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以前所谓超二胎的没被处罚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09:35:16
自前日政策公布至地方政策实施之间的生育行为是否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该问题,国家卫计委昨日并未予以明确回答。

  记者获悉,国家卫计委曾在近期就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衔接等问题召开内部座谈会。

  一位参会人士对记者介绍,参会人员的意见相对比较统一,认为应该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很多人倾向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去操作。如,一些人认为在法律修改以及实施之前,应该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毕竟政策不能代替法律。

  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陈友华表示,从“单独二孩”的情况来看,各地的做法不一样。如他所在的江苏省对于在过渡期内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生育行为,并没有处罚。陈友华呼吁更多地方借鉴江苏省的做法,对于政策落地之前的生育行为不再罚款。

  昨日,一些地方已经就此问题进行表态。湖南省卫计委已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在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到湖南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

http://finance.qq.com/a/20151031 ... 015&ptlang=2052自前日政策公布至地方政策实施之间的生育行为是否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该问题,国家卫计委昨日并未予以明确回答。

  记者获悉,国家卫计委曾在近期就生育政策调整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如何衔接等问题召开内部座谈会。

  一位参会人士对记者介绍,参会人员的意见相对比较统一,认为应该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很多人倾向于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去操作。如,一些人认为在法律修改以及实施之前,应该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毕竟政策不能代替法律。

  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陈友华表示,从“单独二孩”的情况来看,各地的做法不一样。如他所在的江苏省对于在过渡期内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生育行为,并没有处罚。陈友华呼吁更多地方借鉴江苏省的做法,对于政策落地之前的生育行为不再罚款。

  昨日,一些地方已经就此问题进行表态。湖南省卫计委已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在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到湖南省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

http://finance.qq.com/a/20151031 ... 015&ptlang=2052

参会人员的意见相对比较统一,认为应该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

等下月或12月通过新法后,寄生委,不可能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了。


呵呵!!按新法办。不会出现11月份各地抓紧收“罚款”??

呵呵!!按新法办。不会出现11月份各地抓紧收“罚款”??
啥法治精神,就一规定,政策而。
其还是绝对免责的。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极左渣渣 发表于 2015-10-31 12:55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这叫赌一把!!
法治精神?怎么听上去有点搞笑
这也叫法治精神,笑掉我大牙了
哈哈 这也叫法治精神
“法不溯及既往”
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o72w6ANXwofYcR3hEFq
刚超生二胎的表示,正在等这个
法不溯既往,就是要按之前的法律办之前的事,而不是以新法办旧事。所以,在新的计生条例出台前生二胎的,都应该按旧条例执行,该罚交社会扶养费的就得按旧条例罚,撸主明白?
平流层2.1 发表于 2015-10-31 15:51
法不溯既往,就是要按之前的法律办之前的事,而不是以新法办旧事。所以,在新的计生条例出台前生二胎的,都 ...
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
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

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不溯及既往 正在加载查看图集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法不溯及既往 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首创时间:1787年 首创国家:美国宪法 简介 正在加载查看图片集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定义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原则表现 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以限制 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相关辩证 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有两个: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应该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许多国家同时还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律师的来说说,自学民法,但不是很明白
这叫法不溯既往???以前税率高偷的税,现在免税了是不是可以既往不咎了?
错过了 发表于 2015-10-31 12:08
参会人员的意见相对比较统一,认为应该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

等下月或12月通过新法后,寄 ...
过两年金融市场更开放了,以前因为非法集资外套的人是不是就能无罪回国了?
问下,有寄生委有权让政府冻结个人银行卡,划走罚款吗?罚款通知下了一个多月,然后银行卡被冻结,钱被划走.周边的真人真事
幕府天下 发表于 2015-10-31 17:47
问下,有寄生委有权让政府冻结个人银行卡,划走罚款吗?罚款通知下了一个多月,然后银行卡被冻结,钱被划走.周 ...
通知书都下来一个月,还不知道要把资金转移一下,放在银行,只能说心真大
问下,有寄生委有权让政府冻结个人银行卡,划走罚款吗?罚款通知下了一个多月,然后银行卡被冻结,钱被划走.周 ...
那是通过法院
卡里就没钱,邻居说早把钱取了,就是刚好那天一客户把货款直接打这个卡里了,直接就被冻结了,第二天就没了
卡里就没钱,邻居说早把钱取了,就是刚好那天一客户把货款直接打这个卡里了,直接就被冻结了,第二天就没了
...
现在计生都会通过法院处理
哦,那就休想把钱要回来了
卡里就没钱,邻居说早把钱取了,就是刚好那天一客户把货款直接打这个卡里了,直接就被冻结了,第二天就没了
...
这算什么啊,我们这里有一个,今天刚买了个店铺,第二天就被法院贴封条了,还莫名其妙的,一问才知道是好几年钱就没交罚款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5-10-31 17:39
过两年金融市场更开放了,以前因为非法集资外套的人是不是就能无罪回国了?
是的可以无罪或从轻处罚,不是有个买卖黄金的,被查的时候,是违法,但法院没审前,取消了这条法律。
被退回黄金,无罪回家。

