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没有一家城管是合法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26:50
<font color="#dc143c">&nbsp;<b>城管”弊政要到何时</b>
                <br/></font><center><a href="http://news.tom.com/uimg/2006/8/1/tianweigang/20060801001129_183335.jpg" target="_blank"><font color="#dc143c"><img src="http://news.tom.com/uimg/2006/8/1/tianweigang/20060801001129_183335.jpg" border="0" style="ZOOM: 66.3%;" alt=""/></font></a><br/><br/>  一张著名的网络图片,一位被野蛮城管砸了生意的小贩</center><br/>  经济观察报273期 2006-07-28 <br/><br/>  <font color="#dc143c">
                <b>作者 孟雷</b>
        </font><br/><br/>  一个妇女几天前喝了“敌敌畏”,现在不知是死了还是仍在医院里。<br/><br/>  她男人的车被某地“城管”扣押一个多月了,原因是“城管”认为有证据证明他非法营运。可能的处罚,据“城管”说是“一万元以上”。但他并不承认自己在非法营运,不接受罚款。而且他的手受伤了,他说是因为“城管”暴力执法所致。这次他们是去要车,争执中,他老婆就在“城管”办公室喝了毒药。<br/><br/>  如果这个妇女因此死了,那么仅仅就我们所知,这已是一年里与“城管”有关的第三起死亡事件。另两个是直接就死了的,一个是上海的与“城管”发生口角的市民,一个是辽宁的在“非法零工市场”等活儿的农民。<br/><br/>  更常见的——《农民因在街头卖玉米被城管人员打折肋骨》,《北京城管围殴商贩,大学生拍照被打倒在地》,《成都记者曝光乱收费遭毒打,对方叫嚣是城管》,《三轮车司机遭数名城管执法人员殴打昏迷》,《城管执法驾车撞商贩》,《城管摔西瓜瓜农当街哭,市民自愿花钱买烂瓜》,等等等等。这样的“新闻”,从新华社到地方都市报,报道所在多见;这样的“执法”,从北京到海南,几乎无地无之。<br/><br/>  一支如此强悍的“执法”队伍是什么来历?他们执的都是什么法?<br/><br/>  其实,<font color="#dc143c"> 所谓“城管”这个直到每个县城都有的“执法机构”,没有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给过它哪怕一纸明确的“准生证” </font>,它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却多达300项以上。<br/><br/>  它只是各地自行设置的一个机构,第一家发源在哪里已不可考,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陆续出现。实际上,直到最近它也没有一个正式的统一名称,据说在各地有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等五六种不同名称。<font color="#dc143c"> 除了统称“城管”之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城管”机构是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 </font>。它们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某个单位的内设部门,要么“什么都不是”——在你想因为它的“执法”跟它打官司时,它就忽然“什么都不是”了。它不会当被告,因为它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从属于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从属建委或别的什么机关),而这些委员会又是政府的组成机关,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你要告“城管”的话,法律上的被告这时就只能是“政府”,“城管”反而与事无关。<br/><br/>  它的组成人员除了从上级派来的极少负责人外,几乎无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更多的人甚至事业编制也不是、工人编制也不是。什么也不是的就命名叫“协管员”,从社会招聘,来源五花八门,有的原本就是“狠角色”,现在则更威风。他们不具有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式权力,除了因为帮着干活儿而有一些报酬之外,其身份大约基本等同于“志愿者”。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不但穿着尽显权力的制服,居然往往也有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有的《执法证》。<br/><br/>  那么“城管”执的哪些法呢?——“集中和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是若干城市对“城管”之“执法范围”的表述,果然是“‘城管’管的就是城市”的堂皇气派,你还能够找出不在这个框框内的城市生活范畴的东西吗?一般人恐怕不能。<br/><br/>  “城管”的“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每部法的执法主体,一直以来如此,现在仍旧如此。那么,“城管”“执法”的依据何在?它们的依据在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把这些权力赋予它们。但这样的方式,在法理上并不通畅,在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情况下,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是个常识,这样的地方法规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于是,我们看到,“城管”往往还要与这些涉及的地方执法机关签一个“委托执法”的协议,但是,这样就合乎法律了吗?