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多数专家主张“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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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多数专家主张“理性看待”



2016年07月07日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详细点说,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严重校园暴力、低龄未成年人杀人、重伤他人的案件时有曝光,前不久,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提出,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降低到6岁。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热点。
  今天,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在京召开的“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从多维视角,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长期从事未成年被害人维权和保护工作,专门写文章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依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的数据——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提出,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他提到今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奸杀案。
  郑子殷说:“在广州番禹区,一个11岁女童被奸杀,奸杀她的人19岁,这个人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13岁时,故意杀害一名4岁男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从广西流窜到广州,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
  郑律师认为,从此案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伤害了无辜的他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 “附条件降低”,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
  多数专家主张应该“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从事犯罪学研究几十年,他分析,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增加,这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是他主张,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绝对不应降低,犯罪低龄化是国际大趋势,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王牧指出,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会极其糟糕。
  王牧教授分析,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许多成年犯罪人大都是从未成年犯罪人发展而来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刘慧娟老师认为,变聪明不意味着能承担刑事责任。尽管这么多年智商没有变,可能人变聪明了,聪明是因为知识学的提前了,并不意味着身心各方面的能力都达到了。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对2500到3000份少年犯罪样本进行分析,前年的一份报告很说明问题。
  席小华介绍说:“做了323名京籍未成年犯的调研发现,首次发生不良行为是在12岁至13岁之间。发生犯罪之前,大多是2至3种不良行为纠集在一起,通过对2500到3000份样本的分析,发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反过来讲,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一个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欺负其他同学,还打老师,社工进行了跟踪调查。席小华说:“这个孩子所表现的方式就是10岁之前他妈对他的方式,他的家庭怎么对待他,他就怎么对别人。他本身的成长经历造就了他的行为特征,后来社工做了一个工作,就是让他们母子关系重建,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孩子现在初中快毕业了。如果我们简单解决问题,就是关他10年也不管用,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反对用单一的方法解决面临的复杂问题。”
  很多专家强调,对于低龄儿童犯罪,必须依法加以干预,不能坐视不管。为了解决儿童犯罪低龄化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指出,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对他逮捕和坐牢,也无助于阻止他再犯,而这6%的累犯将会犯下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重型案。这就说明,如何在他们刚刚触犯法律阶段进行一个正确的处理,可能受益的不仅仅是这部分人,更多的是在座的大家和整个国家。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7-07/7931387.shtml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多数专家主张“理性看待”



2016年07月07日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7月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详细点说,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严重校园暴力、低龄未成年人杀人、重伤他人的案件时有曝光,前不久,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提出,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岁降低到6岁。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热点。
  今天,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在京召开的“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刑法、刑诉法、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从多维视角,就此展开热烈讨论。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长期从事未成年被害人维权和保护工作,专门写文章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依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的数据——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提出,校园暴力数据与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大量未构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无法处理”。他提到今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奸杀案。
  郑子殷说:“在广州番禹区,一个11岁女童被奸杀,奸杀她的人19岁,这个人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13岁时,故意杀害一名4岁男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从广西流窜到广州,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
  郑律师认为,从此案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又没有有效的社会矫正措施跟进,不但未成年人会一步步在恶性犯罪中沦陷,还伤害了无辜的他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可 “附条件降低”,对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剥夺刑事责任豁免权,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充入刑的犯罪行为。
  多数专家主张应该“理性看待刑事责任年龄”。中国政法大学王牧教授从事犯罪学研究几十年,他分析,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增加,这是事实,甚至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但是他主张,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责任年龄也绝对不应降低,犯罪低龄化是国际大趋势,没有一个发达国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王牧指出,如果以社会上很少出现的带有极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为依据来制定将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后患无穷,社会效果会极其糟糕。
  王牧教授分析,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座学校”,用刑罚惩罚未成年人等于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许多成年犯罪人大都是从未成年犯罪人发展而来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刘慧娟老师认为,变聪明不意味着能承担刑事责任。尽管这么多年智商没有变,可能人变聪明了,聪明是因为知识学的提前了,并不意味着身心各方面的能力都达到了。
  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主任席小华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对2500到3000份少年犯罪样本进行分析,前年的一份报告很说明问题。
  席小华介绍说:“做了323名京籍未成年犯的调研发现,首次发生不良行为是在12岁至13岁之间。发生犯罪之前,大多是2至3种不良行为纠集在一起,通过对2500到3000份样本的分析,发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反过来讲,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一个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欺负其他同学,还打老师,社工进行了跟踪调查。席小华说:“这个孩子所表现的方式就是10岁之前他妈对他的方式,他的家庭怎么对待他,他就怎么对别人。他本身的成长经历造就了他的行为特征,后来社工做了一个工作,就是让他们母子关系重建,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孩子现在初中快毕业了。如果我们简单解决问题,就是关他10年也不管用,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反对用单一的方法解决面临的复杂问题。”
  很多专家强调,对于低龄儿童犯罪,必须依法加以干预,不能坐视不管。为了解决儿童犯罪低龄化问题,应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王英指出,少年犯中有94%会痊愈,只有6%会成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对他逮捕和坐牢,也无助于阻止他再犯,而这6%的累犯将会犯下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重型案。这就说明,如何在他们刚刚触犯法律阶段进行一个正确的处理,可能受益的不仅仅是这部分人,更多的是在座的大家和整个国家。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7-07/7931387.shtml
要分初犯累犯
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罪犯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这是啥意思?把他父母抓起来?
  这个是保护未成年罪犯,受害人的权益一点都没了。
走为上 发表于 2016-7-7 20:30
把社会问题、家庭问题的板子都打到罪犯身上,从道义上讲是不公正的。
这是啥意思?把他父母抓起来?
学校的责任一直被忽视,如果真发生校园犯罪了,阻碍惩罚犯罪的第一个就是学校。
zmic787 发表于 2016-7-7 20:39
这个是保护未成年罪犯,受害人的权益一点都没了。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孩子就会不犯罪?
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有几个施害者会进入刑事程序。
美国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低,校园欺凌的照样被判刑,中国一年有几个进入司法程序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0:47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孩子就会不犯罪?
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有几个施害者会进入刑事程序。
美国 ...
我们是过度纵容,已经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还不知悔改,这方面就该多学美国
不标新立异,不跟正常人保持距离,怎么显出砖家的水平呢?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0:47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孩子就会不犯罪?
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有几个施害者会进入刑事程序。
美国 ...


