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民众围观拍摄警方执法是一项宪法性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39:31
原标题:民众围观拍摄是在促进警方文明执法

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正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这一声棒喝引来不少围观群众。围观何以能改变中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围观群众人人都有摄像头,这让第三方在网络舆论场上还原现场成为可能。在一个缺乏互信的社会中,选择相信“有图有真相”是一种必然。如果围观不能拍摄,通过围观来促进执法公正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网络舆论场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会夹带一些恶意攻击执法者的视频或文字。有时甚至视频是真的,但截头去尾之后,视频呈现的内容也可能引起网民的普遍误读,就如所谓“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一样,后来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网民乐于追逐碎片化阅读,而依法处置需要等一等网络信息的自我净化。在法定程序上,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各自举证以及各自主张或辩解。即便如此,一个反转的个案,是无法援引用来否定群众围观拍摄执法的。

或许正因为个案的说服力不强,“平昌公安”还在官微中一口气列出了七条相关规定,以支持“遇到警察执法,不得随意拍摄”的观点。不过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这些法条,却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其微博写道: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

那么何为“恶意拍摄”或“随意拍摄”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下的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已是事实。警民互动的舆论新生态,就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警察执法是公开行为,理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摄像头的无缝覆盖之下,警察执法的确不如以往那么“方便”了。而民众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对事实和真相负责。这正是时代的进步,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http://news.ifeng.com/a/20160608/48938026_0.shtml原标题:民众围观拍摄是在促进警方文明执法

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也正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5月30日,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网民对办案民警的质疑。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

这一声棒喝引来不少围观群众。围观何以能改变中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围观群众人人都有摄像头,这让第三方在网络舆论场上还原现场成为可能。在一个缺乏互信的社会中,选择相信“有图有真相”是一种必然。如果围观不能拍摄,通过围观来促进执法公正的意义也就失去了。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网络舆论场提供了海量的信息,也不可避免会夹带一些恶意攻击执法者的视频或文字。有时甚至视频是真的,但截头去尾之后,视频呈现的内容也可能引起网民的普遍误读,就如所谓“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一样,后来也出现了反转的声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嫌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样的“反转剧”在自媒体时代并不稀奇。有时真相的浮现需要反复证实和证伪。网民乐于追逐碎片化阅读,而依法处置需要等一等网络信息的自我净化。在法定程序上,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各自举证以及各自主张或辩解。即便如此,一个反转的个案,是无法援引用来否定群众围观拍摄执法的。

或许正因为个案的说服力不强,“平昌公安”还在官微中一口气列出了七条相关规定,以支持“遇到警察执法,不得随意拍摄”的观点。不过笔者按图索骥,一一查验了这些法条,却并未发现有“禁止民众拍摄执法”的具体规定。

《刑法》首先可以排除。援引“袭警罪”的规定,实在与民众拍摄执法八竿子打不着——除非拍摄者不但在围观拍摄,还以手机或拍摄设备为凶器,对警察实施了暴力!

“平昌公安”显然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其微博写道: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

那么何为“恶意拍摄”或“随意拍摄”呢?“平昌公安”官微解释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此外,“平昌公安”官微还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称: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强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有控制权,这没问题。但警方对现场的控制,指向的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控制,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民众围观执法并拍摄,源于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从遵宪行宪护宪的角度看,拍摄执法的民众岂能被认定为“无关人员”?警察执法,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组法律关系;民众拍摄执法,与执法者是另一组法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拍摄者自愿履行宪法权利,就是这组监督法律关系的“相关者”。

但是,另一方面,民众也应该注意围观拍照应该有边界意识。拍照不能影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另外,拍摄的视频也应力求客观,尤其是将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上,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下的全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已是事实。警民互动的舆论新生态,就建立在这一事实之上。警察执法是公开行为,理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在众目睽睽之下,在摄像头的无缝覆盖之下,警察执法的确不如以往那么“方便”了。而民众的监督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对事实和真相负责。这正是时代的进步,是促进警方文明执法、开明执法、严明执法和透明执法的契机。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http://news.ifeng.com/a/20160608/48938026_0.shtml
应该把宪法修改一下,免得有些人要拿宪法当挡箭牌。
有了互联网智能设备人民越来越不听话了,科技发展真是某些制度的天敌,所以有些科技不会在某些国家诞生。
拍摄权无疑是有的。但是发布需要承担可能的后果。
比如,如果视频选择性发布造成错误的引导,发布者就需要承担后果。
反过来讲,如果真实全面反映了事实则发布者可以获益。
这才叫权利和义务对等。
听说过西南地区毒贩报复缉毒警察的案子没!还是那句话"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视频也不能反映全部
2016-6-8 11:25 上传


ehnd20 发表于 2016-6-8 11:00
应该把宪法修改一下,免得有些人要拿宪法当挡箭牌。


改?你们是不是还要把宪法里的社会主义制度改了???