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过它授予权力的执法主体可以将这个权力“协议转让”他人,何况是一个在很多地方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没有的“执法机构”。<br/><br/>  就是这么一个“执法机构”,就是这么一群来历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的“执法者”,秉持着“软”到卫生、“硬”到公安的往往300项以上的庞杂执法职能,管理着我们的城市。而这些年城市政府对城市化、城市环境管理的不够人性化的追求,也促使“城管”的“执法”当中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状况更为明显。<br/><br/>  “城管”之“执法”的合法性不明确,那么,合理性有没有呢?据说是有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大盖帽满天飞”状况,行政执法改革是很热的话题,“城管”这个机构的出现就与此相关。但是,事实证明,想靠单一的机构,承担如此众多执法机构的职能,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样的安排起不到设置的初衷,反而成为了改革的“大跃进”。一方面,庞大的权力带来了“滥法”的空间,执法领域如此繁复,执法人员必然芜杂,我们上面提到的野蛮暴力执法、扫荡式执法与这有着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法机构不可能退出执法领域——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职司所在,又是毋庸讳言的部门利益使然,不谈钱,但起码有一个“有为才有位”的问题;再者,“城管”一家也根本没有能力统一行使这些行政执法职能,除去一些涉及专业技术比如环保鉴定等等,其对合法性没有底气的现实也使他们拆广告牌得叫上规划局,查黑车得叫上交通局,取缔烤羊肉串的也得叫上卫生、工商,而且得有公安保驾。<br/><br/>  于是,除了把“<font color="#dc143c"> 八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 </font>”变成了“九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其他一切照旧。而这样的状况,恰恰是我们中国历来的通病。这得说点题外话,不记得在哪种闲书上看过,说是<font color="#dc143c">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成都还是重庆,随着城市规模大了、人口多了,就开始有了公共厕所,就有了农民进城来掏粪回去肥田。那时候没有化肥,这些肥料对农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一来二去,有关部门就盯上了。先是税务局,说这样的生产要素流通得收税,“自古初闻粪有税,而今只余屁无捐”即从此来;接着是社会局,公厕是他们盖的,不能便宜了农民,于是跟着要“社会捐”;而卫生局认为,这是事关卫生的事情,而且担粪而行有干市容,于是加上了“卫生捐”。三家都管着掏粪的事情,就有了些扯皮处,公众和舆论的不满反应也就比较大。政府就下了决心要改革,办法是新成立一个机构叫“粪政所”,把这个事情统起来。想来是整合不太成功,就成了农民担粪狂奔,四家紧追不舍。 </font>再后来怎样记不得了,但当时就存了些疑惑,这是不是历来行政机构改革的通病呢?<br/><br/>  通病者,往往因循,往往犹疑,成为痼疾,成为沉疴。“城管”甫一创制,就因合法性依据和执法手段受到学界和舆论质疑,但这些年来从没见在这两点上有任何变化,至今兀自岿然不动。这类通病赖以生存的土壤之坚实,于此可以想见。<font color="#dc143c">&nbsp;<b>城管”弊政要到何时</b>
                <br/></font><center><a href="http://news.tom.com/uimg/2006/8/1/tianweigang/20060801001129_183335.jpg" target="_blank"><font color="#dc143c"><img src="http://news.tom.com/uimg/2006/8/1/tianweigang/20060801001129_183335.jpg" border="0" style="ZOOM: 66.3%;" alt=""/></font></a><br/><br/>  一张著名的网络图片,一位被野蛮城管砸了生意的小贩</center><br/>  经济观察报273期 2006-07-28 <br/><br/>  <font color="#dc143c">
                <b>作者 孟雷</b>
        </font><br/><br/>  一个妇女几天前喝了“敌敌畏”,现在不知是死了还是仍在医院里。<br/><br/>  她男人的车被某地“城管”扣押一个多月了,原因是“城管”认为有证据证明他非法营运。可能的处罚,据“城管”说是“一万元以上”。但他并不承认自己在非法营运,不接受罚款。而且他的手受伤了,他说是因为“城管”暴力执法所致。这次他们是去要车,争执中,他老婆就在“城管”办公室喝了毒药。<br/><br/>  如果这个妇女因此死了,那么仅仅就我们所知,这已是一年里与“城管”有关的第三起死亡事件。另两个是直接就死了的,一个是上海的与“城管”发生口角的市民,一个是辽宁的在“非法零工市场”等活儿的农民。<br/><br/>  更常见的——《农民因在街头卖玉米被城管人员打折肋骨》,《北京城管围殴商贩,大学生拍照被打倒在地》,《成都记者曝光乱收费遭毒打,对方叫嚣是城管》,《三轮车司机遭数名城管执法人员殴打昏迷》,《城管执法驾车撞商贩》,《城管摔西瓜瓜农当街哭,市民自愿花钱买烂瓜》,等等等等。这样的“新闻”,从新华社到地方都市报,报道所在多见;这样的“执法”,从北京到海南,几乎无地无之。<br/><br/>  一支如此强悍的“执法”队伍是什么来历?他们执的都是什么法?<br/><br/>  其实,<font color="#dc143c"> 所谓“城管”这个直到每个县城都有的“执法机构”,没有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给过它哪怕一纸明确的“准生证” </font>,它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却多达300项以上。