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舆论要求公布刘涌改判死缓具体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36:35
中国舆论要求公布刘涌改判死缓具体情况
2003年08月30日 00:38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终审判决。出人意料的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缓。

高级法院公开的判决文字说:“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於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於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李曙明日前在《外滩画报》上写文质疑道:明明法院认定其属於“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处死,却又说“鉴於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缓刑的依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於阳光下。

有人在BBS上认为,《外滩画报》发表的李先生的这篇理性化的文章,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在不少媒体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策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会越来越多,这个一度似乎“冷”下来的话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

《北京青年报》薛克智的文章说:我想提醒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千万不可存有信息封锁的想法。在这个问题上,公众的知情权倘若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怠慢,那只能导致民众过多的猜疑和议论,这无疑会损坏法律的严肃性。须知,欲盖弥彰、模棱两可、扑朔迷离那一套,只能让人感到有什麽猫腻藏着掖着似的,这样下去能不影响法院的声誉和尊严吗?

有不少人采取嘻笑怒駡的形式来发对这种改判的不满,例如人民网刊出“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讽刺意味十分浓厚。

越来越多的人认爲: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社会各界的质疑没有道理,甚或感到委屈,那就应该把“本案的具体情况”跟公众说清楚,让社会各界加以评说。中国舆论要求公布刘涌改判死缓具体情况
2003年08月30日 00:38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终审判决。出人意料的是,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缓。

高级法院公开的判决文字说:“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於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於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李曙明日前在《外滩画报》上写文质疑道:明明法院认定其属於“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处死,却又说“鉴於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缓刑的依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於阳光下。

有人在BBS上认为,《外滩画报》发表的李先生的这篇理性化的文章,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在不少媒体选择做“沉默的大多数”的时候,策略而“安全”地转载此文的甚至随之跟进的媒体会越来越多,这个一度似乎“冷”下来的话题,将可能会恢复其本来的激烈和热烈。

《北京青年报》薛克智的文章说:我想提醒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千万不可存有信息封锁的想法。在这个问题上,公众的知情权倘若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怠慢,那只能导致民众过多的猜疑和议论,这无疑会损坏法律的严肃性。须知,欲盖弥彰、模棱两可、扑朔迷离那一套,只能让人感到有什麽猫腻藏着掖着似的,这样下去能不影响法院的声誉和尊严吗?

有不少人采取嘻笑怒駡的形式来发对这种改判的不满,例如人民网刊出“代拟刘涌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讽刺意味十分浓厚。

越来越多的人认爲: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社会各界的质疑没有道理,甚或感到委屈,那就应该把“本案的具体情况”跟公众说清楚,让社会各界加以评说。
支持!只要不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法院有义务把案件审理的一般过程向社会公开!
越不公布越证明里面有隐情。
如果他们改判的理由充分,就应该堂堂正正的公布于众,相信大家都会支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早晚有一天事实真相会大白于天下,那时他们就更被动了,何去何从完全取决于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