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对非婚姻性关系应保持适度的宽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5:49:46
<p>学者:对非婚姻性关系应保持适度的宽容 <br/>&nbsp;<br/>乔新生 <br/>&nbsp;<br/>&nbsp; 2006年03月09日 <br/>&nbsp;<br/>&nbsp;<br/>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公布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知道这个提案不会变成国家的规定,但还是有必要表达自己的声音。</p><p>  其实关于性关系问题,海峡两岸已经制定了太多的法律规定。2006年2月5日,台湾地区公布了性骚扰防治法。按照这部法律,如果被判构成性骚扰,必须支付1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如果长官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最高罚款可达到15万元。如果出现肢体上的性骚扰行为,被受害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有可能判处加害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2006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通过发送黄色短信息实施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公安部有关官员更是明确解释,如果发送黄色的短信息3次以上,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p><p>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海峡两岸围绕着性问题,同时展开立法活动,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文化背景令人深思。</p><p>  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国家,男女授受不亲是处理性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西方性观念的侵入,人们之间的性关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何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符合新时期人们交往的性准则,就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p><p>  但是,性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得如此诡秘。如果法律不当地侵入到这个领域,有可能会妨碍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我国的法律首先排斥婚姻关系之外的性活动,然后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其他性接触,确保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p><p>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复杂动物。人际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愫,恰恰是构成社会关系朦胧状态的美好因素。如果在人际之间性交往中加入冷冰冰的法律规范,那么,有可能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膜,甚至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p><p>  譬如,同样的黄色信息,对于那些知己朋友来说,可能是调节自己枯燥生活的“甜点心”;可是对于那些感情波动比较大,并且正处在焦躁不安、郁闷状态的人来说,可能会因此找到发泄的窗口,如果此时公权力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固然能够满足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达到发泄的目的,可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却无缘无故地成为了“冤大头”。所以,笔者主张规范婚姻关系,但是对非婚姻性关系,应当保持适度的宽容态度。</p><p>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行政处罚不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所以,在动用公权力介入到性关系时,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态度。如果人际间那种朦朦胧胧的关系,由于法律的粗暴规定而变成冷冰冰的关系,那么,法律就失去了人性,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被彻底执行。</p><p>  性关系建立在尊重和宽容基础之上。尊重是发生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而宽容则是妥善处理性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缺乏必要的宽容,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体现人情。反过来,如果过于强调宽容,而缺乏尊重,那么,宽容就会让某些不怀好意者阴谋得逞。如果法律对性关系事无巨细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定,不但会破坏人际关系的朦胧之美,而且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执法成本,浪费国家的资源。</p><p>  在我国,性骚扰规定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笔者不主张制定所谓的性骚扰法,而认为立法者应当换一种立法思路,强调人际之间的相互尊重,强调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换句话说,与其让法律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规范性关系中的不良行为,不如从正面立法,强调男女平等、人际之间相互尊重的必要性。笔者的意思是,在解决性关系问题时,和风细雨可能比狂风暴雨更加有效。与其在人际之间横亘一部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的法律,不如在人际间架起一道正常交往的桥梁。我们提倡那些健康的交往方式,反对不良的性文化,但是,一旦公权力机关介入,人际关系不但难以修复,而且国家的资源将会被浪费。</p><p>  我们对公权力的恐惧应该大于我们对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产生的恐惧。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最大潜在敌人就是公权力机关。我们应该拒绝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宁可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要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性关系中提供任何法律借口。</p><p>&nbsp;</p><p><br/>来源:人民网 </p><p>学者:对非婚姻性关系应保持适度的宽容 <br/>&nbsp;<br/>乔新生 <br/>&nbsp;<br/>&nbsp; 2006年03月09日 <br/>&nbsp;<br/>&nbsp;<br/>  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公布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案,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明知道这个提案不会变成国家的规定,但还是有必要表达自己的声音。</p><p>  其实关于性关系问题,海峡两岸已经制定了太多的法律规定。2006年2月5日,台湾地区公布了性骚扰防治法。按照这部法律,如果被判构成性骚扰,必须支付1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如果长官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最高罚款可达到15万元。如果出现肢体上的性骚扰行为,被受害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有可能判处加害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2005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2006年3月1日正式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通过发送黄色短信息实施性骚扰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公安部有关官员更是明确解释,如果发送黄色的短信息3次以上,应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p><p>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海峡两岸围绕着性问题,同时展开立法活动,其中所蕴含的社会文化背景令人深思。</p><p>  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国家,男女授受不亲是处理性关系的基本规则。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随着西方性观念的侵入,人们之间的性关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何适应时代的需要,制定符合新时期人们交往的性准则,就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p><p>  但是,性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得如此诡秘。如果法律不当地侵入到这个领域,有可能会妨碍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我国的法律首先排斥婚姻关系之外的性活动,然后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其他性接触,确保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p><p>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复杂动物。人际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愫,恰恰是构成社会关系朦胧状态的美好因素。如果在人际之间性交往中加入冷冰冰的法律规范,那么,有可能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膜,甚至还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p><p>  譬如,同样的黄色信息,对于那些知己朋友来说,可能是调节自己枯燥生活的“甜点心”;可是对于那些感情波动比较大,并且正处在焦躁不安、郁闷状态的人来说,可能会因此找到发泄的窗口,如果此时公权力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固然能够满足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达到发泄的目的,可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却无缘无故地成为了“冤大头”。所以,笔者主张规范婚姻关系,但是对非婚姻性关系,应当保持适度的宽容态度。</p><p>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行政处罚不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所以,在动用公权力介入到性关系时,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态度。如果人际间那种朦朦胧胧的关系,由于法律的粗暴规定而变成冷冰冰的关系,那么,法律就失去了人性,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能被彻底执行。</p><p>  性关系建立在尊重和宽容基础之上。尊重是发生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而宽容则是妥善处理性关系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缺乏必要的宽容,那么法律就不可能体现人情。反过来,如果过于强调宽容,而缺乏尊重,那么,宽容就会让某些不怀好意者阴谋得逞。如果法律对性关系事无巨细作出非常详尽的规定,不但会破坏人际关系的朦胧之美,而且会增加整个社会的执法成本,浪费国家的资源。</p><p>  在我国,性骚扰规定的出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笔者不主张制定所谓的性骚扰法,而认为立法者应当换一种立法思路,强调人际之间的相互尊重,强调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换句话说,与其让法律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规范性关系中的不良行为,不如从正面立法,强调男女平等、人际之间相互尊重的必要性。笔者的意思是,在解决性关系问题时,和风细雨可能比狂风暴雨更加有效。与其在人际之间横亘一部缺乏具体操作细则的法律,不如在人际间架起一道正常交往的桥梁。我们提倡那些健康的交往方式,反对不良的性文化,但是,一旦公权力机关介入,人际关系不但难以修复,而且国家的资源将会被浪费。</p><p>  我们对公权力的恐惧应该大于我们对人格尊严被侵犯而产生的恐惧。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最大潜在敌人就是公权力机关。我们应该拒绝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宁可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要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到我们的性关系中提供任何法律借口。</p><p>&nbsp;</p><p><br/>来源:人民网 </p>
<p>在这个问题上,我对自己向来很宽容滴~~</p>
  性权利始终是个人私权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自觉自愿的,并且其中没有危害社会秩序的交易行为,那么任何人就无权干涉.....
胡主席讲的那个八条,看样子有人是不当回事呀!
是的啊,现代是文明社会了,有性才有福嘛--“幸福”=性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