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可以这样判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3:14:51
<h1>男子强奸双胞胎姐妹被判刑五年</h1><p>2005年10月4日零时许,严某和杨某(姐姐,1992年8月2日生)、杨某(妹妹,1992年8月2日生)及朋友詹某、“阿霞”等人在惠州市凯旋会歌舞厅唱歌、喝酒。凌晨2时许,严某和杨某(妹妹)一起来到惠州市桥东某酒店入住,严某在房内乘杨某(妹妹)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两性关系。4日中午,杨某(姐姐)和詹某、“阿霞”也来到该酒店睡觉。不久詹某、“阿霞”离开酒店。当晚8时许,严某在房内又乘杨某(姐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将其强奸。第二天傍晚,公安人员在该酒店将严某抓获。</p><p>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乘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p><p><font size="5">男子强奸孤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font></p><p>在南宁市,一名男子对一名流浪女实施强暴后,后悔莫及。作案后的第二天一大早,他就跑到派出所自首。民警们不相信真有其事,把他劝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男子四处寻找受害女子,然后拉上她再次自首。</p><p>  今年24岁的王某是外省人,在南宁以捡废品回收为生。去年11月的一天,当王某到南宁市大学路一个超市时,发现超市前的草坪上有一名年轻的女子独自坐在那里。他看看女子身边没有其他人陪伴,就过去和她打招呼,但该女子没有理睬他。</p><p>  碰了一鼻子灰以后,王某心有不甘。他发现该女子不远处放着她的两袋衣服等生活用品,便趁机偷走并藏在了南宁市民生广场一个废旧回收点。</p><p>  去年11月27日下午5时多,距离偷走该女子生活用品已十多天,王某又来到了大学路那个草坪。让他惊讶的是,那名女子还在那里。她趴在草坪上一张木凳上休息。王某喝了随身带的一瓶白酒后,又上前和她打招呼。她仍然不理睬。酒壮色胆,王某起了歹意。他问:“你想不想要回你的东西?”她说:“我的东西,我当然想拿回来。”王某称要带她去取东西,得知王某拿了自己的东西,那女子很气愤,就跟着他走了。</p><p>  王某将她骗到永和大桥与新阳路交叉口路段时,她边走边警告王某:“你敢骗我,我就报警!”王某把她骗到永和大桥桥头一侧的树丛深处时,假称她的衣服就放在树丛里。该女子发现被骗后转身想走,却被王某拖进了树丛里。尽管她奋力反抗,但仍然被王某强暴了。</p><p>  王某酒醒后,越想越后悔。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来到了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投案自首。由于他无法说出那名女子的年龄、姓名、住址,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案的发生,派出所的民警好言把他劝走了。</p><p>  眼见民警不相信自己,想让自己受到应有惩罚的王某前脚离开了派出所大门,后脚就去寻找那名受害的女子。抱着一线希望,他又来到了那个草坪,让他难以相信的是,她居然还在那里。说服了那名女子之后,他们两人一起来到了永新派出所。民警马上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调查,证实王某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受害者才18岁,是一名父母双亡的孤女。</p><p>  今年3月2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了强奸罪,但因悔罪态度恳切,又主动寻找到被害人,并协助警方侦查,所以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表示服判。</p><h1>男子强奸双胞胎姐妹被判刑五年</h1><p>2005年10月4日零时许,严某和杨某(姐姐,1992年8月2日生)、杨某(妹妹,1992年8月2日生)及朋友詹某、“阿霞”等人在惠州市凯旋会歌舞厅唱歌、喝酒。凌晨2时许,严某和杨某(妹妹)一起来到惠州市桥东某酒店入住,严某在房内乘杨某(妹妹)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两性关系。4日中午,杨某(姐姐)和詹某、“阿霞”也来到该酒店睡觉。不久詹某、“阿霞”离开酒店。当晚8时许,严某在房内又乘杨某(姐姐)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将其强奸。第二天傍晚,公安人员在该酒店将严某抓获。</p><p>  惠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某乘被害人醉酒无力反抗之机,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p><p><font size="5">男子强奸孤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font></p><p>在南宁市,一名男子对一名流浪女实施强暴后,后悔莫及。作案后的第二天一大早,他就跑到派出所自首。民警们不相信真有其事,把他劝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男子四处寻找受害女子,然后拉上她再次自首。</p><p>  今年24岁的王某是外省人,在南宁以捡废品回收为生。去年11月的一天,当王某到南宁市大学路一个超市时,发现超市前的草坪上有一名年轻的女子独自坐在那里。他看看女子身边没有其他人陪伴,就过去和她打招呼,但该女子没有理睬他。</p><p>  碰了一鼻子灰以后,王某心有不甘。他发现该女子不远处放着她的两袋衣服等生活用品,便趁机偷走并藏在了南宁市民生广场一个废旧回收点。</p><p>  去年11月27日下午5时多,距离偷走该女子生活用品已十多天,王某又来到了大学路那个草坪。让他惊讶的是,那名女子还在那里。她趴在草坪上一张木凳上休息。王某喝了随身带的一瓶白酒后,又上前和她打招呼。她仍然不理睬。酒壮色胆,王某起了歹意。他问:“你想不想要回你的东西?”她说:“我的东西,我当然想拿回来。”王某称要带她去取东西,得知王某拿了自己的东西,那女子很气愤,就跟着他走了。</p><p>  王某将她骗到永和大桥与新阳路交叉口路段时,她边走边警告王某:“你敢骗我,我就报警!”王某把她骗到永和大桥桥头一侧的树丛深处时,假称她的衣服就放在树丛里。该女子发现被骗后转身想走,却被王某拖进了树丛里。尽管她奋力反抗,但仍然被王某强暴了。</p><p>  王某酒醒后,越想越后悔。第二天一大早,他就来到了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投案自首。由于他无法说出那名女子的年龄、姓名、住址,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案的发生,派出所的民警好言把他劝走了。</p><p>  眼见民警不相信自己,想让自己受到应有惩罚的王某前脚离开了派出所大门,后脚就去寻找那名受害的女子。抱着一线希望,他又来到了那个草坪,让他难以相信的是,她居然还在那里。说服了那名女子之后,他们两人一起来到了永新派出所。民警马上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调查,证实王某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受害者才18岁,是一名父母双亡的孤女。</p><p>  今年3月2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了强奸罪,但因悔罪态度恳切,又主动寻找到被害人,并协助警方侦查,所以依法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表示服判。</p>
王某表示服判。真是个好人啊,佩服。比那些所谓君子强100倍啊
这也算好人,呵呵
<p>王某完全是个君子,其所作所为和当年74师的张灵普非常类似,的确是条光明磊落的好汉子!!</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