<br/><br/>  它只是各地自行设置的一个机构,第一家发源在哪里已不可考,从1990年代后期开始陆续出现。实际上,直到最近它也没有一个正式的统一名称,据说在各地有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等五六种不同名称。<font color="#dc143c"> 除了统称“城管”之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城管”机构是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 </font>。它们要么是事业编制,要么是某个单位的内设部门,要么“什么都不是”——在你想因为它的“执法”跟它打官司时,它就忽然“什么都不是”了。它不会当被告,因为它不具备主体资格,一般从属于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有的地方从属建委或别的什么机关),而这些委员会又是政府的组成机关,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你要告“城管”的话,法律上的被告这时就只能是“政府”,“城管”反而与事无关。<br/><br/>  它的组成人员除了从上级派来的极少负责人外,几乎无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更多的人甚至事业编制也不是、工人编制也不是。什么也不是的就命名叫“协管员”,从社会招聘,来源五花八门,有的原本就是“狠角色”,现在则更威风。他们不具有任何国家公职人员的正式权力,除了因为帮着干活儿而有一些报酬之外,其身份大约基本等同于“志愿者”。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不但穿着尽显权力的制服,居然往往也有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有的《执法证》。<br/><br/>  那么“城管”执的哪些法呢?——“集中和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区河道及内陆渔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是若干城市对“城管”之“执法范围”的表述,果然是“‘城管’管的就是城市”的堂皇气派,你还能够找出不在这个框框内的城市生活范畴的东西吗?一般人恐怕不能。<br/><br/>  “城管”的“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每部法的执法主体,一直以来如此,现在仍旧如此。那么,“城管”“执法”的依据何在?它们的依据在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把这些权力赋予它们。但这样的方式,在法理上并不通畅,在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情况下,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是个常识,这样的地方法规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于是,我们看到,“城管”往往还要与这些涉及的地方执法机关签一个“委托执法”的协议,但是,这样就合乎法律了吗?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过它授予权力的执法主体可以将这个权力“协议转让”他人,何况是一个在很多地方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都没有的“执法机构”。<br/><br/>  就是这么一个“执法机构”,就是这么一群来历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的“执法者”,秉持着“软”到卫生、“硬”到公安的往往300项以上的庞杂执法职能,管理着我们的城市。而这些年城市政府对城市化、城市环境管理的不够人性化的追求,也促使“城管”的“执法”当中不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状况更为明显。<br/><br/>  “城管”之“执法”的合法性不明确,那么,合理性有没有呢?据说是有的。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大盖帽满天飞”状况,行政执法改革是很热的话题,“城管”这个机构的出现就与此相关。但是,事实证明,想靠单一的机构,承担如此众多执法机构的职能,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样的安排起不到设置的初衷,反而成为了改革的“大跃进”。一方面,庞大的权力带来了“滥法”的空间,执法领域如此繁复,执法人员必然芜杂,我们上面提到的野蛮暴力执法、扫荡式执法与这有着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法机构不可能退出执法领域——这既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职司所在,又是毋庸讳言的部门利益使然,不谈钱,但起码有一个“有为才有位”的问题;再者,“城管”一家也根本没有能力统一行使这些行政执法职能,除去一些涉及专业技术比如环保鉴定等等,其对合法性没有底气的现实也使他们拆广告牌得叫上规划局,查黑车得叫上交通局,取缔烤羊肉串的也得叫上卫生、工商,而且得有公安保驾。<br/><br/>  于是,除了把“<font color="#dc143c"> 八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 </font>”变成了“九个大盖帽追一个破草帽”,其他一切照旧。而这样的状况,恰恰是我们中国历来的通病。这得说点题外话,不记得在哪种闲书上看过,说是<font color="#dc143c">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成都还是重庆,随着城市规模大了、人口多了,就开始有了公共厕所,就有了农民进城来掏粪回去肥田。那时候没有化肥,这些肥料对农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一来二去,有关部门就盯上了。先是税务局,说这样的生产要素流通得收税,“自古初闻粪有税,而今只余屁无捐”即从此来;接着是社会局,公厕是他们盖的,不能便宜了农民,于是跟着要“社会捐”;而卫生局认为,这是事关卫生的事情,而且担粪而行有干市容,于是加上了“卫生捐”。三家都管着掏粪的事情,就有了些扯皮处,公众和舆论的不满反应也就比较大。政府就下了决心要改革,办法是新成立一个机构叫“粪政所”,把这个事情统起来。想来是整合不太成功,就成了农民担粪狂奔,四家紧追不舍。 </font>再后来怎样记不得了,但当时就存了些疑惑,这是不是历来行政机构改革的通病呢?<br/><br/>  通病者,往往因循,往往犹疑,成为痼疾,成为沉疴。“城管”甫一创制,就因合法性依据和执法手段受到学界和舆论质疑,但这些年来从没见在这两点上有任何变化,至今兀自岿然不动。这类通病赖以生存的土壤之坚实,于此可以想见。
