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意见征集,大家有空的去看看,别被少数人绑架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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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对几个关键点已经投了反对
楼主这是要考公务员的节奏啊,而且还是准备面试。。。
楼主这是要考公务员的节奏啊,而且还是准备面试。。。
又不是我写的
立法权在民宗委?其它民族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楼主。。。你去翻翻原来的条例,两相对比一下再说吧。。。。
宪法里是不是说各民族一律平等啊,可不可以提出违宪审查
重申一遍,征集是“修改意见”,一定要对比原来的内容才能知道修改到底是为啥
要是因为只看修改后的觉得不好就提出反对,那就变成了“不修改”,结果就是维持原来的内容,你们好歹先要看看原来是什么吧

不然,和反服贸的那群人有什么区别?
领导层的问题不解决,光反对这个有用吗?
我在该站的留言是:默默为那些勤恳劳作的汉家子民流泪三百年!
studhorse 发表于 2016-7-6 00:04
领导层的问题不解决,光反对这个有用吗?
正是我们不发出反对的声音所以才让北京以为天下已经大同了,不能让一小撮人代表了中国汉族的利益。
金钱不能同化少民的情感,,只能伤害汉族同胞的心,
北京这么做,只能让民族矛盾加剧!
这是阳谋,你支持或反对部分条款不影响条例出台,直接呼吁取消此条例更好
正是我们不发出反对的声音所以才让北京以为天下已经大同了,不能让一小撮人代表了中国汉族的利益。
金钱 ...
是的。一些人又怪中国没民主一边又不行使民主权力
这个“民族条例”对伊斯兰这样的“宗教”也适用?
这贴要顶一下,现在看见绿绿都绕道走了,清真餐厅再不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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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族条例”对伊斯兰这样的“宗教”也适用?

不适用,你不是回民,不是维族,肯定不行,信教不等于少数民族,
这个条例不能出,应该废止。这是专门照顾穆斯林的条例……严重的宗教干预立法司法。
南海铁三角 发表于 2016-7-6 00:37
这个条例不能出,应该废止。这是专门照顾穆斯林的条例……严重的宗教干预立法司法。
你们完全被带沟了。。。原条例对于少民照顾很大,新条例是要收缩权利,结果这个贴特地只显示了新条例的内容,故意不说旧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来源:政策法规司 |日期: 2011-06-29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第三条 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并根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上的你们都错了!不仅错了还不讲政治!国家鼓励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不要和国家较劲!

怎么跟着国家走?听我慢慢道来:
1.皈依绿教(国家有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也是这么个原理);
2.多吃牛羊肉强健体魄(作为绿教的一员,补贴下来比猪肉便宜为何不吃?)
3.依据塔基亚原则,必要的时候才表露信仰(此信仰非彼信仰,一颗红心向着党)
4.作为绿教的一员,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极端思想,从绿教内部净化信教群众的思想

从此,我中华国教乃YSL教,中东乃兄弟之邦,欧洲乃我战略后方!我中华成为绿教之首,超级大国从此屹立在东方!

这是一盘很大的棋,就问你们怕不怕?


让他们去呗 等着tb自取灭亡 人家只怕温和的穆斯林闹事 不怕13亿的无辜汉人造反 等这些事情累积到民怨爆发被推墙党点火  到时候你看tb还敢不敢

让他们去呗 等着tb自取灭亡 人家只怕温和的穆斯林闹事 不怕13亿的无辜汉人造反 等这些事情累积到民怨爆发被推墙党点火  到时候你看tb还敢不敢
就想知道 究竟还需要再填多少个人头才能让党妈把绿教列为敌人

我已经对几个关键点已经投了反对
我怀疑内部进去了民族主义者,怪不得清真餐馆越来越多,又是贴息又是免税的,又是贴息又是免税,还塔玛的鼓励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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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族条例”对伊斯兰这样的“宗教”也适用?
理论上宗教与民族是两种概念

但是回回族(举例)全员信仰伊斯兰,清真寺就是他们的民族特色,这个怎么办?条例根本不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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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投了反对票!

teeth 发表于 2016-7-6 00:45
你们完全被带沟了。。。原条例对于少民照顾很大,新条例是要收缩权利,结果这个贴特地只显示了新条例的内 ...


我觉得最好呼吁取消,就像散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那样,直接取消更好。散居在汉族城市里的少数民族没理由特殊化。
你的理解也不是完全没道理,原来好处是100,现在是90,好像进步了,不过不公平的民族政策核心没有变。
teeth 发表于 2016-7-6 00:45
你们完全被带沟了。。。原条例对于少民照顾很大,新条例是要收缩权利,结果这个贴特地只显示了新条例的内 ...


我觉得最好呼吁取消,就像散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那样,直接取消更好。散居在汉族城市里的少数民族没理由特殊化。
你的理解也不是完全没道理,原来好处是100,现在是90,好像进步了,不过不公平的民族政策核心没有变。
究竟是什么人在利用民族矛盾啊
立法权在民宗委?其它民族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问题就在这,谁给的民宗委立法权,国家的立法权难道不是全国人大?


不患寡,只患不均,斗米恩,升米仇,天天把少民利益挂在嘴上,拿在手上,只能让少民们携恩自大,政府的头头脑脑们难道不懂吗?不分汉、少,一视同仁才是天下大同的基础好吧。

不患寡,只患不均,斗米恩,升米仇,天天把少民利益挂在嘴上,拿在手上,只能让少民们携恩自大,政府的头头脑脑们难道不懂吗?不分汉、少,一视同仁才是天下大同的基础好吧。
应加上第二十二条:不得以本条例的优惠为由,限制、打击其他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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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条例的存在本身就不合理,但还是表达一下态度
首先第一条,什么叫少数民族。如果在某个城市,某个民族占主体地位,那么别的占少数的民族,就应该被认为是少数民族。例如南疆某个城市,维吾尔族占主体地位,那么包括汉族回族在内的其他民族的人,在这个城市就算少数民族。
看了,哼哼!反对票已投!大家别光动口,都行动起来!尽自己的一份力!
月昔冂仌 发表于 2016-7-6 00:18
是的。一些人又怪中国没民主一边又不行使民主权力
同意,键盘侠们就光知道骂!没有一点行动!永远是嘴上的巨人,行动上的懦夫!
hanfu1234 发表于 2016-7-6 01:26
我觉得最好呼吁取消,就像散居少数民族高考加分那样,直接取消更好。散居在汉族城市里的少数民族没理由 ...
欲速则不达,直接取消带来的影响太大,一步一步来就可以了
teeth 发表于 2016-7-6 07:57
欲速则不达,直接取消带来的影响太大,一步一步来就可以了
影响太大?改革阵痛嘛,汉人受得,维子和回回就受不得?不管发生什么事情,严格执法应对
建议在反对意见里面加一句,以前isis伊斯兰国是在城市外的地方发动圣战,如果这个条例通过,那么isis伊斯兰国就在各个城市发动圣战,国家经济还能存在吗,看看中东伊斯兰化地区的状况就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