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讲青岛大虾事件就该公安局管,不关物价局工商局的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2:41:47
或者说和物价局工商局的关系比较小,因为:

现在确实放开了物价管制了,一只虾38块虽然贵,但是五星级酒店的早餐煎鸡蛋还20块一只呢,只要明码标价都不算什么

大排档也写明了一只虾38块了,算明码标价了

问题就在于顾客点了“一个单位”的虾,那么大排档就应该端上孤零零的一只虾,而不是端一碟虾上来,然后在结账时再清点碟子里有多少虾,按每只来计价,大排档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强买强卖,带敲诈勒索性质

类似性质的行为可以举例如下“。。。。。。此外,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几乎就是陈益兵等人的“日常工作”。他们先统计出无为县有多少人在北京从事建筑行业,就拿多少斤茶叶到各个工地,二话不说,往那儿一搁,20元一斤的茶叶摇身涨成100元,不买也得买。凉席、衬衣、花生……五花八门的东西都变成了陈益兵发财的工具。。。。。”http://news.sohu.com/92/05/news146100592.shtml《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残害同乡 北京"安徽帮"手真黑》

如果“陈益兵等人”只是拿出100块一斤的茶叶前往工地,愿意买就买,愿意买多少斤就买多少斤,没人买也没所谓,绝不打击报复残害他人,那只是正常的商业推销,但是“陈益兵等人”的行为构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自然就要公安局来依法打击,大排档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同样也是应该由公安局来依法打击

如果这种带敲诈勒索性质的行为不归公安局管而是说归物价局工商局管,那么“陈益兵等人”是否要物价局和工商局去查处?或者说和物价局工商局的关系比较小,因为:

现在确实放开了物价管制了,一只虾38块虽然贵,但是五星级酒店的早餐煎鸡蛋还20块一只呢,只要明码标价都不算什么

大排档也写明了一只虾38块了,算明码标价了

问题就在于顾客点了“一个单位”的虾,那么大排档就应该端上孤零零的一只虾,而不是端一碟虾上来,然后在结账时再清点碟子里有多少虾,按每只来计价,大排档这种行为已经属于强买强卖,带敲诈勒索性质

类似性质的行为可以举例如下“。。。。。。此外,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几乎就是陈益兵等人的“日常工作”。他们先统计出无为县有多少人在北京从事建筑行业,就拿多少斤茶叶到各个工地,二话不说,往那儿一搁,20元一斤的茶叶摇身涨成100元,不买也得买。凉席、衬衣、花生……五花八门的东西都变成了陈益兵发财的工具。。。。。”http://news.sohu.com/92/05/news146100592.shtml《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残害同乡 北京"安徽帮"手真黑》

如果“陈益兵等人”只是拿出100块一斤的茶叶前往工地,愿意买就买,愿意买多少斤就买多少斤,没人买也没所谓,绝不打击报复残害他人,那只是正常的商业推销,但是“陈益兵等人”的行为构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自然就要公安局来依法打击,大排档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同样也是应该由公安局来依法打击

如果这种带敲诈勒索性质的行为不归公安局管而是说归物价局工商局管,那么“陈益兵等人”是否要物价局和工商局去查处?
单子不是顾客自己写的 而是店家写的 顾客自己写不会写桌写人

把1改成40也就是一秒钟的事情  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此
大虾市公然庇护警察,这种事情必然还会发生,甚至越来越多;各地群起效尤,大吃货帝国将沦陷为大虾帝国。
胖d老虎 发表于 2015-10-9 12:06
大虾市公然庇护警察,这种事情必然还会发生,甚至越来越多;各地群起效尤,大吃货帝国将沦陷为大虾帝国。
不庇护又如何 立法授权警察全包了 别的部门不上班不作为的时候 警察包打一切
拿着刑法把市场上的纠纷全裁决了
打了很多110,只有第一次打和后来一次报警说要打起来了,警察才出警。
这警察,没问题才怪了。
警察和物价部门都得问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胖d老虎 发表于 2015-10-9 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 ...
真是万能法啊
说警察没有执法权,那是扯淡。警察可以裁量不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自由和交易自由,不受店家木棒威胁、言语威胁、不受店家强迫交易限制,更不能允许店家随意敲诈勒索。
这件事中警察确实有些不作为了。
警察和物价部门都得问责!
问责也没用
下回改卖红烧刺猬,一根38元

