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强暴女孩 未到刑责年龄获释后再杀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7:56:56
<p>2006年03月25日00:57   民主与法制时报&nbsp;</p><p>&nbsp;</p><p><strong>  深 度</strong> </p><p>  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p><p><strong>  13岁强奸杀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strong> </p><p></p><p>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p><p></p><p>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2年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女儿明芳改嫁给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的农民于成义。因为家里经济拮据,明芳早早就辍学在家务农。明芳姑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怎料一双眼睛已盯上了她。 </p><p></p><p><strong>  少年苞米地里对女孩施暴</strong> </p><p></p><p>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p><p></p><p>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正当明芳准备绕路离开时,赵力宝凶相毕露,他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连忙呼喊,可周围根本没有人。 </p><p></p><p>  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力宝一把将明芳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拼命反抗,赵力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芳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了过去。 </p><p></p><p>  不知多久,明芳从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来,发现赵力宝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p><p></p><p>  她哭着求饶,可赵力宝却变本加厉地蹂躏着她…… </p><p></p><p>  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然后,他穿上裤子扬长而去。明芳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吓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米地。 </p><p></p><p>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过去的。身体的重创与精神的恐惧将这个只有14岁的农村女孩压垮。 </p><p></p><p>  来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将弄脏的内裤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妈才发觉她神色不对,反复追问下,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p><p>2006年03月25日00:57   民主与法制时报&nbsp;</p><p>&nbsp;</p><p><strong>  深 度</strong> </p><p>  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暴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然而,赵力宝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诉诸法庭,经审理,黑龙江省通河县法院判决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9021元。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明芳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宋惠丽杀害…… </p><p><strong>  13岁强奸杀人考量刑事责任年龄</strong> </p><p></p><p>  2006年3月7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p><p></p><p>  38岁的宋惠丽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2年和丈夫离婚后,她带着女儿明芳改嫁给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的农民于成义。因为家里经济拮据,明芳早早就辍学在家务农。明芳姑娘憧憬着美好的未来,怎料一双眼睛已盯上了她。 </p><p></p><p><strong>  少年苞米地里对女孩施暴</strong> </p><p></p><p>  2004年7月27日中午,明芳独自一人骑着自行车去邻村的舅舅家送东西。当她骑到一处公路的转弯处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个人挡住了她的车子。 </p><p></p><p>  她定睛一看,是同村的男孩赵力宝。正当明芳准备绕路离开时,赵力宝凶相毕露,他一把将明芳从车上拽下,就往苞米地里拉。明芳连忙呼喊,可周围根本没有人。 </p><p></p><p>  两人撕扯着进了苞米地,赵力宝一把将明芳按倒在地上。惊恐万分的明芳又踢又踹拼命反抗,赵力宝对着她的头部一顿乱打,明芳只觉得一阵剧痛便昏死了过去。 </p><p></p><p>  不知多久,明芳从下身撕裂的疼痛中醒来,发现赵力宝正趴在自己的身上。 </p><p></p><p>  她哭着求饶,可赵力宝却变本加厉地蹂躏着她…… </p><p></p><p>  发泄完兽欲,赵力宝恶狠狠地说:“你要敢说这事,我就整死你!把你全家都杀了!”然后,他穿上裤子扬长而去。明芳被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吓蒙了,她跌跌撞撞地爬出了苞米地。 </p><p></p><p>  剩下的路程,明芳也不记得自己是怎么走过去的。身体的重创与精神的恐惧将这个只有14岁的农村女孩压垮。 </p><p></p><p>  来到舅舅家,她偷偷地将弄脏的内裤洗了。第二天,舅舅、舅妈才发觉她神色不对,反复追问下,明芳才哭着讲述了发生的一切。</p>
