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习惯法”与“阿洪说和室”,这俩是什么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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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知网上有,可以下载,不过要收费。学校的图书馆应该是免费提供的,但是现在放假。
估计就是伊法治国!
可能阿拉伯国家比较盛行吧,与天朝法制不符
伊法治国,搞起来搞起来
是不是阿訇把当事双方叫到自己的室内,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判案、调解、仲裁、赏罚?
伊法治国而已,而且作者吹捧的话都放到摘要里了,还永恒
高层不明白这事的严重性吗?
不就是伊法治国嘛
那M S L和卡菲勒发生矛盾纠纷怎么办呢?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一群文盲连百度都不会,直接查一下,扯什么伊法治国。在中国除了愤青外,没那个正经的学者搞什么伊法治国,这个的难度比郭德纲当国家主席都难。
那M S L和卡菲勒发生矛盾纠纷怎么办呢?
还用问,伊法的“执法”人员可能是咖啡乐吗?
看你愿意朝哪个方向理解,可以当做司法当中的调解,现在不是好多地方动不动就搞社区调解吗?小事情街道办来调解, 好像这样能减少犯罪率,和睦邻里,或许也有点作用吧,从另一个角度讲也能营造出本社区没违法犯罪的假象。当然调解这种事情,坏的一面可以参考马来西亚发生的强奸犯娶受害者的例子,给点钱娶了她再离婚,这也是调解结果。阿訇们来调解,出个啥结果咱不知道,不过阿訇能调解,神父也有理由来调解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来调解,越来越大的案件都可以调解,杀人放火皆可调解,于是乎...... ,  直到有一天某人大喝一声:法律是干嘛的? 很多人又说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好不好, 此案非彼案,此人非彼人, 要辩证地看问题......., 你瞧,中国人智慧无穷......
社区可以,宗教组织不可以
阿甸,不是阿洪
阿 洪 “ 说 和 室 ”
— ——回 族 聚 居 地 区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模 式 选 择
杨 国 举
(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 阿洪“说和室” 是由阿洪主导的回族聚居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模式, 它以伊斯兰规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
复性司法的依据,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规范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 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
行恢复。它所要达到的不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 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它
将恢复性司法建立在宗教的信仰上,使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永恒的有效性。
关键词: 阿洪“说和室” ; 恢复性司法; 模式
10. 16023 /j. cnki. cn64 - 1016 /c. 2016. 01. 010
中图分类号: D927“21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 - 0586( 2016) 01 - 0057 - 06
恢复性司法是 20 世纪 70 年代发端于北美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运动, 它是一种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所
有与特定犯罪相关的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决定怎样解决犯罪之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1]( P3) 。恢复性司法
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在一些地方如山东和云南等地进行了有关的探索。在云南,2004 年英国拯救儿童机构与
中国司法部合作,开展了一项对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恢复性司法研究。不过, 在回族聚居地区如何开展恢复性
司法活动,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探索并构建具有回族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对于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
活动的顺利开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恢复性司法的模式
经过 30 多年的实践,恢复性司法已成为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可资利用的一种新型的更具建设性和
进步性的司法手段和方案。它强大的生命力源于其具有极大的内在多样性, 可以与不同地区的文化结合, 衍
生出不同的样态,从而形成相互竞争视野中的多样的风景。在世界范围内, 比较有影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
( 一)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调解(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mediation) 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追溯到
· 75 ·
1972 年加拿大安大略的两个恶意毁坏 22 个被害人财物的年轻人。由于量刑法官的批准,缓刑监督官和一个
社区志愿者组织了一个每一个被害人都参加的会议, 旨在让加害人道歉并履行赔偿协议。缓刑监督官对会
议的相关效果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并将其发展为一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 1]( P617) 。这个模式的过
程是这样的: 由一名受过司法培训的协调者把被害人与罪犯召集到一起, 促使他们双方进行商谈。在商谈
中,先由被害人倾诉他的被害的经历以及这种经历对他造成的伤害, 然后, 犯罪人则对自己为什么实施犯罪
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协调人协助双方达成一个协议。
( 二) 和平社区项目( The Community Peace Program) 。这是南非的一个项目,它由一个和平委员会负责实
施,该委员会由承担促成和建设和平工作的当地居民组成。促成和平的工作注重解决特殊的冲突, 其结果在
性质上是恢复性的: 道歉、 返还原物和赔偿; 而和平建设则着眼于社区更广泛的议题( 如贫困和服务的缺乏) ,
并努力解决在避免冲突再次发生的尝试中产生的问题。
( 三) 量刑圈。这种模式产生于加拿大原住民的实践,在他们的实践中,和谐的关系与通向正义问题的解
决方式是传统的组成部分。量刑圈通常由一名长者主持, 他将犯罪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
社区成员召集到一起,围成一圆桌,共同商讨解决犯罪行为的方案。这种模式下放刑事司法服务给受到犯罪
行为影响的社区,作为其广泛的政治权力的一部分。1992 年,育空地区法院的法官巴里·斯图亚特同意运用
量刑圈去帮他决定对有关原住民的量刑, 协议的结果比他本人自己可以做出的决定要全面和恰当的多。随
着时间的推移,量刑圈遍及加拿大和美国, 它被运用于决定量刑, 也被运用于处理冲突和协助被害人和加害
人的重新融合。
( 四) 家庭小组会议。家庭小组会议发端于新西兰土著毛利人的司法实践, 它除了致力于修复犯罪的危
害外,还致力于达成一个行动计划,以便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在新西兰,1989 年法案规定,青少年加害人的
恢复性司法实践由儿童、 青年和家庭服务部负责,该法案鼓励和支持家庭作为影响其成员的决定的主要仲裁
者。家庭小组会议可以由警察直接移送或者由青少年法院移送给一位由社会福利部门聘请的青少年司法协
调员启动。通常,参加会议的人包括青少年加害人、 父母、 大家庭的成员及其支持者、 被害人、 一名警方的青
少年帮扶官、 一名法院案件中的青少年辩护人以及协调员。会议以参与者介绍为开端, 接下来讨论所发生的
事情并且详细讨论做出回应的选项; 然后, 家庭退场, 以提出一个方案; 此后, 会议重新开始, 讨论、 修改并就
最后方案达成一致。协议包括道歉、 社区工作、 赔偿或者参加一个面向加害人的项目。关于会议的地点和程
序的安排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意愿而变动[ 1]( P634) 。这一模式是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外
的、 社区之内的、 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集体回应的尝试。
在上述模式中,第一种模式通过将刑事司法活动民事化, 充分赋予当事人解决冲突的权力, 允许当事人
在司法过程中有广泛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但该模式混淆了犯罪和民事违法的区别, 不承认或忽视了犯罪具
有的更广泛的、 超越直接被害人所体验的个体伤害的社会意义, 忽视了其他相关的利益( 比如犯罪人给潜在
被害人所带来的焦虑、 不安全感等) 。因此,虽然“犯罪人—被害人” 调解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的作用
日益重要,但作为犯罪应对措施却还是有缺陷的。第二个模式采取的是一种社区化的进路, 将恢复性司法所
关注的核心利益局限于社区利益,并致力于社区的恢复和重建。但是,很多犯罪产生的原因不是源自于社区
环境,而是与社会性的因素有关,只在社区方面进行改变, 不可能收到好的效果。第三和第四种模式实际上
兼具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既提倡个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参与,也重视依靠社区这个平台解决问题。但和前
两种模式一样,它们仍不能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完善的方案,因为社区并不能总为所有的犯罪提供妥当的
解决方案,社区也没有那么强大的功能。此外,上述模式有个共同的缺陷, 就是它们过于个人化和私密化, 没
有权威介入进来,会过分地使刑事司法民事化。除了上述模式外, 恢复性司法还存在众多的方案, 如非正式
调节、 被害人—加害人团体、 恢复性警告、 部落或村大会、 社区委员会或法庭、 康复圈等。恢复性司法实践的
多样性表明: 与地方特色的结合是恢复性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目前,在回族聚居地区,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研究还是空白, 也缺乏恢复性司法的项目, 但是, 这并不说明
在回族聚居地区没有恢复性的司法实践。由于回族聚居地区兼受中华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 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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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文化都存在与恢复性司法相通的因素,在回族聚居地区也存在一些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司法活动。
回族聚居地区具有恢复性的司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 阿洪调解模式。在宁夏,一些地方法院请阿洪参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形成了一种阿洪调解的
