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帮忙却被朋友告 三角债惹出大麻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16:54
给朋友帮忙却被朋友告 三角债惹出大麻烦
2006-10-31 10:10:38 深圳商报网络版
  以“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三角债”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专家建议,有关各方最好通过书面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原债务状况等做出确认,准确表述“转移”、“转让”后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及内容,并对协议不能履行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从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欠款没钱还请第三方代偿
  在一个老乡聚会的场合,张革和阿文交上了朋友,得知阿文开了一家建筑公司,张革便恳求阿文在适当的时候照顾照顾自己的生意。2005年 3月上旬,阿文让张革给一家名叫三金公司的工地供应沙石等建筑材料。等到年底结算时,阿文欠张革货款9.8万余元,阿文说他们公司与三金公司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欠张革的钱暂时无力支付,这笔货款由三金公司负责支付,见三金公司老总答应下来,张革也无话可说,只好同意。于是,阿文亲笔写下一张欠条,特意注明:“此款委托三金公司付款。”当时,三金公司的老总也在场,参与主持了张革与阿文的欠款结算,在阿文写好欠条后,还在这张欠条上签字:“付款时通知阿文和张革二位到场即可。”
  半年后,三金公司付给张革欠款的一半,余下的就再也不还了。张革多次上门催要,三金公司都不理睬。找阿文,阿文又以欠款已委托三金公司代为偿还为由,他不是债务主体了,拒绝帮张革索要欠款。无奈之下,张革将三金公司和阿文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余下的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金公司:我没有还款义务
  被告三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阿文所在的建筑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作为证据,该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只授权阿文收取工程款,而并没有转委托权。因此,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金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因此,当初阿文写下的欠条表述的意思是委托付款,并不是债务的转移。
  阿文:债务已转移给三金公司
  被告阿文辩称,当初在和张革结算时,三方已经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意见,阿文将欠张革货款转由三金公司支付,之后在三金公司欠阿文他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因此,阿文的债务已转移给了三金公司,并且这已经过三方同意及实际履行。至此,阿文已不是债务主体,也不需要向张革履行债务。
  法院:只是代理行为不是债务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金公司和阿文对张革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这张欠条能够证明阿文和三金公司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成立,阿文是委托人,三金公司是代理人,即阿文委托三金公司代理付款。
  法院认为,张革与阿文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张革有权要求阿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以,阿文应当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阿文委托三金公司代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由此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债务转移关系。但是,代理人三金公司仅向张革支付了一半欠款,剩余欠款没有支付。因此,法院最后判令,被代理人阿文仍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剩余债务的义务,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革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专家说法
  “债务转移”协议内容表述有讲究
  对此案,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晋燕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本案中,各方对是否达成过“债务转移”的一致意见说法不同,于是“欠条”就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该“欠条”上,阿文注明“此款委托三金公司付款”,三金公司的老总也签字同意这一安排。必须明确,“委托付款”不是“承担债务”。因此,法院认定,在阿文与张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三金公司仅仅是阿文的代理人,而不是其债务的承担者。
  三金公司作为代理人,代阿文向张革支付了部分欠款后不再继续付款,属于代理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办妥受托事务。根据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阿文仍然拖欠张革货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后果,仍须由委托人即阿文承担。
  以“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三角债”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互相交错,方案设计及实际履行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实践中,有关各方最好能就“债务转移”、“债权转让”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形成书面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原债务状况等做出确认,准确表述“转移”、“转让”后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及内容,并对协议不能履行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从而确保“债务转移”、“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方案切实可行,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获得法律的保障。(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付昱)
给朋友帮忙却被朋友告 三角债惹出大麻烦2006-10-31 10:10:38 深圳商报网络版  以“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三角债”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做法,专家建议,有关各方最好通过书面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原债务状况等做出确认,准确表述“转移”、“转让”后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及内容,并对协议不能履行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从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
  欠款没钱还请第三方代偿
  在一个老乡聚会的场合,张革和阿文交上了朋友,得知阿文开了一家建筑公司,张革便恳求阿文在适当的时候照顾照顾自己的生意。2005年 3月上旬,阿文让张革给一家名叫三金公司的工地供应沙石等建筑材料。等到年底结算时,阿文欠张革货款9.8万余元,阿文说他们公司与三金公司的工程款还没有结算,欠张革的钱暂时无力支付,这笔货款由三金公司负责支付,见三金公司老总答应下来,张革也无话可说,只好同意。于是,阿文亲笔写下一张欠条,特意注明:“此款委托三金公司付款。”当时,三金公司的老总也在场,参与主持了张革与阿文的欠款结算,在阿文写好欠条后,还在这张欠条上签字:“付款时通知阿文和张革二位到场即可。”
  半年后,三金公司付给张革欠款的一半,余下的就再也不还了。张革多次上门催要,三金公司都不理睬。找阿文,阿文又以欠款已委托三金公司代为偿还为由,他不是债务主体了,拒绝帮张革索要欠款。无奈之下,张革将三金公司和阿文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余下的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金公司:我没有还款义务
  被告三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阿文所在的建筑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作为证据,该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只授权阿文收取工程款,而并没有转委托权。因此,按照双方的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金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因此,当初阿文写下的欠条表述的意思是委托付款,并不是债务的转移。
  阿文:债务已转移给三金公司
  被告阿文辩称,当初在和张革结算时,三方已经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意见,阿文将欠张革货款转由三金公司支付,之后在三金公司欠阿文他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扣,因此,阿文的债务已转移给了三金公司,并且这已经过三方同意及实际履行。至此,阿文已不是债务主体,也不需要向张革履行债务。
  法院:只是代理行为不是债务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金公司和阿文对张革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这张欠条能够证明阿文和三金公司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成立,阿文是委托人,三金公司是代理人,即阿文委托三金公司代理付款。
  法院认为,张革与阿文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张革有权要求阿文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以,阿文应当履行清偿欠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阿文委托三金公司代为清偿债务,两者之间由此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债务转移关系。但是,代理人三金公司仅向张革支付了一半欠款,剩余欠款没有支付。因此,法院最后判令,被代理人阿文仍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剩余债务的义务,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张革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专家说法
  “债务转移”协议内容表述有讲究
  对此案,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晋燕谈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本案中,各方对是否达成过“债务转移”的一致意见说法不同,于是“欠条”就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该“欠条”上,阿文注明“此款委托三金公司付款”,三金公司的老总也签字同意这一安排。必须明确,“委托付款”不是“承担债务”。因此,法院认定,在阿文与张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三金公司仅仅是阿文的代理人,而不是其债务的承担者。
  三金公司作为代理人,代阿文向张革支付了部分欠款后不再继续付款,属于代理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办妥受托事务。根据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阿文仍然拖欠张革货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后果,仍须由委托人即阿文承担。
  以“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的方式解决“三角债”问题是较为常见的做法。需要注意的是,“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互相交错,方案设计及实际履行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实践中,有关各方最好能就“债务转移”、“债权转让”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形成书面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原债务状况等做出确认,准确表述“转移”、“转让”后新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及内容,并对协议不能履行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从而确保“债务转移”、“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方案切实可行,实际操作中一旦出现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获得法律的保障。(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