问责也没用
下回改卖红烧刺猬,一根38元
一顿刺猬一个局长的话,会有用的。
关键还是政府不愿意管。
)——按 “个” 算却上了一 “盘”,那这就是商家自己作死了,就怨不得别人了。

  至于该谁管,那不在我的讨论范围之内。
今天我去理发了,慎重地看了一下价格表,确定是15元。然后找来了理发师和店长再次确定理一次15元而不是每根头发15元。录音拍照后开理!→→→→这年头搞不好理一次就会倾家荡产啊
警察没好处是假的
小花楹 发表于 2015-10-9 13:30
  问题的焦点就在于此:一切都问得明明白白、都说得明明白白、都写得明明白白、都做得明明白白的话,就 ...
如果不是外地客的话 这个死店家是不会做的
小刺猬 发表于 2015-10-9 12:18
警察和物价部门都得问责!
然并卵,最后市场监管局处理得最重,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物价和旅游是诫免谈话,公安没事
zhepro 发表于 2015-10-9 15:18
如果不是外地客的话 这个死店家是不会做的 
  所以,这就又回到之前我回复过你的那个话题了: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 ... ;page=4#pid65195494
小花楹 发表于 2015-10-9 16:09
  所以,这就又回到之前我回复过你的那个话题了:

  http://lt.cjdby.net/forum.php?mod=viewthre ...
处理成本和取证技巧是两码事吧
zhepro 发表于 2015-10-9 16:12
处理成本和取证技巧是两码事吧
  按照你的逻辑:不是外地人的话,商家就不敢作死,可一旦有了 “微型高清拍摄装置”,即有了确凿的视频音频证据,就算当时商家作大死,之后消费者也可以凭借这有力的证据理直气壮地说话了。

  所以,并不矛盾。
小花楹 发表于 2015-10-9 16:15
  按照你的逻辑:不是外地人的话,商家就不敢作死,可一旦有了 “微型高清拍摄装置”,即有了确凿的视 ...
应该说两者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两个条件能达到其中一个 黑店就不好造次
这涉嫌欺诈和敲诈,应该警察管
说警察没有执法权,那是扯淡。警察可以裁量不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自由和交易自由,不受 ...
你的意思是以后我上饭店吃完饭就不用按店方的价格给钱,店方不让走就报警,警察到了后我还是走不了就是警察不做为!
llhjc 发表于 2015-10-9 16:35
你的意思是以后我上饭店吃完饭就不用按店方的价格给钱,店方不让走就报警,警察到了后我还是走不了就是警 ...
谁不给钱啦?按38元一份,游客点一份,吃一份,付款38元毫无意见。
游客吃过以后,你说我是38元一只,我上了40只,你得给40份的钱,这不是强买强卖吗?不按40份给钱,就不给走,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吗?
你开黑店还有理了?
好吧,就算是经济争纠纷,凭啥要按你的意见付款?欠款的都可限制人身自由,社会和经济秩序岂不大乱?经济纠纷不允许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常识。警察不作为,当然是失职。
谁不给钱啦?按38元一份,游客点一份,吃一份,付款38元毫无意见。
游客吃过以后,你说我是38元一只,我 ...
我在另外一家店吃的面条要10块,你这里收20!看一家黑店,宰客!警察呢?我只给10块,我要走了!店家不让走,你警察不作为!
谁不给钱啦?按38元一份,游客点一份,吃一份,付款38元毫无意见。
游客吃过以后,你说我是38元一只,我 ...
另外,经济纠纷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你搜索看看,法院检察院会认为那是犯罪吗?
llhjc 发表于 2015-10-9 17:17
我在另外一家店吃的面条要10块,你这里收20!看一家黑店,宰客!警察呢?我只给10块,我要走了!店家不让走, ...
你又在偷换概念。正确的说法是,你点了一碗面吃了欲付款10元,店家来了说一根面10元,要收你1000元,你要走了!店家不让走,报警警察不管,这就是警察不作为!,
llhjc 发表于 2015-10-9 17:20
另外,经济纠纷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你搜索看看,法院检察院会认为那是犯罪吗?
经济纠纷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
经济纠纷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是犯罪。
问题是检法都不这么认为,你说了不算!
你又在偷换概念。正确的说法是,你点了一碗面吃了欲付款10元,店家来了说一根面10元,要收你1000元,你要 ...
是你在偷换概念好吧!人家物价处罚都认定了菜单上是论“只”,论只,论只,重要的事说三遍!
。“不规范”是啥目的,呵呵,谁不知道啊?
三八大虾市 谁取的
谎言重复1000遍也变不成真理。
物价局的通报说标价“不规范”。“不规范”是啥目的,呵呵,谁不知道啊?
谎言重复多少遍还是谎言,标价“不规范”大家也知道目的是啥,这点我也认同!物价局处罚他也就是因为他标价不规范再合并其他物价违法行为!就他一只海捕虾卖38这事,物价局也真没有依据罚,青岛的网友说过,按个卖的一只海捕野生大虾卖38元只是中间价!