模式。比如,2007 年,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在处理回族居住区亲朋邻里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别是参与人
数较多的群体斗殴案件时, 邀请当地清真寺阿洪等宗教人士参与了一些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取得了明显
成效[ 2] 。
( 二)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在清真寺里建立清真寺调解委员会, 这是彭阳县创新的一项工作— ——“法律
进宗教场所”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进行调解,阿洪根据《古兰经》 及伊斯兰教相关规范进行说理, 两者互
相配合、 互相促进,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从“法律进清真寺” 后,以前集体上访的
现象现在基本上没有了,不同季节、 不同内容的讲法,矛盾纠纷也就少了。
石嘴山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在回族聚居的乡镇实行人民调解组织进驻清真寺, 建起了穆斯林“说
和室” 。2010 年 8 月,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司法所在东大寺创建了全区第一家穆斯林“说和室” , 聘请 5 位具
有较好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阿洪及寺管会主任作为说和志愿者, 对涉及回族群众的纠纷进行调解,
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 3] 。后来, 宝丰司法所又在南关东大寺建立了穆斯林说和室, 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
导,将“说和志愿者” 吸纳为“阿洪调解员” , 落实以案定补办法, 充分调动阿洪的积极性。截至目前, 两个穆
斯林“说和室” 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3 起,成功调和 21 起[ 4] 。
( 三) 聘请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这种做法是挑选一些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 从事
调解工作。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新寺乡针对该乡少数民族人口多、 民族矛盾复杂的实际, 聘请 23
个清真寺阿洪为人民调解员,由乡党委、 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与阿洪签订责任书, 要求被聘任的阿洪, 充分利
用穆斯林主麻日人员比较集中的有利时机, 联合乡司法助理给广大信教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对各管辖区发
生的矛盾纠纷,阿洪从教义、 法律、 情理等方面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报乡综治委备案。另外, 为了提高阿
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乡上对聘请的阿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每季度在清真寺举办综合治理基础知识
培训班,进一步提高阿洪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 。
上述回族聚居地区的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 由于没
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在程序及内容上还很粗糙,也没有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
活动,是在现有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和模式中融入伊斯兰因素,是用另一种视角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诠释。这
个模式只有比其他模式在恢复秩序的问题上更有效、 更能够为人所接受和遵循, 其对犯罪的多样化的解决方
案才具有可复制性,才能在回族聚居地区开花结果。为此, 就需要对上述做法进行改造, 建立符合回族风俗
风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三、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选择
( 一) 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需要并能够将其与伊斯兰教结合起来, 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
系。具体 说 来, 这 种 联 系 表 现 为, 首 先, 在 人 类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几 乎 所 有 重 大 的 社 会 制 度 都 来 自 于 宗
教[ 6]( P579) 。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 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共同的四种要素: 仪式、 传统、 权威和普
遍性[ 7]( P12 - 13) 。恢复性司法也是如此,它也来自于宗教并具有上述四种要素,它也是在一整套仪式下,借助传
统、 权威而获得了它的普遍性。其次,“人天生具有宗教的素质, 就如同人具有别的素质一样” [ 8]( P85) 。一个
人只要他的感觉不被强烈地压抑,只要他和宇宙之间交感互通的每一个管道不被堵塞, 那么, 他的宗教素质
必定会在他的心中以其特有的方式发展。恢复性司法要想不成为冷冰冰的交易场, 要想不使无限丰富的人
心变得狭隘和有限,要想不使它与无限之间的交感的渠道不被堵塞, 它就必须使自己具有宗教的素质, 并通
过栽培和培育每个人的宗教素质,使他们的宗教感得以深化和完善。
目前,恢复性司法还存在着高度的不完善性,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预防不公道的发生。将恢复性司法与
伊斯兰教结合,能够使其借助一双千里眼和对无限权力的怀念来弥补肉眼凡胎的短视和人力的极度有限, 就
能使其成为这样一个领域: 在这一领域里, 伊斯兰教圣洁的情感和光辉的前景使软弱的人更易于与自我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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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并带给他们向善的力量; 在这一领域,犯罪的一切谜团都得到了解释, 一切矛盾都得到了解决, 一切罪恶
都得到了救赎。
在回族聚居地区已有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形式中,我们认为,宁夏司法实践创立的穆斯林“说和室” 是一
种很好的模式,只是需要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伊斯兰规范对其进行完善, 使其内涵更丰富。又由于穆斯
林“说和室” 是阿洪进行调解的,故本文将之称为阿洪“说和室” 。阿洪“说和室” 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教的
教规教义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行彻底的恢复; 它以伊斯兰规
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依据,把宗教的内心体验与现实的强制性结合起来, 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现
实世界里的纠纷与他们精神世界中的伊斯兰经典教义联系起来,并自觉地将自己置于经典教义之下, 使恢复
性司法具有了神圣性和永恒性的内涵。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和阿洪是穆斯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恢复性司法放在清真寺中, 有三个方
面的原因。第一,清真寺对穆斯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回族聚居地区, 清真寺对回民的影响
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 文化、 日常交往等, 它还为人们提供精神上的指引、 情感上的依靠以及使人们产生归
属感。因此,“因寺而安” 成为穆斯林群体的一种集体潜念。第二, 便于利用和发挥清真寺调解纠纷的功能。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除了具有礼拜、 文化、 教育等功能外, 还具有调解纠纷的功能, 即对穆斯林普通民间
纠纷的争议进行受理,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这种调解纠纷的功能,在围寺而居的穆斯林社区是普遍存在
的。因为在伊斯兰教里,神圣的理念是作为一个现场的、 直接的个体存在的。这一个体对于各个个别的东西
都是存在的,一切世俗东西都汇合进了它当中, 这既是唯一的、 感性的、 有价值的现场存在, 又是现场存在的
无限抽象。这种现场的存在大部分又是在清真寺里进行的,在清真寺内开展恢复性司法, 会使司法产生一种
独有的道德力,使参与人觉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 并能把人整体地提升起来。
第三,充分利用阿洪的威信。在回族聚居地区, 阿洪一直是调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们能够依
靠自己的威信、 智慧和道德监护人的地位,在信任、 公正、 信实性和归属感等的基础上确保规则被遵从。阿洪
在与犯罪人对话时,会阐明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 规范应该及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这总能触动犯罪人的心
弦— ——即使是最顽固的犯罪人。
( 二) 阿洪“说和室” 的内容
本文所提倡并构想的阿洪“说和室” 是一个由阿洪主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其参加者包括犯罪人、 被害
人、 阿洪、 其他主要利害相关者。阿洪“说和室” 可以在司法的任何阶段启动。也就是说,可以由公安部门、 检
察院、 法院和监狱根据需要启动。它的基本程序是先由司法人员和阿洪共同把被害人、 罪犯及双方的家属、
其他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召集到清真寺内。然后,让被害人先讲述犯罪对他造成的伤害, 再由犯罪人对自己的
行为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阿洪分别从宗教方面和法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说理和调解, 协助双
方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案。在这种模式中, 专业的司法人员只是在阿洪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
时再进行指导,以保证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克服了现有的模式过于关注个人和社区这种犯罪的微观背
景的问题,在恢复性司法中融入了伊斯兰的因素,是恢复性司法在回族聚居地区的新发展。
阿洪“说和室” 属于恢复性司法,其核心也是恢复。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犯罪造成的危害有以下四个
方面: 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 对人际关系的危害、 对犯罪人自己的危害、 对社区的危害。那么, 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也是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恢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被害人的恢复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犯罪是对被害人造成的具体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性的伤害和心理的伤害。阿