<p>  家人十分震惊,立即给明芳的父母打电话。 </p><p></p><p>  宋惠丽夫妇急忙赶到了十几里外的弟弟家,接回女儿去通河县凤山镇派出所报了案。 </p><p></p><p>  当天下午,警方在后山将正在放牛的赵力宝抓获。 </p><p></p><p>  赵力宝很快就供认了自己强奸明芳的事实。明芳被送到县医院接受检查治疗。 </p><p></p><p><strong>  明芳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strong> </p><p></p><p>  赵力宝被派出所带走的第二天,他父亲便托人到明芳家说情,想“私了”。宋惠丽夫妇气愤地拒绝了。 </p><p></p><p>  出事后,明芳的情绪十分低落。正当一家人愁眉不展时,一个消息传来:“赵力宝被放出来了!”原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力宝户口上的年龄仅为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p><p></p><p>  “难道就因为岁数不够,一个黄花姑娘就白让他糟蹋了!” 宋惠丽一家悲愤不已。 </p><p></p><p>  然而更大的烦恼还在后面,明芳被强奸的事很快在村里不胫而走。 </p><p></p><p>  为了掩人耳目,赵家人放出话来,说赵力宝一直在和明芳搞对象。 </p><p></p><p>  宋惠丽走在村头,总听见有人在身后窃窃私语。明芳则更是吓得不敢出门。 </p><p></p><p>  不久,赵力宝去了外县的亲戚家。 </p><p></p><p>  宋惠丽一家决定要到法院讨个说法。 </p><p></p><p>  因为没钱打官司,他们只好借钱。为了还债,不久,于成义就到外地打工去了。 </p><p></p><p>  2005年2月1日,明芳母女一纸诉状将赵力宝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明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p><p></p><p>  经过审理,通河县法院认为,由于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p><p></p><p>  2005年9月21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赵力宝向明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21元,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p>
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p><p></p><p>  在中国,由于营养等多种原因,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程度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据初步测算,人的发育比2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此外,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社会不良风气的危害甚至政府某些职能的减弱和法律制度的滞后等,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由于这些孩子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青少年走向犯罪,本身就是家长和监护人管教失败的结果,再指望他们管教是不可靠的。而政府的收容教养,因为经费等问题很少实施,而且这样未经法院判决限制公民的自由,本身又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相协调。根据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可能选择。张晓玲 </p>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又会成为热点问题了。
现在的小孩早熟,已经会有意识地利用《刑法》的这种规定去实施犯罪并逃避刑罚,刑事责任年龄早就该降了。
应该修法解决。
如果换我。我会在这畜生老教回来后杀了他,去你MA的法律。
<p>那就让同样只有14岁的明芳姑娘去峨眉山拜灭绝师太学武,让后杀了这个畜生不就得了?</p><p>今后完蛋了,真的要跟日本人一样训练美少女杀手了,强奸杀人判一年,值!</p>
  所以比较凶犯更加罪恶的是制定这恶法的全国人大,是要求减少死刑的人权组织,是响应此要求的法学教授。
更可怕的怕是会有成年人有意识的诱导未成年人替他们去杀人。。。
我认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到10岁,可执行死刑的年龄降低到12岁是完全可行的。<br/><br/>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3-25 11:09:00的发言:</b><br/>  所以比较凶犯更加罪恶的是制定这恶法的全国人大,是要求减少死刑的人权组织,是响应此要求的法学教授。</div><p></p><p>委员这话说的有点过了。</p><p>法律制定的时候谁能预料到现在的13岁孩子会有这样强壮和成熟?</p><p>法律制定的14岁标准已经很低了。碰到这样的特殊案例,要么依靠司法解释,要么进行修法。这和制定《刑法》的人没什么关系吧?</p><p>而且,这和减少死刑的要求也没有关系,中国在历次所谓“严打”中的冤假错案还少了吗?</p><p>&nbsp;</p>
<p>刑事罪可免,但应该进入特殊学校强制进行教育,至少要进行心理和法律教育,就像强制戒毒一样,起码要到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才能毕业,这样,就算他敢报复,也可以受到法律的惩处。</p>
许多事情都有意外,权衡扩大死刑适用年龄范围后的利与弊,法律也不好因此个别案例得到修正,这就是一种"无奈".[em05][em05][em05]
法学教授的种种行为是要无少女的血泪来买单的
<p>这孩子聪明啊</p>[em14]
<p>不能枪毙,就该用改造替代。这两个任务都是政府的责任承担,该案例中,强奸案发生之后政府的有关部门缺位,这才错失了挽救的机会</p>
所以比较凶犯更加罪恶的是制定这恶法的全国人大,是要求减少死刑的人权组织,是响应此要求的法学教授。法学教授的种种行为是要无少女的血泪来买单的
<p>很久很久以前,好像是90年代中期的时候,美国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而且那个13岁的男孩还是多次作案,最后还是因为未够刑事责任年龄而无罪。当时美国也很闹了一阵子,最后不了了之了。</p><p>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是和外国人学的,也应当是出于人道考虑吧,没必要去骂人大和专家,因为全世界都一样,也不是只有中国这样,而且我们的这种制度应当是引进的。</p><p></p>
  美国也有判决未成年人死刑的案例,中国还作为美国侵害人权的典型事例狠狠地批评了。法学专家为何不引进判处未成年人死刑这一做法?为什么不引进新加坡的鞭刑?