胖d老虎 发表于 2015-10-9 12:26
说警察没有执法权,那是扯淡。警察可以裁量不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自由和交易自由,不受 ...


      1  我去某店吃饭消费,里面一瓶可乐5元,远远高于超市3块钱的售价,我因此认为该店店属于敲诈,不付钱要走,该店让我交钱,我认为属于非法威胁,要求警察保护。
   
        2  我去某店吃饭消费,里面一瓶可乐50元,远远高于超市3块钱的售价,我因此认为该店店属于敲诈,不付钱要走,该店让我交钱,我认为属于非法威胁,要求警察保护。
        如果仅看1,会觉得是客人无理取闹吧?没看1之前看2可能会觉得是饭店无赖吧?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关于一瓶可乐法定最高限价,没有官方的硬性规定,无论是5元还是50元,只要他写在菜单上了,就不能简单归为敲诈或诈骗,如果你因为2就让饭店得不到保护,那么1很快就会流行,是否敲诈由顾客的观感来决定也是不合理的呀,必须由一个有权威解释权的部门出来吧?
      想很多旅游点,饭店看看鱼虾,人家捞出来就打死,非要你付钱,这个倒真属于敲诈勒索,有不少地方警察不管,这真的没有道理,但青岛这件事情,警察最多是没有积极联系主管部门的错误。
      其次,菜单最下面是写着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确实比较隐蔽,很多人一眼注意不到,但他真的写了。这有点类似保险条款几十页厚,里面写了一条很不利于投保人的,发生事情后,保险公司以此拒不赔偿,当事人难道打110让警察逼保险公司掏钱?这只能打官司,由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胖d老虎 发表于 2015-10-9 12:26
说警察没有执法权,那是扯淡。警察可以裁量不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自由和交易自由,不受 ...