<p>ZRJ不是城管之父吗?</p>
对城管这个“怪胎”从来没有过好感。
城管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虽然他们不是执法机关)[em03]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爱我中华</i>在2006-8-3 16:44:00的发言:</b><br/><font color="#dc143c">&nbsp;</font>  其实,<font color="#dc143c"> 所谓“城管”这个直到每个县城都有的“执法机构”,没有任何一部国家的法律法规给过它哪怕一纸明确的“准生证” </font>,它不具备任何一部法律的执法主体资格;与此同时,它拥有“执法”权力的事项却多达300项以上。<br/><br/><font color="#dc143c">&nbsp;除了统称“城管”之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之处,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没有一个地方的“城管”机构是在编的行政、执法机关 </font>。</div><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br/><br/>(第六十三号)<br/><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br/>                        1996年3月17日</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br/>  (一)警告;<br/>  (二)罚款;<br/>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br/>  (四)责令停产停业;<br/>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br/>  (六)行政拘留;<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br/><br/> &nbsp;&nbsp;&nbsp;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还有很多,有兴趣的人自己看。</span></span></p>
<p>呵呵</p><p>&nbsp;&nbsp; 无所谓</p><p>&nbsp;&nbsp; 反正以后我只要上了社会</p><p>有城管之类有什么事情要经我的手</p><p>&nbsp;我为难死他们~~</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ewenyewu</i>在2006-8-4 17:35:00的发言:</b><br/><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br/><br/><br/>(第六十三号)<br/><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br/><br/>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br/>                        1996年3月17日</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nbsp;&nbsp;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br/>  (一)警告;<br/>  (二)罚款;<br/>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br/>  (四)责令停产停业;<br/>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br/>  (六)行政拘留;<b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br/><br/> &nbsp;&nbsp;&nbsp;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还有很多,有兴趣的人自己看。</span></span></p></div><p></p>这里面可没有赋予其“打砸抢”的行政处罚权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4 19:09:42编辑过]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雪人</i>在2006-8-4 18:48:00的发言:</b><br/><p></p>这里面可没有赋予其“打砸抢”的行政处罚权哦</div><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span></span></p></span></span><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br/>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br/></span></span></p><p><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4px;">如果你把这理解成“打砸抢”,那么就没什么可说的了。</span></span></p>
<p>强烈要求撤掉城管这个机构!纳税人的钱不是用养这些恶狗的!</p>