洪“说和室” 也从这两个方面恢复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首先,规劝犯罪人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促成参与者各
方形成一致同意的赔偿方案。因为赔偿是人类自我维护的一种形式, 也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反应。它代表着
损失的补偿,还意指对错误的承认和对责任的表态, 这对于被害人的恢复是关键的。其次, 对被害人的心理
进行疏导和修复。这种疏导和修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让被害人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情感( 例如
愤怒和恐惧) ,并对其进行情感支持。这种情绪的表达是治疗被害人的重要一步, 是正义体验的需要。二是
要给被害人授权。一个人只有在关于自己的事项上有参与权和决定权, 他才能体会到自己是一个被尊重的
自由的个体存在。被害人关于个人自主权的体认被犯罪人偷走了, 阿洪要帮助他们重新获得这种对个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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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体认,这就要求阿洪给被害人充分地授权。三是恢复被害人的安全感。安全有助于使被害人享有诸如
生命、 自由、 财产等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的继续下去, 也有助于满足他的一种归属的需要— ——一种有
益于其精神健康所必要的那种程度的稳定性的需要。被害人的安全感由于犯罪受到了侵害, 阿洪就要恢复
被害人的安全感,让他们知道,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犯罪不会再发生。
2. 人际关系的恢复
阿洪“说和室” 要修复被损害的人际关系, 尤其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在这个维度上, 阿洪“说和
室” 的目标是和解。在这种调解中,阿洪通过规范( 刑法规范和伊斯兰规范) 之间的交易, 达成彼此的和解。
所谓“规范交易” ,就是指在刑事和解中,本应援引刑法解决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要求, 又援引其
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与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对价” 交易的行为[ 9]( P5) 。阿洪“说和室” 是以伊斯兰规范的责
任与一定量的刑事责任互换,是刑法规范与伊斯兰规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对受害人物质上和精神上
的补偿,换取其对加害人的谅解,以便能够减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交易, 既使双方当事人和解, 又
恢复了犯罪所破坏的人际关系。
3. 对犯罪人的恢复
恢复犯罪人,是阿洪“说和室” 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此, 阿洪“说和室” 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劝
说他们向被害人道歉。在“说和室” 里,阿洪要促使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犯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道
歉,这是其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也是阿洪“说和室” 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犯罪人不愿意道歉, 就说明他还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就不愿意承担一些修复性的责任, 更不可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其的恢
复也无法实现。第二,谴责。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谴责, 一直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 也是让其对其行为产
生悔悟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在阿洪“说和室” 中,这种谴责不是来自于国家或者法官,而是来自于自己所在乎
的人或自己尊敬的人。这种平面的沟通方式, 比来自于国家的更为有效。不过, 在谴责犯罪人的时候, 不能
使犯罪人感觉低人一等,而应当向犯罪人提供一条回头的道路, 一个自新的机会。第三, 恢复犯罪人。恢复
一个犯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悔改和宽恕。其一, 阿洪要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阿洪要使犯罪人积极地
进行赔偿、 真诚地忏悔,要使犯罪人表达他们的羞耻感, 保证以后与这种行为保持距离并愿意为其行为承担
责任; 使他们学会用更恰当的方式来排遣愤怒和挫败感,帮助他们发展一种积极和健康的自我形象等。这可
以使犯罪人平息被害人和公众对于他的愤怒,从而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铺平道路。其二, 阿洪要促使各方
宽恕犯罪人。宽恕就是消解罪行和加害人侵害他人的权力,它具有治疗和恢复的功能; 它意味着不再让加害
人主宰,因为憎恨将会阻碍人们的人际交往。在伊斯兰的经典中,很多地方鼓励我们宽恕那些伤害过我们的
人,因为真主已经原谅了他们,我们应该以真主为榜样。对于犯罪人, 因为在受到尊重并被有尊严的对待的
情况下获得了人们的宽恕,这推动了其遵守协议条件的可能性并减少了其再犯的可能性。
为了更好地恢复,阿洪“说和室” 还要成为犯罪人的“支持和负责圈” 中的一员,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犯罪
的责任不能让犯罪人一个人承担,他也无法承担,这就要为其建立一个持久和稳定的“支持和负责圈” ( 家庭
成员、 朋友、 社区、 清真寺等) ,该圈的人尤其是阿洪要负责帮助他们( 如在发展就业和人际关系技能上进行指
导) 。涂尔干认为,宗教的功能就是促使我们去行动,帮助我们生活下去。通过与神的沟通, 信仰者不仅能够
看到非信仰者所忽视的新的真实,而且他也更加坚强了[ 6]( P576) 。阿洪“说和室” 要采取实际的行动对犯罪人
进行支持,使他们经得住考验,去战胜困难。所以,阿洪“说和室” 是以爱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 能够
给犯罪人带来物质及精神等方面的支持。
4. 对社区的恢复
犯罪的发生不仅有微观的原因,也存在公共的维度。在这个维度,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是强化社区和重
建伊斯兰信仰。首先,要采取措施强化社区。在生活中,总会有冲突的发生。现行司法的部分悲剧是在发生
冲突时我们有把问题交给专家的倾向,这使我们丧失了解决犯罪问题的权力和能力, 也放弃了从这些犯罪的
处置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阿洪“说和室” 将冲突视为一个机会,它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并通过这种参与使双
方获得厘清规范的能力和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其他技能,它让所有的参与人觉得那是他们的司法, 因为只有
人们觉得司法是自己的,他们才会尊重司法。在“说和室” 中, 阿洪致力于争议双方对自我价值、 对不受外界
限制地解决面临的难题的自我能力的培育; 致力于争议各方愿意理解和体谅对方的处境和人格的意愿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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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这个过程能够通过参与提高参与者的各种技能和道德水平, 从而使社区在穆斯林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
强化。其次,重建信仰。在任何社会,都有必要经常强化和确认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获得统一性和人
格性。很多犯罪都是源自于行为人信仰的缺失, 这就要求恢复性司法不能民事化, 不能没有权威的参与, 也
不能只局限于物质上的赔偿。阿洪“说和室” 注重信仰这种“内在之光” 的重新塑造把穆斯林的精神理想和
现实生活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使人们在纠纷的解决中找到了精神依托; 它让犯罪人接受信仰, 也鼓励他们
印证信仰( 向信仰献出自己的世俗性) ,使他们有勇气并愿意承担责任, 出于信仰地生活。这样, 通过对犯罪
人信仰的重建,信仰就成为他们生活的源泉,也恢复了他们心中对真主的内在渴慕。因此, 阿洪“说和室” 不
仅是一个司法过程,还是一个能够把信仰周期性的生产和再生产出来并向外转达的一个系统。
四、结 语
后现代社会是一个自我批评、 自我谦逊和自我解构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 不再能够通过一个绝对的和普
适的范式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现在的恢复性司法大都具有“相对主义” 的特征, 就像是蒙着双眼的女神手
托着天平,象征着它们的信仰无涉、 程序导向的性质, 其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 并不是在宣示真理, 而是在
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实验,这种做法不太可能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不可动摇的忠诚。阿洪“说和室” 不仅致力
于彻底地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而且致力于在各方中重建一个积极的关系; 它是一种转变性司法, 其目标不
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 它使恢复性司法建立
在宗教的信仰之上并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无信仰的司法不是真正的司法, 既不会有合理的起源, 也不会
有真正的力量和永恒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 英] 格里·约翰斯通. 恢复性司法手册[ M] . 王平,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 2] 薛正俭. 回民纠纷刑事和解,请阿洪参与[ N] . 检察日报,2007 - 05 - 15( 3) .
[ 3] 何建如,贺娟. 宝丰穆斯林“说和室” ,“说” 出和谐一片天[ N] . 宁夏日报,2010 - 10 - 25( 1) .
[ 4] http: / /www. hinews. cn /news /system /2011 /05 /30 /012623138. shtml.
[ 5] http: / /www. legaldaily. com. cn /dfjzz /content /2010 - 06 /18 /content_2172895. htm.
[ 6][ 法] 爱弥儿·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M] . 渠东,汲喆,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
[ 7][ 美]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M] . 梁治平,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 德] 施莱尔马赫. 论宗教[ M] . 邓庆安,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1.