那不是死了白死?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6-3-25 11:09:00的发言:</b><br/>  所以比较凶犯更加罪恶的是制定这恶法的全国人大,是要求减少死刑的人权组织,是响应此要求的法学教授。</div><p>哦...这是恶法....明白了.你来定更好的吧 </p><p>不想想现在未成年那么多问题的源头是什么? </p><p>说白了,他们犯罪,成人社会的影响占了很大一部分</p>
<p>法律没有错!问题是现在的孩子,唉,没法说!</p><p>反对降低死刑执行年龄!!但是杀人者死是中国传统道德观念!!</p><p>罪行严重的应该要处以终生监禁!!</p><p>像这个小孩以后就是个祸害!</p>
<p>问题很简单:</p><p>1,所谓教授多,专家多.要是强奸了这些专家教授的女儿多好!</p><p>2,国外该拿的不拿(人权啊)不该拿的瞎学(人性啊)</p><p>3,自己是干什么吃的,要别人牵着鼻子走!</p>
lz也算斑竹了,我发了几次长贴都出错,发短的就没问题。不明白。
<p>全中国那么多人,未满14岁又能大奸大恶的能有几人?</p><p>未满14的杀人的还有,听我同事说福建平潭就有,还是孤儿呢,连民事责任都没了。</p><p>一句话,没招。有的国家连死刑都没有,成年人杀人放火也就“终生监禁”而己,我们国家起码成年人还是可能被判死刑的,要是外国那种事,以你们的愤怒,又能说出什么话来?</p><p>要知道,法律的作用不是“让民众不愤怒”。一批小年青,愤怒很正常,委员兄也不小了,居然也和他们一起愤。</p>
如果再发生一两起这样的案件,法律就真得改改了,漏洞也太大了,宽大也得有个限度。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舰船之剑啸黄沙</i>在2006-3-26 16:31:00的发言:</b><br/><p>全中国那么多人,未满14岁又能大奸大恶的能有几人?</p><p>未满14的杀人的还有,听我同事说福建平潭就有,还是孤儿呢,连民事责任都没了。</p><p>一句话,没招。有的国家连死刑都没有,成年人杀人放火也就“终生监禁”而己,我们国家起码成年人还是可能被判死刑的,要是外国那种事,以你们的愤怒,又能说出什么话来?</p><p>要知道,法律的作用不是“让民众不愤怒”。一批小年青,愤怒很正常,委员兄也不小了,居然也和他们一起愤。</p></div><p>因为不多,所以可以不管……不知道你什么逻辑?那么很多疾病全世界也很罕见,那也不要去研究治疗方法了吗。法律的作用是稳定社会的,如果法律只能使大多数人愤怒……那么显然就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不需要吗?你也不小了,很多时候说话前还是要多注意思考</p>
这是特例,不能因噎废食。
按道理上来讲,未成年人应该是有法定监护人的,而赵父在发生强奸案的情况下说的那句话对赵后来的杀人行为有直接诱导因素(如果事实真如报道中叙述的那样),那么,如果严岢一点,可以说赵父有教唆行为(在我国这个等同于主犯啊……),宽一点的话,赵父作为赵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6 21:19:55编辑过]
即便死刑太多,可是没人犯那样的罪死刑就形同虚设了,所以说减少死刑只不是一种歪理邪说罢了
<p>未成年职业杀手岂不是很放心?</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雷神帝释天</i>在2006-3-25 11:08:00的发言:</b><br/><p>那就让同样只有14岁的明芳姑娘去峨眉山拜灭绝师太学武,让后杀了这个畜生不就得了?</p><p>今后完蛋了,真的要跟日本人一样训练美少女杀手了,强奸杀人判一年,值!</p></div>对 让明芳把那畜生杀了,反正判刑不重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舰船之剑啸黄沙</i>在2006-3-26 21:18:00的发言:</b><br/><p>因为不多,所以可以不管……不知道你什么逻辑?那么很多疾病全世界也很罕见,那也不要去研究治疗方法了吗。法律的作用是稳定社会的,如果法律只能使大多数人愤怒……那么显然就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不需要吗?你也不小了,很多时候说话前还是要多注意思考</p><p></p><p>=======不是不能不管,但是免除刑事责任。精神病人也有杀人放火的,同样没刑事责任,但你我能和精神病人一般见识吗?