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青岛大虾”影响难挽回,要归咎于公权力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09:26
10月7日,青岛乐陵路92号“善德”天价虾烧烤店已关闭。CFP 图
维护一个良好形象,千难万难;而破坏掉它,一件糟心事儿就足够了。
比如,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
各种段子已在朋友圈流传:车失控了,怕赔不起不敢蹭向劳斯莱斯,只好撞飞了路边大爷手里的一个塑料袋,谁知道里头装的是青岛大虾……
吃饭前,点了几盘8元瓜子,拿过账单一看:61万!是一颗瓜子8块,不是一盘;旁边一个点米饭的休克了,因为米饭3元,不用说也是按粒儿算的……
一旦进入段子横飞的阶段,熟悉互联网传播的朋友就知道,事态已呈病毒式扩散。我们有足够的善意,相信这种奸商只是个别人;也有足够多的事例证明,青岛是个好人好事不断涌现的城市,热情待客是真正的日常状态。但是,“一丑遮百俊”效应发生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天价大虾”会像一块狗皮膏药一样糊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脸上,揭都揭不下来。更糟糕的是,当人们一遇到旅游宰客的事,脑子里就会蹦出“青岛大虾”四个字来……
看后续报道得知,宰客的商家已经得到惩处。但是,有多少人会关心这条正面的信息呢?当触及大众痛点的事件进入传播的链式反应阶段,坏的影响已经很难挽回。
然而,这个恶果本来有机会避免。不妨复一下盘:游客报案后,假如派出所能给消费者撑腰,而不是对明显的欺诈置之不理、一味推诿;假如物价局不来个“以后再说”,而是迅速处理,那么,这将是一个“无良老板欺诈不成被惩处”的正能量故事,微信上流传的说不定是“点赞青岛,谁跟游客耍青皮就让谁倒”的文章……
正是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态激化。有欺诈,不可怕,只要有说理的地方,有人正常管事,这事儿就大不起来。怕的就是公权力麻痹,让游客得不到一点儿公共资源的救济,四下无援,周遭冰冷,本来就一腹委屈,能不转化为一腔怒火吗?怒火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引起共鸣,就会大面积燃烧起来。导火索刺刺燃烧时候你不浇灭,这样的管理能不出事吗?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呜呼,蚁穴果能溃长堤乎?实溃于视蚁穴如不见的典守者之手也!不作为的危害,又何止于旅游维权一事呢?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2677
============================
条子第一时间不和稀泥和偏袒黑店的话,就不会引起这么大反响,话说怎么只看到处理物价局的,条子们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
上次小弟遇到一个金融诈骗,打电话给110报案,结果人家说警察不管这事,让我自己找有关部门。我就问你们不属于有关部门吗?然后挂断了事,好大的官威啊。后来在论坛上发帖吐槽这事,某些ID还喷小弟“有本事你以后出事别找警察”,那个ID还敢出来走两步嘛?
10月7日,青岛乐陵路92号“善德”天价虾烧烤店已关闭。CFP 图
维护一个良好形象,千难万难;而破坏掉它,一件糟心事儿就足够了。
比如,38元一只的青岛大虾。
各种段子已在朋友圈流传:车失控了,怕赔不起不敢蹭向劳斯莱斯,只好撞飞了路边大爷手里的一个塑料袋,谁知道里头装的是青岛大虾……
吃饭前,点了几盘8元瓜子,拿过账单一看:61万!是一颗瓜子8块,不是一盘;旁边一个点米饭的休克了,因为米饭3元,不用说也是按粒儿算的……
一旦进入段子横飞的阶段,熟悉互联网传播的朋友就知道,事态已呈病毒式扩散。我们有足够的善意,相信这种奸商只是个别人;也有足够多的事例证明,青岛是个好人好事不断涌现的城市,热情待客是真正的日常状态。但是,“一丑遮百俊”效应发生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天价大虾”会像一块狗皮膏药一样糊在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的脸上,揭都揭不下来。更糟糕的是,当人们一遇到旅游宰客的事,脑子里就会蹦出“青岛大虾”四个字来……
看后续报道得知,宰客的商家已经得到惩处。但是,有多少人会关心这条正面的信息呢?当触及大众痛点的事件进入传播的链式反应阶段,坏的影响已经很难挽回。
然而,这个恶果本来有机会避免。不妨复一下盘:游客报案后,假如派出所能给消费者撑腰,而不是对明显的欺诈置之不理、一味推诿;假如物价局不来个“以后再说”,而是迅速处理,那么,这将是一个“无良老板欺诈不成被惩处”的正能量故事,微信上流传的说不定是“点赞青岛,谁跟游客耍青皮就让谁倒”的文章……
正是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了事态激化。有欺诈,不可怕,只要有说理的地方,有人正常管事,这事儿就大不起来。怕的就是公权力麻痹,让游客得不到一点儿公共资源的救济,四下无援,周遭冰冷,本来就一腹委屈,能不转化为一腔怒火吗?怒火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引起共鸣,就会大面积燃烧起来。导火索刺刺燃烧时候你不浇灭,这样的管理能不出事吗?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呜呼,蚁穴果能溃长堤乎?实溃于视蚁穴如不见的典守者之手也!不作为的危害,又何止于旅游维权一事呢?