这就片面理解了刑罚的作用。刑罚不只是一般预防一个功能。
上面的专家,也是片面强调这个功能,才得出刑罚可以被其他社会教育工作替代的错误结论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0:47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孩子就会不犯罪?
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有几个施害者会进入刑事程序。
美国 ...


这就片面理解了刑罚的作用。刑罚不只是一般预防一个功能。
上面的专家,也是片面强调这个功能,才得出刑罚可以被其他社会教育工作替代的错误结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了,孩子就会不犯罪?
即使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有几个施害者会进入刑事程序。
美国 ...
那就组织未成年人行刑队,专门替天行道。反正被害了,对方不入刑,家里没钱也没得赔。国家援助的话简直是拿纳闷人的钱裤助罪犯
日月之辉 发表于 2016-7-7 21:04
我们是过度纵容,已经产生严重的副作用,还不知悔改,这方面就该多学美国
美国的法律不在于严格,而是不可逃避。法律定的在严格,社会不给力也没用。
zmic787 发表于 2016-7-7 21:44
那就组织未成年人行刑队,专门替天行道。反正被害了,对方不入刑,家里没钱也没得赔。国家援助的话简直是 ...
你那是做梦了,被害人要是有这个本事就不会被欺负了。
走为上 发表于 2016-7-7 21:38
这就片面理解了刑罚的作用。刑罚不只是一般预防一个功能。
上面的专家,也是片面强调这个功能,才得出 ...
刑罚除了预防功能之外还有改造功能。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是不可逃避性。国内孩子受欺负,几个老师回去管。学校在这方面做得太差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2:33
你那是做梦了,被害人要是有这个本事就不会被欺负了。
  超人、蝙蝠侠和青蜂侠,未成年的
刑罚除了预防功能之外还有改造功能。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是不可逃避性。国内孩子受欺负,几个老师 ...
校园刑事案件由警察和法院管而不是学校老师。
走为上 发表于 2016-7-7 23:00
校园刑事案件由警察和法院管而不是学校老师。
等真到警察介入了,学校不配合,啥都做不了。老师要是把苗头管好了,也不会有后来的。
学校的责任一直被忽视,如果真发生校园犯罪了,阻碍惩罚犯罪的第一个就是学校。
学校现在也不敢管啊
刑罚除了预防功能之外还有改造功能。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是不可逃避性。国内孩子受欺负,几个老师 ...
我就问老师管的了么?学生在把老师打了怎么办?
systemid 发表于 2016-7-7 23:47
我就问老师管的了么?学生在把老师打了怎么办?
老师有管教的义务,警察打不过小偷就不抓小偷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3:14
等真到警察介入了,学校不配合,啥都做不了。老师要是把苗头管好了,也不会有后来的。


学校不配合,要包庇罪犯吗? 学校包得住吗?
混淆学校的教育功能和刑罚的惩罚功能,只能让学校承担超出它能力的责任。无力负责的结果就是不负责任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3:14
等真到警察介入了,学校不配合,啥都做不了。老师要是把苗头管好了,也不会有后来的。


学校不配合,要包庇罪犯吗? 学校包得住吗?
混淆学校的教育功能和刑罚的惩罚功能,只能让学校承担超出它能力的责任。无力负责的结果就是不负责任
老师有管教的义务,警察打不过小偷就不抓小偷了?
我没说老师不管。我是说根本管不了。管不了的意思是管了以后不会起任何作用。有时候还会起反作用。老师只能说教。如果说教管用还要个屁警察和监狱啊。楼主的专家就是一个推卸责任。
2015年法国拍过一个纪录片《Human》(人类),影片里面的第一个故事就能够说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该降低”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7 22:34
刑罚除了预防功能之外还有改造功能。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是不可逃避性。国内孩子受欺负,几个老师 ...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是不可逃避性,这话就是彻底,没有严酷性的刑罚就是不可逃避又有什么威慑力,
废除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未成年不能执行,等几年,等到了岁数,再执行,包括枪毙
现在小孩心理和生理都较以前成熟早,应该降低刑事年龄。
这几个脑残专家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6-7-8 00:32
老师有管教的义务,警察打不过小偷就不抓小偷了?
  这不正是某些警察的所作所为么?

  ——遇到比自己强的就开始 “和稀泥” ,遇到背景和后台不如自己的就像论坛里面某些人说的那样:“往死里揍!”

  整个一个 “欺软怕硬”。
少年坐牢,确实是上“犯罪大学”。建议一分为二,少年犯下成年人15年徒刑以下的罪,进工读学校纠正。
少年犯下15年以上刑期的重罪,也改造不好了。一律枪毙销毁,投胎重新做人,无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