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 从谁做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1:59:31
番禺日报评论:依法办事 从我做起


最近,发生在太石村非法集结、围堵村委会的事情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依法办事”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太石村少部分村民以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为由,多次上访、静坐,并强占村委会大堂,妨碍执行公务,致使村委会工作陷入瘫痪。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村民上访事件,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介入,使得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最有力的武器。依法办事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首先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已经给我们以充分、公正的保护。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不相信法律的陈旧思想和有法不依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 太石村少部分村民对村领导有意见,许多矛盾和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圆满的解决,许多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如果不按合法的程序办,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新的问题,甚至使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合法变成违法。《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以,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又譬如,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都是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做不合法的事,无理取闹,是违法;即使有理的事,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同样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依法办事必须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事做起。这不仅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办事,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之前都要好好想一想,自己要干的事是不是法律所允许的?自己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每个公民在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才不至于侵害他人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对于个别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只有依法打击和处罚,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依法办事,请从番禺政府做起——驳《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华剑波
    正当太石村的村民们在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番禺区地方政府也认可村民的罢免请求时, 9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出动63辆警车、近1000名防暴员警和治安队员,封住所有通往村部的道路,动用消防车的高压水喉对保护财会室的村民不断喷射,将村里的财会账目进行转移。
    紧接着,《番禺日报》于2005年9月15日发表《依法办事 从我做起》的评论员文章,文章称:“最近,发生在太石村非法集结、围堵村委会的事情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依法办事”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理由主要有二点,一是,《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以,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二是,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这篇评论文章通篇用“法律”、“守法”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辩护,而依照普世性的法治精神,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守法。因为,卢梭所说的人民主权原理,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政府权力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组建政府,有权监督政府守法。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要义就是依法限制权力,依法治官。
    所以,要求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守法,人民遵守的法律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有“自然法”的观念,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必须在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的价值上进行评判,法本身有合法性问题,“恶法非法”。一代自由主义宗师哈耶克认为,规则后面还有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遵循“超立法原理”,就是要符合他所说的“自生自己发的秩序”
    用法治的精神来评判太石村村民的行为,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更没有违反法治的精神。众所周知,他们始终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依法维权,他们始终是以非暴力的形式在看护自己的财产帐目。而依据法治的精神,我们更要说,番禺区地方政府应当带头遵守法律。
    首先,评论员文章说,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太石村村民是否“动辄数十人上访”,我并不清楚,但这种行为只是违反了《信访条例》,并没有违背法治的精神。
    其一,《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访与多少人一起去上访是公民的一种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政治权利,并且采取多少人上访的本身也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制定法律。但《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其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
    其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实质合法性值得质疑。政府是民众权利的合法赋予,民众有冤,当然有权向政府伸冤,民众只要是以和平的方式伸冤,表达自己共同意志,就不能限制其人数的多少,因为经验表明只有人多,共同意志的表达需要一定的人数,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中国古代,人民有向皇帝伸冤的自由,并没有任何要求其限制伸冤人数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些都充分说明民众以多少人的方式进行伸冤,是其基本权利的一部份,保障这种权利是普世性的法治精神。
    因此,民众在伸冤,是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那怕是“动辄数十人上访”,只要他们以和平方式上访,不扰乱社会秩序,何来的违法?
    其次,评论员文章说,“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下属机构,因此,村民们在村委会看护村的账目,那是在依法看护自己的财产,这种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政府机关无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剥夺。地方政府强行派人夺取帐目,并没有法律顾依据,那么何来的“依法执行公务 ”,没有“ 依法执行公务”,何来的村民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从整个事件来看,太石村的村民都是以和平方式,在法律的限度内为自己维权,他们没有违法,至多是违反了与上位法,与法治精神相冲突的《信访条例》。反观番禺区地方政府先是拒绝村民的正当诉求,后是动辄出动警察来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我们希望中央政府重新考虑《信访条例》第十八的合法性问题,及时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行为,尽快释放被关的维权律师与无辜村民,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番禺日报评论:依法办事 从我做起


最近,发生在太石村非法集结、围堵村委会的事情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依法办事”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太石村少部分村民以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为由,多次上访、静坐,并强占村委会大堂,妨碍执行公务,致使村委会工作陷入瘫痪。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村民上访事件,但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介入,使得事件变得复杂起来。
   