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8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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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子第一时间不和稀泥和偏袒黑店的话,就不会引起这么大反响,话说怎么只看到处理物价局的,条子们是不是也要有个说法
上次小弟遇到一个金融诈骗,打电话给110报案,结果人家说警察不管这事,让我自己找有关部门。我就问你们不属于有关部门吗?然后挂断了事,好大的官威啊。后来在论坛上发帖吐槽这事,某些ID还喷小弟“有本事你以后出事别找警察”,那个ID还敢出来走两步嘛?
好客山东。。。。。
瞎扯淡 这事情你打算让警察怎么管?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做个见证罢了。
哪条法律也没给警察权力 让警察去决定价签上的东西是否合理。
如果警察能把这事情办了 那还养工商物价干毛啊 都并进来算了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做个见证罢了。
哪条法律也没给警察权力 让警察去决定价签上的东西是否合理。
如果警察能把这事情办了 那还养工商物价干毛啊 都并进来算了
政府部门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和应对网络舆情的渣渣战斗力
瞎扯淡 这事情你打算让警察怎么管?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察无非也就是说和一下 避免出现暴力冲突 记录下双方的身份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28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 ...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 ...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尼玛,说好的私企的社会良心呢?还需要不受信任的公权力监督你?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的管辖范围。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的管辖范围。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37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37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由警察判定么? 吃完了没给钱不让走 如果就算上的话 那这事情可多了
先是价格欺诈,属于诈骗行为(法条可查),后是拦截客人自由行动,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都是警方 ...
价格欺诈由警察判定么? 吃完了没给钱不让走 如果就算上的话 那这事情可多了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2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纠纷现场就能立案调查?
诈骗违法警方当然有权立案侦查,你可能不了解吧?
纠纷现场就能立案调查?
价格欺诈由警察判定么? 吃完了没给钱不让走 如果就算上的话 那这事情可多了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纠纷现场就能立案调查?
先取证,再立案。
先取证,再立案。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5
先取证,再立案。
得先报诈骗案吧?
先取证,再立案。
得先报诈骗案吧?
得先报诈骗案吧?
以刑事案件介入不必报案,属于自侦。
以刑事案件介入不必报案,属于自侦。
好客山东欢迎您!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44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警察先得判定是价格欺诈啊 谁提供标准?
价格欺诈数额较大的,从诈骗违法行为的界定看,当然是诈骗,当然可由警方处理。
警察先得判定是价格欺诈啊 谁提供标准?
警察先得判定是价格欺诈啊 谁提供标准?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续向周边询问取证,不能在已有状况下不管,更不能令客人按店方显失公平的价格付账。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续向周边询问取证,不能在已有状况下不管,更不能令客人按店方显失公平的价格付账。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3:56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 ...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取证 无非是打外地客的软肋
警察再怎么调查取证 这事情的正主也是物价局 制止价格欺诈等行为 可是明明白白的写在人家职责里面去的 警察慢慢取证 往你说的数额较大的方向调查 等物价局上班不管是咨询也好移交也罢 估计外地客先等疯了
还不如说说为啥物价局不能7x24办公处理纠纷
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警方应继 ...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取证 无非是打外地客的软肋
警察再怎么调查取证 这事情的正主也是物价局 制止价格欺诈等行为 可是明明白白的写在人家职责里面去的 警察慢慢取证 往你说的数额较大的方向调查 等物价局上班不管是咨询也好移交也罢 估计外地客先等疯了
还不如说说为啥物价局不能7x24办公处理纠纷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你这是多离奇的想法啊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公道,否则这新闻也不会爆出来了不是?