[ 9] 谢晖.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J] . 现代法学,2011( 2)
阿 洪 “ 说 和 室 ”
— ——回 族 聚 居 地 区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模 式 选 择
杨 国 举
(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 阿洪“说和室” 是由阿洪主导的回族聚居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模式, 它以伊斯兰规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
复性司法的依据,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规范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 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
行恢复。它所要达到的不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 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它
将恢复性司法建立在宗教的信仰上,使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永恒的有效性。
关键词: 阿洪“说和室” ; 恢复性司法; 模式
10. 16023 /j. cnki. cn64 - 1016 /c. 2016. 01. 010
中图分类号: D927“21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 - 0586( 2016) 01 - 0057 - 06
恢复性司法是 20 世纪 70 年代发端于北美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运动, 它是一种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所
有与特定犯罪相关的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决定怎样解决犯罪之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1]( P3) 。恢复性司法
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在一些地方如山东和云南等地进行了有关的探索。在云南,2004 年英国拯救儿童机构与
中国司法部合作,开展了一项对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恢复性司法研究。不过, 在回族聚居地区如何开展恢复性
司法活动,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探索并构建具有回族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对于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
活动的顺利开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恢复性司法的模式
经过 30 多年的实践,恢复性司法已成为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可资利用的一种新型的更具建设性和
进步性的司法手段和方案。它强大的生命力源于其具有极大的内在多样性, 可以与不同地区的文化结合, 衍
生出不同的样态,从而形成相互竞争视野中的多样的风景。在世界范围内, 比较有影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
( 一)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调解(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mediation) 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追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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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加拿大安大略的两个恶意毁坏 22 个被害人财物的年轻人。由于量刑法官的批准,缓刑监督官和一个
社区志愿者组织了一个每一个被害人都参加的会议, 旨在让加害人道歉并履行赔偿协议。缓刑监督官对会
议的相关效果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并将其发展为一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 1]( P617) 。这个模式的过
程是这样的: 由一名受过司法培训的协调者把被害人与罪犯召集到一起, 促使他们双方进行商谈。在商谈
中,先由被害人倾诉他的被害的经历以及这种经历对他造成的伤害, 然后, 犯罪人则对自己为什么实施犯罪
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协调人协助双方达成一个协议。
( 二) 和平社区项目( The Community Peace Program) 。这是南非的一个项目,它由一个和平委员会负责实
施,该委员会由承担促成和建设和平工作的当地居民组成。促成和平的工作注重解决特殊的冲突, 其结果在
性质上是恢复性的: 道歉、 返还原物和赔偿; 而和平建设则着眼于社区更广泛的议题( 如贫困和服务的缺乏) ,
并努力解决在避免冲突再次发生的尝试中产生的问题。
( 三) 量刑圈。这种模式产生于加拿大原住民的实践,在他们的实践中,和谐的关系与通向正义问题的解
决方式是传统的组成部分。量刑圈通常由一名长者主持, 他将犯罪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
社区成员召集到一起,围成一圆桌,共同商讨解决犯罪行为的方案。这种模式下放刑事司法服务给受到犯罪
行为影响的社区,作为其广泛的政治权力的一部分。1992 年,育空地区法院的法官巴里·斯图亚特同意运用
量刑圈去帮他决定对有关原住民的量刑, 协议的结果比他本人自己可以做出的决定要全面和恰当的多。随
着时间的推移,量刑圈遍及加拿大和美国, 它被运用于决定量刑, 也被运用于处理冲突和协助被害人和加害
人的重新融合。
( 四) 家庭小组会议。家庭小组会议发端于新西兰土著毛利人的司法实践, 它除了致力于修复犯罪的危
害外,还致力于达成一个行动计划,以便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在新西兰,1989 年法案规定,青少年加害人的
恢复性司法实践由儿童、 青年和家庭服务部负责,该法案鼓励和支持家庭作为影响其成员的决定的主要仲裁
者。家庭小组会议可以由警察直接移送或者由青少年法院移送给一位由社会福利部门聘请的青少年司法协
调员启动。通常,参加会议的人包括青少年加害人、 父母、 大家庭的成员及其支持者、 被害人、 一名警方的青
少年帮扶官、 一名法院案件中的青少年辩护人以及协调员。会议以参与者介绍为开端, 接下来讨论所发生的
事情并且详细讨论做出回应的选项; 然后, 家庭退场, 以提出一个方案; 此后, 会议重新开始, 讨论、 修改并就
最后方案达成一致。协议包括道歉、 社区工作、 赔偿或者参加一个面向加害人的项目。关于会议的地点和程
序的安排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意愿而变动[ 1]( P634) 。这一模式是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外
的、 社区之内的、 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集体回应的尝试。
在上述模式中,第一种模式通过将刑事司法活动民事化, 充分赋予当事人解决冲突的权力, 允许当事人
在司法过程中有广泛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但该模式混淆了犯罪和民事违法的区别, 不承认或忽视了犯罪具
有的更广泛的、 超越直接被害人所体验的个体伤害的社会意义, 忽视了其他相关的利益( 比如犯罪人给潜在
被害人所带来的焦虑、 不安全感等) 。因此,虽然“犯罪人—被害人” 调解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的作用
日益重要,但作为犯罪应对措施却还是有缺陷的。第二个模式采取的是一种社区化的进路, 将恢复性司法所
关注的核心利益局限于社区利益,并致力于社区的恢复和重建。但是,很多犯罪产生的原因不是源自于社区
环境,而是与社会性的因素有关,只在社区方面进行改变, 不可能收到好的效果。第三和第四种模式实际上
兼具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既提倡个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参与,也重视依靠社区这个平台解决问题。但和前
两种模式一样,它们仍不能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完善的方案,因为社区并不能总为所有的犯罪提供妥当的
解决方案,社区也没有那么强大的功能。此外,上述模式有个共同的缺陷, 就是它们过于个人化和私密化, 没
有权威介入进来,会过分地使刑事司法民事化。除了上述模式外, 恢复性司法还存在众多的方案, 如非正式
调节、 被害人—加害人团体、 恢复性警告、 部落或村大会、 社区委员会或法庭、 康复圈等。恢复性司法实践的
多样性表明: 与地方特色的结合是恢复性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目前,在回族聚居地区,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研究还是空白, 也缺乏恢复性司法的项目, 但是, 这并不说明
在回族聚居地区没有恢复性的司法实践。由于回族聚居地区兼受中华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 这两
· 85 ·
种文化都存在与恢复性司法相通的因素,在回族聚居地区也存在一些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司法活动。
回族聚居地区具有恢复性的司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 阿洪调解模式。在宁夏,一些地方法院请阿洪参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形成了一种阿洪调解的
模式。比如,2007 年,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在处理回族居住区亲朋邻里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别是参与人
数较多的群体斗殴案件时, 邀请当地清真寺阿洪等宗教人士参与了一些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取得了明显
成效[ 2] 。
( 二)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在清真寺里建立清真寺调解委员会, 这是彭阳县创新的一项工作— ——“法律
进宗教场所”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进行调解,阿洪根据《古兰经》 及伊斯兰教相关规范进行说理, 两者互
相配合、 互相促进,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从“法律进清真寺” 后,以前集体上访的
现象现在基本上没有了,不同季节、 不同内容的讲法,矛盾纠纷也就少了。
石嘴山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在回族聚居的乡镇实行人民调解组织进驻清真寺, 建起了穆斯林“说
和室” 。2010 年 8 月,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司法所在东大寺创建了全区第一家穆斯林“说和室” , 聘请 5 位具
有较好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阿洪及寺管会主任作为说和志愿者, 对涉及回族群众的纠纷进行调解,
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 3] 。后来, 宝丰司法所又在南关东大寺建立了穆斯林说和室, 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
导,将“说和志愿者” 吸纳为“阿洪调解员” , 落实以案定补办法, 充分调动阿洪的积极性。截至目前, 两个穆
斯林“说和室” 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3 起,成功调和 21 起[ 4] 。
( 三) 聘请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这种做法是挑选一些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 从事
调解工作。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新寺乡针对该乡少数民族人口多、 民族矛盾复杂的实际, 聘请 23
个清真寺阿洪为人民调解员,由乡党委、 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与阿洪签订责任书, 要求被聘任的阿洪, 充分利
用穆斯林主麻日人员比较集中的有利时机, 联合乡司法助理给广大信教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对各管辖区发
生的矛盾纠纷,阿洪从教义、 法律、 情理等方面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报乡综治委备案。另外, 为了提高阿
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乡上对聘请的阿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每季度在清真寺举办综合治理基础知识
培训班,进一步提高阿洪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 。
上述回族聚居地区的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 由于没
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在程序及内容上还很粗糙,也没有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
活动,是在现有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和模式中融入伊斯兰因素,是用另一种视角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诠释。这
个模式只有比其他模式在恢复秩序的问题上更有效、 更能够为人所接受和遵循, 其对犯罪的多样化的解决方
案才具有可复制性,才能在回族聚居地区开花结果。为此, 就需要对上述做法进行改造, 建立符合回族风俗
风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三、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选择
( 一) 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需要并能够将其与伊斯兰教结合起来, 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
系。具体 说 来, 这 种 联 系 表 现 为, 首 先, 在 人 类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几 乎 所 有 重 大 的 社 会 制 度 都 来 自 于 宗
教[ 6]( P579) 。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 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共同的四种要素: 仪式、 传统、 权威和普
遍性[ 7]( P12 - 13) 。恢复性司法也是如此,它也来自于宗教并具有上述四种要素,它也是在一整套仪式下,借助传
统、 权威而获得了它的普遍性。其次,“人天生具有宗教的素质, 就如同人具有别的素质一样” [ 8]( P85) 。一个
人只要他的感觉不被强烈地压抑,只要他和宇宙之间交感互通的每一个管道不被堵塞, 那么, 他的宗教素质
必定会在他的心中以其特有的方式发展。恢复性司法要想不成为冷冰冰的交易场, 要想不使无限丰富的人
心变得狭隘和有限,要想不使它与无限之间的交感的渠道不被堵塞, 它就必须使自己具有宗教的素质, 并通
过栽培和培育每个人的宗教素质,使他们的宗教感得以深化和完善。