告诉你,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改了宪法,既得利益集团就更明目张胆了。
ehnd20 发表于 2016-6-8 11:00
应该把宪法修改一下,免得有些人要拿宪法当挡箭牌。


改?你们是不是还要把宪法里的社会主义制度改了???

告诉你,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改了宪法,既得利益集团就更明目张胆了。
把鼠标拿开 发表于 2016-6-8 11:27
改?你们是不是还要把宪法里的社会主义制度改了???

告诉你,维护宪法,就是维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 ...
想砸锅的大有人在,尤其还是吃着党的饭的人,比如任志强之流。但敢明说的没有
1955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他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摘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9/12222211.html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6-6-8 11:25
受监督是原则,但具体实施要有细则。难道群众可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上厕所(防止工作人员在厕所玩手机)。

西路军 发表于 2016-6-8 11:31
想砸锅的大有人在,尤其还是吃着党的饭的人,比如任志强之流。但敢明说的没有


人家为什么要砸锅?如果你在这个体制下受益,你是要保住这个锅?还是砸锅??

忠言逆耳,那些指出社会问题的,未必不是忠心耿耿。总比溜须拍马,见风使舵,扛着红旗反红旗的奸佞之徒强。
西路军 发表于 2016-6-8 11:31
想砸锅的大有人在,尤其还是吃着党的饭的人,比如任志强之流。但敢明说的没有


人家为什么要砸锅?如果你在这个体制下受益,你是要保住这个锅?还是砸锅??

忠言逆耳,那些指出社会问题的,未必不是忠心耿耿。总比溜须拍马,见风使舵,扛着红旗反红旗的奸佞之徒强。
把鼠标拿开 发表于 2016-6-8 11:41
人家为什么要砸锅?如果你在这个体制下受益,你是要保住这个锅?还是砸锅??

忠言逆耳,那些指出社会 ...
如果你认为任志强的言行不属于砸锅的话,我也没话说。
如果你认为任志强的言行不属于砸锅的话,我也没话说。
不就是替人民说了几句话吗?就是砸锅了?
我赞同拍,但缉毒这些不知怎么分辨,即使拍了也不要乱发表。
把鼠标拿开 发表于 2016-6-8 11:44
不就是替人民说了几句话吗?就是砸锅了?
党代表了人民,而不是他任志强个人。他的言论在你看来是为人民说了几句话,在我看来是在党和人民之间挑拨离间。
党代表了人民,而不是他任志强个人。他的言论在你看来是为人民说了几句话,在我看来是在党和人民之间挑拨 ...

党内确实有反人民的人,比如那些落马的贪官,周,落马的军头。所以才需要人民监督。离间党和人民关系的人,不是直言进谏的人,而是那些不合格的党员、混进党内的贪污腐败分子。
监督是绝对应该的吗?
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要接受监督?
国安执行任务呢?

支持监督 不反对拍摄

不过发布的后果要自负其责 并不是光天化日的随便什么事情就能广而告之

你有权拍照,但如要发布,请自觉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有了互联网智能设备人民越来越不听话了,科技发展真是某些制度的天敌,所以有些科技不会在某些国家诞生。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
如果由于人民拍摄视频的传播导致案件泄密后果,比如案件关键物证被在逃案犯销毁等等,也不该由警方承担责任。
人民手里就那么多手段能监督监督你,怎么,这都不让了。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2:30
监督是绝对应该的吗?
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要接受监督?
国安执行任务呢?
好吧,不准拍警察,不准拍国安。
请再给不准拍城管找个理由。
熊猫啃竹子 发表于 2016-6-8 12:53
人民手里就那么多手段能监督监督你,怎么,这都不让了。
不反对警方执法进行监督,可是对这种监督行为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还是要分清责任的,比如由于抓捕现场的视频传播,同案犯知情逃跑或物证被销毁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嫌疑人的亲属或律师追究肖像权或名誉权被侵害,这个后果不该由警方承担吧。
好吧,不准拍警察,不准拍国安。
请再给不准拍城管找个理由。
如果警察执法过程中,命令在场人员离开、停止拍照,在场无关人员应该先执行命令,过后再投诉警察,让相关部门判断警察的命令是不是合规。
这是我个人的观点。
我承认,这个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警察的在执法中的不容置疑的无上权威而形成的。
刚刚发生的加州大学枪击案,美国警察命令全校园的所有人双膝跪地,等着接受检查!