有的国家还没死刑,杀了N个人的都死不了,那怎么说了?</p><p>未成年人犯罪,未满14周岁的就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仅此而己。以未成年人为工具来进行犯罪的,背后的人或组织有刑事责任。</p><br/></div><p>不论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加以有效的限制……如果软的不行,就必须动真格的。而不能以“和谁谁一般见识”这样不负责任的话来搪塞,尤其当这种搪塞已经导致无辜善良百姓的惨死,导致更多的少年杀手蠢蠢欲动的时候。 </p><p>……你不会又告诉我现在13岁的孩子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办不到吧</p>
<strong>“13岁男孩强暴女孩 未到刑责年龄获释后再杀人”这本身就是社会的悲哀!!</strong>
<p>不论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加以有效的限制……如果软的不行,就必须动真格的。而不能以“和谁谁一般见识”这样不负责任的话来搪塞,尤其当这种搪塞已经导致无辜善良百姓的惨死,导致更多的少年杀手蠢蠢欲动的时候。 </p><p>……你不会又告诉我现在13岁的孩子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办不到吧</p><p></p><p>==========13岁的孩子有几个有杀人放火的能力?十万个中能选出一个吗?大型狗也会咬死人,是不是动物也要有刑事责任?</p><p>正当防卫也可以对未成年人来适用。</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舰船之剑啸黄沙</i>在2006-3-27 15:41:00的发言:</b><br/><p>不论什么犯罪,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加以有效的限制……如果软的不行,就必须动真格的。而不能以“和谁谁一般见识”这样不负责任的话来搪塞,尤其当这种搪塞已经导致无辜善良百姓的惨死,导致更多的少年杀手蠢蠢欲动的时候。 </p><p>……你不会又告诉我现在13岁的孩子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办不到吧</p><p></p><p>==========13岁的孩子有几个有杀人放火的能力?十万个中能选出一个吗?大型狗也会咬死人,是不是动物也要有刑事责任?</p><p>正当防卫也可以对未成年人来适用。</p></div><p>没有那个能力的话,也不会去判他的刑啊.其实倒不一定是要有死刑,而是现在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太轻了.前不久不是又出台了一套规定吗?所谓保护未成年人不是让他们不承担相应的责任.</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1241</i>在2006-3-26 19:55:00的发言:</b><br/>这是特例,不能因噎废食。</div><p>因噎废食?? </p><p>这事还能这么理解?? </p><p>什么是噎?小孩子杀人就是噎。那什么是食呢?法律吗?? </p><p>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请问一下: </p><p>假设修改法律,降低法律适用年龄,是否就可以起到一个良好榜样。也不会废食了呢? </p><p>&nbsp; </p><p>再说了,为什么特例呢?就因为放宽了法律,那个小杂 种的父亲才说那种话,所以才有这种事的发生。 </p><p>&nbsp; </p><p>还有一个问题: </p><p>人权专家一再呼吁要给于罪犯人权。不过我不理解的是:给了罪犯人权是否也就侵犯的我们普通大众,守法公民的人权吗?</p>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川流不息</i>在2006-3-27 1:15:00的发言:</b><br/>即便死刑太多,可是没人犯那样的罪死刑就形同虚设了,所以说减少死刑只不是一种歪理邪说罢了</div><p></p><p>没错</p><p>支持</p><p>&nbs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