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全文[转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25:59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弃权票的两个人是哪部分地?谁去调查一下!!!
<P>OK,收了,THX~~</P><P>另外,弃权票是一种图腾,不可或缺。无须追究了吧。[em07]</P>
<P>这个有谁敢投反对票啊?!</P><P>除非是敌对势利打入我们组织内部且潜伏了狠久终于熬出头有资格坐到那个按钮前面</P>
有投弃权票的?
<P>弃权票的存在,是因为允许存在而存在的。这个不懂么?</P><P>表板上也分明写着“反对”“弃权”的字样。要真的连弃权票都没一个的话干脆票也没必要投,直接宣布得了。</P><P>这弃权2票非但不可耻,而正因为这两票的存在维护了规则和制度的尊严和脸面。如果此法非要权票赞成才能得以通过的话,我想是没有弃权票的。</P>
<B>以下是引用<I>hungry</I>在2005-3-14 16:37:00的发言:</B>

<P>弃权票的存在,是因为允许存在而存在的。这个不懂么?</P>
<P>表板上也分明写着“反对”“弃权”的字样。要真的连弃权票都没一个的话干脆票也没必要投,直接宣布得了。</P>
<P>这弃权2票非但不可耻,而正因为这两票的存在维护了规则和制度的尊严和脸面。如果此法非要权票赞成才能得以通过的话,我想是没有弃权票的。</P>

<P>同意,不要搞得像布什一样,非友即敌,非黑即白的,要容许有不同意见存在,这才是真正的民主。</P>
<P>法律字不多,这样反而意思清楚。</P>
<P>呵呵</P><P>上午还有人猜测是不是因为表决时按力过猛导致仪器损坏````````````</P>[em01]
正常.
<P>弃权票的存在,是因为允许存在而存在的。这个不懂么?</P><P>表板上也分明写着“反对”“弃权”的字样。要真的连弃权票都没一个的话干脆票也没必要投,直接宣布得了。</P><P>这弃权2票非但不可耻,而正因为这两票的存在维护了规则和制度的尊严和脸面。如果此法非要权票赞成才能得以通过的话,我想是没有弃权票的。</P>
<P>我是个讲情不讲理的人,所以我不和大家“讲理”,</P><P>我想能够坐在那里投票的人必定在某方面有过人之处(咏哥长地有特长[em07]),但在对待国家和民族的感情上是必须一致的,不然我们为什么不选阿扁哥来投票呢?</P><P>如果这两票是为了“维护规则和制度的尊严和脸面”而投的,那么这两票的本质和全票通过没多大分别,甚至还不如全票通过(其实何必投这两票呢?不是还有三个未按表决器的吗?(靠,这三个家伙,真TMD搞笑))!</P><P>如果这两票并非刻意而投,那我实在是搞不懂,这两位大哥凭的什么投的弃权票呢?</P><P>我想换作是我或是看帖的各位,都不会投弃权票,首先在感情上就说不过去。</P>
既然是全国各个方面的代表,当然允许有不同的声音.
<P>当年美国对日宣战的时候</P><P>参议院还有反对票呢</P><P>我们也不用太强求的</P>[em01]
允许归充许,惊讶归惊讶,抛开感情不谈,单说经过几十年的红色教育,中国竟然还有不同的声音存在,我是真TND惊讶
<P>呵呵</P><P>现在早就不是什么激情燃烧的岁月了</P>
话说文革当年,毛主席炮打刘主席,中央开会表决通过关于把刘少奇打成叛徒、内奸、公贼、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全场举手表决,只有一个代表出于良知,不愿落井下石,没有举手,而是双手伏案,假装剧烈咳嗽,后来也这位代表没有逃脱厄运。有良知的人实在太少了!
<B>以下是引用<I>寞男</I>在2005-3-14 19:58:00的发言:</B>

<P>我是个讲情不讲理的人,所以我不和大家“讲理”,</P>
<P>我想能够坐在那里投票的人必定在某方面有过人之处(咏哥长地有特长[em07]),但在对待国家和民族的感情上是必须一致的,不然我们为什么不选阿扁哥来投票呢?</P>
<P>如果这两票是为了“维护规则和制度的尊严和脸面”而投的,那么这两票的本质和全票通过没多大分别,甚至还不如全票通过(其实何必投这两票呢?不是还有三个未按表决器的吗?(靠,这三个家伙,真TMD搞笑))!</P>
<P>如果这两票并非刻意而投,那我实在是搞不懂,这两位大哥凭的什么投的弃权票呢?</P>
<P>我想换作是我或是看帖的各位,都不会投弃权票,首先在感情上就说不过去。</P>

<P>嗯,我这里并不猜测什么“刻意与否”了。
<P>只是想你明白,这是人大代表的投票。投票本身就具有综合多数人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意味。如果一个表决没有任何悬念的,也正常,但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派意见却是显现出“人大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不可或缺的图腾。即使作为象征意义,他们也应该存在。
<P>换句话来讲,是否以后的一些“没有悬念”的政策可以不需要表决而直接宣布呢?我想在我国来说对于绝大部分的关键法规的通过,都是“没有悬念”的,那人大是否还应该存在下去呢?少数派的存在就是关键。
<P>就不要对少数意见太苛求了,况且这些少数意见并不会改变什么。萨达姆选总统还只有99.9%的得票率呢。</P>
<P>在感情上讲,如果因为一个少数派意见都没有,而令人大投票失去应有的意义,这有如何呢?</P>
个人认为:《反分裂国家法》的指向和意义可以再扩大!不仅仅只说台湾!
<B>以下是引用<I>wz</I>在2005-3-15 4:14:00的发言:</B>
个人认为:《反分裂国家法》的指向和意义可以再扩大!不仅仅只说台湾!


本来我开始还认为它会包括疆独与藏独,现在看来没有.
<B>以下是引用<I>寞男</I>在2005-3-14 14:11:00的发言:</B>
投弃权票的两个人是哪部分地?谁去调查一下!!!

<P>这是民主的表现,有点不同意见应该包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