目前,恢复性司法还存在着高度的不完善性,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预防不公道的发生。将恢复性司法与
伊斯兰教结合,能够使其借助一双千里眼和对无限权力的怀念来弥补肉眼凡胎的短视和人力的极度有限, 就
能使其成为这样一个领域: 在这一领域里, 伊斯兰教圣洁的情感和光辉的前景使软弱的人更易于与自我斗
· 95 ·
争,并带给他们向善的力量; 在这一领域,犯罪的一切谜团都得到了解释, 一切矛盾都得到了解决, 一切罪恶
都得到了救赎。
在回族聚居地区已有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形式中,我们认为,宁夏司法实践创立的穆斯林“说和室” 是一
种很好的模式,只是需要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伊斯兰规范对其进行完善, 使其内涵更丰富。又由于穆斯
林“说和室” 是阿洪进行调解的,故本文将之称为阿洪“说和室” 。阿洪“说和室” 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教的
教规教义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行彻底的恢复; 它以伊斯兰规
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依据,把宗教的内心体验与现实的强制性结合起来, 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现
实世界里的纠纷与他们精神世界中的伊斯兰经典教义联系起来,并自觉地将自己置于经典教义之下, 使恢复
性司法具有了神圣性和永恒性的内涵。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和阿洪是穆斯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恢复性司法放在清真寺中, 有三个方
面的原因。第一,清真寺对穆斯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回族聚居地区, 清真寺对回民的影响
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 文化、 日常交往等, 它还为人们提供精神上的指引、 情感上的依靠以及使人们产生归
属感。因此,“因寺而安” 成为穆斯林群体的一种集体潜念。第二, 便于利用和发挥清真寺调解纠纷的功能。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除了具有礼拜、 文化、 教育等功能外, 还具有调解纠纷的功能, 即对穆斯林普通民间
纠纷的争议进行受理,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这种调解纠纷的功能,在围寺而居的穆斯林社区是普遍存在
的。因为在伊斯兰教里,神圣的理念是作为一个现场的、 直接的个体存在的。这一个体对于各个个别的东西
都是存在的,一切世俗东西都汇合进了它当中, 这既是唯一的、 感性的、 有价值的现场存在, 又是现场存在的
无限抽象。这种现场的存在大部分又是在清真寺里进行的,在清真寺内开展恢复性司法, 会使司法产生一种
独有的道德力,使参与人觉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 并能把人整体地提升起来。
第三,充分利用阿洪的威信。在回族聚居地区, 阿洪一直是调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们能够依
靠自己的威信、 智慧和道德监护人的地位,在信任、 公正、 信实性和归属感等的基础上确保规则被遵从。阿洪
在与犯罪人对话时,会阐明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 规范应该及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这总能触动犯罪人的心
弦— ——即使是最顽固的犯罪人。
( 二) 阿洪“说和室” 的内容
本文所提倡并构想的阿洪“说和室” 是一个由阿洪主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其参加者包括犯罪人、 被害
人、 阿洪、 其他主要利害相关者。阿洪“说和室” 可以在司法的任何阶段启动。也就是说,可以由公安部门、 检
察院、 法院和监狱根据需要启动。它的基本程序是先由司法人员和阿洪共同把被害人、 罪犯及双方的家属、
其他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召集到清真寺内。然后,让被害人先讲述犯罪对他造成的伤害, 再由犯罪人对自己的
行为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阿洪分别从宗教方面和法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说理和调解, 协助双
方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案。在这种模式中, 专业的司法人员只是在阿洪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
时再进行指导,以保证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克服了现有的模式过于关注个人和社区这种犯罪的微观背
景的问题,在恢复性司法中融入了伊斯兰的因素,是恢复性司法在回族聚居地区的新发展。
阿洪“说和室” 属于恢复性司法,其核心也是恢复。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犯罪造成的危害有以下四个
方面: 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 对人际关系的危害、 对犯罪人自己的危害、 对社区的危害。那么, 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也是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恢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被害人的恢复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犯罪是对被害人造成的具体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性的伤害和心理的伤害。阿
洪“说和室” 也从这两个方面恢复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首先,规劝犯罪人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促成参与者各
方形成一致同意的赔偿方案。因为赔偿是人类自我维护的一种形式, 也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反应。它代表着
损失的补偿,还意指对错误的承认和对责任的表态, 这对于被害人的恢复是关键的。其次, 对被害人的心理
进行疏导和修复。这种疏导和修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让被害人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情感( 例如
愤怒和恐惧) ,并对其进行情感支持。这种情绪的表达是治疗被害人的重要一步, 是正义体验的需要。二是
要给被害人授权。一个人只有在关于自己的事项上有参与权和决定权, 他才能体会到自己是一个被尊重的
自由的个体存在。被害人关于个人自主权的体认被犯罪人偷走了, 阿洪要帮助他们重新获得这种对个人权
· 06 ·
力的体认,这就要求阿洪给被害人充分地授权。三是恢复被害人的安全感。安全有助于使被害人享有诸如
生命、 自由、 财产等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的继续下去, 也有助于满足他的一种归属的需要— ——一种有
益于其精神健康所必要的那种程度的稳定性的需要。被害人的安全感由于犯罪受到了侵害, 阿洪就要恢复
被害人的安全感,让他们知道,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犯罪不会再发生。
2. 人际关系的恢复
阿洪“说和室” 要修复被损害的人际关系, 尤其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在这个维度上, 阿洪“说和
室” 的目标是和解。在这种调解中,阿洪通过规范( 刑法规范和伊斯兰规范) 之间的交易, 达成彼此的和解。
所谓“规范交易” ,就是指在刑事和解中,本应援引刑法解决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要求, 又援引其
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与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对价” 交易的行为[ 9]( P5) 。阿洪“说和室” 是以伊斯兰规范的责
任与一定量的刑事责任互换,是刑法规范与伊斯兰规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对受害人物质上和精神上
的补偿,换取其对加害人的谅解,以便能够减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交易, 既使双方当事人和解, 又
恢复了犯罪所破坏的人际关系。
3. 对犯罪人的恢复
恢复犯罪人,是阿洪“说和室” 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此, 阿洪“说和室” 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劝
说他们向被害人道歉。在“说和室” 里,阿洪要促使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犯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道
歉,这是其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也是阿洪“说和室” 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犯罪人不愿意道歉, 就说明他还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就不愿意承担一些修复性的责任, 更不可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其的恢
复也无法实现。第二,谴责。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谴责, 一直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 也是让其对其行为产
生悔悟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在阿洪“说和室” 中,这种谴责不是来自于国家或者法官,而是来自于自己所在乎
的人或自己尊敬的人。这种平面的沟通方式, 比来自于国家的更为有效。不过, 在谴责犯罪人的时候, 不能
使犯罪人感觉低人一等,而应当向犯罪人提供一条回头的道路, 一个自新的机会。第三, 恢复犯罪人。恢复
一个犯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悔改和宽恕。其一, 阿洪要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阿洪要使犯罪人积极地
进行赔偿、 真诚地忏悔,要使犯罪人表达他们的羞耻感, 保证以后与这种行为保持距离并愿意为其行为承担
责任; 使他们学会用更恰当的方式来排遣愤怒和挫败感,帮助他们发展一种积极和健康的自我形象等。这可
以使犯罪人平息被害人和公众对于他的愤怒,从而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铺平道路。其二, 阿洪要促使各方
宽恕犯罪人。宽恕就是消解罪行和加害人侵害他人的权力,它具有治疗和恢复的功能; 它意味着不再让加害
人主宰,因为憎恨将会阻碍人们的人际交往。在伊斯兰的经典中,很多地方鼓励我们宽恕那些伤害过我们的
人,因为真主已经原谅了他们,我们应该以真主为榜样。对于犯罪人, 因为在受到尊重并被有尊严的对待的
情况下获得了人们的宽恕,这推动了其遵守协议条件的可能性并减少了其再犯的可能性。
为了更好地恢复,阿洪“说和室” 还要成为犯罪人的“支持和负责圈” 中的一员,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犯罪
的责任不能让犯罪人一个人承担,他也无法承担,这就要为其建立一个持久和稳定的“支持和负责圈” ( 家庭
成员、 朋友、 社区、 清真寺等) ,该圈的人尤其是阿洪要负责帮助他们( 如在发展就业和人际关系技能上进行指
导) 。涂尔干认为,宗教的功能就是促使我们去行动,帮助我们生活下去。通过与神的沟通, 信仰者不仅能够
看到非信仰者所忽视的新的真实,而且他也更加坚强了[ 6]( P576) 。阿洪“说和室” 要采取实际的行动对犯罪人
进行支持,使他们经得住考验,去战胜困难。所以,阿洪“说和室” 是以爱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 能够
给犯罪人带来物质及精神等方面的支持。
4. 对社区的恢复
犯罪的发生不仅有微观的原因,也存在公共的维度。在这个维度,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是强化社区和重
建伊斯兰信仰。首先,要采取措施强化社区。在生活中,总会有冲突的发生。现行司法的部分悲剧是在发生
冲突时我们有把问题交给专家的倾向,这使我们丧失了解决犯罪问题的权力和能力, 也放弃了从这些犯罪的
处置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阿洪“说和室” 将冲突视为一个机会,它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并通过这种参与使双
方获得厘清规范的能力和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其他技能,它让所有的参与人觉得那是他们的司法, 因为只有
人们觉得司法是自己的,他们才会尊重司法。在“说和室” 中, 阿洪致力于争议双方对自我价值、 对不受外界
限制地解决面临的难题的自我能力的培育; 致力于争议各方愿意理解和体谅对方的处境和人格的意愿的达
· 16 ·
成。这个过程能够通过参与提高参与者的各种技能和道德水平, 从而使社区在穆斯林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
强化。其次,重建信仰。在任何社会,都有必要经常强化和确认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获得统一性和人
格性。很多犯罪都是源自于行为人信仰的缺失, 这就要求恢复性司法不能民事化, 不能没有权威的参与, 也
不能只局限于物质上的赔偿。阿洪“说和室” 注重信仰这种“内在之光” 的重新塑造把穆斯林的精神理想和
现实生活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使人们在纠纷的解决中找到了精神依托; 它让犯罪人接受信仰, 也鼓励他们
印证信仰( 向信仰献出自己的世俗性) ,使他们有勇气并愿意承担责任, 出于信仰地生活。这样, 通过对犯罪
人信仰的重建,信仰就成为他们生活的源泉,也恢复了他们心中对真主的内在渴慕。因此, 阿洪“说和室” 不
仅是一个司法过程,还是一个能够把信仰周期性的生产和再生产出来并向外转达的一个系统。
四、结 语
后现代社会是一个自我批评、 自我谦逊和自我解构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 不再能够通过一个绝对的和普
适的范式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现在的恢复性司法大都具有“相对主义” 的特征, 就像是蒙着双眼的女神手
托着天平,象征着它们的信仰无涉、 程序导向的性质, 其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 并不是在宣示真理, 而是在
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实验,这种做法不太可能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不可动摇的忠诚。阿洪“说和室” 不仅致力
于彻底地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而且致力于在各方中重建一个积极的关系; 它是一种转变性司法, 其目标不
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 它使恢复性司法建立
在宗教的信仰之上并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无信仰的司法不是真正的司法, 既不会有合理的起源, 也不会
有真正的力量和永恒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 英] 格里·约翰斯通. 恢复性司法手册[ M] . 王平,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 2] 薛正俭. 回民纠纷刑事和解,请阿洪参与[ N] . 检察日报,2007 - 05 - 15( 3) .
