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立即纠正的动向——让真正的国家机密和幌子机密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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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凶案:晒被害亲人遗体与“国家秘密”有关吗


http://news.ifeng.com/a/20160419/48502084_0.shtml

2016年04月19日 02:22     来源:京华时报   17人参与 1评论


凶案事发地:四川师范大学东苑二幢学生宿舍。
原标题:晒被害亲人遗体照与国家秘密无涉
刘昌松
被害人亲属没有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到网上“示众”。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
4月17日,四川师范大学“遭斩首”学生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记者,他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就微博上晒出弟弟“身首异处”的照片而致歉,因为这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他提供微博的账号和密码。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确认了此事,表示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亲属晒被害人“身首异处”的尸体照片,虽事出有因,但确有不妥。诚然,被害人家属应是出于对本案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某种担忧,才出此下策的,但是,将照片晒于网上,本质上是“示众”,即使执行极刑的罪犯,法律也规定不得“示众”;因此我认为,即使求公正心切,被害人亲属也没有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到网上“示众”。
而警方人士所谓的“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也查无法律依据,难以成立。被害人尸体属于物证,成为案卷材料一部分没有问题,但侦查阶段的卷宗材料不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公开,不意味着它们都必然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当然,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其相关材料可能为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我们并未见到“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及其公布,故办案人员的说法难以成立。
至于有警方人士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中第六条有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则完全是无稽之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282条,该条只有一款零项,并没有所谓“第六条”(或第六款或第六项)。《刑法修正案(九)》倒是新增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该罪。可见,泄露案件信息确有可能入罪,但需是“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公开的信息”,故意杀人案是公开审理案件,不属于此类。而且,规定该罪的条文中还明确指出,犯前款罪,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也反推“案卷材料一般不是国家秘密”。
最后,公民违法或犯罪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形式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只用于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之中。至于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微博账号和密码,则更是不妥,公民若存在网络言论违法行为,也应网监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川师大凶案:晒被害亲人遗体与“国家秘密”有关吗


http://news.ifeng.com/a/20160419/48502084_0.shtml

2016年04月19日 02:22     来源:京华时报   17人参与 1评论


凶案事发地:四川师范大学东苑二幢学生宿舍。
原标题:晒被害亲人遗体照与国家秘密无涉
刘昌松
被害人亲属没有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到网上“示众”。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
4月17日,四川师范大学“遭斩首”学生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记者,他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要求就微博上晒出弟弟“身首异处”的照片而致歉,因为这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要求他提供微博的账号和密码。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确认了此事,表示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亲属晒被害人“身首异处”的尸体照片,虽事出有因,但确有不妥。诚然,被害人家属应是出于对本案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的某种担忧,才出此下策的,但是,将照片晒于网上,本质上是“示众”,即使执行极刑的罪犯,法律也规定不得“示众”;因此我认为,即使求公正心切,被害人亲属也没有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到网上“示众”。
而警方人士所谓的“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也查无法律依据,难以成立。被害人尸体属于物证,成为案卷材料一部分没有问题,但侦查阶段的卷宗材料不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律师公开,不意味着它们都必然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当然,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其相关材料可能为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我们并未见到“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及其公布,故办案人员的说法难以成立。
至于有警方人士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其中第六条有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则完全是无稽之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282条,该条只有一款零项,并没有所谓“第六条”(或第六款或第六项)。《刑法修正案(九)》倒是新增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该罪。可见,泄露案件信息确有可能入罪,但需是“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不应公开的信息”,故意杀人案是公开审理案件,不属于此类。而且,规定该罪的条文中还明确指出,犯前款罪,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也反推“案卷材料一般不是国家秘密”。
最后,公民违法或犯罪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形式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只用于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之中。至于让被害人家属提供微博账号和密码,则更是不妥,公民若存在网络言论违法行为,也应网监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其做法和说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舆论质疑,其实并不冤。
马后炮。。。。。
现在一谈到机密,就是间谍云云。欲图形成一种套路思维

但是四川一大学被害青年的新闻不说事实本来面目,而是把被害人亲人拍摄自己被害人掩盖称为透露国家秘密。这就是国家秘密被官方滥用的典型事例!
施害人家属多人是监狱管理人员。此杀人案恰恰是应该披露和大家监督下追究!

关于极刑照片是否被公布,本国某某大型军事网站就集合发布过许多女囚犯的行刑照片,而这个被害家属拍自己被害亲属,却被冠以透露“国家机密”加以报道,且故意不明说事实本来面目。你可见所谓“国家机密”的用途,其实照样是打着国家的名号行非法之功用!

国家机密的正当性不配被迷信,对国家机密的标准和认定更急需可靠监督制衡和限制!不能让那些不配做国家机密的内容有“机密”这个幌子可以打


楼主真的不懂,监狱管理的很多文件和文档包括笔录等都是国家机密。只有批准才可以查阅。不懂,不要扯。
对案件我不谈论。可以说,某一个案件的笔录档案,卖给间谍组织,可以脱警服了。

楼主真的不懂,监狱管理的很多文件和文档包括笔录等都是国家机密。只有批准才可以查阅。不懂,不要扯。
对案件我不谈论。可以说,某一个案件的笔录档案,卖给间谍组织,可以脱警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