      1  我去某店吃饭消费,里面一瓶可乐5元,远远高于超市3块钱的售价,我因此认为该店店属于敲诈,不付钱要走,该店让我交钱,我认为属于非法威胁,要求警察保护。
   
        2  我去某店吃饭消费,里面一瓶可乐50元,远远高于超市3块钱的售价,我因此认为该店店属于敲诈,不付钱要走,该店让我交钱,我认为属于非法威胁,要求警察保护。
        如果仅看1,会觉得是客人无理取闹吧?没看1之前看2可能会觉得是饭店无赖吧?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关于一瓶可乐法定最高限价,没有官方的硬性规定,无论是5元还是50元,只要他写在菜单上了,就不能简单归为敲诈或诈骗,如果你因为2就让饭店得不到保护,那么1很快就会流行,是否敲诈由顾客的观感来决定也是不合理的呀,必须由一个有权威解释权的部门出来吧?
      想很多旅游点,饭店看看鱼虾,人家捞出来就打死,非要你付钱,这个倒真属于敲诈勒索,有不少地方警察不管,这真的没有道理,但青岛这件事情,警察最多是没有积极联系主管部门的错误。
      其次,菜单最下面是写着以上海鲜单个计价,确实比较隐蔽,很多人一眼注意不到,但他真的写了。这有点类似保险条款几十页厚,里面写了一条很不利于投保人的,发生事情后,保险公司以此拒不赔偿,当事人难道打110让警察逼保险公司掏钱?这只能打官司,由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关隐达 发表于 2015-10-9 23:33
1  我去某店吃饭消费,里面一瓶可乐5元,远远高于超市3块钱的售价,我因此认为该店店属于敲诈, ...
你无论是情况1还是情况2,顾客都有权离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警察的责任。
店家如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去法院起诉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嘛。这样对于店家不公平?很公平!否则让顾客付款岂不是对顾客不公平?这样做的问题是成本太高。
所以警察的执法权和现场裁量权非常重要。法律赋予警察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是按刑事案件立案、按治安案件立案、还是现场调解,警察可以酌情处理,这样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调解不成,又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的,就应当立案,涉嫌刑事的要按刑事立案。立案后,如果警察裁量属于治安案件,可以按程序裁定,给予违法方以治安处罚,立即执行。如果对警方裁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对于警方来说,关键是公正履职。
本案中,警察不作为,是明显的渎职。
你说的“因为2就让饭店得不到保护,那么1很快就会流行”,是不成立的。顾客吃霸王餐,警察也有权现场处罚,对处罚不服的,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只要留好证据,诉讼时可以由权威部门进行关键定性。物价部门的责任在于日常管理,作为个案,本案物价部门实际上没有责任的,有直接责任的是警察。大虾市的处理,是轻重不分,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正是因为警察的不作为,以价格标记不规范为幌子的欺诈和敲诈勒索,在大虾市和全国旅游区,岂止是流行,早就泛滥成灾了。
四脚章鱼 发表于 2015-10-9 15:35
然并卵,最后市场监管局处理得最重,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物价和旅游是诫免谈话,公安没事
看中央电视台播的节目,节目中一法学专家说确实不归警察管。但一个陌生人在外地,警察不管找谁去?
小刺猬 发表于 2015-10-10 10:58
看中央电视台播的节目,节目中一法学专家说确实不归警察管。但一个陌生人在外地,警察不管找谁去?
专家的名声就是这样臭掉的。这种专家,曲解法律已经习惯成自然了。
法的精髓是维护公平。警察是现场唯一的公权力代表,有法定的权力与义务,不能推卸责任。青岛的处理决定很奇葩。
天涯有位网友的分析,我认为很有道理,参考一下:
1.楼上有个自称懂法律的法盲,一口咬定:这行为是价格法里面定义的价格欺诈。所以警察不应该管,因为警察是负责治安和刑事案件的。
  这是一个非常“高明”而荒谬的狡辩。首先,价格法对应的行政处罚,刑法对应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这二者并不排斥,是谁告诉你违背了价格法,就一定不会触犯刑法呢?是否触犯刑法和是否违背价格法这个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根本就是两个体系。你违背了价格法,同样可以触犯刑法。这个主要是看度了。而这个度就是依靠警察和大家来判断的。
  所以警察为了洗脱自己的罪责,拼命的说着只是普通价格欺诈,不严重,没事。但是老百姓却认为这个性质太恶劣,几乎和明抢没什么区别(只是依靠开店做掩护而已),当事人其实并没有不防范,他们也知道有这种诈骗方法,因此吃之前反复询问是38个还是一份,当得到肯定回答之后,心想这次没事了吧,都问清楚了。没想到,就算这样,依然被黑。被黑就算了,报警居然警察也不管,还调节让受害者按照高价给付金钱。作为老百姓,这太让人寒心了。这太可怕了,为什么警察被骂的最厉害,就是因为警察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自己的职责。下面是网络上摘抄的警察的职责: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大家对比一下,这个案例中,警察做到了自己的职责了吗?显然没有。该案例中,很明显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犯。而且这个事件如果不管,那么必然恶化演变成伤人甚至杀人事件(店家显然是黑社会性质的,不然怎么可能敲诈这么久,没事),预防犯罪也是警察的职责,警察能不管?
  所以,青岛警察显然比楼上的某个说不管警察的事情的法盲还是要专业一些,所以他们并没有真的不管,最终还是“管”了这个事情,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2.关于警察的判断。楼上那个法盲一直说警察没有审判权。这个法盲文字能力也很差,居然连我的文字的意思都没看懂。所以我现在只能明确的告诉法盲。没错,警察确实没有审判权,这个是读过书的人都知道的。但是没有审判权并不代表不能判断 。实际上,警察执法本身就是依靠判断来执法的。警察抓的人叫做嫌疑犯,因为警察没有审判权,所以只能叫做嫌疑犯。并不是说他是嫌疑犯,警察就不能对他怎么样,恰恰相反,警察有资格对嫌疑犯进行执法。那么如何判断嫌疑犯呢,显然这必须依靠警察的判断。所以警察本身就是靠判断执法,而不是那个法盲说的警察不能判断。
  这个法盲接着将警察判断偷换成警察随意判断了。意思就是说如果警察执法能根据判断,那么岂不是随便就能上大街抓人了啊?这个法盲的逻辑真是搞笑,警察判断等同于随意判断,毫无根据的判断吗?警察是专业人士,是受过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和培训就是再教育他们如何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的。这和医生一样,医生也是经过多年的教育才能判断的,而且判断比普通人更专业和准确。
  那么在本案例中,警察判断是否很难?显然不是,实际上,这个案例的判断不要说经过培训的警察,就算是一个毫无训练的正常人都能根据常识做出判断。这个判断就是,全国上下,除了黑店,对于这个基围虾没有论只卖的,更不可能一只38!!!楼上给警察洗地的拼命的说:这个判断是物价局的事情,警察无权判断。没错,这个判断是物价局的事情,但是并不代表警察不能根据常识判断!因为这个判断直接影响到他对正处理的案件的定性问题。物价局的判断其实只是最后给店家定罪的一个证据而已!收集证据本身就是警察的职责。警察处理案件本身就是自我判断-》收集证据证明这个过程。退一万步说,警察就算判断错了,也没什么问题,因为现在你只是嫌疑人而已,又没给你定罪,错了就错了嘛,纠正过来就是。再说这个案例,警察根据常识判断正确率至少是99%,这个大比例正确的判断,如果警察不做出判断,那这个警察是不合格的。警察要是有100%的把握,请问还要警察干什么?直接送法院就是了。警察本身就具有侦查,证明的功能。
3.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
  可能有人说这是价格法的范畴,不触犯刑法。还列举很多案例,条文说,你看是不是价格法规定了的。刚才我说了,价格法和刑法并不矛盾,你价格法处罚了,并不代表刑法就不用处罚了。这个道理我不再重复。
  中国很多缺乏法律精神的法官和律师。这些人只知道扣字眼,而忽略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捍卫良知、传递良知、弘扬良知,维护公平,惩恶扬善。
  法律的条文其实很多重合的地方,一个案例其实可能会适用很多法律条文,例如这个案件。但是没关系,只要你明白法律的最终目的就不会做出让大家唾弃的判断和判决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顾客吃前没问也没管,也不看菜单,只管吃,结果吃完,老板说基围虾500一份,那么这样的争议我认为属于价格欺诈范畴,因为老板用份的,这个符合常理。而且卖500,老板菜单写的清清楚楚,你顾客也没看,只管吃。老板执行交易行为前后是一致的,不存在故意恶意欺骗和误导。但是价格定价显然违背市场常理,这个应该物价局去管。不需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因为这个老板只是卖的贵,他没有恶意去欺骗,只是愿者上钩,这种行为,市场会自然淘汰他,不需要刑法去惩罚。