支持城管的必要行动,但权责城管的过分暴力。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电脑坏不好</i>在2006-8-4 18:48:00的发言:</b><br/><p>呵呵</p><p>&nbsp;&nbsp; 无所谓</p><p>&nbsp;&nbsp; 反正以后我只要上了社会</p><p>有城管之类有什么事情要经我的手</p><p>&nbsp;我为难死他们~~</p></div><p>哈哈哈,笑死我了</p>[em01][em01][em01][em01][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ulula</i>在2006-8-4 20:32:00的发言:</b><br/><p>哈哈哈,笑死我了</p>[em01][em01][em01][em01][em01]</div><p></p><p>什么好笑的</p><p>我要是医生,我专门给他们开贵药,要是办事员,就是变着法子刁难,要是记者,我往死里写他们</p><p>要是警察,他有点小毛病我就抓...</p>
<p>楼上的我建议你以后上了社会有什么事情上了你手你给每一个人都开点贵药,变着法子刁难,往死里写他们。</p><p>因为每个行业里都有败类。学校的老师有奸污女生的,医生动手术有拿红包治死人的,记者有嫖娼的,警察有逼供打死人的,当官的有贪污的,农民有买小女孩当童养媳的,工人有偷厂里设备出去卖的,当官的有贪污的,经商的有卖假货、骗秤的……太多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电脑坏不好</i>在2006-8-4 22:22:00的发言:</b><br/><p></p><p>什么好笑的</p><p>我要是医生,我专门给他们开贵药,要是办事员,就是变着法子刁难,要是记者,我往死里写他们</p><p>要是警察,他有点小毛病我就抓...</p></div><p>你越来越搞笑了</p>[em01][em01][em01][em01][em01][em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电脑坏不好</i>在2006-8-4 22:22:00的发言:</b><br/><p></p><p>什么好笑的</p><p>我要是医生,我专门给他们开贵药,要是办事员,就是变着法子刁难,要是记者,我往死里写他们</p><p>要是警察,他有点小毛病我就抓...</p></div><p></p>哪个警察敢抓城管?警察有一堆人管着:纪检、监察、法制、督察、检察院、人大、政协……,城管只听市长书记的,谁也管不了,不打死你才怪。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ulula</i>在2006-8-5 12:07:00的发言:</b><br/><p>你越来越搞笑了</p>[em01][em01][em01][em01][em01][em01]</div><p>有什么可小的</p><p>汗水</p>
确实是暴力执法.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郭炜</i>在2006-8-5 18:06:00的发言:</b><br/><p></p>哪个警察敢抓城管?警察有一堆人管着:纪检、监察、法制、督察、检察院、人大、政协……,城管只听市长书记的,谁也管不了,不打死你才怪。</div><p></p>[em14][em14][em14][em14][em14]
对城管没好感,欺软怕硬的土匪.小贩虽然影响市容,重在管理和疏导,不要又打又压,或政府划定区域给他们养家糊口,适当收取一点管理费,小贩们也不想无照经营,谁让政府申办手续繁琐费用高呢?我觉得这些人总比那些又偷又抢的人渣强吧!
<p>&nbsp;窮人沒有生存空間</p>
对于这个现象。我们普通老百姓也应该站出来说不![em05]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angyasan</i>在2006-8-6 0:21:00的发言:</b><br/>对城管没好感,欺软怕硬的土匪.小贩虽然影响市容,重在管理和疏导,不要又打又压,或政府划定区域给他们养家糊口,适当收取一点管理费,小贩们也不想无照经营,谁让政府申办手续繁琐费用高呢?我觉得这些人总比那些又偷又抢的人渣强吧!</div><p>这似乎不是城管能解决的问题吧,是政府的问题了.楼上的也不要太冲动,如果你是城管,你会怎么做&gt;&gt;??你做了这工作你就每天用嘴皮子去求小贩不要在你的辖区内不要摆卖了吗??</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6 12:31:30编辑过]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angyasan</i>在2006-8-6 0:21:00的发言:</b><br/>对城管没好感,欺软怕硬的土匪.小贩虽然影响市容,重在管理和疏导,不要又打又压,或政府划定区域给他们养家糊口,适当收取一点管理费,小贩们也不想无照经营,谁让政府申办手续繁琐费用高呢?我觉得这些人总比那些又偷又抢的人渣强吧!</div><p>暑假列兵党</p>
楼主注意,我有两篇文章发到你信箱里,请帮忙在超大茶馆贴出。
<p>以行业、肤色、人种、生活地域等单一因素判断某一人类群体的“好”与“坏”的思想是典型的暑假党思想。</p><p></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自由如风</i>在2006-8-6 12:21:00的发言:</b><br/><p>这似乎不是城管能解决的问题吧,是政府的问题了.楼上的也不要太冲动,如果你是城管,你会怎么做&gt;&gt;??你做了这工作你就每天用嘴皮子去求小贩不要在你的辖区内不要摆卖了吗??</p></div><p>嘿嘿,城管哪是那么容易进的。</p>
总之经常听说的不是城管打人就是城管被人打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自由如风</i>在2006-8-7 20:05:00的发言:</b><br/>总之经常听说的不是城管打人就是城管被人打</div><p></p><p>听着就象黑社会,不是砍人,就是被砍。</p><p>说明城管执法手段缺乏,用打人来执法当然会被打了。</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幽幻</i>在2006-8-7 17:51:00的发言:</b><br/><p>嘿嘿,城管哪是那么容易进的。</p></div><p>是啊,大专以上文化,要通过类似于公务员考试类型的考试,部队转业的干部,士官优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