法院是以审理时为基础的,而非犯法时。
导读 发表于 2015-10-31 19:48
是的可以无罪或从轻处罚,不是有个买卖黄金的,被查的时候,是违法,但法院没审前,取消了这条法律。
被 ...
既然不犯法为什么要退回黄金?再说人家的钱在海外银行里,退哪门子?你觉得如果法院宣布不追究,受害者会不会把政府拆了?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5-10-31 20:26
既然不犯法为什么要退回黄金?再说人家的钱在海外银行里,退哪门子?你觉得如果法院宣布不追究,受害者会不 ...
没看懂吗?被查扣时,按旧法要被没收。
被公诉前,新法实行了,不算违法,法院就无法审理了。黄金按规定退还。
导读 发表于 2015-10-31 20:50
没看懂吗?被查扣时,按旧法要被没收。
被公诉前,新法实行了,不算违法,法院就无法审理了。黄金按规定 ...
就是说不能追究台湾当局盗取大陆黄金和文物这件事了?
过几年金融改革了,那些搞非法集资的就能衣锦还乡了?骗走的钱自然还是他们辛辛苦苦骗来的血汗钱?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5-10-31 20:54
就是说不能追究台湾当局盗取大陆黄金和文物这件事了?
过几年金融改革了,那些搞非法集资的就能衣锦还乡 ...
第一,你要确定以后法律必改,这些事不算犯法。
第二,民法不究是要没造成别人损失的 才不究。
第三 ,刑法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所以上面新闻有点冲突,他们内部开会讨论参会人员的意见相对比较统一,认为应该尊重“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精神。不追究。而湖南又在说10.29后到立法前的不追究。10.29前的要被追究。

估计 以后10.29及后出生的99%不会被追究。10.29不上法院被它们恐吓一下就交钱,相当于被究了。
而上法院的,法院只能按新法审,难追究。实际情况要看当地领导的心情及是否特缺钱。
导读 发表于 2015-10-31 21:14
第一,你要确定以后法律必改,这些事不算犯法。
第二,民法不究是要没造成别人损失的 才不究。
第三 , ...
你生了别人没生,那不是损失?他们家少吃了一份社保~
仁政德政。。。。。。。。
克林霉素磷酸钠 发表于 2015-10-31 21:56
你生了别人没生,那不是损失?他们家少吃了一份社保~
你懂社保吗?社保是年轻的养老人。独生子女家庭是吃多子女家庭的饭。
幕府天下 发表于 2015-10-31 17:47
问下,有寄生委有权让政府冻结个人银行卡,划走罚款吗?罚款通知下了一个多月,然后银行卡被冻结,钱被划走.周 ...
划款只有法院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可做。
放开二孩后,还要终止计划生育“乱象”

http://view.news.qq.com/original/intouchtoday/n3329.html

全面放开二孩,是顺应民意的重大计生政策调整,不过,这应该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又一起点,而非终点,毕竟计生政策还有太多可改进之处。

全面放开二孩,不应处罚“抢生”

“全面放开二孩”引发热议之时,一则“允许普遍二孩政策落地至少经历4程序 抢生属违法”的新闻也广为传播,这则新闻并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在过去单独二孩实施过程中,单独二孩“抢生”被罚并不鲜见。
为什么会出现“抢生”呢?这是因为新的生育政策落地一般需要4步:1、中共中央决定;2、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3、各地实施方案报批;4、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这中间需要的时间并不短——以单独二孩为例,2013年底中央通过决定,大多数省份是在3-6月才将条例修订完毕,所以在此期间不少“单独”条件的二孩已经降生,从中央决定到地方条例落实这段时间生育的孩子被认为是“抢生”。
对于在这段时间“抢生”,各地政策不一,有的不予处罚,有的要罚款。有媒体统计,明确规定“抢生”违法需要罚款的省份多达17个。去年有很多媒体报道过“抢生”的纠结与痛苦:有的整日担惊受怕,就盼着本地条例早日出台,免得自己的孩子算超生;有的夫妇被罚款后默默承受;有的则奋起状告当计生部门……总之,各种乱象频出。
与单独二孩相比,此次全面开放二孩是更为剧烈的生育政策变革。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到各地新计生法规落地周期可能更长,再加上全面放开二孩涉及到的人群更大,范围更广,尤其是70后受益很大,而他们恰恰是最等不起的一批人,如果“抢生”依旧受到惩罚,必然会出现比单独二孩“抢生”更严重的混乱。
实际上,这一问题并非无解,安徽卫计委在单独二孩落地时的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它不仅规定“抢生”的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还规定:单独二孩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的,如果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这意味着不仅“抢生”的“单独”家庭不会受到惩罚,连中央决定前的违法“偷生”的单独家庭也不会受到惩罚。
在全面放开二孩的过程中,如果类似举措能在全国推广,即无论是“抢生”的二孩还是以前“偷生”的二孩都不受罚,那么可能出现的混乱自然消弭于无形,而“同样的生育行为,在不同地区,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的奇葩景象也会成为历史。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昨天表示,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行之时,也就是“全面两孩”正式实施之日,“我觉得性子急的,现在就开始怀孕也不影响孩子符合政策。”对于广大准备生二孩的父母来说,算是一个明确的好消息。
全面放开二孩之外,计划生育中的不合理乱象也应得到整治