“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最有力的武器。依法办事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遇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首先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已经给我们以充分、公正的保护。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不相信法律的陈旧思想和有法不依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做合法的事,而且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 太石村少部分村民对村领导有意见,许多矛盾和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法律得到圆满的解决,许多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如果不按合法的程序办,就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新的问题,甚至使自己从“有理”变成无理,从合法变成违法。《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以,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又譬如,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都是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不仅规定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做不合法的事,无理取闹,是违法;即使有理的事,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去做,同样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
   
依法办事必须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件事做起。这不仅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办事,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之前都要好好想一想,自己要干的事是不是法律所允许的?自己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每个公民在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才不至于侵害他人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对于个别人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只有依法打击和处罚,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社会才能和谐地向前发展,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依法办事,请从番禺政府做起——驳《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华剑波
    正当太石村的村民们在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番禺区地方政府也认可村民的罢免请求时, 9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出动63辆警车、近1000名防暴员警和治安队员,封住所有通往村部的道路,动用消防车的高压水喉对保护财会室的村民不断喷射,将村里的财会账目进行转移。
    紧接着,《番禺日报》于2005年9月15日发表《依法办事 从我做起》的评论员文章,文章称:“最近,发生在太石村非法集结、围堵村委会的事情给我们的启发是,对“依法办事”的落实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人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理由主要有二点,一是,《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所以,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二是,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这篇评论文章通篇用“法律”、“守法”为地方政府的行为辩护,而依照普世性的法治精神,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守法。因为,卢梭所说的人民主权原理,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政府权力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组建政府,有权监督政府守法。政府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要义就是依法限制权力,依法治官。
    所以,要求人民守法的前提是政府守法,人民遵守的法律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就有“自然法”的观念,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必须在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的价值上进行评判,法本身有合法性问题,“恶法非法”。一代自由主义宗师哈耶克认为,规则后面还有规则,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遵循“超立法原理”,就是要符合他所说的“自生自己发的秩序”
    用法治的精神来评判太石村村民的行为,他们并没有违反法律,更没有违反法治的精神。众所周知,他们始终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依法维权,他们始终是以非暴力的形式在看护自己的财产帐目。而依据法治的精神,我们更要说,番禺区地方政府应当带头遵守法律。
    首先,评论员文章说,太石村动辄数十人上访的本身,已违反了有关法规。太石村村民是否“动辄数十人上访”,我并不清楚,但这种行为只是违反了《信访条例》,并没有违背法治的精神。
    其一,《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访与多少人一起去上访是公民的一种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政治权利,并且采取多少人上访的本身也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对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制定法律。但《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非法律,其形式合法性值得质疑。
    其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的实质合法性值得质疑。政府是民众权利的合法赋予,民众有冤,当然有权向政府伸冤,民众只要是以和平的方式伸冤,表达自己共同意志,就不能限制其人数的多少,因为经验表明只有人多,共同意志的表达需要一定的人数,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中国古代,人民有向皇帝伸冤的自由,并没有任何要求其限制伸冤人数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些都充分说明民众以多少人的方式进行伸冤,是其基本权利的一部份,保障这种权利是普世性的法治精神。
    因此,民众在伸冤,是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那怕是“动辄数十人上访”,只要他们以和平方式上访,不扰乱社会秩序,何来的违法?
    其次,评论员文章说,“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准备进入太石村委大堂开展工作时,遭到部分村民责骂和阻挠,工作组干部和村干部多次被违法围堵。村委会工作也陷入了瘫痪。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些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下属机构,因此,村民们在村委会看护村的账目,那是在依法看护自己的财产,这种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政府机关无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剥夺。地方政府强行派人夺取帐目,并没有法律顾依据,那么何来的“依法执行公务 ”,没有“ 依法执行公务”,何来的村民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从整个事件来看,太石村的村民都是以和平方式,在法律的限度内为自己维权,他们没有违法,至多是违反了与上位法,与法治精神相冲突的《信访条例》。反观番禺区地方政府先是拒绝村民的正当诉求,后是动辄出动警察来对抗依法维权的村民,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我们希望中央政府重新考虑《信访条例》第十八的合法性问题,及时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行为,尽快释放被关的维权律师与无辜村民,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信访条例》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哪个国家的《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