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3岁少年劫杀司机 引发刑责年龄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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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8月03日05:38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07年6月27日,定边警方经过三年的努力,将抢劫杀害“摩的”司机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张强(化名)抓捕归案。然而让办案民警意想不到的是,张强在2004年作案时,年龄距离14岁还差38天。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张强不必负刑事责任。

  “摩的”司机新婚不久被残杀

  被杀害的“摩的”司机贺某是定边县杨井镇的农民。2004年初,新婚不久的他同妻子来到定边县城租房居住。贺某用结婚时父母为他添置的一辆摩托车跑起了“摩的”生意。


  2004年8月15日,贺某出去载客一夜未归。次日早晨6时30分许,贺某的尸体在定边县城关镇南园子村通往西环路的土路上被发现,其头部、面部、颈部有20余处刀伤,皮带被解下勒在脖子上,现场有大面积的搏斗痕迹,摩托车不在现场。

  案件发生后,定边警方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2005年5月21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何宗峰抓获。

  据何宗峰交代:2004年8月16日凌晨,自己伙同一自称“景小兵”的年轻人,诱骗“摩的”司机到南园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其砍倒,又抽下裤带勒在那人的脖子上,致其当场死亡,后抢走摩托车。但何某却不知道“景小兵”的其他情况。

  历时3年警方破获劫杀案

  据何宗峰供述,“景小兵”是绥德、米脂一带的口音,年龄在18岁左右,其他情况一概不知。根据供述,定边警方先后十余次到靖边、横山、绥德、子洲、米脂等地调查,对相邻县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人口信息做了大量的查找比对工作,但无果。

  2006年5月,另外一条重大线索反馈到专案组,有一个叫张强的人可能在定边杀过人。根据这条线索,定边县公安局最后确定绥德县张家砭乡的张强为重大嫌疑人,但又了解到其举家搬迁,去向不明。经多方查证,2007年5月,警方发现张强在延安活动,办案人员三赴延安,6月27日,终于将疑犯张强抓捕归案。自此,这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全案告破。

  13岁少年参与劫杀

  据张强交代,他13岁就放弃学业,跟着父亲从绥德远赴定边打工。

  2004年,辍学在家的张强和父亲前往定边打工,中途因家中有事父亲回家,张强单独留在定边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张强年仅13岁,但个头长得却像十八九岁的小伙子。8月14日,他到了定边贺圈集镇,无所事事地进了录像厅看录像。

  在录像厅里,他被在定边一家砖厂打工的何宗峰瞄上了。何宗峰让张强跟着他干,保准比打工赚得多。说服张强后,当晚二人就一起睡在了录像厅。15日早晨,两人起来后,何宗峰在椅子底下拿出事先买好的菜刀,要张强出去跟他抢人。

  当日中午,他们带着菜刀到定边县城寻找作案对象,晚8时许,他们将贺某那辆崭新的摩托车确定为目标。16日凌晨,他们将贺某骗到那条土路上将其残忍杀害。作案后,二人骑着贺某的摩托车向甘肃华池县逃窜,不料走到吴起县境内时,摩托车撞倒当地一老人,致其骨折,被当地村民发现,逼着他们将骨折的老人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张强借外出打电话联络人时逃跑。

  十二三岁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

  2005年7月1日,主犯何宗峰被逮捕,因张强未抓获,使得起诉工作迟延。2007年初,榆林市中院一审判何宗峰死刑。

  据了解,张强生于1990年9月24日,而作案时间为2004年8月16日,距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岁还差了38天。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就意味着嫌疑人张强将不受刑事处罚。然而目前,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张强仍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定边县看守所。定边警方准备通过骨龄鉴定和查户籍原始档案进一步查证张强的年龄。

  未满14周岁少年杀人的事件并不只是这一件。

  据媒体报道,2004年,黑龙江省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一名14岁女孩。女孩家人报了案,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孩很快被放了出来。女孩家人愤而诉诸法院,法院判男孩赔偿女孩医药费。可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名未满14岁、身高1.7米、体重百来斤的男孩竟夜闯女孩家,将女孩的母亲活活捅死。

  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13岁少年吴某杀害一名13岁少女。

  去年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刑法是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其后虽然历经修改,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部分都没有变动。而从刑法颁布至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也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目前出现了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提前、犯罪率上升、罪行成年化的主要原因,是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时间与以往相比已经提前。专家认为,如果不对这些少年犯罪从重处理,只会纵容犯罪。

  张强作案时的年龄也才13岁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未成年”是否会成为一些“问题少年”犯罪后开脱的“免死金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广韬说,目前我国少年暴力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符合现在的实情。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结合目前中国少年暴力犯罪的现实情况,对于现实责任年龄要不要降也成为法律界极具争议的问题,下面是争论双方的一些主要观点:

  支持一: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支持二:立法机关不能再回避这个问题了,30年前的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内实情的,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良好原则。然而时过境迁,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年来,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

  反对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还需要父母的监护。14岁以下对法律也缺乏应有的概念与认识,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不多。社会与学校也还没有完成对其必要的法制教育,所以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说学校与社会没有责任。在监护人、学校与社会没有完全履责情形下,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处以刑罚,对他们来说无疑有失公正。

  反对二: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虽然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却难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响,现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早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实施的制裁也应当随之“提前”或者“升格”。事实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挽救措施及矫正教育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报记者 任建飞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07年08月03日05:38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07年6月27日,定边警方经过三年的努力,将抢劫杀害“摩的”司机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张强(化名)抓捕归案。然而让办案民警意想不到的是,张强在2004年作案时,年龄距离14岁还差38天。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张强不必负刑事责任。

