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反分裂国家法”模式与日本隔海“斗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25:02
应当以“反分裂国家法”模式与日本隔海“斗法”
[612] (2006-01-16)
  据报导,日本准备修改周边事态“法”,修改之后的法案将视台海战事为日本的本土战事,并以此为借口向美军提供后勤支援。这个举动是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践踏,如果中国方面对策不当,日本极有可能会得寸进尺而直接参与对中国的军事行动,或者在海洋资源和领海问题上如法炮制。
  虽然日本已经在二战中战败了,田中奏章却始终是日本政府和许多日本人的行动指南。如果说这其中有什么改变的话,那就是经过二战的教训之后田中奏章所勾画的战略步骤被进一步细化了,而且细化之后的方案更加务实、对中国更具有威胁性。日本必将报美国的一箭之仇这是人所共知的,然而当前的日本却卧薪尝胆甚至不惜忍受美国的跨下之辱,何以故?因为日本必须首先要图谋中国,然后才能谈得上挑战美国,直至打垮美国、征服世界。为了图谋中国,最可行的方式就是依托美国首先图谋台海,其行事方式一如当年日本首先图谋东北。世易时移,做法虽小有不同,但大方向却不外乎当年。
  有此一见,我们对日本不可抱以幻想,正如清政府和国民政府当年不该寄望于国际调解和外交斡旋一样。我们必须拿出过硬的应对手段来粉碎日本的图谋,否则,等到发现大势已去之时,将悔之晚矣。此外,即使从当前的情势出发,中日之间的政治和外交互动也已经近乎瘫痪,所以我们必须换一个思路来处理这件事情。既然直接的相互作用是无效的,那就只能采取隔海“斗法”的办法:以法制“法”——日本既然弄出一个所谓的周边事态“法”,我们也针锋相对(却又不露锋芒)地制订一部法律来反制之。
  事实上,《反分裂国家法》颁布以来,它所取得的效果是良好的。这件事情本身就值得我们在处理中日关系时加以借鉴。另一方面,台湾问题本身就是日本对中国的着力点之一,可以说,只要日本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动作,中国就必须做出反映。相比之下,中国太被动了。这种状况太类似于《反分裂国家法》颁布之前的台湾与大陆关系。既然台海问题与中日关系有内在联系,而且形势也曾经是类似的,那么,以法律手段后发制人的台海问题处理方式为什么不可以用于中日问题的处理呢?尤其是在日本政府顽冥不化的情况下,我认为,就日本的周边事态“法”问题,中国完全可以以法制“法”,通过隔海“斗法”的方式达到后发制人的目的,从而扭转中国完全被动的局面。
  那么,中国应该制订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首先,所制订的这部法律开宗明义地表明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与领土不受侵犯。其次,这部法律绝对不会明确地针对哪一个具体的国家。第三,明确地宣布,一个国家无论是从它的本土还是从第三方国家对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采取军事行动,都将被视为对中国事实上的宣战——不管采取这种军事行动时该国是否已经对中国宣战。第四,如果一个国家为第三国对中国采取军事行动而提供军事基地、军事情报,或提供后勤支援、军事物资和军事人员的转运或储备,均被视为是对中国的事实上的宣战——不管该国是否已经对中国宣战。第五,一个国家一旦按照本法被认定为对中国发生了事实上的宣战,则中国有权以交战国身份对待之。第五,如果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即将导致对中国事实上的宣战,则中国将随即进入戒备状态。第六,对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划定范围,对中国采取戒备行动的周边区域划定一个哪怕是模糊的范围,对适用于本法的军事行动在规模上划定一个较为模糊但是世所公认的标准。
  相信这样一部法律不仅适用于处理美日对台海问题的插手,同样也适用于中日的领土与领海之争。
  北京 故垒西边
《联合早报网》应当以“反分裂国家法”模式与日本隔海“斗法”
[612] (2006-01-16)
  据报导,日本准备修改周边事态“法”,修改之后的法案将视台海战事为日本的本土战事,并以此为借口向美军提供后勤支援。这个举动是对中国主权的进一步践踏,如果中国方面对策不当,日本极有可能会得寸进尺而直接参与对中国的军事行动,或者在海洋资源和领海问题上如法炮制。
  虽然日本已经在二战中战败了,田中奏章却始终是日本政府和许多日本人的行动指南。如果说这其中有什么改变的话,那就是经过二战的教训之后田中奏章所勾画的战略步骤被进一步细化了,而且细化之后的方案更加务实、对中国更具有威胁性。日本必将报美国的一箭之仇这是人所共知的,然而当前的日本却卧薪尝胆甚至不惜忍受美国的跨下之辱,何以故?因为日本必须首先要图谋中国,然后才能谈得上挑战美国,直至打垮美国、征服世界。为了图谋中国,最可行的方式就是依托美国首先图谋台海,其行事方式一如当年日本首先图谋东北。世易时移,做法虽小有不同,但大方向却不外乎当年。
  有此一见,我们对日本不可抱以幻想,正如清政府和国民政府当年不该寄望于国际调解和外交斡旋一样。我们必须拿出过硬的应对手段来粉碎日本的图谋,否则,等到发现大势已去之时,将悔之晚矣。此外,即使从当前的情势出发,中日之间的政治和外交互动也已经近乎瘫痪,所以我们必须换一个思路来处理这件事情。既然直接的相互作用是无效的,那就只能采取隔海“斗法”的办法:以法制“法”——日本既然弄出一个所谓的周边事态“法”,我们也针锋相对(却又不露锋芒)地制订一部法律来反制之。
  事实上,《反分裂国家法》颁布以来,它所取得的效果是良好的。这件事情本身就值得我们在处理中日关系时加以借鉴。另一方面,台湾问题本身就是日本对中国的着力点之一,可以说,只要日本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动作,中国就必须做出反映。相比之下,中国太被动了。这种状况太类似于《反分裂国家法》颁布之前的台湾与大陆关系。既然台海问题与中日关系有内在联系,而且形势也曾经是类似的,那么,以法律手段后发制人的台海问题处理方式为什么不可以用于中日问题的处理呢?尤其是在日本政府顽冥不化的情况下,我认为,就日本的周边事态“法”问题,中国完全可以以法制“法”,通过隔海“斗法”的方式达到后发制人的目的,从而扭转中国完全被动的局面。
  那么,中国应该制订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首先,所制订的这部法律开宗明义地表明目的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与领土不受侵犯。其次,这部法律绝对不会明确地针对哪一个具体的国家。第三,明确地宣布,一个国家无论是从它的本土还是从第三方国家对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采取军事行动,都将被视为对中国事实上的宣战——不管采取这种军事行动时该国是否已经对中国宣战。第四,如果一个国家为第三国对中国采取军事行动而提供军事基地、军事情报,或提供后勤支援、军事物资和军事人员的转运或储备,均被视为是对中国的事实上的宣战——不管该国是否已经对中国宣战。第五,一个国家一旦按照本法被认定为对中国发生了事实上的宣战,则中国有权以交战国身份对待之。第五,如果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即将导致对中国事实上的宣战,则中国将随即进入戒备状态。第六,对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划定范围,对中国采取戒备行动的周边区域划定一个哪怕是模糊的范围,对适用于本法的军事行动在规模上划定一个较为模糊但是世所公认的标准。
  相信这样一部法律不仅适用于处理美日对台海问题的插手,同样也适用于中日的领土与领海之争。
  北京 故垒西边
《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