啥事情都有两面。
这是个得罪人的活,如果暴恐分子或黑社会拿到了照片或视频,
就可以按图索翼实施报复。
那就没人敢干这行了。

啥事情都有两面。
这是个得罪人的活,如果暴恐分子或黑社会拿到了照片或视频,
就可以按图索翼实施报复。
那就没人敢干这行了。
什么样的人畏民如虎?什么样的朝廷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这么高大上的理由,干脆连警方审讯嫌疑人也允许家属或群众录音录相呗,充分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啊
这么高大上的理由,干脆连警方审讯嫌疑人也允许家属或群众录音录相呗,充分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啊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3:17
如果警察执法过程中,命令在场人员离开、停止拍照,在场无关人员应该先执行命令,过后再投诉警察,让相关 ...
在CD总是拿美帝警察做对比,但美帝警察的执法权威是建立在程序标准和有效监管之下的,再看看雷阳案里昌平警方的表现简直漏洞百出~~
"监督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界定,否则无限延伸的后果监督权=调查权=侦查权=司法权
哪一天公安局门口张贴公告:今天定于上午十时在XX看守所审讯嫌疑人xx×,或者今天堪验xx案现场欢迎群众围观拍照,行使监督权一一真是欢乐多的场面。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2:30
监督是绝对应该的吗?
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也要接受监督?
国安执行任务呢?
我支持公民在公共场合(公众都能随时进出的场合,比如大马路上、公园广场、购物中心等)不影响警察执法的前提下有权拍摄警察执法的过程,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但可不代表我就认为公民也有权带着相机冲到公安局审讯室或是某个单位内部去拍摄警察执法。
无缝的蛋 发表于 2016-6-8 13:31
这么高大上的理由,干脆连警方审讯嫌疑人也允许家属或群众录音录相呗,充分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啊
干脆警方见到有路人拍照就把拍他当成犯罪团伙成员当场击毙好了,充分保证警察的执法权威~~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3:17
如果警察执法过程中,命令在场人员离开、停止拍照,在场无关人员应该先执行命令,过后再投诉警察,让相关 ...
不考虑下MD有一半的人可以掏把枪出来的国情了?  只接警察执法权威的轨,不接民众持枪的轨?
干脆警方见到有路人拍照就把拍他当成犯罪团伙成员当场击毙好了,充分保证警察的执法权威~~
警方有义务证明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就足够了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3:17
如果警察执法过程中,命令在场人员离开、停止拍照,在场无关人员应该先执行命令,过后再投诉警察,让相关 ...


不要老想着只接轨对自己有好处的“国际”,美国在执法现场确实威风,叫你跪下就得老实跪下,但是回了警局就没中国警察威风了,美国警察可没有治安处罚权,像另外一个帖子里,有人被警察没收了京东上买的弓,要京东退款,京东说让你派出所写一个处罚决定书,让警察写下没收处罚的法律依据,结果警察直接就来句:看你当时态度好才只没收弓没有拘留你,现在你还来要法律依据?
平流层2.0 发表于 2016-6-8 13:17
如果警察执法过程中,命令在场人员离开、停止拍照,在场无关人员应该先执行命令,过后再投诉警察,让相关 ...


不要老想着只接轨对自己有好处的“国际”,美国在执法现场确实威风,叫你跪下就得老实跪下,但是回了警局就没中国警察威风了,美国警察可没有治安处罚权,像另外一个帖子里,有人被警察没收了京东上买的弓,要京东退款,京东说让你派出所写一个处罚决定书,让警察写下没收处罚的法律依据,结果警察直接就来句:看你当时态度好才只没收弓没有拘留你,现在你还来要法律依据?
美国警察审讯时被审讯人有权要求律师到场。没有律师到场的供词可以被法庭认为无效。真以为美国警察只有耍威风的权力没有严苛的限制?
小霍特 发表于 2016-6-8 11:21
听说过西南地区毒贩报复缉毒警察的案子没!还是那句话"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后果承担,与不能拍摄,不是一个概念!后果承担是一种责任概念,而拍摄权是权利概念,法律确定人民的权利并予以保护。合法的行使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行使权利危害到他人的权益的时候才会受到限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限制拍摄的权利的,只有当行使拍摄权的时候危害到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的时候才会受到限制。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