再者,现在讨论的关键是警方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有管辖权就不能不作为、乱作为。你现在扯客人是不是急于走,那是另一个问题,即便客人真急于走,那也不影响警方在法律上是否有权管辖。
人家为啥喜欢坑外地客啊 不就是因对方急于走人而无法承受纠缠么 你这个继续 ...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公道,否则这新闻也不会爆出来了不是?
再者,现在讨论的关键是警方是否有管辖权问题,有管辖权就不能不作为、乱作为。你现在扯客人是不是急于走,那是另一个问题,即便客人真急于走,那也不影响警方在法律上是否有权管辖。
eellii 发表于 2015-10-8 14:18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我承认我开始说的是按盘 吃完后改口说是按只 但我就是要他们这么付钱 怎么招吧”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个口径跟警察说的 那我认为肯定没问题
或者食客有录音等其他证据 也行啊
否则那是各扯一摊 慢慢调解吧 警察又不是法官 反正就是走不了 耗着吧 耗到今天有关部门上班
标明每只38元才归物价局管理,标每份38元结帐才说是每只就是欺诈。
“我承认我开始说的是按盘 吃完后改口说是按只 但我就是要他们这么付钱 怎么招吧”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个口径跟警察说的 那我认为肯定没问题
或者食客有录音等其他证据 也行啊
否则那是各扯一摊 慢慢调解吧 警察又不是法官 反正就是走不了 耗着吧 耗到今天有关部门上班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24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 ...
可以讨公道啊 等相关部门上班了去投诉 如果还不满意 去法院起诉吧 恐怕中国法律就是没给什么立即脱身的好办法
警察是不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你得先给标准吧
那未必,即便外地游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面对强加给自己的不公平,有人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个 ...
可以讨公道啊 等相关部门上班了去投诉 如果还不满意 去法院起诉吧 恐怕中国法律就是没给什么立即脱身的好办法
警察是不是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你得先给标准吧
“我承认我开始说的是按盘 吃完后改口说是按只 但我就是要他们这么付钱 怎么招吧”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 ...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如果当时老板是这 ...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1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
关键是谁知道店家怎么说的 店家是傻瓜么
店主要是按你的口径说,更坐实了欺诈行为,以及其后的限制他人自由行为,警方更得管,而且可以上强制措施 ...
关键是谁知道店家怎么说的 店家是傻瓜么
zhepro 发表于 2015-10-8 13:32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一般机制是:受害方如果先找到工商投诉,由工商联合(联系)公安执法。
如果受害人先找公安报警~ 就有公安联合(联系)工商到场执法~
先找到那家衙门都是联合执法这条路
当然了,要非说啥国情、地域情况就没办法了,这个不在法律解释范畴
你是想说 买卖价格纠纷 能放到其中某一条去?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一般机制是:受害方如果先找到工商投诉,由工商联合(联系)公安执法。
如果受害人先找公安报警~ 就有公安联合(联系)工商到场执法~
先找到那家衙门都是联合执法这条路
当然了,要非说啥国情、地域情况就没办法了,这个不在法律解释范畴
可以讨公道啊 等相关部门上班了去投诉 如果还不满意 去法院起诉吧 恐怕中国法律就是没给什么立即脱身 ...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做,这当然是不作为、乱作为。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做,这当然是不作为、乱作为。
ZRZDQB2011 发表于 2015-10-8 14:33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这个已经不能归纳与商业纠纷了,这是赤裸裸的商业诈骗
属于联合执法范畴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关键是谁知道店家怎么说的 店家是傻瓜么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孤证。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4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 ...
你这个车轱辘话又转回来了 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达到怎样的标准警察就能独自判定?
警方的作为范围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是法律规定他有,而他没有做,法律规定他应该如何做,而他没有那样 ...
你这个车轱辘话又转回来了 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达到怎样的标准警察就能独自判定?
望极春秋 发表于 2015-10-8 14:37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 ...
