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校园暴力:加重处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21:40:06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加重处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16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怎么会有学生6分钟被扇了38个耳光?为什么有那么多女孩子对同学施暴,而且去网络上‘炫暴’?校园暴力频发,我们需要更多的大学?还是更多的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近日在一次校园暴力研讨会上提出这样的问题。

  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龄同学,甚至殴打老师的新闻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有专家认为,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可取,建议建立专业少年司法队伍、引入社工组织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恢复性司法处理。
  不能轻易调整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0多年没有变化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认为,有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原本也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调研去年发生的湖南邵东县杀师案时发现,几个孩子的作案手法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连侦查人员都误以为是老手作案。”
  郭开元说,这几个孩子最后只是被送到工读学校,没有其他的手段进行惩罚。
  他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启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查;即使不降低,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补,比如规定“恶意补足年龄”等例外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宽容但不纵容,不能等到养肥了再打。”
  何兵不赞同这种做法,他介绍说,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从9岁起就可以被送进教养所,甚至1997年曾有10多万青少年被收容,但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好。美国被教养所收容的青少年,出来后5年内重新犯罪率高达77%,“这些孩子基本上终生就在监狱里来回”。
  何兵在瑞典时了解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会被关进监狱。瑞典的监狱长告诉他:“孩子需要家庭和社会监护,他们犯错是家庭和社会失职,怎么能惩罚孩子呢?看守所不可能把孩子教好,将来还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何兵认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慎重,这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更是保护社会。
  在今年6月初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不少从事未成年人司法研究的专家反对因校园暴力频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兴培表示,不能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作系统统计,只是看到几个极端案例,不能单纯地以偏概全,以此作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同时,杨兴培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还涉及刑法的立法技术问题,刑法以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和具有独立意志成年人的分水岭。“凡是没有达到14周岁的,我国刑法都认为其没有独立意志,作为一种特殊对象保护起来。成年人对他们的侵犯,不管同意与否,都可以判为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等。”
  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看来,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过早让孩子接受刑法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但姚建龙认为,对待孩子犯错误要有一个底线,宽容而不纵容。“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两个极端,第一是一罚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间的过渡措施,要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简单地说,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成人社会影响青少年暴力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多年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他认为,治理校园暴力首先要在校园内部“依规治理”,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引入双方家长交流、恳谈会等冲突解决方式;或者让施害者在学校进行社区服务,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否则“处理完了,孩子基本上也就没法儿待下去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杨新娥从事了10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那些参与校园暴力的孩子的父母有两种极端,一种是工作非常好,社会地位很高,但是太忙,没有时间与自己的孩子交流;另一种就是社会底层的,没时间或者不知道怎样与孩子沟通。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这样的家庭并没有教会孩子怎样与别人交往,甚至没有教会他们正常做人做事的规则和是非观,这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
  “校园暴力中,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占较大比例。”郭开元在调研邵东杀师案时发现,三个未成年嫌疑人长期在网吧玩《穿越火线》《英雄联盟》等网络暴力游戏,案发当天因没有钱,在杀人并抢走被害人手机和现金后,又返回网吧接着玩游戏。
  在郭开元看来,未成年人判断力比较弱、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社会经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冲突时,未成年人容易模仿虚拟游戏中的攻击行为,用暴力解决问题。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认为,校园暴力的发生其实是成人社出现了问题,因为儿童最重要的心理是模仿,如果他们生活在一个有爱的世界,他就会有爱,而生活在一个丛林规则的世界,他表现出来的更可能是施暴,欺负弱者。
  皮艺军提出,“社会本身对于暴力的理念存在普遍误解,成人世界崇尚暴力、容忍暴力,这种观念的扭曲一定影响到孩子。”
  社工进学校可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如何防范校园暴力,首都师范大学社工系副教授席小华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每个学校都有一名驻校社工,在和孩子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上,甄别孩子的需求,做深度介入。“我建议通过驻校社工制度的设计和服务体系的搭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社工已经助我们帮教了120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他们可以进驻学校,发挥更大作用。”杨新娥提出,社工与学校心理老师最大的区别就是心理老师是被动的,只有求助才能获得帮助,而社工是主动地参与学生生活。
  席小华说,目前需要搭建青少年社工服务体系,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系统的干预。但是,我国尚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社工服务的介入没有法律依据,经常面临尴尬。
  她建议,应该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现有制度上也进行职能转型,让公职人员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席小华提出借鉴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警司警诫制度是孩子侵犯行为发生后,警司会对孩子进行训诫,第一次训诫后会告诉孩子还有一次训诫机会,第三次就会被送上法庭,经训诫后,会有软性的社工服务介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校园暴力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有校外闲散青少年,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对经常欺凌其他人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此外,他提出,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可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建立分层级专门学校制度,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出了问题没人管,没地方去的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认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等,但没有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管束,配备专业心理人员、社工,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吴洋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13/7901924.shtml如何遏制校园暴力:加重处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16年06月13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怎么会有学生6分钟被扇了38个耳光?为什么有那么多女孩子对同学施暴,而且去网络上‘炫暴’?校园暴力频发,我们需要更多的大学?还是更多的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近日在一次校园暴力研讨会上提出这样的问题。