[ 3] 何建如,贺娟. 宝丰穆斯林“说和室” ,“说” 出和谐一片天[ N] . 宁夏日报,2010 - 10 - 25( 1) .
[ 4] http: / /www. hinews. cn /news /system /2011 /05 /30 /012623138. shtml.
[ 5] http: / /www. legaldaily. com. cn /dfjzz /content /2010 - 06 /18 /content_2172895. htm.
[ 6][ 法] 爱弥儿·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M] . 渠东,汲喆,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
[ 7][ 美]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M] . 梁治平,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 德] 施莱尔马赫. 论宗教[ M] . 邓庆安,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1.
[ 9] 谢晖.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J] . 现代法学,2011( 2)
阿 洪 “ 说 和 室 ”
— ——回 族 聚 居 地 区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模 式 选 择
杨 国 举
(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 阿洪“说和室” 是由阿洪主导的回族聚居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模式, 它以伊斯兰规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
复性司法的依据,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规范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 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
行恢复。它所要达到的不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 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它
将恢复性司法建立在宗教的信仰上,使其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永恒的有效性。
关键词: 阿洪“说和室” ; 恢复性司法; 模式
10. 16023 /j. cnki. cn64 - 1016 /c. 2016. 01. 010
中图分类号: D927“21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 - 0586( 2016) 01 - 0057 - 06
恢复性司法是 20 世纪 70 年代发端于北美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运动, 它是一种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 所
有与特定犯罪相关的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决定怎样解决犯罪之后果及其对未来的影响[ 1]( P3) 。恢复性司法
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在一些地方如山东和云南等地进行了有关的探索。在云南,2004 年英国拯救儿童机构与
中国司法部合作,开展了一项对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恢复性司法研究。不过, 在回族聚居地区如何开展恢复性
司法活动,还没有相关的研究。探索并构建具有回族特色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对于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
活动的顺利开展是至关重要的。
一、恢复性司法的模式
经过 30 多年的实践,恢复性司法已成为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之外可资利用的一种新型的更具建设性和
进步性的司法手段和方案。它强大的生命力源于其具有极大的内在多样性, 可以与不同地区的文化结合, 衍
生出不同的样态,从而形成相互竞争视野中的多样的风景。在世界范围内, 比较有影响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
( 一) 被害人—加害人和解∕调解( 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 mediation) 模式。这一模式可以追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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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加拿大安大略的两个恶意毁坏 22 个被害人财物的年轻人。由于量刑法官的批准,缓刑监督官和一个
社区志愿者组织了一个每一个被害人都参加的会议, 旨在让加害人道歉并履行赔偿协议。缓刑监督官对会
议的相关效果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并将其发展为一个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 1]( P617) 。这个模式的过
程是这样的: 由一名受过司法培训的协调者把被害人与罪犯召集到一起, 促使他们双方进行商谈。在商谈
中,先由被害人倾诉他的被害的经历以及这种经历对他造成的伤害, 然后, 犯罪人则对自己为什么实施犯罪
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协调人协助双方达成一个协议。
( 二) 和平社区项目( The Community Peace Program) 。这是南非的一个项目,它由一个和平委员会负责实
施,该委员会由承担促成和建设和平工作的当地居民组成。促成和平的工作注重解决特殊的冲突, 其结果在
性质上是恢复性的: 道歉、 返还原物和赔偿; 而和平建设则着眼于社区更广泛的议题( 如贫困和服务的缺乏) ,
并努力解决在避免冲突再次发生的尝试中产生的问题。
( 三) 量刑圈。这种模式产生于加拿大原住民的实践,在他们的实践中,和谐的关系与通向正义问题的解
决方式是传统的组成部分。量刑圈通常由一名长者主持, 他将犯罪人、 被害人、 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
社区成员召集到一起,围成一圆桌,共同商讨解决犯罪行为的方案。这种模式下放刑事司法服务给受到犯罪
行为影响的社区,作为其广泛的政治权力的一部分。1992 年,育空地区法院的法官巴里·斯图亚特同意运用
量刑圈去帮他决定对有关原住民的量刑, 协议的结果比他本人自己可以做出的决定要全面和恰当的多。随
着时间的推移,量刑圈遍及加拿大和美国, 它被运用于决定量刑, 也被运用于处理冲突和协助被害人和加害
人的重新融合。
( 四) 家庭小组会议。家庭小组会议发端于新西兰土著毛利人的司法实践, 它除了致力于修复犯罪的危
害外,还致力于达成一个行动计划,以便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在新西兰,1989 年法案规定,青少年加害人的
恢复性司法实践由儿童、 青年和家庭服务部负责,该法案鼓励和支持家庭作为影响其成员的决定的主要仲裁
者。家庭小组会议可以由警察直接移送或者由青少年法院移送给一位由社会福利部门聘请的青少年司法协
调员启动。通常,参加会议的人包括青少年加害人、 父母、 大家庭的成员及其支持者、 被害人、 一名警方的青
少年帮扶官、 一名法院案件中的青少年辩护人以及协调员。会议以参与者介绍为开端, 接下来讨论所发生的
事情并且详细讨论做出回应的选项; 然后, 家庭退场, 以提出一个方案; 此后, 会议重新开始, 讨论、 修改并就
最后方案达成一致。协议包括道歉、 社区工作、 赔偿或者参加一个面向加害人的项目。关于会议的地点和程
序的安排可以根据参与者的意愿而变动[ 1]( P634) 。这一模式是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的刑事司法体系之外
的、 社区之内的、 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最为密切的集体回应的尝试。
在上述模式中,第一种模式通过将刑事司法活动民事化, 充分赋予当事人解决冲突的权力, 允许当事人
在司法过程中有广泛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但该模式混淆了犯罪和民事违法的区别, 不承认或忽视了犯罪具
有的更广泛的、 超越直接被害人所体验的个体伤害的社会意义, 忽视了其他相关的利益( 比如犯罪人给潜在
被害人所带来的焦虑、 不安全感等) 。因此,虽然“犯罪人—被害人” 调解作为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的作用
日益重要,但作为犯罪应对措施却还是有缺陷的。第二个模式采取的是一种社区化的进路, 将恢复性司法所
关注的核心利益局限于社区利益,并致力于社区的恢复和重建。但是,很多犯罪产生的原因不是源自于社区
环境,而是与社会性的因素有关,只在社区方面进行改变, 不可能收到好的效果。第三和第四种模式实际上
兼具了前两种模式的特点,既提倡个人在恢复性司法中的参与,也重视依靠社区这个平台解决问题。但和前
两种模式一样,它们仍不能为犯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完善的方案,因为社区并不能总为所有的犯罪提供妥当的
解决方案,社区也没有那么强大的功能。此外,上述模式有个共同的缺陷, 就是它们过于个人化和私密化, 没
有权威介入进来,会过分地使刑事司法民事化。除了上述模式外, 恢复性司法还存在众多的方案, 如非正式
调节、 被害人—加害人团体、 恢复性警告、 部落或村大会、 社区委员会或法庭、 康复圈等。恢复性司法实践的
多样性表明: 与地方特色的结合是恢复性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二、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实践
目前,在回族聚居地区, 对于恢复性司法的研究还是空白, 也缺乏恢复性司法的项目, 但是, 这并不说明
在回族聚居地区没有恢复性的司法实践。由于回族聚居地区兼受中华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 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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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文化都存在与恢复性司法相通的因素,在回族聚居地区也存在一些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司法活动。
回族聚居地区具有恢复性的司法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 阿洪调解模式。在宁夏,一些地方法院请阿洪参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形成了一种阿洪调解的
模式。比如,2007 年,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在处理回族居住区亲朋邻里发生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别是参与人