难道你的意思是 本案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是 一对一或者二对一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二对一就要立案调查?
前面已经说了:客人报警,警方应接警调查,两户互不相识的人家,都指原来店方称每份38元,这不是一对一的 ...
难道你的意思是 本案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是 一对一或者二对一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二对一就要立案调查?
钟馗吃鬼 发表于 2015-10-8 13:39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价格欺诈、诈骗,这都不是警察可以定调的。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zhepro 发表于 2015-10-8 14:35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保护了么~
还是得有做为么,说白了这就属于习BOSS之前提过的‘惰政’ (这个说法要是真有人较真,当地有关部分就真挠头皮了,好在看现在情形是糊弄过去了。当地官僚体系起作用了)
是啊 我是认为警察不好独自处理这个问题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国家法律保护了么~
还是得有做为么,说白了这就属于习BOSS之前提过的‘惰政’ (这个说法要是真有人较真,当地有关部分就真挠头皮了,好在看现在情形是糊弄过去了。当地官僚体系起作用了)
你这个车轱辘话又转回来了 价格欺诈的标准是什么 达到怎样的标准警察就能独自判定?
因为我说过但你还问,所以要重复,就是要告诉你,除了店主单方说辞,别的不是没证据。标准警察手里肯定应该有,他们有对诈骗违法行为的侦办权,可参考诈骗违法行为的标准,具体我就不贴了,网上一搜一堆。
因为我说过但你还问,所以要重复,就是要告诉你,除了店主单方说辞,别的不是没证据。标准警察手里肯定应该有,他们有对诈骗违法行为的侦办权,可参考诈骗违法行为的标准,具体我就不贴了,网上一搜一堆。
北岳剑派 发表于 2015-10-8 14:40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一只虾38元,这就是强迫交易。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难得人民日报说句实在的,某些ID又站在对面去了,难道装B真的可以显得自己高大上?
我前几天去贵州玩吃饭,在店门口被狗咬了(刚下崽的母狗),但是饭店又是租的门面,狗是门面主人的,主人不在饭店经理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只有110,警察来了一了解后很直接:饭店经理自己赶快掏钱去打针处理,到了防疫站遇上医生休息。。。也是警察打电话联系的,这个处理就很科学嘛。
虽然有些事情看起来不像是警察该管的,但是既然出了现场,基本的是非黑白主持公道还是必须的,和稀泥实在是不应该。
我前几天去贵州玩吃饭,在店门口被狗咬了(刚下崽的母狗),但是饭店又是租的门面,狗是门面主人的,主人不在饭店经理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只有110,警察来了一了解后很直接:饭店经理自己赶快掏钱去打针处理,到了防疫站遇上医生休息。。。也是警察打电话联系的,这个处理就很科学嘛。
虽然有些事情看起来不像是警察该管的,但是既然出了现场,基本的是非黑白主持公道还是必须的,和稀泥实在是不应该。
ZRZDQB2011 发表于 2015-10-8 14:41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 ...
是不应该搪塞 不过明显该找正主
如果一个部门不堕政 而其他部门睡大觉 那问题更大了
联合执法是规定~ 不过也不能把受害人给搪塞过去啊
外地人来旅游的 没啥根底也不等于就不受规章制度、 ...
是不应该搪塞 不过明显该找正主
如果一个部门不堕政 而其他部门睡大觉 那问题更大了
难道你的意思是 本案是否受理的关键因素是 一对一或者二对一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一对一上了法院可以不认,二对一的证据效力远大于一对一。再加上价签、结账单,此案断不能做出原价就是38一只的认定。
一对一警察只能调解
一对一上了法院可以不认,二对一的证据效力远大于一对一。再加上价签、结账单,此案断不能做出原价就是38一只的认定。
钟馗吃鬼 发表于 2015-10-8 14:42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遇到诈骗的,警察还能让受害者给钱?
中国的旅游行业就这样,有个几棵树就能算个景点,遇到外地人载客。这些都是当地执法部门不作为,甚至是故意放纵。
显然警察不能给人定罪。
遇到诈骗的,警察还能让受害者给钱?
中国的旅游行业就这样,有个几棵树就能算个景点,遇到外地人载客。这些都是当地执法部门不作为,甚至是故意放纵。