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老人闯红灯被撞身亡,肇事公交司机赔偿60多万元,获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5 15:53:12


2月23日中午,潘某驾驶牌照为浙C28565的91路公交车从温州市龙湾区甬江路开往温州火车南站。中午11时27分许,潘某驾车沿双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六虹桥路口向左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车子前方的交通情况。

此时,被害人苏某(男,65岁,温州鹿城区人)骑着公共自行车闯红灯,从路口西侧的人行横道自北向南通过。

潘某驾驶的公交车车头正面与苏某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公交司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家属人民币648249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监控显示,当时公交车的车速仅有20码,公交车司机左转弯时,没有行使注意义务。而被害人苏某,在过人行道时,本该推行自行车,并遵守交通指示灯,但苏某当时是骑车过斑马线并且闯红灯,导致发生事故时避让不及。

为什么行人闯红灯,公交车与其相撞后,司机要获刑?

办案法官解释,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公交车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月23日中午,潘某驾驶牌照为浙C28565的91路公交车从温州市龙湾区甬江路开往温州火车南站。中午11时27分许,潘某驾车沿双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六虹桥路口向左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车子前方的交通情况。

此时,被害人苏某(男,65岁,温州鹿城区人)骑着公共自行车闯红灯,从路口西侧的人行横道自北向南通过。

潘某驾驶的公交车车头正面与苏某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公交司机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苏某家属人民币648249元。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监控显示,当时公交车的车速仅有20码,公交车司机左转弯时,没有行使注意义务。而被害人苏某,在过人行道时,本该推行自行车,并遵守交通指示灯,但苏某当时是骑车过斑马线并且闯红灯,导致发生事故时避让不及。

为什么行人闯红灯,公交车与其相撞后,司机要获刑?

办案法官解释,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公交车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实,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么记者乱写稿,没把真正原因说清楚,要么这司机全家脑门都被夹了,竟然能被判成这样
一分不赔判几年?
没有链接?
我只看到明显有证据的违法行为是闯红灯.公车司机没有观察.证据何在?
即使没有观察.这样归责我认为也是不对的
出交通事故现在都这样判,叫什么“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弱者”,说白了就是提倡行人违法不追究,司机普遍担责。
判司机主责很正常,考虑保险公司赔偿额度司机也会主动认主责,奇怪的是竟然还有刑事责任,这难道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么?难道法院的审判依据的是这个主责?


那红绿灯安那里是钓鱼的么?

那红绿灯安那里是钓鱼的么?
依法治国,减少或者停止弱势原则。来自: Android客户端
昨天坐公交,公交右转弯,一摩托车抢行被公交剐倒,然后摩托司机就要求公交司机赔偿,摩托车没牌照,公交说报警吧,你抢行,结果摩托来一句:我没驾照。然后我着急走,换下一班车要等半小时,所以就说,师傅,报警吧,他摩托车,无牌上路十二分,无驾照罚两千带拘留!公交司机说,报警吧,我让总站派车来接,报警该咋赔咋赔,咋样?然后摩托扶起车子打火,走了......就走了......
昨天坐公交,公交右转弯,一摩托车抢行被公交剐倒,然后摩托司机就要求公交司机赔偿,摩托车没牌照,公交说 ...
摩托车是机动车,和大巴车是对等的
vip51280 发表于 2014-5-12 01:12
一分不赔判几年?
人家是开公交车的,不存在这问题,公司会解决滴
个人猜测,很可能公交车根本就没刹车直接碾过去了,事故又是发生在人行道上,所以判了个“没有注意观察车子前方的交通情况”
这种报道应该是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因素。
通过路口及人行横道,机动车要减速行驶。
转弯让直行,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原则。还有就是人车事故,现在车辆基本都要吃个次责,好让保险公司赔钱。
现在交通事故都是这么判的,行人被撞身亡,车主不管有无过错,经济上都是要大笔赔偿的
这种简单案件,在记者和法官之间,俺还是选择相信法官。
没有连接要悲剧
一分不赔判几年?
刑法写明的,好像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下。记不准确。
等有车的人占多大多数,法律就会改过来的,快了
赔六十多万已经很到位了,我老爹2011年正常过斑马线出意外总共才赔十八万+司机判十四个月。

现在每天早上起来都会把公检法黑皮狗、保险这些土鳖特产违反公序良俗的JB玩意默念轮着操一遍才上班!
哪里看出获刑半年?
人行道责任不完全看红灯
MH370 发表于 2014-5-12 04:24
我只看到明显有证据的违法行为是闯红灯.公车司机没有观察.证据何在?
即使没有观察.这样归责我认为也是不 ...
公交左轉應該要留意前面是否有人, 車速廿碼應該能及時剎車, 別人違反規則不是脫罪藉口.