数较多的群体斗殴案件时, 邀请当地清真寺阿洪等宗教人士参与了一些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取得了明显
成效[ 2] 。
( 二) 清真寺调解委员会。在清真寺里建立清真寺调解委员会, 这是彭阳县创新的一项工作— ——“法律
进宗教场所”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进行调解,阿洪根据《古兰经》 及伊斯兰教相关规范进行说理, 两者互
相配合、 互相促进,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自从“法律进清真寺” 后,以前集体上访的
现象现在基本上没有了,不同季节、 不同内容的讲法,矛盾纠纷也就少了。
石嘴山市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在回族聚居的乡镇实行人民调解组织进驻清真寺, 建起了穆斯林“说
和室” 。2010 年 8 月,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司法所在东大寺创建了全区第一家穆斯林“说和室” , 聘请 5 位具
有较好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阿洪及寺管会主任作为说和志愿者, 对涉及回族群众的纠纷进行调解,
将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 3] 。后来, 宝丰司法所又在南关东大寺建立了穆斯林说和室, 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
导,将“说和志愿者” 吸纳为“阿洪调解员” , 落实以案定补办法, 充分调动阿洪的积极性。截至目前, 两个穆
斯林“说和室” 调解各类矛盾纠纷 23 起,成功调和 21 起[ 4] 。
( 三) 聘请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这种做法是挑选一些阿洪兼职人民调解员,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 从事
调解工作。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新寺乡针对该乡少数民族人口多、 民族矛盾复杂的实际, 聘请 23
个清真寺阿洪为人民调解员,由乡党委、 政府颁发聘任证书, 与阿洪签订责任书, 要求被聘任的阿洪, 充分利
用穆斯林主麻日人员比较集中的有利时机, 联合乡司法助理给广大信教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对各管辖区发
生的矛盾纠纷,阿洪从教义、 法律、 情理等方面进行调解, 调解结果直接报乡综治委备案。另外, 为了提高阿
洪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乡上对聘请的阿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每季度在清真寺举办综合治理基础知识
培训班,进一步提高阿洪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5] 。
上述回族聚居地区的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创新并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 由于没
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在程序及内容上还很粗糙,也没有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
活动,是在现有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和模式中融入伊斯兰因素,是用另一种视角对犯罪及其对策进行诠释。这
个模式只有比其他模式在恢复秩序的问题上更有效、 更能够为人所接受和遵循, 其对犯罪的多样化的解决方
案才具有可复制性,才能在回族聚居地区开花结果。为此, 就需要对上述做法进行改造, 建立符合回族风俗
风情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三、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选择
( 一) 阿洪“说和室” ———回族聚居地区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需要并能够将其与伊斯兰教结合起来, 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
系。具体 说 来, 这 种 联 系 表 现 为, 首 先, 在 人 类 的 社 会 生 活 中, 几 乎 所 有 重 大 的 社 会 制 度 都 来 自 于 宗
教[ 6]( P579) 。人类学的研究证实,在所有的文化里, 法律与宗教都具有共同的四种要素: 仪式、 传统、 权威和普
遍性[ 7]( P12 - 13) 。恢复性司法也是如此,它也来自于宗教并具有上述四种要素,它也是在一整套仪式下,借助传
统、 权威而获得了它的普遍性。其次,“人天生具有宗教的素质, 就如同人具有别的素质一样” [ 8]( P85) 。一个
人只要他的感觉不被强烈地压抑,只要他和宇宙之间交感互通的每一个管道不被堵塞, 那么, 他的宗教素质
必定会在他的心中以其特有的方式发展。恢复性司法要想不成为冷冰冰的交易场, 要想不使无限丰富的人
心变得狭隘和有限,要想不使它与无限之间的交感的渠道不被堵塞, 它就必须使自己具有宗教的素质, 并通
过栽培和培育每个人的宗教素质,使他们的宗教感得以深化和完善。
目前,恢复性司法还存在着高度的不完善性,还缺乏足够的力量来预防不公道的发生。将恢复性司法与
伊斯兰教结合,能够使其借助一双千里眼和对无限权力的怀念来弥补肉眼凡胎的短视和人力的极度有限, 就
能使其成为这样一个领域: 在这一领域里, 伊斯兰教圣洁的情感和光辉的前景使软弱的人更易于与自我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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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并带给他们向善的力量; 在这一领域,犯罪的一切谜团都得到了解释, 一切矛盾都得到了解决, 一切罪恶
都得到了救赎。
在回族聚居地区已有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形式中,我们认为,宁夏司法实践创立的穆斯林“说和室” 是一
种很好的模式,只是需要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和伊斯兰规范对其进行完善, 使其内涵更丰富。又由于穆斯
林“说和室” 是阿洪进行调解的,故本文将之称为阿洪“说和室” 。阿洪“说和室” 充分发挥阿洪和伊斯兰教的
教规教义在解决犯罪中的作用,对犯罪给被害人、 人际关系、 社区造成的损害进行彻底的恢复; 它以伊斯兰规
范和法律规范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依据,把宗教的内心体验与现实的强制性结合起来, 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现
实世界里的纠纷与他们精神世界中的伊斯兰经典教义联系起来,并自觉地将自己置于经典教义之下, 使恢复
性司法具有了神圣性和永恒性的内涵。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和阿洪是穆斯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恢复性司法放在清真寺中, 有三个方
面的原因。第一,清真寺对穆斯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在回族聚居地区, 清真寺对回民的影响
是全方位的,包括经济、 文化、 日常交往等, 它还为人们提供精神上的指引、 情感上的依靠以及使人们产生归
属感。因此,“因寺而安” 成为穆斯林群体的一种集体潜念。第二, 便于利用和发挥清真寺调解纠纷的功能。
在回族聚居地区,清真寺除了具有礼拜、 文化、 教育等功能外, 还具有调解纠纷的功能, 即对穆斯林普通民间
纠纷的争议进行受理,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这种调解纠纷的功能,在围寺而居的穆斯林社区是普遍存在
的。因为在伊斯兰教里,神圣的理念是作为一个现场的、 直接的个体存在的。这一个体对于各个个别的东西
都是存在的,一切世俗东西都汇合进了它当中, 这既是唯一的、 感性的、 有价值的现场存在, 又是现场存在的
无限抽象。这种现场的存在大部分又是在清真寺里进行的,在清真寺内开展恢复性司法, 会使司法产生一种
独有的道德力,使参与人觉得自己找到了避难所,受到了庇护者和保护人的支持, 并能把人整体地提升起来。
第三,充分利用阿洪的威信。在回族聚居地区, 阿洪一直是调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们能够依
靠自己的威信、 智慧和道德监护人的地位,在信任、 公正、 信实性和归属感等的基础上确保规则被遵从。阿洪
在与犯罪人对话时,会阐明根据伊斯兰教的教义、 规范应该及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这总能触动犯罪人的心
弦— ——即使是最顽固的犯罪人。
( 二) 阿洪“说和室” 的内容
本文所提倡并构想的阿洪“说和室” 是一个由阿洪主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其参加者包括犯罪人、 被害
人、 阿洪、 其他主要利害相关者。阿洪“说和室” 可以在司法的任何阶段启动。也就是说,可以由公安部门、 检
察院、 法院和监狱根据需要启动。它的基本程序是先由司法人员和阿洪共同把被害人、 罪犯及双方的家属、
其他与犯罪相关的人员召集到清真寺内。然后,让被害人先讲述犯罪对他造成的伤害, 再由犯罪人对自己的
行为进行解释。双方陈述完毕后,阿洪分别从宗教方面和法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说理和调解, 协助双
方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案。在这种模式中, 专业的司法人员只是在阿洪遇到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
时再进行指导,以保证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它克服了现有的模式过于关注个人和社区这种犯罪的微观背
景的问题,在恢复性司法中融入了伊斯兰的因素,是恢复性司法在回族聚居地区的新发展。
阿洪“说和室” 属于恢复性司法,其核心也是恢复。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论,犯罪造成的危害有以下四个
方面: 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 对人际关系的危害、 对犯罪人自己的危害、 对社区的危害。那么, 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也是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恢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被害人的恢复
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犯罪是对被害人造成的具体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性的伤害和心理的伤害。阿
洪“说和室” 也从这两个方面恢复被害人所受的损害。首先,规劝犯罪人对他们的行为负责,并促成参与者各
方形成一致同意的赔偿方案。因为赔偿是人类自我维护的一种形式, 也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反应。它代表着
