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青岛大虾”影响难挽回,要归咎于公权力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09:26

10月7日,青岛乐陵路92号“善德”天价虾烧烤店已关闭。CFP 图
       维护一个良好形象,千难万难;而破坏掉它,一件糟心事儿就足够了。

       比如,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

       各种段子已在朋友圈流传:车失控了,怕赔不起不敢蹭向劳斯莱斯,只好撞飞了路边大爷手里的一个塑料袋,谁知道里头装的是青岛大虾……

       吃饭前,点了几盘8元瓜子,拿过账单一看:61万!是一颗瓜子8块,不是一盘;旁边一个点米饭的休克了,因为米饭3元,不用说也是按粒儿算的……

      一旦进入段子横飞的阶段,熟悉互联网传播的朋友就知道,事态已呈病毒式扩散。我们有足够的善意,相信这种奸商只是个别人;也有足够多的事例证明,青岛是个好人好事不断涌现的城市,热情待客是真正的日常状态。但是,“一丑遮百俊”效应发生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天价大虾”会像一块狗皮膏药一样糊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脸上,揭都揭不下来。更糟糕的是,当人们一遇到旅游宰客的事,脑子里就会蹦出“青岛大虾”四个字来……

       看后续报道得知,宰客的商家已经得到惩处。但是,有多少人会关心这条正面的信息呢?当触及大众痛点的事件进入传播的链式反应阶段,坏的影响已经很难挽回。

       然而,这个恶果本来有机会避免。不妨复一下盘:游客报案后,假如派出所能给消费者撑腰,而不是对明显的欺诈置之不理、一味推诿;假如物价局不来个“以后再说”,而是迅速处理,那么,这将是一个“无良老板欺诈不成被惩处”的正能量故事,微信上流传的说不定是“点赞青岛,谁跟游客耍青皮就让谁倒”的文章……

      正是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态激化。有欺诈,不可怕,只要有说理的地方,有人正常管事,这事儿就大不起来。怕的就是公权力麻痹,让游客得不到一点儿公共资源的救济,四下无援,周遭冰冷,本来就一腹委屈,能不转化为一腔怒火吗?怒火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引起共鸣,就会大面积燃烧起来。导火索刺刺燃烧时候你不浇灭,这样的管理能不出事吗?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呜呼,蚁穴果能溃长堤乎?实溃于视蚁穴如不见的典守者之手也!不作为的危害,又何止于旅游维权一事呢?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2677
============================
条子第一时间不和稀泥和偏袒黑店的话,就不会引起这么大反响,话说怎么只看到处理物价局的,条子们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

上次小弟遇到一个金融诈骗,打电话给110报案,结果人家说警察不管这事,让我自己找有关部门。我就问你们不属于有关部门吗?然后挂断了事,好大的官威啊。后来在论坛上发帖吐槽这事,某些ID还喷小弟“有本事你以后出事别找警察”,那个ID还敢出来走两步嘛?
10月7日,青岛乐陵路92号“善德”天价虾烧烤店已关闭。CFP 图
       维护一个良好形象,千难万难;而破坏掉它,一件糟心事儿就足够了。

       比如,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

       各种段子已在朋友圈流传:车失控了,怕赔不起不敢蹭向劳斯莱斯,只好撞飞了路边大爷手里的一个塑料袋,谁知道里头装的是青岛大虾……

       吃饭前,点了几盘8元瓜子,拿过账单一看:61万!是一颗瓜子8块,不是一盘;旁边一个点米饭的休克了,因为米饭3元,不用说也是按粒儿算的……

      一旦进入段子横飞的阶段,熟悉互联网传播的朋友就知道,事态已呈病毒式扩散。我们有足够的善意,相信这种奸商只是个别人;也有足够多的事例证明,青岛是个好人好事不断涌现的城市,热情待客是真正的日常状态。但是,“一丑遮百俊”效应发生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天价大虾”会像一块狗皮膏药一样糊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脸上,揭都揭不下来。更糟糕的是,当人们一遇到旅游宰客的事,脑子里就会蹦出“青岛大虾”四个字来……

       看后续报道得知,宰客的商家已经得到惩处。但是,有多少人会关心这条正面的信息呢?当触及大众痛点的事件进入传播的链式反应阶段,坏的影响已经很难挽回。

       然而,这个恶果本来有机会避免。不妨复一下盘:游客报案后,假如派出所能给消费者撑腰,而不是对明显的欺诈置之不理、一味推诿;假如物价局不来个“以后再说”,而是迅速处理,那么,这将是一个“无良老板欺诈不成被惩处”的正能量故事,微信上流传的说不定是“点赞青岛,谁跟游客耍青皮就让谁倒”的文章……

      正是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态激化。有欺诈,不可怕,只要有说理的地方,有人正常管事,这事儿就大不起来。怕的就是公权力麻痹,让游客得不到一点儿公共资源的救济,四下无援,周遭冰冷,本来就一腹委屈,能不转化为一腔怒火吗?怒火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引起共鸣,就会大面积燃烧起来。导火索刺刺燃烧时候你不浇灭,这样的管理能不出事吗?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呜呼,蚁穴果能溃长堤乎?实溃于视蚁穴如不见的典守者之手也!不作为的危害,又何止于旅游维权一事呢?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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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子第一时间不和稀泥和偏袒黑店的话,就不会引起这么大反响,话说怎么只看到处理物价局的,条子们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