  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龄同学,甚至殴打老师的新闻屡见报端,引起社会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近期校园暴力频发作出重要批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有专家认为,校园暴力和低龄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增多,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可取,建议建立专业少年司法队伍、引入社工组织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恢复性司法处理。
  不能轻易调整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30多年没有变化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认为,有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原本也坚决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调研去年发生的湖南邵东县杀师案时发现,几个孩子的作案手法表现出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连侦查人员都误以为是老手作案。”
  郭开元说,这几个孩子最后只是被送到工读学校,没有其他的手段进行惩罚。
  他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启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查;即使不降低,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弥补,比如规定“恶意补足年龄”等例外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宽容但不纵容,不能等到养肥了再打。”
  何兵不赞同这种做法,他介绍说,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从9岁起就可以被送进教养所,甚至1997年曾有10多万青少年被收容,但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好。美国被教养所收容的青少年,出来后5年内重新犯罪率高达77%,“这些孩子基本上终生就在监狱里来回”。
  何兵在瑞典时了解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会被关进监狱。瑞典的监狱长告诉他:“孩子需要家庭和社会监护,他们犯错是家庭和社会失职,怎么能惩罚孩子呢?看守所不可能把孩子教好,将来还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何兵认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慎重,这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更是保护社会。
  在今年6月初举行的“少年司法改革与法律体系完整”研讨会上,不少从事未成年人司法研究的专家反对因校园暴力频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不是社会群众对于极端个案的情绪发泄窗口,14周岁这一年龄的界定是经过历史检验,符合我国国情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杨兴培表示,不能轻易调整、降低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并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作系统统计,只是看到几个极端案例,不能单纯地以偏概全,以此作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同时,杨兴培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还涉及刑法的立法技术问题,刑法以14周岁作为未成年人和具有独立意志成年人的分水岭。“凡是没有达到14周岁的,我国刑法都认为其没有独立意志,作为一种特殊对象保护起来。成年人对他们的侵犯,不管同意与否,都可以判为强奸罪、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等。”
  在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看来,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不理性的。“过早让孩子接受刑法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
  但姚建龙认为,对待孩子犯错误要有一个底线,宽容而不纵容。“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两个极端,第一是一罚了之,第二是一放了之,缺乏中间的过渡措施,要用教育性的措施去替代刑罚。简单地说,就是孩子生的病要用孩子的药物去治疗,不能用成年人的药物去治疗。”
  成人社会影响青少年暴力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多年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他认为,治理校园暴力首先要在校园内部“依规治理”,让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引入双方家长交流、恳谈会等冲突解决方式;或者让施害者在学校进行社区服务,而不是简单地惩罚,否则“处理完了,孩子基本上也就没法儿待下去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杨新娥从事了10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那些参与校园暴力的孩子的父母有两种极端,一种是工作非常好,社会地位很高,但是太忙,没有时间与自己的孩子交流;另一种就是社会底层的,没时间或者不知道怎样与孩子沟通。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这样的家庭并没有教会孩子怎样与别人交往,甚至没有教会他们正常做人做事的规则和是非观,这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校园暴力的重要原因。
  “校园暴力中,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也占较大比例。”郭开元在调研邵东杀师案时发现,三个未成年嫌疑人长期在网吧玩《穿越火线》《英雄联盟》等网络暴力游戏,案发当天因没有钱,在杀人并抢走被害人手机和现金后,又返回网吧接着玩游戏。
  在郭开元看来,未成年人判断力比较弱、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社会经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冲突时,未成年人容易模仿虚拟游戏中的攻击行为,用暴力解决问题。
  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认为,校园暴力的发生其实是成人社出现了问题,因为儿童最重要的心理是模仿,如果他们生活在一个有爱的世界,他就会有爱,而生活在一个丛林规则的世界,他表现出来的更可能是施暴,欺负弱者。
  皮艺军提出,“社会本身对于暴力的理念存在普遍误解,成人世界崇尚暴力、容忍暴力,这种观念的扭曲一定影响到孩子。”
  社工进学校可发挥更大作用
  对于如何防范校园暴力,首都师范大学社工系副教授席小华认为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每个学校都有一名驻校社工,在和孩子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上,甄别孩子的需求,做深度介入。“我建议通过驻校社工制度的设计和服务体系的搭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社工已经助我们帮教了1200多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他们可以进驻学校,发挥更大作用。”杨新娥提出,社工与学校心理老师最大的区别就是心理老师是被动的,只有求助才能获得帮助,而社工是主动地参与学生生活。
  席小华说,目前需要搭建青少年社工服务体系,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系统的干预。但是,我国尚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社工服务的介入没有法律依据,经常面临尴尬。
  她建议,应该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现有制度上也进行职能转型,让公职人员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席小华提出借鉴香港的警司警诫制度,“警司警诫制度是孩子侵犯行为发生后,警司会对孩子进行训诫,第一次训诫后会告诉孩子还有一次训诫机会,第三次就会被送上法庭,经训诫后,会有软性的社工服务介入。”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校园暴力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有校外闲散青少年,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对经常欺凌其他人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此外,他提出,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可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建立分层级专门学校制度,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出了问题没人管,没地方去的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认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等,但没有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应该采取较为严格的管束,配备专业心理人员、社工,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吴洋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13/7901924.shtml
适当处罚缺失对未成年人管教的监护人。
yuppppp 发表于 2016-6-14 06:53
适当处罚缺失对未成年人管教的监护人。
想法虽好,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啊。
e8098 发表于 2016-6-14 07:53
想法虽好,但不具备可操作性啊。
出台一个管理办法。聪明的脑洞大开的人当官的很多,他们做起来驾轻就熟。
那些所谓的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不知整天干嘛,该研究的不研究,等研究的时候才发现自己都落伍了
少年犯和成人同罪,增设校园警察