人们对计划生育政策之所以有意见,不仅在于违背了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很大程度还在于执行中有很多不合理乃至粗暴的乱象。全面放开二孩,只是满足了人们的生育愿望,那些不合理的计生规定和执法乱象,同样应该以此为契机进行改变。
至少有两点规定一定要废除

一是“超生开除”。虽然这早已是各种用人单位的明规则,甚至在一些地方的计生条例中得到确认,但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专题《“超生开除”的恶法理应废止》指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超生确实可以开除;但对于企业里的劳动者来说,“超生开除”要想成立,要么“超生开除”是企业的明确规定;要么员工超生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重大损失,否则企业并不能以超生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计划生育是在特定时期的措施,价值是临时的,而劳动权则是一项基本人权,价值永恒,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而侵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今年3月,北京二中院举行发布会表示,“女职工违法生二胎,单位不能随便开除”
今年3月,北京二中院举行发布会表示,“女职工违法生二胎,单位不能随便开除”
二是单身女性非婚生子缴纳社会抚养费。虽然名义上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利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单身女性没有结婚证无法办理准生证,不符合生育程序,因此要被迫交纳社会抚养费,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无疑让未婚生子的女性在经历了情感痛苦之后,又遭受了法律的歧视。
虽然2014年卫计委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单身女性非婚生子的福音,但由于条例尚未批准,法律对她们的歧视依然存在,这个现象需要尽快改变。
普遍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也应得到调整,“计生一票否决制”也该考虑废除

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仍有人口学者公开声称,“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以强制性的处罚维护国策严肃性”,从卫计委近年来的表态来看,他们也期待保留“一票否决制”这一计生利器。
不过,这两项政策正是种种计生执法乱象的根源。社会抚养费多头征收,数额巨大,且被高额返还给基层计生部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由此导致的腐败和人口社会问题令人瞠目结舌。在实际操作中,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也变成了“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的权力寻租工具,正因如此,各界呼吁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声音不断高涨。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依靠“超生罚款”来保证人们不生第三胎,已经相当不合时宜了,应该想些别的办法。
至于“计生一票否决制”,它仅仅是地方经验的推广,并不是天然就和计划生育捆绑在一起。实际上,正是因为“计生一票否决制”,地方政府在计生执法过程中才出现了大量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山东某地“购买流产指标,以提高合法出生人口数量”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即是例证。
山东临沂兰陵“摊派流产指标”
山东临沂兰陵“摊派流产指标”
不需要强制性手段和政策,也可以做到“计划生育”

执行计划生育,就算没有强制性手段和粗暴处罚,人口生育率同样会下降

在一些人眼中,尽管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一票否决制”弊病重重,但这两项政策毕竟对“控制人口数量”作用明显,他们担心没有强制性约束可能造成人口失控,但事实证明,这样的担心实属杞人忧天。
过去,中国计生政策的“严苛”无人能及,但计划生育政策并非中国独有,实行科学的生育政策,采取措施影响生育率,是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普遍做法,而现实是,没有粗暴的处罚,这些国家的生育率也会下降。
数据来源:论文《印度国家人口政策的历史演进及影响因素研究》
数据来源:论文《印度国家人口政策的历史演进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印度为例,为了把人口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印度从1947就开始实行计生政策,但除了1975年-1977年曾实行过强制绝育政策外,大部分时间都是提供避孕工具和服务,即使有惩罚措施也十分轻微。到了2000年,印度成立了由总理亲自挂帅的国家人口委员会并承诺,政府将尊重人民的生育意愿和知情选择,从片面追求避孕节育转向重视生殖健康服务。没有强力的惩罚措施的印度,人口并没有失控,相反,印度的生育率从1960年的6.0以上降至2010年的2.6,正好略高于人口代际更替水平。
知名人口专家梁建章在《人口危机挑战中国放开生育刻不容缓》中曾介绍,东亚和伊朗曾经实施过生育抑制政策,但采用的都是非常柔性的措施,主要是政府倡导少生并提供生育健康服务;政府的预期目标一般是每家两个,对违反政策家庭有处罚也非常轻微。比如,新加坡在1970~1988年,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采取的是取消产假、育儿津贴、延长组屋申请年限等处罚,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生育率的下降速度也普遍快于没有实施这类政策的国家。
可见,即使要“控制人口数量”(其合理性已受质疑),没有粗暴的计生处罚,柔性的抑制措施也可以达到目的。
结语
全面放开二孩是只是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其中一步,计划生育在执行中长期存在的乱象,同样应该及时制止。
安徽卫计委在单独二孩落地时的做法就非常值得借鉴。它不仅规定“抢生”的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还规定:单独二孩是在“决定”公布之前出生的,如果对此“违法行为”尚未处理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若适用新计生条例轻于原条例,则可适用新条例。这意味着不仅“抢生”的“单独”家庭不会受到惩罚,连中央决定前的违法“偷生”的单独家庭也不会受到惩罚。
针对这种恶政,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