駕駛機動車比路上行人有巨大優勢, 不小心駕駛等如謀殺.
公交左轉應該要留意前面是否有人, 車速廿碼應該能及時剎車, 別人違反規則不是脫罪藉口.

駕駛機動車比 ...
支持一下
这种法律,早晚又要被奇葩的国人烂用! 如同老人倒地赖皮拉他的人一样!
一分不赔判几年?
一分不赔妥妥的判实刑,关进大牢。积极赔偿(说白了就是多赔点),争取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话,可以判缓刑,不用进去蹲。


不知道是否属实,仅从文字来看,如果对方闯红灯,而公交车有明显刹车痕迹,那么不该判公交司机责任的。

如果公交车司机观察疏忽,没有任何处置,就发生撞人致死,那责任还是不小的,赔偿和坐牢,也无可厚非。

不知道是否属实,仅从文字来看,如果对方闯红灯,而公交车有明显刹车痕迹,那么不该判公交司机责任的。

如果公交车司机观察疏忽,没有任何处置,就发生撞人致死,那责任还是不小的,赔偿和坐牢,也无可厚非。
第一幻想 发表于 2014-5-12 12:07
一分不赔妥妥的判实刑,关进大牢。积极赔偿(说白了就是多赔点),争取到受害人家属谅解的话,可以判缓刑 ...
这半年不是“实刑”?
六十多万换来缓刑了吗?
出交通事故现在都这样判,叫什么“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弱者”,说白了就是提倡行人违法不追究,司机普遍 ...
不一定奥,南京一个老头骑电动车把一个走路的小伙子给撞了。小伙子没大碍,但是老头倒地摔死了。小伙子怕了,就跑了。交警说是小伙子肇事了。
hueng 发表于 2014-5-12 10:22
刑法写明的,好像严重的可判三年以下。记不准确。
那明显不值呀,早放他出去两年半,他能挣出六十万?
cinael 发表于 2014-5-12 07:56
人家是开公交车的,不存在这问题,公司会解决滴
报道里说钱都是司机家属赔的。
vip51280 发表于 2014-5-12 12:27
那明显不值呀,早放他出去两年半,他能挣出六十万?
来个全面解释:(开车童鞋注意哟·~)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hueng 发表于 2014-5-12 12:34
来个全面解释:(开车童鞋注意哟·~)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
果然不值得。
这司机也太娇气了,不然怎么会让家里人拿出那么多钱来换短短十几二十几个月的自由。
lvchunyou 发表于 2014-5-12 09:24
这种报道应该是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因素。
报道说得的确不清楚,楼主又没给链接,被处罚活该。
按照现在的交规,只要斑马线上有人,就该停车让行,不管是什么灯。
当然这个规则的问题是,中国行人多,如果司机这么做,那就永远要停在那里,别开了。
这条交规是照搬国外,属于水土不服。
所以说,公交不让行是合理不合法,法院判刑是合法不合理。
vip51280 发表于 2014-5-12 12:44
报道说得的确不清楚,楼主又没给链接,被处罚活该。
写这种报道的人就应该拖出去剁JJ。

按司机家属主动赔偿看,司机方面恐怕有非常大的过错。老人没有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责任很大,但当时如果公交司机在打电话或和人聊天根本就没有看得人,或撞倒了以后继续碾压致死,那责任的承担就会发生很大变化了。
shifang9059 发表于 2014-5-12 09:52
现在交通事故都是这么判的,行人被撞身亡,车主不管有无过错,经济上都是要大笔赔偿的
车主无过错只负10%责任
vip51280 发表于 2014-5-12 12:40
果然不值得。
这司机也太娇气了,不然怎么会让家里人拿出那么多钱来换短短十几二十几个月的自由。
自由和金钱,这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