆迁户的要求并不苛刻。可以说,凡是对百姓因拆迁受到损害补偿得比较公平,甚至让百姓觉得还因拆迁得到了一些实惠的地方,拆迁就比较顺利,也就不会发生像有些地方那样的纠纷;反之,凡是把拆迁户当“刁民”,与拆迁户过不去,不仅不能让他们多得到一点利益,甚至连公平都算不上,甚至无论从客观还是主观上都让拆迁户受到一些损害的地方,发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我曾在一则短文中说过,谁也不能说政府的建设和发展就是为了政府,因为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因此,我们常常挂在嘴边上的“建设”也好“发展”也罢,说到底都应该、也只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过得更加美好,否则,我们的建设我们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此说来,谁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就等于是谁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是最通情达理的。只要政府不是有意侵害他们的利益,每做一件事,尤其是做那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把群众放在心上,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群众就会满意,而只要群众满意,自然就会得到他们的拥护,甚至只要通过我们的宣传使他们懂得了我们所做的事情的道理,他们哪怕牺牲一些个人利益,也会支持政府把要做的事情做好。解放大半个世纪,可以说一再证明着这一点。反之,如果我们对群众的利益毫不关心,对群众的疾苦视而不见,头脑里想的只是个人的政绩,只是一些“形象工程”,群众就会反感,甚至严重的,群众还有可能与这种人对着干。现在有人自己心里没有群众,做起事情来把群众利益抛到九霄云外,反过来却埋怨群众不顾大局,埋怨群众不理解政府。这些人忘记了,衡量政府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惟一标准,就是看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答应不答应。现在有种糊涂认识,认为只要让群众满意了,政府往往就不满意。这是把政府和群众对立起来了。可以说,因为是人民的政府,只要人民满意了,政府就满意。

  政府为的就是人民满意。

  现在有人不是想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而总认为群众是“政府的人民”,政府要群众怎么着群众就该怎么着。可以说,只要我们想到自己是“人民的政府”,我们说话做事就会多替人民着想,就会以人民利益为重;而只要我们想到群众是“政府的人民”,我们就会觉得人民应该无条件地听政府的,即便损害一些群众的利益也是“理所当然”。可只要有了像后面这样一种想法,那地方就少不了要出乱子。这是值得警惕的。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有些人不知,这正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忠告。

  自然,就拆迁这件事而言,如果是站在有些地方政府一边,就觉得一些百姓不讲道理,不通情理,甚至是胡搅蛮缠,不可理喻,就会埋怨那些拆迁户不理解政府的苦衷,不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可当你一旦站到拆迁户一边,甚至你就是那拆迁户中的一员,你的态度就有可能立即改变,你的思维就会发生逆转,你看问题就会与先前截然不同,觉得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工作方面确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工作做得确实不到位;因拆迁损害了百姓的利益,百姓没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所以说,我们各个城市在搞拆迁时,当地政府只要抱着一个宗旨,即不让百姓因拆迁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这项工作就会很顺利地做下去,更不会还发生一起又一起的纠纷。

  请记住,百姓与政府发生纠纷,还是要在政府身上找原因。只要有了这个认识,一切纠纷、矛盾都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