损失的补偿,还意指对错误的承认和对责任的表态, 这对于被害人的恢复是关键的。其次, 对被害人的心理
进行疏导和修复。这种疏导和修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让被害人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情感( 例如
愤怒和恐惧) ,并对其进行情感支持。这种情绪的表达是治疗被害人的重要一步, 是正义体验的需要。二是
要给被害人授权。一个人只有在关于自己的事项上有参与权和决定权, 他才能体会到自己是一个被尊重的
自由的个体存在。被害人关于个人自主权的体认被犯罪人偷走了, 阿洪要帮助他们重新获得这种对个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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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体认,这就要求阿洪给被害人充分地授权。三是恢复被害人的安全感。安全有助于使被害人享有诸如
生命、 自由、 财产等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的继续下去, 也有助于满足他的一种归属的需要— ——一种有
益于其精神健康所必要的那种程度的稳定性的需要。被害人的安全感由于犯罪受到了侵害, 阿洪就要恢复
被害人的安全感,让他们知道,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犯罪不会再发生。
2. 人际关系的恢复
阿洪“说和室” 要修复被损害的人际关系, 尤其是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在这个维度上, 阿洪“说和
室” 的目标是和解。在这种调解中,阿洪通过规范( 刑法规范和伊斯兰规范) 之间的交易, 达成彼此的和解。
所谓“规范交易” ,就是指在刑事和解中,本应援引刑法解决的问题,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愿和要求, 又援引其
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与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对价” 交易的行为[ 9]( P5) 。阿洪“说和室” 是以伊斯兰规范的责
任与一定量的刑事责任互换,是刑法规范与伊斯兰规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对受害人物质上和精神上
的补偿,换取其对加害人的谅解,以便能够减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交易, 既使双方当事人和解, 又
恢复了犯罪所破坏的人际关系。
3. 对犯罪人的恢复
恢复犯罪人,是阿洪“说和室” 的主要任务之一。对此, 阿洪“说和室” 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劝
说他们向被害人道歉。在“说和室” 里,阿洪要促使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犯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道
歉,这是其融入社会的关键一步,也是阿洪“说和室” 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犯罪人不愿意道歉, 就说明他还
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就不愿意承担一些修复性的责任, 更不可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对其的恢
复也无法实现。第二,谴责。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谴责, 一直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手段, 也是让其对其行为产
生悔悟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在阿洪“说和室” 中,这种谴责不是来自于国家或者法官,而是来自于自己所在乎
的人或自己尊敬的人。这种平面的沟通方式, 比来自于国家的更为有效。不过, 在谴责犯罪人的时候, 不能
使犯罪人感觉低人一等,而应当向犯罪人提供一条回头的道路, 一个自新的机会。第三, 恢复犯罪人。恢复
一个犯罪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悔改和宽恕。其一, 阿洪要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阿洪要使犯罪人积极地
进行赔偿、 真诚地忏悔,要使犯罪人表达他们的羞耻感, 保证以后与这种行为保持距离并愿意为其行为承担
责任; 使他们学会用更恰当的方式来排遣愤怒和挫败感,帮助他们发展一种积极和健康的自我形象等。这可
以使犯罪人平息被害人和公众对于他的愤怒,从而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铺平道路。其二, 阿洪要促使各方
宽恕犯罪人。宽恕就是消解罪行和加害人侵害他人的权力,它具有治疗和恢复的功能; 它意味着不再让加害
人主宰,因为憎恨将会阻碍人们的人际交往。在伊斯兰的经典中,很多地方鼓励我们宽恕那些伤害过我们的
人,因为真主已经原谅了他们,我们应该以真主为榜样。对于犯罪人, 因为在受到尊重并被有尊严的对待的
情况下获得了人们的宽恕,这推动了其遵守协议条件的可能性并减少了其再犯的可能性。
为了更好地恢复,阿洪“说和室” 还要成为犯罪人的“支持和负责圈” 中的一员,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 犯罪
的责任不能让犯罪人一个人承担,他也无法承担,这就要为其建立一个持久和稳定的“支持和负责圈” ( 家庭
成员、 朋友、 社区、 清真寺等) ,该圈的人尤其是阿洪要负责帮助他们( 如在发展就业和人际关系技能上进行指
导) 。涂尔干认为,宗教的功能就是促使我们去行动,帮助我们生活下去。通过与神的沟通, 信仰者不仅能够
看到非信仰者所忽视的新的真实,而且他也更加坚强了[ 6]( P576) 。阿洪“说和室” 要采取实际的行动对犯罪人
进行支持,使他们经得住考验,去战胜困难。所以,阿洪“说和室” 是以爱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 能够
给犯罪人带来物质及精神等方面的支持。
4. 对社区的恢复
犯罪的发生不仅有微观的原因,也存在公共的维度。在这个维度,阿洪“说和室” 的任务是强化社区和重
建伊斯兰信仰。首先,要采取措施强化社区。在生活中,总会有冲突的发生。现行司法的部分悲剧是在发生
冲突时我们有把问题交给专家的倾向,这使我们丧失了解决犯罪问题的权力和能力, 也放弃了从这些犯罪的
处置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阿洪“说和室” 将冲突视为一个机会,它重视当事人的参与,并通过这种参与使双
方获得厘清规范的能力和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其他技能,它让所有的参与人觉得那是他们的司法, 因为只有
人们觉得司法是自己的,他们才会尊重司法。在“说和室” 中, 阿洪致力于争议双方对自我价值、 对不受外界
限制地解决面临的难题的自我能力的培育; 致力于争议各方愿意理解和体谅对方的处境和人格的意愿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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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这个过程能够通过参与提高参与者的各种技能和道德水平, 从而使社区在穆斯林生活中的作用得到了
强化。其次,重建信仰。在任何社会,都有必要经常强化和确认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获得统一性和人
格性。很多犯罪都是源自于行为人信仰的缺失, 这就要求恢复性司法不能民事化, 不能没有权威的参与, 也
不能只局限于物质上的赔偿。阿洪“说和室” 注重信仰这种“内在之光” 的重新塑造把穆斯林的精神理想和
现实生活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使人们在纠纷的解决中找到了精神依托; 它让犯罪人接受信仰, 也鼓励他们
印证信仰( 向信仰献出自己的世俗性) ,使他们有勇气并愿意承担责任, 出于信仰地生活。这样, 通过对犯罪
人信仰的重建,信仰就成为他们生活的源泉,也恢复了他们心中对真主的内在渴慕。因此, 阿洪“说和室” 不
仅是一个司法过程,还是一个能够把信仰周期性的生产和再生产出来并向外转达的一个系统。
四、结 语
后现代社会是一个自我批评、 自我谦逊和自我解构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 不再能够通过一个绝对的和普
适的范式解决所有的犯罪问题。现在的恢复性司法大都具有“相对主义” 的特征, 就像是蒙着双眼的女神手
托着天平,象征着它们的信仰无涉、 程序导向的性质, 其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 并不是在宣示真理, 而是在
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实验,这种做法不太可能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不可动摇的忠诚。阿洪“说和室” 不仅致力
于彻底地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害,而且致力于在各方中重建一个积极的关系; 它是一种转变性司法, 其目标不
是使状态和人回到原先的条件下,而是朝新的方向迈进, 呈现一种饱和和满溢的状态; 它使恢复性司法建立
在宗教的信仰之上并由此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无信仰的司法不是真正的司法, 既不会有合理的起源, 也不会
有真正的力量和永恒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 英] 格里·约翰斯通. 恢复性司法手册[ M] . 王平,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 2] 薛正俭. 回民纠纷刑事和解,请阿洪参与[ N] . 检察日报,2007 - 05 - 15( 3) .
[ 3] 何建如,贺娟. 宝丰穆斯林“说和室” ,“说” 出和谐一片天[ N] . 宁夏日报,2010 - 10 - 25( 1) .
[ 4] http: / /www. hinews. cn /news /system /2011 /05 /30 /012623138. shtml.
[ 5] http: / /www. legaldaily. com. cn /dfjzz /content /2010 - 06 /18 /content_2172895. htm.
[ 6][ 法] 爱弥儿·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M] . 渠东,汲喆,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3.
[ 7][ 美]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M] . 梁治平,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
][ 德] 施莱尔马赫. 论宗教[ M] . 邓庆安,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1.
[ 9] 谢晖. 论刑事和解与民间规范[ J] . 现代法学,20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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