上次小弟遇到一个金融诈骗,打电话给110报案,结果人家说警察不管这事,让我自己找有关部门。我就问你们不属于有关部门吗?然后挂断了事,好大的官威啊。后来在论坛上发帖吐槽这事,某些ID还喷小弟“有本事你以后出事别找警察”,那个ID还敢出来走两步嘛?
好客山东。。。。。
瞎扯淡 这事情你打算让警察怎么管?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做个见证罢了。

哪条法律也没给警察权力 让警察去决定价签上的东西是否合理。

如果警察能把这事情办了 那还养工商物价干毛啊 都并进来算了
政府部门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和应对网络舆情的渣渣战斗力
瞎扯淡 这事情你打算让警察怎么管?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28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 ...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尼玛,说好的私企的社会良心呢?还需要不受信任的公权力监督你?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的管辖范围。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37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37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由警察判定么?  吃完了没给钱不让走 如果就算上的话 那这事情可多了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2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纠纷现场就能立案调查?
价格欺诈由警察判定么?  吃完了没给钱不让走 如果就算上的话 那这事情可多了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纠纷现场就能立案调查?
先取证,再立案。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5
先取证,再立案。
得先报诈骗案吧?
得先报诈骗案吧?

以刑事案件介入不必报案,属于自侦。
  好客山东欢迎您!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4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警察先得判定是价格欺诈啊 谁提供标准?
警察先得判定是价格欺诈啊 谁提供标准?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续向周边询问取证,不能在已有状况下不管,更不能令客人按店方显失公平的价格付账。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56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 ...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取证 无非是打外地客的软肋

警察再怎么调查取证 这事情的正主也是物价局 制止价格欺诈等行为 可是明明白白的写在人家职责里面去的 警察慢慢取证 往你说的数额较大的方向调查 等物价局上班不管是咨询也好移交也罢 估计外地客先等疯了

还不如说说为啥物价局不能7x24办公处理纠纷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公道,否则这新闻也不会爆出来了不是?
再者,现在讨论的关键是警方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有管辖权就不能不作为、乱作为。你现在扯客人是不是急于走,那是另一个问题,即便客人真急于走,那也不影响警方在法律上是否有权管辖。
eellii 发表于 2015-10-8 14:18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我承认我开始说的是按盘 吃完后改口说是按只 但我就是要他们这么付钱 怎么招吧”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个口径跟警察说的 那我认为肯定没问题 
或者食客有录音等其他证据 也行啊

否则那是各扯一摊 慢慢调解吧 警察又不是法官 反正就是走不了 耗着吧 耗到今天有关部门上班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24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 ...
可以讨公道啊 等相关部门上班了去投诉 如果还不满意 去法院起诉吧 恐怕中国法律就是没给什么立即脱身的好办法

警察是不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你得先给标准吧
“我承认我开始说的是按盘 吃完后改口说是按只 但我就是要他们这么付钱 怎么招吧”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 ...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1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
关键是谁知道店家怎么说的 店家是傻瓜么
zhepro 发表于 2015-10-8 13:32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一般机制是:受害方如果先找到工商投诉,由工商联合(联系)公安执法。

如果受害人先找公安报警~ 就有公安联合(联系)工商到场执法~

先找到那家衙门都是联合执法这条路  


当然了,要非说啥国情、地域情况就没办法了,这个不在法律解释范畴
可以讨公道啊 等相关部门上班了去投诉 如果还不满意 去法院起诉吧 恐怕中国法律就是没给什么立即脱身 ...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做,这当然是不作为、乱作为。
ZRZDQB2011 发表于 2015-10-8 14:33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关键是谁知道店家怎么说的 店家是傻瓜么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4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 ...
你这个车轱辘话又转回来了 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达到怎样的标准警察就能独自判定?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7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 ...
难道你的意思是 本案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是 一对一或者二对一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二对一就要立案调查?
钟馗吃鬼 发表于 2015-10-8 13:39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zhepro 发表于 2015-10-8 14:35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保护了么~

还是得有做为么,说白了这就属于习BOSS之前提过的‘惰政’ (这个说法要是真有人较真,当地有关部分就真挠头皮了,好在看现在情形是糊弄过去了。当地官僚体系起作用了)
你这个车轱辘话又转回来了 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达到怎样的标准警察就能独自判定?
因为我说过但你还问,所以要重复,就是要告诉你,除了店主单方说辞,别的不是没证据。标准警察手里肯定应该有,他们有对诈骗违法行为的侦办权,可参考诈骗违法行为的标准,具体我就不贴了,网上一搜一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10-8 14:40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难得人民日报说句实在的,某些ID又站在对面去了,难道装B真的可以显得自己高大上?
我前几天去贵州玩吃饭,在店门口被狗咬了(刚下崽的母狗),但是饭店又是租的门面,狗是门面主人的,主人不在饭店经理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只有110,警察来了一了解后很直接:饭店经理自己赶快掏钱去打针处理,到了防疫站遇上医生休息。。。也是警察打电话联系的,这个处理就很科学嘛。
虽然有些事情看起来不像是警察该管的,但是既然出了现场,基本的是非黑白主持公道还是必须的,和稀泥实在是不应该。
ZRZDQB2011 发表于 2015-10-8 14:41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 ...
是不应该搪塞 不过明显该找正主 

如果一个部门不堕政 而其他部门睡大觉 那问题更大了
难道你的意思是 本案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是 一对一或者二对一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一对一上了法院可以不认,二对一的证据效力远大于一对一。再加上价签、结账单,此案断不能做出原价就是38一只的认定。
钟馗吃鬼 发表于 2015-10-8 14:42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遇到诈骗的,警察还能让受害者给钱?
中国的旅游行业就这样,有个几棵树就能算个景点,遇到外地人载客。这些都是当地执法部门不作为,甚至是故意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