  “摩的”司机新婚不久被残杀

  被杀害的“摩的”司机贺某是定边县杨井镇的农民。2004年初,新婚不久的他同妻子来到定边县城租房居住。贺某用结婚时父母为他添置的一辆摩托车跑起了“摩的”生意。


  2004年8月15日,贺某出去载客一夜未归。次日早晨6时30分许,贺某的尸体在定边县城关镇南园子村通往西环路的土路上被发现,其头部、面部、颈部有20余处刀伤,皮带被解下勒在脖子上,现场有大面积的搏斗痕迹,摩托车不在现场。

  案件发生后,定边警方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2005年5月21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何宗峰抓获。

  据何宗峰交代:2004年8月16日凌晨,自己伙同一自称“景小兵”的年轻人,诱骗“摩的”司机到南园子村,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其砍倒,又抽下裤带勒在那人的脖子上,致其当场死亡,后抢走摩托车。但何某却不知道“景小兵”的其他情况。

  历时3年警方破获劫杀案

  据何宗峰供述,“景小兵”是绥德、米脂一带的口音,年龄在18岁左右,其他情况一概不知。根据供述,定边警方先后十余次到靖边、横山、绥德、子洲、米脂等地调查,对相邻县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人口信息做了大量的查找比对工作,但无果。

  2006年5月,另外一条重大线索反馈到专案组,有一个叫张强的人可能在定边杀过人。根据这条线索,定边县公安局最后确定绥德县张家砭乡的张强为重大嫌疑人,但又了解到其举家搬迁,去向不明。经多方查证,2007年5月,警方发现张强在延安活动,办案人员三赴延安,6月27日,终于将疑犯张强抓捕归案。自此,这起恶性抢劫杀人案件全案告破。

  13岁少年参与劫杀

  据张强交代,他13岁就放弃学业,跟着父亲从绥德远赴定边打工。

  2004年,辍学在家的张强和父亲前往定边打工,中途因家中有事父亲回家,张强单独留在定边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张强年仅13岁,但个头长得却像十八九岁的小伙子。8月14日,他到了定边贺圈集镇,无所事事地进了录像厅看录像。

  在录像厅里,他被在定边一家砖厂打工的何宗峰瞄上了。何宗峰让张强跟着他干,保准比打工赚得多。说服张强后,当晚二人就一起睡在了录像厅。15日早晨,两人起来后,何宗峰在椅子底下拿出事先买好的菜刀,要张强出去跟他抢人。

  当日中午,他们带着菜刀到定边县城寻找作案对象,晚8时许,他们将贺某那辆崭新的摩托车确定为目标。16日凌晨,他们将贺某骗到那条土路上将其残忍杀害。作案后,二人骑着贺某的摩托车向甘肃华池县逃窜,不料走到吴起县境内时,摩托车撞倒当地一老人,致其骨折,被当地村民发现,逼着他们将骨折的老人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张强借外出打电话联络人时逃跑。

  十二三岁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

  2005年7月1日,主犯何宗峰被逮捕,因张强未抓获,使得起诉工作迟延。2007年初,榆林市中院一审判何宗峰死刑。

  据了解,张强生于1990年9月24日,而作案时间为2004年8月16日,距离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岁还差了38天。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就意味着嫌疑人张强将不受刑事处罚。然而目前,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张强仍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定边县看守所。定边警方准备通过骨龄鉴定和查户籍原始档案进一步查证张强的年龄。

  未满14周岁少年杀人的事件并不只是这一件。

  据媒体报道,2004年,黑龙江省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一名14岁女孩。女孩家人报了案,然而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孩很快被放了出来。女孩家人愤而诉诸法院,法院判男孩赔偿女孩医药费。可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这名未满14岁、身高1.7米、体重百来斤的男孩竟夜闯女孩家,将女孩的母亲活活捅死。

  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13岁少年吴某杀害一名13岁少女。

  去年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刑法是上世纪70年代颁布的,其后虽然历经修改,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部分都没有变动。而从刑法颁布至今,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也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目前出现了少年犯罪的始发年龄提前、犯罪率上升、罪行成年化的主要原因,是少年生理和心理的成熟时间与以往相比已经提前。专家认为,如果不对这些少年犯罪从重处理,只会纵容犯罪。

  张强作案时的年龄也才13岁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未成年”是否会成为一些“问题少年”犯罪后开脱的“免死金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武广韬说,目前我国少年暴力犯罪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从这一点上来说,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符合现在的实情。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结合目前中国少年暴力犯罪的现实情况,对于现实责任年龄要不要降也成为法律界极具争议的问题,下面是争论双方的一些主要观点:

  支持一:从国外的经验看,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发育变化,在不同时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十分普遍。综合分析我国物质的、环境的和未成年人个体的因素,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应定在10到12岁之间。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同时也就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大量存在。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支持二:立法机关不能再回避这个问题了,30年前的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内实情的,也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良好原则。然而时过境迁,无论是社会环境还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年来,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法律界已经形成共识。

  反对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还需要父母的监护。14岁以下对法律也缺乏应有的概念与认识,对具体法律规定知之不多。社会与学校也还没有完成对其必要的法制教育,所以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说学校与社会没有责任。在监护人、学校与社会没有完全履责情形下,对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处以刑罚,对他们来说无疑有失公正。

  反对二: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低,虽然有利于个案的解决,却难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响,现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早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实施的制裁也应当随之“提前”或者“升格”。事实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挽救措施及矫正教育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本报记者 任建飞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偶建议把刑事年龄和死刑年龄都往前推1岁
威慑威慑么?
至于真正到了法庭上量刑的时候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了.
这个。..不是偷袭的话。.怎么连个13岁的孩子都打不过啊。.我没其他意思。.纯粹惊讶一下。.: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