  但是在本案例中,性质完全不一样。首先顾客吃之前明确问了是38一份,还是一只。老板明确回答是一份。其次,吃完之后,结账说一只38,这已经明显违背了常理,和米饭论粒卖一样的可笑(再说他结账单写的数量也是1,如果论只卖,为什么不问顾客要多少只?),这已经具有主观的恶意,而且是故意的。那个菜单下面写的海鲜论只卖,更是证明他是主观恶意性。因为他口头表述和菜单完全想反,这不是故意诈骗是什么呢?顾客不服,老板口头辱骂,叫人来不准走,并且用大棍威胁不给钱不能离开。这已经有暴力情节了。
  这已经升级了,完全符合了敲诈勒索的范畴,甚至诈骗罪也可以套上,强迫交易罪都可以套上,也就是说已经到刑事范畴了。根据法律的本意,老板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恶”,法律必须承担起惩治的责任,既然他的行为可以用刑法来惩罚,为什么非要用价格法去解释?这不是违背法治精神是什么? 把一个典型的“恶”,抹杀良知的行为故意用降低标准的“价格法”去处罚,请问这是法律的目的吗?捍卫良知吗?传递良知了吗?弘扬良知吗?维护公平吗?惩恶扬善了吗?
  其实,这次老百姓为什么这么愤怒,全国公愤?大家都知道物价局,工商局应该管的,但是为什么很多人首先骂警察?道理很简单,首先,这个事件所有老百姓感同身受,每个人出门都可能遇到或者曾经遇到,但是没有办法。大家的遭遇可能很多同这个案例的受害者差不多。其次,警察的处理严重的违背了法律精神。就是没有捍卫良知,没有传递良知,没有维护公平,没有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