最高检表态,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少捕慎诉”

最高检表态,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少捕慎诉”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6-6-14 12:23
最高检表态,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少捕慎诉”
  最高检察院在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时候非常积极,对维护被害人是消极的。


最好的办法是发生一起大新闻,受害则报复,将施害者杀死,由于也是未成年人,也不被起诉,同时有社会群众感谢为民除害,募捐奖励报复者10万。
有一条这种新闻就能改变局面。

最好的办法是发生一起大新闻,受害则报复,将施害者杀死,由于也是未成年人,也不被起诉,同时有社会群众感谢为民除害,募捐奖励报复者10万。
有一条这种新闻就能改变局面。
何兵老师的个头,估计从小没少挨欺负。
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法院解析未成年人案件问题及对策

2016年06月15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重庆6月15日电 (记者 刘贤)校园暴力事件往往引起较高的公众关注度。中新网记者近期采访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尽管此类未成年人案件走到法院审理阶段时已是惨剧发生之后,但法院的相关处置和分析,或有利于社会作出更有效的防范。

  2013年至今,重庆一中院共审理未成年人案件281件。该院分析,以贪利为诱因的犯罪案件占主导,暴力犯罪案件呈恶性态势,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谈到校园暴力时,重庆一中院称,部分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既不能正确处理,也不愿主动寻求老师、家长等的帮助,再加上自身心智不成熟,最后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近三年来,重庆一中院共审理校园暴力案件3件,其中故意伤害罪2件,故意杀人罪1件,并致死3人。如被告人高某某、鲁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高某某因与被害人在学生会事务上及生活中发生矛盾,多次邀约同学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并在打斗中持刀捅刺被害人左胸腹部致其死亡。
  校园暴力不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法院审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因受到同学欺负未能正确处理,采取了极端的以暴制暴行为,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重庆一中院提醒,在预防校园暴力的道路上,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在校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对在校学生提供更为全面、详实的应对校园暴力的指导,避免损害进一步升级。同时,对于那些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相关方面应加强帮教工作,让迷途的孩子顺利回归社会。
  社会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未成年人案件一直以来较为关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悔罪程度进行评估而制作调查报告,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
  刑事和解工作也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一定作用。重庆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重视被害人心理创伤的修复和经济的弥补。
  如赵某某抢劫罪一案,高二学生赵某受同学兼好友的邀约,帮忙“教训”同校学生刘某,抢走了刘某手机一部,触犯了抢劫犯罪。一审虽依法对赵某宣判非监禁刑,但赵某依然面临不能继续上学的窘境,赵某及其父母极端悔恨和焦虑。二审中,赵某通过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方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最终赵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对赵某免于刑事处罚,帮助其重返校园。
  此外,重庆一中院发现涉罪和被害未成年人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依旧较大。家长应真正承担起监护职责,加强平时与孩子的电话沟通,充分利用寒暑假创造团聚机会,尽量让孩子留在身边。同时,社会应对留守儿童问题予以重视。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6-15/7905499.shtml
一品棍王 发表于 2016-6-15 09:36
最好的办法是发生一起大新闻,受害则报复,将施害者杀死,由于也是未成年人,也不被起诉,同时有社会群众感 ...
  哎,也不失为一种受害者自救的办法了。
还是管理太松啊,现在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都是娇惯放纵为准绳,殊不知这是坑死孩子。
不准老师打学生的后果就是学生流氓成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